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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的特殊性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9-03 12:13:01

保险商品的特征是什么

保险商品具备三大特征:长期性、确定性和灵活性。

一、长期性。

保险一般注重长期收益,保单利益常常涉及两代甚至三代人。可以让客户在未来的时间拥有一个相对确定的现金流,让不确定的未来获得相对确定的财务支持。这是一种智慧,更是一种大爱的体现。

这个特征运用的原理是平准型现金流的规划,也就是俗话说的“削峰添谷”。当家庭条件好的时候或者在创富能力强的时候多做一些储备,在出现特殊情况或者创富能力下降的时候变现并形成反哺型的现金流。

二、确定性。

两全型保险产品一般具有固定的生存金收益及稳定的增值收益,保险利益是可预估的。

三、灵活性。

保单的灵活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1、在经济环境中发现投资机会时,最高可以贷款保单的现金价值的80%,只要您的投资收益率大于贷款利息,便可用收益抵付贷款利息。

2、在保单贷款后,您的保单可以继续有效,剩余的现金价值依然享受贷款前的全部利益,生存金、红利等利益不受影响。客户可以通过保单贷款功能的运用,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率。

(1)保险产品的特殊性是什么扩展阅读:

保险产品的构成要素:

1.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所承担责任的风险范围,即保险产品中约定的风险发生后,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外责任是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范围。

2.保险费率

保险费是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的费用,以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报酬。保险费率是指单位保险金额中保险人应收取的保险费。在保险实务中,保险费率通常是以千分数来表示的。保险费率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损失概率、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期限和保险人的经营管理费用等因素来综合加以考虑的。

3.保费交付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合同成立时投保人一次交纳,即趸缴;另一种是投保人分期交纳保费。

4.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范围,或者说是保险责任开始到终止的有效期间。保险期限是保险产品的重要内容,也是确定保险事故的重要依据。财产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限较短,通常为一年;人寿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限较长。

在实践中,保险人一般允许续保,即投保人可在旧保单期满后继续缴纳保险费,并规定续保期限。

5.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给付方式

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事件时,保险人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赔款或保险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领取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的方式在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中存在一定的区别。

在财产保险中,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可以一次性领取保险赔款。在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可以采取以下3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一次性领取保险金;以年金方式分期领取保险金;将上述两种方式混合使用,即保险金的一部分一次性领取,剩余部分以年金形式领取。

② 简述人身保险的特殊性

与一般合同相比较,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标的是风险,它又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它有着自己的特点
(1)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的构成必须是为法律所认可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即可以用货币计算与估价的利益,保险的实质是对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给予的补偿。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将是非法的,保险合同无效。
根据保险种类的不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也有所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①必须是合法利益。即这种利益对于投保人来说,不是违背法律或社会善良风俗而取得的,如以盗窃所得赃物投保是无效的;
②必须是能够用金钱计算的利益。财产保险的主要目的是赔偿损失,如果损失不能以金钱计,就无法赔偿,所以如收藏物、家养的花草等,虽然对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相当的利益,但难以用金钱计算,因而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标的;
③必须是确定的利益。无论是现有利益或预期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或发生时必须能够确定,否则保险人难以确定是否赔偿,或赔偿多少。
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法律和保险实务惯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只有存在如下关系时,才具有保险利益:
①婚姻关系。如丈夫可为妻子投保。
②血缘关系。如子女可为父母投保,父母亦可为子女投保,但除此之外,对于家庭其他成员或近亲属,投保人则必须与之有抚养、赡养和扶养的关系,才具有保险利益。
③抚养、赡养和扶养关系。
④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若在偿债期间死亡,债权人将面临难以收回债权的危险,故此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
⑤劳动关系或某种合作关系。如用人单位或雇主,对于职工或雇员的生老病死负有法定的经济责任,自然就具有保险利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一旦某一合伙人死亡,可能导致合伙事业难以为继,当然具有互相之间保险利益。
⑥本人。投保人对于自身的生老病死当然具有切身经济利益,投保人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是天经地义的事。
(2)诚实信用原则的告知义务。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通常应告知下列重要事实:
①投保人保险史,如果投保人曾经被另外一个保险人就同一险种拒绝承保,无论是什么理由都是重要事实。
②投保人的品行,特别是关于欺诈方面的犯罪,都是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我国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因过失而未履行义务,保险人员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还可以退还保险费。显而易见,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
(3)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均须承诺有对价关系的债务合同,但保险公司这种双务性质与一般买卖合同的双务性质不同。在买卖合同中,双方的义务都是确定的,一方交钱,一方交货,但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债务是确定的,保险费一定要支付,而保险人承担的债务(指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实际上保险人的义务应该说是对投保人提供经济上的保障,这种经济上的保障,对投保人来说是一种期待的利益,投保人保险费的支付正是取得这种期待利益的对价。所以,保险合同也是一种保障性合同。
(4)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它与一般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在意愿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协商性的经济合同不同,是由保险人提出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投保人只能在此基础上作出投保或不投保的决定。附合合同也叫格式合同或标准合同,保险合同的格式化、标准化,主要是为了适应保险事业的发展需要。
(5)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射幸"即碰运气的意思,一般的经济合同,多是等价交换的合同。而保险合同则是射幸性的。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得到远远超过其支付保险费价值的赔偿金额;反之,若无损失发生,由被保险人只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保险人的情况则与此相反。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它所赔付的金额可能大于它所收缴的保费,而如果保险事故没有发生,则它只有收取保费的权利,而无赔付的责任。决定保险合同射幸性质的是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当然,从所有保险合同的总体来看,保险总额应与所负赔偿债务相等,原则上收入与支出保持平衡,这不存在偶然性、射幸性。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③ 简述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特殊性?保险合同就是合同,是一种契约关系。硬要说特殊性的话,是对风险的承诺吧,投保人交付保费,承保人承诺当事故发生时负责给付保险金。其实跟合同一样,如果你是学生的话,查书本上的吧,按那上面答题才得分,保险合同也要遵循合同法,没有啥特殊的,只是保监会对这类合同进行审核,备案,有监管方面的限制。

④ 保险产品的特殊性有哪些

具有以下特征:
1、人寿保险采取均衡保费,即保险人在整个保险期间的死亡成本按寿险精算原理重新分摊计算而得的,每期都缴纳相同的保费,不随年龄的变化而相应地变化。
2、它具备人身保险的一般特征,如保险标的的风险不可估价、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保险利益只是合同订立的前提而非效力条件等。
3、风险特殊,经营稳定。
4、以长期性业务为主体。
5、具备储蓄的性质,日渐成为投资手段的一种。
6、制定科学的、合理的保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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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保险产品的特殊功能

学科理论中保险具有保险保障、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详细情况可参阅相关资料。个人理解,保险对于现代人最主要的也是最区别于其他金融产品的意义在于保险保障,这也是保险最初始最基本的功能。风险不可预知,且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可抗性,采取一定手段抵减因风险发生所带来的损失是非常必要的,无论财产险还是人身险产品都具有此类功能。至于目前部分人身保险产品具有部分理财功能,个人认为理财型人身保险产品已经背离了保险保障的初衷,是属于保险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种营销产品,其保险保障范围较传统型产品要小(需要通过附加险形式扩大保障范围),预期收益不确定性明显(万能型产品有最低保证利率但相对偏低),至于到期返还所缴保费,在考虑通胀的情况下,优势较其他理财产品也并不明显。因此,保险的特殊性还是在于提供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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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保险产品存在特殊性

从一般企业销售过程看,支付货款和提取货物几乎可以同时进行,客户在交易中能及时对所交易的货物的质量进行判断。如果出现商业欺诈或企业破产,涉及受损失的客户数量及损失金额都较少。但是保险交易过程具有特殊性:
1.保险公司的生产和销售是在一起的。保险公司的生产时期就是保险产品出售的时刻,也就是签订合同时。
2.保险产品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具有一定的条件,即投保人不仅具有支付能力,而且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而购买一般企业的产品,购买者只要具有货币支付能力就可以了。所以。保险公司应避免和防止保险消费者的道德风险是保险经营中的重要环节与内容。

3.有效和完善的保险销售制度对保险公司经营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保险产品是推销出去的,许多保险产品是一种奢侈品,要使保险消费者的潜在需求或无需求转化为现实购买行为,营销是至关重要的。
4.在保险交易中,总是先向众多的被保险人收取保费,保险事故发生才向个别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现代商业保险采取的是事前分摊的方式,而不是一种事后的分摊方式。保险公司无论何时破产,破产的保险公司的客户都会遭受损失。
5.保险交易过程时期远远大于一般企业的交易过程,对于大部分财产保险而言,保险期限是一年的时间,对于大部分人身保险则可能是5年、10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保险交易过程期限的变长,显然将增加保险经营风险。
由于保险交易过程的特殊性,一方面我们应肯定保险公司采取一些特殊的销售方式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的,如寿险的营销制度。此外,由于风险的社会化与保险产品的社会性,采取强制保险的方式,也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而并非“强卖行为”,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保险公司的特殊销售行为进行简单的否定是不恰当的。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保险交易过程的特殊性,也导致保险公司具有一些特殊的经营风险(当然引发保险经营风险的原因还有很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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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保险诚信的特殊性是什么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行为作为一项民事行为,合同双方应受该原则拘束。而且,由于保险经营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合同双方还必须具有超出一般的诚信度,即“”。这体现在法律原则上即为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中最大诚信原则的确立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是一种上升为法律规范的市场交易道德;其要求民事主体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善意、全面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其宗旨和作用在于实现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
(二)最大诚信原则确立的必要性首先,保险业的经营特点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其次,保险合同的特点要求保险合同双方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确立最大诚信原则运用于保险合同中,可追溯到海上保险的初起时代。当时通讯工具落后,承保人往往远离保险标的,仅凭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决定是否承保及如何承保,所以特别要求投保人诚实可靠。英国1906年的《海上》率先对最大诚信原则加以规定,后来各国保险立法相继对其做出规定,该原则的适用范围也逐步从海上扩展到所有保险。我国《保险法》第6条也对该原则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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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保险公司提供金融服务产品的特殊性在于

生意宝董事长孙德良表示,生意宝的互联网金融战略,其核心将主要由B2B在线交易平台、B2B大额支付平台、供应链融资担保平台组成,三者密不可分。与其他电商和数据业务相比,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在于,不仅要有业务平台,而且要有牌照资质。他透露,生意宝旗下“生意通”作为我国首个第三方B2B大额在线支付平台,正在加紧推进向央行申请支付牌照的工作。目前,该支付牌照已经处于检测与认证阶段。业内人士表示,基于B2B电子商务的贸易融资对银行融资效率有较高的要求,而传统银行授信模式下,信审流程复杂、周期长,对还款保证有较高的要求,两者极其不相适应。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结合担保公司可以大幅简化融资流程、提升融资效率,使网络贸易融资切实可行,从而为B2B电商的转型升级提供重要支持。
央行肯定互联网金融
作为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业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得到了金融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
央行近日发布《2013年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央行对互联网金融的存在给予了高度评价。“互联网金融业在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给方之间提供了有别于传统银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新渠道,提高了资金融通的效率,是现有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
相关部门的重视或源于近年来,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融资以及其他网络金融服务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业迅速崛起。
资料显示,以第三方支付为例,2012年市场规模超过10万亿元。互联网金融业从单纯的支付业务向转账汇款、跨境结算、小额信贷、现金管理、资产管理、供应链金融、基金和保险代销、信用卡还款等传统银行业务领域渗透,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的创新弥补了传统金融业的不足。
同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不断完善电子银行和网上商城等平台,创新金融产品服务。
互联网金融是第三种金融模式
中信建投表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大势所趋,它是指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将发展成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股票和债券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模式有三个核心部分: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与传统商业银行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支付快捷、资金配置效率高、交易成本低等优势。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移动支付逐渐替代传统支付业务(如信用卡、银行汇款等);其次是大电子商务企业涉足金融,阿里巴巴金融冲击传统信贷模式;最后是多家P2P网络贷款平台井喷式发展。
互联网金融给银行带来的挑战:互联网金融改变了银行独占资金支付的格局;互联网技术改变并动摇了银行的传统客户基础;互联网金融改变了银行传统信贷单一的信贷供给的格局,网络信贷快速发展,阿里贷款已经累计为超过十万家小微企业,但是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客户都是一些小微企业。
两路径掘金互联网金融
央行认为,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数据的大量积累和数据处理能力的不断提升促进了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作为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具有透明度高、参与广泛、中间成本低、支付便捷、信用数据更为丰富和信息处理效率更高等优势。
但央行同时指出,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业也给金融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和宏观调控提出了新的要求。与传统金融业相比,互联网金融业的风险主要集中在消费者信息安全和风险管控等方面。宜积极适应趋势性变化,开展相关研究和立法工作,充分认识和合理评估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的特点及潜在影响;明确监管部门,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互联网金融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和保护,为金融体系创新以及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国泰君安证券表示(来源于:)催生互联网金融新霸主的两条路径:金融机构“触网”和互联网公司“贴金”。金融机构拥有客户、研究和资本优势,而互联网公司拥有技术、数据和创新优势,互联网金融新霸主将从两个领域诞生:一是传统金融机构通过自建或合作的方式,利用互联网思想和技术创新盈利模式和改善客户体验。二是一些有资质的互联网企业通过申请金融牌照、收购中小金融机构等方式进军金融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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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保险有什么特点

一般来说,保险有三个特点:
1.“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社会保险是在国家法律法规的保障下,在全社会范围内聚集投保人来建立社会基金,然后为一些发生意外风险的投保人提供经济保障。这具有一定的“杠杆效应”,实现了“花小钱办大事”的目标。正因如此,保险也成为撬动社会和谐的重要工具,保险代理人一定程度上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使者。
2.保险商品具有投资性
保险产品与其他商品不同的是,当投保人缴纳了保险产品的费用后,交易不是结束,反而使刚刚开始。因为保险人向投保人做出一项承诺,该承诺的实质内容是: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了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依照承诺做出保险赔偿或给付。这从一定意义上讲,保险产品是投资未来的商品,是将未来风险转嫁出去的方式之一,这便具备了一定的投资性质。
3.保险商品具有不确定交换性
所谓不确定交换性,也可以成为机会性,即保险产品的交换概率并不是1。这是因为保险合同的履行结果取决于风险是否发生,保险事故既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合同有效期内,风险事故发生,则投保人获得数额可能大于投保额的资金;如果风险事故未发生,则投保人不会得到任何形式的货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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