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险车辆报废处理流程
按照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扣除折旧(折旧率在保单条款中写明的),再扣除残值,进行赔偿。
1:如果车辆报废,那么保险公司就会按每月的折旧废给您算出价格。
2:折旧废:新车购置价*(1-月数*0.6%)如果您保单上新车购置价是6万元的话:就是60000*(1-19*0.6%)=53160元。
拓展资料:
车险理赔流程
1、肇事司机(被保险人)需在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认真填写《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并签章。
2、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损坏车辆所在地点,以便对车辆查勘定损。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事故时,对财物损失的赔偿需取得相应的票据、凭证。
4、车辆修复及事故处理结案后,办理保险索赔所需资料:
(1)机动车辆保险单及批单正本原件、复印件;
(2)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
(3)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
(4)赔款收据。
(5)根据不同的事故性质还需要以下资料:
火灾事故: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证明;
自然灾害:气象部门证明或灾害报道剪报;
(6)交通事故:由交警处理。
(7)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法院处理。
(8)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9)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d、财产损失需
⑽车辆修理、施救费发票;
⑾车辆损失相片;
⑿财物损失清单;
⒀财物损失修理、施救费发票;
⒁财物损失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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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报废固定资产所获赔款(保险公司)应该怎么记是营业外收入么还是其他应收款
报废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应收的赔偿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视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的余额分别记入营业外支出或收入
㈢ 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对车辆的报废标准是什么
保险理赔的车辆报废标准:
一:车辆的维修费用高于车辆价值的百分之八十或者更高时,保险公司就会按照车辆报废保险理赔。
二:车辆满足强制报废标准。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车辆的维修费用高于车辆价值的百分之八十或者更高时,保险公司就会按照车辆报废保险理赔。
(3)财产保险产品报废扩展阅读:
保险金赔偿标准:
赔偿金=新车购置价-折旧金额。如果没有购买不计免赔的话还要扣除一部分。
车辆已使用期限折旧金额是根据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月折旧率×已使用月份,已使用月份是从车辆购买日算起。
平安车险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规定,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月折旧率为6‰(千分之6),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如:2011年3月购买的新车购置价为25万的上海大众途观,该车折旧金额=250000×6‰×52个月=172000元。
㈣ 财产保险 出险后设备报废 换新工艺、新设备 如何保险赔付
保险的基本原理就是损失补偿原则.也就是说保险是补偿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把损失金额降到最低.
由于固定资产都存在着折旧的问题.到一定的期限,机器设备就会折旧,也就是说出险时机器设备已经不如新机般有价值.如果保险公司按照原值赔偿的话,那么被保险人就会从中受益,是违反的保险的基本的原理的.
所以投保时是可以选择用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投保,那么就不用多花那一部份保险费了!
㈤ 案由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车辆报废如何评估
应当先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
法院同意后,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单位;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确定鉴定单位后,法院会出具委托鉴定书,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