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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的保险合同内容

发布时间:2021-08-31 03:00:47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保险合同基本条款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保险合同中必须列入的事项或条款。一般包括这些:

  1. 保险合同主体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明确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是履行保险合同的前提。合同订立后.有关保险费的请求支付、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危险发生原因的调查、保险金的给付等事项,无不与当事人及其住所有关。此外,如果因为合同的履行引发保险合同纠纷,那么合同主体的姓名和住所对诉讼管辖、法律适用及文书的送达等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保险合同中还应载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在人身保险中,对被保险人除姓名和住所外.还须载明其性别、年龄、职业等。

  2.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在财产保险中,是各种财产本身或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在人身保险中,则是人的生命和身体。不同的保险标的,面临的危险的种类、性质和程度是不同的,所适用的保险费率也有差别,许多险种就是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划分而设计的。

  3.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般都在保险条款中予以列举。保险责任明确的是,由于哪些风险的实际发生造成了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人应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通常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责任免除是对风险责任的限制,约定了保险人在何种情况下不负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

产品责任保险包括哪些内容

产品责任保险,是以产品为具体指向物,以产品可能造成的对他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为具体承保风险,以制造或能够影响产品责任事故发生的有关各方为被保险人的一种责任保险。
保险人承保的产品责任风险,是承保产品造成的对消费者或用户及其他任何人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有关法律费用等。
1、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生产、销售、分配或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2)被保险人为产品责任事故支付的法律费用及其他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
2、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承担的违约责任,除非经过特别约定。(2)被保险人根据劳工法或雇佣合同对其雇员及有关人员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应由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承保。(3)被保险人所有或照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这种损失应由财产保险承保。(4)产品或商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其所有权尚未转移至用户或消费者之前的责任事故损失。这种损失应由公众责任保险承保。(5)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发生的事故责任损失。(6)被保险产品或商品本身的损失及被保险人因收回有缺陷产品造成的费用及损失。这种损失应由产品保证保险承保。(7)不按照被保险产品说明书要求运安装使用或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造成的责任事故损失。
3、责任期限通常为1年,到期可以续保.对于用年限较长的产品或商品,也可以投保3年、5年期的产品责任保险,但保险费仍逐年结算。产品责任保险的索赔有效期限应按保险单规定或当地有关法律规定的时间区间为准,如我国按法律规定为1年,有的国家或地区规定的为3年。

⑶ 保险合同都有哪些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反映了保险当事人与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通过保险合同条款反映出来。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主要包括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方法;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违约责任;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等。具体内容详见保险合同条款。

⑷ 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⑸ 论述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价值;(七)保险金额;(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⑹ 保险合同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一、常见的保险合同一般包括保障期限,缴费年限,年交保费,投被保人信息,和保险条款。
二、保险条款中应重点关注一下内容:
1、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险实践,目的是为了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限制保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解决长期以来保险市场存在的信任危机,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不可抗辩条款由最早的合同约定条款发展为合同法定条款,被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保险法立法所借鉴。我国2009年10月实施的新《保险法》对1995年的《保险法》进行了大幅度修订,将“不可抗辩条款”全面引入保险合同法律规范之中,成为本次修订最明显的变化之一。此举不仅使保险理赔纠纷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少,而且督促保险公司要加强对承保环节的管控,有效遏制保险营销活动中存在的销售误导现象,对规范保险市场经营,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有着重要意义。我国《保险法》(2009年10月实施的新《保险法》,下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保险人的可抗辩期为二年,超过二年,即为“不可抗辩期”。
2、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通常规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年龄情况下的处理办法。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年龄不真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是年龄不真实影响保险费及保险金额的情况。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或多于应付保险费,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真实年龄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因在于年龄是人寿保险对风险估计与计算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调整的方法是:误报年龄导致实交保费少于应交保费的,投保人可以补交过去少交保费的本利,或按已交保费核减保额;误报年龄导致实交保费大于应交保费的,退还多收的保费。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3、自杀免责条款
自杀免责条款通常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或复效后二年内自杀,不论精神正常与否,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只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给受益人。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战争免责条款
战争免责条款通常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因战争和军事行动而死亡或残废,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因为战争或军事行为造成的人员大量死亡远远超过正常死亡率,所以一般保险公司常常在保单上规定战争或军事行为系除外责任。
5、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分期交费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交费而失效的规定。其基本内容通常是对到期没交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交纳保费,保单继续有效。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保险金中扣回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内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6、复效条款
复效条款通常规定,保险合同单纯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可以保留一定时间申请复效权。复效是对原合同效力的恢复,并不改变原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可申请复效的期间一般为二年,投保人在此期间内有权申请合同复效。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7、不丧失价值条款
寿险保单除短期的定期险外,投保人交满一定期间(一般为二年)的保险费后,如果合同满期前解约或终止,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丧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8、保单贷款条款
保单贷款条款通常规定,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满若干年后,如有临时性的经济上的需要,可以将保险单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不超过保险单当时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为限。

⑺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保险合同中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1、保险人的名称、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11、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⑻ 什么是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有哪些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由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以外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应对受害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目前我们常见的产品责任事故有啤酒瓶爆炸、高压锅爆炸、热水器漏电等等。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生产厂家如果将产品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一般都会在产品生产、销售资料上明确表明投保的有关情况。但受害人一般还是先要向销售者或生产者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根据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和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来确定赔偿金额。

⑼ 保险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的内容就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是指自然人的姓名、住所以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自然人的姓名指经户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正式用名,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处所。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是指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住所是指它们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可以是物、行为,如: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为买卖的房屋,劳务合同的标的为劳务;标的也可以是智力成果,如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为技术成果。
(3)“数量”,是以数字和计量单位来约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尺度。
(4)“质量”,当事人应对标的的质量作出约定,即标的的外形和性质,可以国家的质量标准为依据,也可经双方约定确定质量标准。
(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是指在以物或者货币为标的的有偿合同中,取得利益的一方要向对方支付金钱,如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报酬”是指在以行为为标的的有偿合同中,获得利益的一方向对方支付金钱,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费。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中还应规定合同何时履行,在何地履行,履行采取什么方式,这些内容的约定将作为判定合同是否违约的重要依据。
(7)“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承的民事责任,它以支付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为主要承担责任方式。
(8)“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旦出现争议,将用什么手段,在何处解决争议。手段包括仲裁、诉讼,地点是指具有仲裁、诉讼管辖权的机关。当事人也可不约定仲裁或诉讼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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