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责任保险合同中责任保险金给付的条件是什么
也就是赔付的范围
2. 给付型保险有哪些,给付型和报销型的区别在哪里
1、性质不同
给付型保险是指不以实际损失的发生为条件,只要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成立,均按保险合同规定的额度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的保险;报销型保险是以意外事故或疾病产生医疗费用为给付条件,保险公司根据规定的比例进行赔偿。
2、赔偿金额不同
给付型保险是安装固定的比例进行赔偿;而报销型保险是根据实际花费的费用进行赔偿。
3、保险类型不同
给付型是指满足合同约定条件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保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的保险类型;报销型是指以损失补偿为目的,凭医药发票办理理赔,报销医疗损失的保险类型。
给付型保险的种类:
1、人寿保险:典型的给付型保险,目前市场上提供的人寿保险大致包括三种:定期寿险、两全寿险和终身寿险。
2、健康险:健康险中的重疾险和住院津贴保险,属于给付型保险的范畴。
3、意外险:意外险也是属于给付型保险的一种,此类保险的意外身故、伤残的保额通常是定额给付的。
3. 疾病保险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
您好!健康险分为好几种,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与护理保险。
1.疾病保险: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2.医疗保险:因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3.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因保险合同约定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收入减少或中断提供保障。
4.护理保险: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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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身保险的给付条件是什么
在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保险合同范围内的保险事件,导致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发生时,则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经济给付或补偿。
5. 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条件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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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什么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录制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产品说明书、投保人抄录投保单风险提示语句等。
根据《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
(四)投保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说明告知内容作出明确肯定答复。
(五)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文件。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录制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产品说明书、投保人抄录投保单风险提示语句等。
(6)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扩展阅读: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7. 什么样的保险合同是属于以死亡为条件给付保险金的合同
现在的人寿保险产品都有一个身故保障的赔付功能(就是指死亡)
8. 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条件有哪些
您好,
意外伤害保险赔付需要的条件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本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本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