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推进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目的的植树造林、森林经营、减少毁林和其他相关的增汇减排活动,普及有关知识,提高公众应对气候变化意识和能力,支持和完善中国森林生态补偿机制。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来源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目的的植树造林、森林经营、荒漠化治理、能源林基地建设、湿地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活动;
(二)支持营造各种以积累碳汇为目的的纪念林、森林管理、认种认养绿地等活动;
(三)支持加强森林和林地保护,减少不合理利用土地造成的碳排放;
(四)支持各种以公益和增汇减排为目的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教育培训;
(五)支持碳汇计量、监测以及相关标准制定;
(六)宣传森林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功能和作用,提高公众保护生态环境和保护气候意识;
(七)支持有关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公益事业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八)开展适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3-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有较高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志愿为中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作贡献;
(二)工作勤奋认真、愿意为本基金会的发展努力奋斗;
(三)有较高的社会威望、为人正直、身体健康。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基金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三)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行使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积极为本基金会募集资金,开拓相关业务工作;
(六)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有关重要活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第一届理事长不受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名誉职务人选,由理事会决定;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组织拟订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组织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组织公益募捐所得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基金增值和投资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业务活动成本;
(二)管理费用;
(三)筹资费用;
(四)资产保值、增值;
(五)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的募捐活动;
(二)预计募捐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投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包括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根据本基金会宗旨规定的业务范围,捐赠给国家重点生态建设工程或转赠给地方碳汇造林公益项目;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支付给符合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的公益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7月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② 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的介绍
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China Green Carbon Foundation),经国务院批准,于2010年7月19日在民政部注册成立,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林业局。本基金会是中国第一家以增汇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为目的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该基金会由中石油和嘉汉林业等企业倡议建立,前身是2007年成立的“中国绿色碳基金”。自2010年成立以来,已获得境内外捐赠资产4亿多元人民币,先后在中国20多个省(区、市)资助实施和参与管理的碳汇营造林项目达120多万亩。
③ 碳汇交易平台建立需要哪些条件
李怒云近影 随着中国碳汇林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的作用不断凸显,“林业碳汇”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我们就中国林业碳汇的发展问题,专访了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秘书长、国家林业局气候办常务副主任李怒云教授。 问:发展碳汇林业对于我国社会经济有何意义? 李怒云:通过发展碳汇林业不但能减少二氧化碳在大气中的含量,较好地保护生物多样性,减少水土流失,而且成本较低,能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多种效益。它在创造就业机会的同时,给当地农民带来收益;另外,虽然我国尚未规定企业的碳减排指标,但要求企业转变生产方式,减低能耗,减少碳排放将成为趋势。在减少碳排放难度较大的情况下,通过林业措施吸收二氧化碳,发展碳汇林业,可以为企业提供一个减排缓冲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减排压力。 发展碳汇林业,充分发挥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减缓和适应功能,能为我国赢取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话语权和主动权,拓展我国经济发展空间。 问:碳汇交易平台的建立需要哪些条件? 李怒云:国家发改委表示,“十二五”期间,可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开展碳交易的试点。碳交易实际是碳信用指标的交易,而碳信用主要来自于减排和碳汇。在目前碳市场还没有形成的情况下,我们正在开展相关的研究,为碳汇交易做准备。 碳汇要进入交易至少应有4个环节:一是要有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二是要有产品即碳汇;三是要有与国际接轨的计量、监测体系以及第三方认证、注册等;四是要有碳汇买家。 问:我国林业碳汇项目实施在国际上处于怎样的地位? 李怒云:在国际上,虽然我国林业碳汇管理起步较晚,但在清洁发展机制碳汇项目方法学和林业碳汇管理工作上,我们走在了国际前列。此外,我国建立的公益性基金会——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其运行模式和规范的碳汇造林项目管理,在多次的国际交流中,受到国外专家称赞,“你们做得很规范,计量方法与国际接轨,又不失中国特色,具有可操作性。” 问:为发展碳汇林业,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未来将有哪些举措? 李怒云:国家将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增加投入,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着力推进森林经营,全力加强森林保护,努力增加森林碳汇,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做出新贡献。重点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第一,积极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森林碳汇能力;第二,大力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碳汇功能;第三,突出加强森林保护,减少森林碳排放;第四,发展生物质能源,积极促进节能减排;第五,提倡多使用木材,增加木质林产品碳储量。 问:为什么中国乃至国际社会都越来越关注碳汇事业? 李怒云:工业减排会给一个国家的经济造成负面影响,但人类大规模排放温室气体引发全球变暖的问题又亟待解决。所以越来越多的专家把目光转向了地球之“肺”——森林,希望通过增加碳汇降低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森林碳汇虽然是间接减排,但它的固碳投资少、代价低,综合效益大,经济可行性和现实操作性较强。一般情况下,每公顷森林一年大约能吸收10-40吨二氧化碳。
④ 全国性保护项目如何开展
2002年,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在北京成立办公室,相继与国家发改委、国家林业局、国家环保总局、水利部、国务院扶贫办等中央部委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启动了一系列全国性的保护项目,包括协助制定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远景规划,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推动绿色木材采购和森林认证制度,推广森林碳汇试点项目和国际标准,探讨长江流域保护的有效途径与方法等。目标是将协会在全球其他地方获得的成功经验应用到中国更多的地区,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远景规划项目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与合作伙伴(包括中国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中科院、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学会和保护国际基金会)一起,对中国的生物多样性及其保护状况进行全面而综合的评估;确定需要优先保护的区域、生态系统和物种,并提出关键的保护行动和策略,以充实并更新现有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为中国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促进中国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环保总局和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于2006年11月17日在北京举办了“长江上游远景规划试点项目”启动会,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签订了《项目合作文件》。2007年,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纪念大会、中欧生物多样性示范项目签字仪式暨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益活动方案征集启动仪式在京举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与包括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在内的首批5家机构和单位签署了旨在中国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赠款协议。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获赠的项目旨在中国开发并试验新的保护区管理模式,使得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能够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力求达到保护与发展的平衡。
2?保护区早期调研项目中国于1993年签署批准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是第一批批准该公约的国家。2004年2月,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七次缔约国大会上,中国政府接受了保护区工作方案。该工作方案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全面的、有生态代表性的和有效管理的国家和区域保护区系统。这项工作的陆地生态系统的建立须在2010年前完成,海洋生态系统须在2012年完成。第七次缔约国大会所提出的工作方案为中国生物多样性伙伴关系框架(简称CBPF)提供可持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指南。该项目正是要评估中国保护区体系,协助制定中国保护区发展的战略规划,帮助中国政府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七次缔约国大会所提出的保护区工作方案。为中国生物多样性伙伴关系框架创建有效的可持续生物多样性保护伙伴关系,并为申请全球环境基金的项目建议书编写提供支持。
保护区优先调研项目于2006年全面实施,其主要内容包括:为中国保护区制定一套有时限可循且可衡量的目标和指标体系,以支持中国生物多样性伙伴关系框架项目下的监测项目;开展中国保护区空缺分析试点;完成中国保护区管理能力需求的评价与能力建设项目设计;分析国家级保护区的资金来源、需求及满足资金需求的多种途径。
3?森林多重效益项目基于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的宗旨,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保护国际(CI)和国家林业局在全球生物多样性关键地区之一的中国西南山地共同实施森林多重效益项目,简称“FCCB项目”(即森林、气候、社区、生物多样性项目)。该项目通过引入随《京都议定书》应运而生的国际碳汇市场以及仍在探索阶段的生态效益有偿服务机制,在国家层面上推动科学造林以促进片断化生境的恢复工作,并试验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旨在促进政府造林工程的生态服务功能最大化,并可为植树造林和生物多样性恢复带来持续的资金支持;目标是在中国西南山地项目点恢复森林植被,缓解气候变化,改善社区村民生产生活环境,保护和建立生物多样性廊道带,实现森林的综合效益,为实施森林恢复和获得碳汇受益提供示范。
2005年,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保护国际、中国绿化基金会和国家林业局开始共同探讨碳汇基金的设立,引导碳汇项目最大程度地惠及社区和生态环境,探索生物能源在中国的开发运用前景。项目另一政策层面的重要产出是协助国家林业局等有关单位制订了中国的“碳汇”优先发展规划,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目标和造林、减缓气候变化的活动结合,扩大了“多重效益”概念的影响。项目组与国家林业局共同选择了四川王朗和云南高黎贡山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作为森林多重效益项目实验点,与云南省林业厅确定了云南省的3个森林多重效益项目实施县。在探索生态系统有偿服务机制方面,协会项目组选择了丽江县吉子水库进行生态系统有偿服务试点。2007年,中国FCCB腾冲项目获得首批CCBA金牌认证。保护国际和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合作的腾冲项目是第一个获得CCBA标准认证的项目。项目位于著名的云南高黎贡山西坡、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南段。云南也是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关键区域之一。
4?森林可持续经营项目为减少区域内非法木材采伐和贸易对原始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严重威胁,2004年8月起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中国部与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尤其是国家林业局、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合作,积极寻求解决区域内非法木材采伐和贸易的可操作方案。通过推动国内公共部门与林业加工企业采纳绿色木材采购政策,促进国内可持续林产品原料供给,尽可能地减缓非法木材采伐与贸易对区域内天然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压力。该项目开展的工作主要有:
促进中国相关政府部门与区域相关利益者就打击非法木材采伐及贸易问题的对话。2005年3月,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与森林对话组织等非政府组织在香港举办了以非法木材采伐和贸易问题实际解决方案为主要议题的国际研讨会。香港会议成为中国国家林业局进一步推动解决区域非法木材采伐和贸易的重要推动力。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目前是中国国家林业局有关非法木材采伐和贸易问题咨询组的重要成员之一。
与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亚太森林项目合作推动中国参与解决非法木材采伐和贸易问题的区域进程。项目开展以来,协会推动并支持中国林业官员参与讨论非法木材采伐及贸易解决方案的区域性国际会议,包括2005年在菲律宾宿务召开的区域海关加强合作打击非法木材采伐国际研讨会,2006年在土耳其安塔里亚召开的东北亚森林执法与施政(简称ENA-FLEG)部长级会议后续行动研讨会,并于2006年9月与国家林业局及其他国际组织合作在北京召开了第3次森林对话机制会议。
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与国家林业局共同组织国家林业局官员考察印度尼西亚及澳大利亚,探讨双边及区域解决方案。2006年11月,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中国部、印度尼西亚项目部及亚太森林项目与国家林业局共同组织国家林业局5名高层官员就森林可持续经营及打击非法木材采伐贸易国际经验主题对印度尼西亚及澳大利亚进行了实地考察。
协助国家林业局出台相关行业技术规范。为了规范林业企业相关的行为,国家林业局拟制定《中国林业企业海外采伐、森林培育、林产品采购技术指南》,2006年年底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中国部开始与国家林业局合作为该技术指南的出台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2007年,由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中国部与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共同在北京举办了“森林认证试点工作会议”。会议总结分享了2006年国家林业局开展的6个森林认证国家标准试点单位的经验和问题。2008年,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和雨林联盟、世界自然基金会北京办事处、国家林业局对外项目合作中心、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共同在北京主办了“森林与林产品认证及市场发展国际研讨会”。
5?长江保护项目长江流域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地区,对全球生物多样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不可持续的开发活动、城市和工业污染、不协调的区域发展,特别是森林采伐以及大坝和其他水工建筑物所产生的取水、阻断洄游通道以及改变自然流量节律等影响,对长江流域淡水生态系统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为了减轻或缓解这种长期的生态影响和破坏,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于2006年7月成立了长江保护项目。
长江保护项目致力于保护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最丰富和最重要的区域,保护、重建长江的生态健康,从生态保护的角度优化流域内水坝的设计和运行方案,减少流域内人类活动对水生生物栖息地和生态系统的负面影响,以及推动长江综合水资源管理。
2006年9月,项目与长江论坛秘书处、全球水伙伴(中国)在重庆共同举办了“河流生态流量”国际研讨会。2006年11月,项目与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力发电学会联合举行“水电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国际研讨会,邀请国外专家介绍美国水电开发的经验和教训以及协会在美国、巴西为缓解水电开发对生态环境威胁所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果,并与国内水电规划设计、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共同探讨通过整合电网调度,优化长江上游水电建设投资并保证重要水生生物栖息河段生态流量的可能性。2008年,农业部长江渔业资源委员会与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在京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开始在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开展全方位合作。
⑤ 森林碳汇的市场交易
中国已经明确把增加森林碳汇作为了一个重要的增汇的措施,而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是全国林业碳汇交易试点平台。2011年11月1日,经国家林业局同意,由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与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合作开展的全国林业碳汇交易试点在浙江义乌正式启动。仪式上,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为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颁发了“全国林业碳汇交易试点平台”铜牌,包括阿里巴巴在内的10家企业签约认购了首批14.8万吨林业碳汇。
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经国务院批准,于2010年7月19日成立,是我国第一家以增汇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为目的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经浙江省政府批准,于2010年12月6日成立,是全国唯一的林业碳汇交易试点平台,主要从事林权交易、原木(木材)等大宗林产品交易、林业碳汇交易等。
以德国为例,说德国虽然目前(2010年)森林覆盖率超过30%,但是却没有申请CDM的项目。原因是如果申请森林碳汇的CDM项目,就必须证明这片碳汇林是为了吸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碳而“额外”种植的。并且由于树木种类的不同,年份的不同,甚至土壤土质的不同带来的固碳性的不同,这些都给计测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五大环节
这5大环节包括:①生产标准,②计量碳汇的标准,③认证标准(即检查验收的标准),④交易的规则,⑤交易的标准。关于交易的标准应由交易所来制定和执行,而认证标准则应该由生产方和交易方之外的第三方来完成。认证验收的第三方机构,也在建立培训中。
⑥ 国龙碳汇基金是不是骗局现在情况怎样
事实上,目前如“国龙碳汇基金”这样的机构和网站并不少见。但据本报记者调查核实,目前我国通过CDM能在国际市场交易的森林碳汇项目只有5个。市场上类似“国龙碳汇基金”的项目涉嫌作假。真假“碳汇”纽约并不存在“碳汇交易所”。
简单的说,所谓碳汇交易,就是发达国家出钱向发展中国家购买碳排放指标,这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森林生态价值补偿的一种有效途径。这种交易是一些国家通过减少排放或者吸收二氧化碳,将多余的碳排放指标转卖给需要的国家,以抵消这些国家的减排任务,并非真正把空气打包运到国外。
碳汇,一般是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机制。主要是指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多少,或者说是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能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京都议定书》于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UNFCCC缔约方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达成。它包含除了UNFCCC之外法律上所需承担的义务。议定书附件B中包括的各国(多数国家属于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及经济转轨国家)同意减少人为6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排放量,在2008-2012年的第一承诺期内排放量至少比1990年水平低5%。
⑦ 碳汇造林如何申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绿色碳基金支持下的碳汇项目(以下简称“碳汇项目”)管理,提高碳汇项目实施成效,根据《中国绿化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中国绿化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中国绿化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规则》和《中国绿色碳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碳汇项目特点,参照国际碳汇项目管理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国绿色碳基金资助的碳汇项目管理。本办法所称的碳汇项目是指:以吸收固定二氧化碳等为主要目的的植树造林、森林经营活动以及与碳汇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科学研究和成果推广、技术培训和宣传等项目。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国家林业局碳汇管理办公室,下同)负责协调捐资方提出碳汇项目立项和实施初步意见;指导项目实施;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管理办法和技术规定;组织专家开展相关的碳汇计量、监测、核证、检查等活动;负责归口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条 中国绿化基金会负责项目的资金管理、拨付;监督资金使用;参与制定相关政策和技术规程;参与项目审定与检查;负责组织包括捐资方参与的、与项目有关的宣传活动等。
第五条 项目年度计划及其审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与捐资方充分协商。必要时应征求专家意见。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国绿化基金会将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对项目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立项原则
第七条 立项应坚持公益性和可行性原则。充分尊重捐资方意愿。
第八条 碳汇项目造林应当以营造生态公益林为主。项目区域安排应当在注重适地适树原则下,优先考虑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如大江大河源头、重要水库周围、西部风沙源、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石油、煤炭开采矿区等。在尽可能多地积累碳汇的同时,力求通过项目实施促进当地生态恢复,促进当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碳汇项目应当具有一定规模,原则上每个项目实施规模不少于5000亩。每年立项数量及具体规模还应当根据中国绿色碳基金实际获得的捐款数量来确定。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十条 每年6—7月份将通过公告形式组织下一年度项目。项目以县为单位申报。一个县一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公告的具体要求,报送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管理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项目建设范围(乡镇)、项目计划造林规模和申请资金数量;拟开展项目造林地点的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情况;项目实施的意义;项目可行性分析(包括分析开展项目的造林地权属情况,即是否具有当地规划部门核准的林地使用权证、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等;树种尤其是乡土树种、种苗、劳动力等条件;火灾和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预防控制能力;造林后期经营管护能力等);初步实施计划和投资使用方向等。
项目建议书编写后,应通过各省(区、市)林业厅(局)造林主管部门统一向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第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各地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后,应当及时组织捐资方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遴选。遴选后的项目,应当提交中国绿色碳基金执行理事会讨论和审批立项。当年申报的且符合条件而未能获得审批的项目,将纳入中国绿色碳基金项目备选库。
第十三条 获得审批立项的项目,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向项目申报单位下达书面任务批准通知书,明确项目造林任务和投资规模。任务批准通知书同时抄送各省(区、市)造林主管部门。同时,当年获得审批立项的项目将通过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接到任务批准通知书后,应当及时组织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重点应当把造林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并编制造林施工作业设计。同时,实施方案中还应当明确项目造林的具体组织形式、整地栽植等实施计划、造林后期管护经营形式和制度、项目受益群体和利益分配形式、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相关技术环节应当参照《中国绿色基金碳汇项目造林技术暂行规定》执行。
在编制实施方案过程中,对涉及确定造林地、造林树种、项目受益分配方式、造林组织形式、管护经营形式等事宜,应当充分尊重项目所在区域的群众意见。
为了扩大项目活动影响,项目实施方案中,还应对项目相关宣传活动进行初步安排。宣传活动相关要求见本文第七章。
第十五条 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应当报送省(区、市)林业厅(局)造林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送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及时批准。
第十六条 实施方案得到正式审批后,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正式项目实施合同。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方案得到审批且项目实施合同正式签字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及时按计划组织开展造林及相关活动。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确保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造林施工;保质保量地完成造林任务;切实落实管护措施和制度;有效预防火灾和病虫害;积极配合开展碳汇计量、监测等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派技术人员到项目实施地点进行现场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项目活动所累积的碳汇进行计量和监测。
第二十一条 项目整个实施周期为20年。项目实施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在造林后的20年内,项目造林成果能得到合理管护,并纳入当地森林资源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项目应单独实施,不得和其它造林项目重叠。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责任制度。项目管理负责人应对项目实施负总责;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对项目实施技术环节负责。
第五章 项目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本项目实行自查、验收和核查。自查、验收和核查应当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并参照《全国人工造林、更新实绩核查管理办法》和《全国人工造林、更新实绩核查技术规定》进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造林面积、造林成活率、保存率、造林作业质量、病虫害和火灾发生情况或风险评估、经营管护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项目造林累计产生的碳汇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结束后一年内组织项目自查,并形成项目自查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自查报告应报经省(区、市)林业厅(局)造林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在接到自查报告后,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捐资单位和中国绿化基金会,组成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小组应形成验收报告,由验收小组组长签字后,报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三年后,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项目核查组对项目实施成果进行核查。项目核查组应根据核查情况形成核查报告,由核查小组组长签字后,提交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每隔五年进行一次碳汇计量。项目期内共计进行四次碳汇计量。第一次碳汇计量应当在项目实施后的第五个年度进行。碳汇计量由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资质的技术单位按照相应的技术指南进行。
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和项目成果巩固期间,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捐资方和中国绿化基金会将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管护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未能按照实施方案完成项目任务;造林成活率、保存率达不到国家标准;管护措施未落实;出现严重破坏项目成果等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并视具体情况,酌情暂缓、扣减直至停拨项目资金以及停止安排后续项目。对严重破坏项目造林成果的行为,将责成当地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森林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惩处。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采取合同制管理。项目资金按照签订的实施合同分期拨付。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合同正式签字生效后,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60%的项目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20%的项目资金;项目核查合格后,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10%的项目资金;项目首次碳汇计量结束后,对于项目成果巩固良好的项目实施单位,拨付剩余的10%的项目资金。资金拨付未尽事项,将在实施合同中详细明确。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串用。一旦发现违规使用资金问题,中国绿化基金会有权停拨和收回项目资金,并提请有关方面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项目资金来自于捐资方的公益性捐款,属于公益性项目,享受免税政策,项目资金拨付到实施单位后,不得重复征税或收取相关费用,项目实施单位应就此做出必要承诺。
第七章 项目宣传
第三十四条 中国绿色碳基金支持下的碳汇项目旨在示范带动更多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组织、团体和个人加入中国绿色碳基金,因此,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宣传工作作为项目实施方案的重要内容,统一进行策划。
第三十五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本着“务实、节俭、高效”原则,在项目正式启动实施时,可举行简单的启动仪式,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适当的宣传报道。同时,应当在项目区内有代表性的地点设立长期可视性的项目名称碑、牌,统一冠名为“捐资方名称+项目所在县(市)+碳汇造林项目”,并在项目碑、牌背面,对项目基本情况做简要记载。
第三十六条 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网站发布各地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等相关情况。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报道或报送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中国绿化基金会和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不同形式的项目宣传活动,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八条 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项目碳汇计量结果进行专项管理,及时通过网站或其它形式公布捐资方捐资实施的碳汇项目产生的碳汇情况。允许捐资方在自行组织的相关宣传中使用公布的碳汇计量结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⑧ 碳基金的管理方式
目前国际上购买CERs的碳基金和采购机构约有50家,主要有以下几种设立和管理方式:
1、全部由政府设立和政府管理。如芬兰政府外交部于2000年设立联合履约(JI)/CDM试验计划,在萨尔瓦多、尼加拉瓜、泰国和越南确定了潜在项目。2003年1月开始向上述各国发出邀请,购买小型CDM项目产生的CERs。奥地利政府创立的奥地利地区信贷公共咨询公司(KPC)为奥地利农业部,林业部,环境部及水利部实施奥地利JI/CDM项目,目前已在印度、匈牙利和保加利亚完成了数项CDM项目。
2、由国际组织和政府合作创立,由国际组织管理。这部分CDM项目主要由世界银行与各国政府之间的合作促成。世界银行的雏形碳基金(PCF)是世界上创立最早的碳基金,政府方面有加拿大,芬兰,挪威,瑞典,荷兰和日本国际合作银行参与,另外还有17家私营公司也参与了碳基金的组成。PCF的日常工作主要由世界银行管理,与此相同的碳基金还有意大利碳基金、荷兰碳基金、丹麦碳基金、西班牙碳基金等。
3、由政府设立采用企业模式运作。这种类型的主要代表是英国碳基金和日本碳基金。英国碳基金是一个由政府投资、按企业模式运作的独立公司,成立于2001年。政府并不干预碳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碳基金的经费开支、投资、碳基金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由董事会决定,政府不干预。
4、由政府与企业合作建立采用商业化管理。这种类型的代表为德国和日本的碳基金。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碳基金由德国政府、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共同设立,由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负责日常管理。日本碳基金主要由31家私人企业和两家政策性贷款机构组成。政策性贷款机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BIC)和日本政策投资银行(DBJ)代表日本政府进行投资与管理。
5、由企业出资并采取企业方式管理。这些碳基金规模不大,主要从事CERs的中间交易。
⑨ 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的简介
高效的捐款利用 专业的项目执行 完善的监督管理
⑩ 中国正式碳汇基金有几家
1、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于2010年7月19日在民政部注册成立,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林业局。该基金会由中石油和嘉汉林业等企业倡议建立,前身是2007年成立的“中国绿色碳基金”。
2、国龙碳汇基金是在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诞生的中国第一家以应对气候变化、增加碳汇、帮助企业自愿减排为目标的全国性投资型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