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表示欢迎。可以提出自己产品的特长,以吸引客户。
Ⅱ 保险营销员诱导、唆使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
(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
(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
(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
(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
(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
(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保险营销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Ⅲ 保险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诋毁其他保险公司违反了什么原则
非要说违反了什么原则,我觉的是违反行业公平竞争原则!其实也不是多大的罪!难道我们现实生活中这种事发生太多了!不都是为了生存!
Ⅳ 在执业活动中,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尊重竞争对手,不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其他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
除了经纪人会客观中立的站在客户角度为客户选择保险,不诋毁任何一家保险公司以外,只要是各家保险公司代理人很少有不诋毁别家公司的,最基本的一点,从每年的那个所谓的保险排名就可以看出来,各家都说自己是第一第二第三,但是往往都是笑柄。国家法律面前,只要是经营有人寿业务的保险公司都是平等的
Ⅳ 为什么保险行业的人们都鄙视平安寿险的产品
你这是偏听偏信了。保险业代理人最多的就平安,保险业收益最高的也是平安,平安的资产也是保险业最多的。平安的险种更加符合客户利益。
一个有素质的合格代理人是不会随便诋毁其他公司的产品的,而是会根据客户的需求意向和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让客户了解哪种产品更符合自己的要求。
诋毁其他公司的产品唯一的原因就是,自己公司的产品不如其他公司产品符合客户要求。就只能借助客户不了解具体情况来诋毁其他公司产品了。
Ⅵ 请问,对于保险代理人恶性诋毁同行业公司可以得到怎样的处罚谢谢
保险代理人恶性诋毁同行业公司,这属于个人素质问题,和其公司没有直接关系。每个保险公司都有其优势和特点,是无可替代的。对于恶性诋毁同行业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可以寻求第三方进行调解、教育,令其改正错误。如果态度恶劣,拒不认错,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投诉。
Ⅶ 保险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诋毁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违反了什么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Ⅷ 保险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诋毁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违反了什么原则
如果一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诋毁其他公司的保险的话,那我觉得他应该是违反了他的职业道德。
Ⅸ 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在其他保险公司购买相同产品为由拒赔怎么办
如果保险公司未告知在其他保险公司购买相同产品而拒绝理赔的话,你可以到法院去起诉他。
Ⅹ 中国保险监管违规的案例
业务佣金返还就是营销员把自己的佣金(俗话说就是提成)返还给客户一部分或者是全部,这是恶性竞争的一种手段,目的就是讨好以及拉拢客户。
还有就是诋毁其他同业公司,也就是在客户面前说别的公司种种的不好,以达到打到竞争对手让客户购买自己的产品。
私自降低保额,也就是私自篡改保单,降低客户的保额,从而赚取其中的差价,不过现在大部分购买方式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如果有大额现金必须客户亲自去公司总部的前台交账(这是我们公司的规定,不知道其他公司是不是)
。。。目前就想到这么几个。。。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