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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公司发行基金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21-08-21 03:49:40

A. 如何发行基金 有什么条件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设立私募基金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1)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4)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规违法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基金发行条件

基金投资者资格要求:要求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的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人民币;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应当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收入或者资产情况的证明文件,并应当如实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其基本情况。

法律依据: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暂行办法》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有什么不明白可以再咨询我。

B. 如何查询一家基金公司,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基金牌照

可以通过证监会以及公司进行查询,看是否能够从事相应的业务,以及证监会对该公司的评价等。

C. 如何判断私募基金是否合法合规

我国对私募基金目前采取备案制管理方式。私募基金必须对基金管理公司和发行产品进行备案。
可以到基金业协会网站上查询私募基金的备案情况。看机构发行产品是否有正规的托管机构。
不过,私募机构数量庞大,登记和发行都是合法合规的也并不能保证私募基金操作水平。对于业绩和管理能力需要投资者格外考察。

D. 哪些单位可以发行基金

第一:要素表的确定

所谓产品要素即区别产品间差异化的重要的信息字段。具体到私募基金产品主要分为产品三方要素和产品投资要素。

三方要素:首先是产品的管理人,与之相对应的管理费以及后端提成等其他相关费用;其次是产品的托管人以及行政服务人,具体负责产品的托管及估值核对,信息披露等,与之相对应的为托管费用以及行政服务外包费用;最后则为客户,根据产品目标客户比如为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结合其资金属性确定相对应的认购/申购赎回费用以及封闭期开放日的设计。

产品投资要素:所谓产品投资要素主要指投资经理,本产品投资目标,本产品的投资范围及其禁止,本产品的风控措施等。

由于私募行业的特殊性,合同中其他相关信息,基本根据监管要求采用标准合规的描述。根据不同的托管方,可能涉及合同的具体描述有一定区别,但是大体区别不大。

第二:合同的确认

合同要素三方协商确定好以后,托管方根据合同要素拟定合同文本,经三方审核无误后进行定稿打印并用印。

第三:产品的募集

由于私募产品本身高风险高收益的属性,监管针对产品募集具有严格的要求。首先进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确认后只能根据客户的属性推荐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客户签署合同后,进行打款,24小时冷静期,冷静期过后,管理人及行政服务机构将对该客户的投资份额进行核对确认。该产品所有客户最后一笔资金份额确认之后,该产品募集结束。

第四:产品备案

产品募集结束后,托管根据有限客户存在托管账户的资金总额进行核对确认,出具产品到账证明。随后由管理人将整个产品要素信息以及募集信息等相关材料按照协会要求进行系统提交进行备案。协会审核通过后,该产品合同正式生效,即可进入产品运营阶段。如若最终审核未通过,则该产品合同不能生效,管理人需做相应调整工作,特殊情况可能需要将产品成立过程终止,则资金将由托管直接退回客户。

第五:产品交易账户的开立以及正常运营

产品备案通过后,管理人可凭借协会提供的产品备案函进行产品需投资品种相关账户的开立,如股票/期货等。开立成功后凭借备案函,申请托管进行款项的划转,将托管户资金划入对应的产品交易账户。产品正式交易则正式运营。

E. 什么样的公司可以发行私募基金

私募又称不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是指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人发行证券的方式。私募发行的对象大致有两类,一类是个人投资者,例如公司老股东或发行机构自己的员工;另一类是机构投资者、如大的金融机构或与发行人有密切往来关系的企业等。私募发行有确定的投资人,发行手续简单,可以节省发行时间和费用。私募发行的不足之处是投资者数量有限,流通性较差,而已也不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社会信誉。

私募基金顾名思义,是与“公募”相对应的,公募基金即我们生活中常见到的开放式或封闭式基金,面对大众公开募集资金,国内的入门起点一般是1000元或1万元等。而私募属于“富人”基金,入门的起点都比较高,国内的起点一般为50万、100万甚至更高,基金持有人一般不超过200人,大型的私募往往通过信托公司募集,一般投资者很难加入其中。但总是躲在幕后的私募基金机构无疑是投资理财市场最耀眼的明星,其投资业绩普遍都高于公募基金。基金、券商集合理财等与之相比,简直不值一提。
目前规范私募的法律法规较少,一般认为有《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F. 什么公司可以发行公募基金

目前证监会批准的62家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发行公募基金,名单如下:

广发基金、银华基金、工银瑞信基金、嘉实基金、东吴基金、兴业全球基金、创金合信基金、易方达基金、红塔红土基金、大成基金、南方基金、天弘基金、汇添富基金、九泰基金、华夏基金、东方基金、招商基金、上银基金、博时基金、万家基金、华泰柏瑞基金、新华基金、前海开源基金、华商基金、申万菱信基金、永赢基金、宝盈基金、国投瑞银基金、泰达宏利基金、国金通用基金、农银汇理基金、长城基金、富国基金、中加基金、国联安基金、建信基金、银河基金、长安基金、交银施罗德基金、信达澳银基金、国寿安保基金、长盛基金、融通基金、国泰基金、中原英石基金、中信建投基金、红土创新基金、中海基金、国海富兰克林基金、财通基金、泓德基金、华宝兴业基金、鹏华基金、富安达基金、光大保德信基金、金鹰基金、中银基金、华安基金、平安大华基金、长信基金、中欧基金、浦银安盛基金。
公募基金(Public Offering of Fund),公募基金是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这些基金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有着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例如目前国内证券市场上的封闭式基金属于公募基金。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各有千秋,它们的健康发展对金融市场的发展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G. 公司下设全资投资公司为自己融资是合法的吗

投资公司可以使用自有或募集的资金进行投资,但是否可以通过发行基金、理财产品等募资产品,需要看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即使代销其他有资质机构的产品也需要有相关销售资质。
如果投资公司资质齐全,所募集的资金也不允许投资自营项目或控股股东的项目,因为涉嫌自融,容易导致资金管理方和项目运营方利用统一控制人地位获得信息不对称的便利,导致资金出现风险,很多倒闭或跑路的平台就是涉嫌自融导致暴雷给投资人造成巨大损失,也让平台责任人锒铛入狱。
公司融资可以选择专业机构来合作,包括券商、商业银行等有发行产品资质的机构来发行融资产品或投融资服务平台对接投资方。

H. 私募基金是否合法,是否受监管

1、私募基金: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2、私募基金监管:
目前私募基金公司受到证监会监管,证监会会给合格的私募基金颁发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私募基金公司所有的项目必须在证监会备案才可募集。
作为私募基金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和接受国家的金融体系监管,纳入国家金融系统管理,确保国家金融体系健康运行。不允许存在法律体系监管以外的金融体系。
国家的金融监管和证券监管以及银监会,有权依法监督管理,国家的公检法司以及审计、统计机关有权依法获取或收集私募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数据,并依法进行数据信息保密,私募基金公司应积极与国家依法授权的管理机构网点配合,确保健康运营,并降低经营风险。
严格禁止任何私募基金公司或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非法的私募基金行为。否则,将涉嫌洗钱、欺诈国家金融和扰乱金融秩序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的创立、营业、经营、营运、扩张、兼并、重组、破产倒闭、转让、主要高管变动等行为,必须依法向国家管理机构申报备案核准。

I. 企业有权发行基金吗 如果企业发行违法吗

企业有权发行基金,这个不违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织工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私营企业可以成立私营企业协会。
第二章 私营企业的种类
第六条 私营企业分为以下三种:
(一)独资企业;
(二)合伙企业;
(三)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 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
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第八条 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
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协议。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名称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的字样;
(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投资者为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
(四)注册资金取得合法的验资证明;
(五)投资者转让出资应当取得其他投资者的同意,投资者为三人以上的,需要取得半数以上的投资者的同意;
(六)不得减少注册资金;
(七)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超过三十人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专项申报,经同意后始得办理登记。
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三章 私营企业的开办和关闭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一)农村村民;
(二)城镇待业人员;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四)辞职、退职人员;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的生产经营。
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品。
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开办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三)注册资金和各个投资者的出资数额;
(四)投资者的姓名、住所及投资者的权利、义务;
(五)公司的组织机构;
(六)公司的解散条件;
(七)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
(八)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办法;
(九)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需要订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迁移以及改变经营范围等,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歇业,应当在距歇业30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办理注销登记。
私营企业歇业,应当进行财产清算,偿还债务。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破产,应当进行破产清算,偿还债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投资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一条 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二)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
(三)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招用或者辞退职工;
(四)决定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五)按照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制定企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六)订立合同;
(七)申请专利、注册商标。
第二十二条 私营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
第二十三条 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法纳税;
(三)服从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私营企业应当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帐户。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贷款。
第二十五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者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私营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向私营企业的摊派,私营企业有权拒绝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第二十六条 私营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不被扣缴或者吊销。
第五章 私营企业的劳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私营企业招用职工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职工劳动的质量和数量要求;
(二)合同期限;
(三)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私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私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私营企业对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行业或者工种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
私营企业有条件的应当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十一条 私营企业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第三十二条 私营企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第三十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章 私营企业的财务和税收
第三十四条 私营企业必须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十五条 私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财会人员,建立会计帐簿,编送财务报表,严格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私营企业厂长(经理或董事长)的工资,可以在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十倍以内确定。
第三十七条 私营企业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留作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不得低于50%。由于特殊原因,提取比例低于50%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私营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可以用于本企业扩大再生产、向其他企业投资、偿还贷款或者弥补本企业的亏损。用于其他用途,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私营企业投资者的工资收入和税后利润分配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私营企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
(四)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一)不按国家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
(二)招用童工的;
(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私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38条规定的行为,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私营企业对管理机关按照本条例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未申请复议或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处罚决定生效。
第四十五条 私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税收、资源、工商行政、价格、金融、计量、质量、卫生、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J. 私募基金在中国合法吗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私募基金在中国是允许设立的。

私募基金不受证监会的直接管理,但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募集方式、投资范围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受到基金行业协会的监督。

①、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非公开募集基金(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其中合格投资者是: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②宣传推介方式:第九十二条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③,备案制度:第九十五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报告。

④投资范围:第九十五条: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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