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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与母公司的关联交易

发布时间:2021-08-19 19:36:48

㈠ 证监会有哪些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规章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规章制度: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持续性或者经常性关联交易,还应当说明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公司为关联人和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东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出资额达到第十二条规定标准时,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额,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上述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并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一方因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条 有关关联交易的审议及信息披露,应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

㈡ 合并报表关联交易抵消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会计处理,2001年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01]64号《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按照该文件的要求,上市公司通过向关联方出售资产、由关联方承担债务、由关联方承担费用、受托经营资产以及收取资金占用费等方式,获取的超过公允价格部分的利益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而应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如果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发生了此类关联交易,在编制以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或子公司的集团合并报表时,就会遇到如何抵销这部分交易的问题。通过笔者的研究,此类交易由于会计处理的特殊性使得抵销方法也与一般内部交易有所区别,而且对于不同关系的关联方以及不同种类的关联交易,抵销方法也不尽相同。

以下分别就上市公司与母公司、兄弟公司和子公司三种关系下的两种典型关联交易的抵销进行探讨。(注:以下讨论不提及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净资产以及母公司投资收益与子公司净利润等基本抵销分录。)

一、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编制其母公司合并报表(略)
假设S为上市公司,P为S的母公司,持有S60%的股份。

1.关联公司为上市公司承担费用

例1:P代S支付广告费1000,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双方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P:借:营业外支出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S:借:营业费用 1000
贷: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1000
同时,由于S资本公积增加了1000,P还应做一笔权益法核算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S 600
贷: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600

编制以P为母公司的集团合并报表时,在正常抵销了P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与S的净资产净利润后,仍旧沉淀于集团合并报表中的与此项关联交易有关的项目有:

(1)营业外支出1000(来自于P);

(2)营业费用1000(来自于S);

(3)资本公积600(来自于P)。

显然,无论这笔广告费由谁来支付,对于整个集团而言均属于一项销售费用,因此第(2)项不应抵销。第(1)项与第(3)项都是由于集团内部交易而产生的项目,应该抵销,但两项的数额并不一致,应该这样抵销。

上市公司从这笔关联交易中获得1000的利益,虽然不能体现在利润表中,但还是以资本公积的形式增加了净资产,因此上市公司的少数股东所享有的权益会按照相应比例增加。上述营业外支出与资本公积之间的差额400实际上正是这笔超额利益中被少数股东享有的部分,已经包含在了合并报表的“少数股东权益”中。因此若要将营业外支出和资本公积全部抵销掉,就要做以下分录:

方法一:
借:资本公积(P) 600
借:少数股东权益(S) 400
贷:营业外支出(P) 1000
还有一种方法是保留少数股东权益和一部分营业外支出,仅把资本公积全部抵销:

方法二:
借:资本公积(P) 600
贷:营业外支出(P) 600

第一种方法将全部项目都抵销干净,相当于上市公司自己支付了这笔广告费。第二种方法则没有将交易内容完全抵销,剩余的影响用分录的形式可以表示为:
借:营业外支出(P) 400
贷:少数股东权益(S) 400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内部交易所产生的利润应全额抵销,但并未明确指出抵销的利润是否应由集团股东和少数股东按比例分担。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由集团股东和少数股东按比例分摊这部分抵销,这样抵销的结果相当于该笔业务未曾发生过。

而国内的做法是由集团股东全部承担抵销额,不抵销少数股东损益和权益,这样处理的结果是,在内部交易产生正利润的情况下,抵销后合并净利润较之没有发生该笔交易反而有所减少(减少部分相当于少数股东应承担的抵销额)。

如果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应该采用第一种方法,将关联交易的影响抵销干净。但笔者认为,站在母公司P的股东角度看,当S不是P全资子公司时,这笔广告费由S支付还是由P代付是有区别的,由S自己支付则S的少数股东要按比例承担一部分(400),其余(600)由集团股东承担;而由P代付则等于全部费用(1000)由集团股东承担。第一种抵销方法不能体现这种差别,也没有客观反映少数股东所享有的权益,因此笔者更为倾向于第二种方法。

(以下讨论中只采用第二种方法。)

2.上市公司向关联公司销售商品

例2:S向P销售一批产品,价格为10000,成本为8000,公允价格为9000,假设该批产品当期全部未对外销售。双方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税项):
S: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
贷: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1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存货 8000
P:
借:存货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S 600
贷: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600
关联交易抵销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S) 9000
借:资本公积(P) 600
贷:主营业务成本(S) 8000
贷:存货(P) 1600
按上述方法抵销后,该笔内部存货销售业务对合并报表的影响体现为:
借:存货(P) 400
贷:少数股东权益(S) 400
(如采用第一种方法,只需做相反分录抵销上述影响即可。)
这种影响可以理解为:S从P获得超额利益的40%被S的少数股东享有,因而此笔集团内部存货转移使得存货成本上升了400.

二、上市公司与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编制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略)
假设P为上市公司,S为P的子公司,P持有S 60%股份。

1.子公司代母公司承担费用

例3:S代P支付广告费1000,双方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S:
借:营业外支出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P:
借:营业费用 1000
贷: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1000
在编制P的合并报表时,应作如下抵销:
借:资本公积(P) 1000
贷:营业外支出(P) 1000
按上述方法抵销后,这笔关联交易对合并报表的的影响体现为:
借:少数股东权益(S) 400
贷:少数股东损益 (S) 400
(如采用第一种方法,只需做相反分录抵销上述影响即可。)

这种影响可以理解为:由于非全资子公司代母公司承担费用,使得该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和损益减少。

2.母公司向子公司销售商品

例4:P向S销售一批产品,价格为10000,成本为8000,公允价格为9000,假设该批产品当期全部未对外销售。双方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税项):
P: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
贷: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1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存货 8000
S:
借:存货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在编制P的合并报表时,应作如下抵销:
借:主营业务收入(P) 9000
借:资本公积(P) 1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P) 8000
贷:存货(S) 2000

按上述方法抵销后,由于该批存货未实现对外销售,该笔关联交易对当期合并报表不存在影响,但会影响到对外销售期间的少数股东权益及损益。

三、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编制集团的合并报表(略)
假设S1、S2同为P的子公司,其中S2为上市公司,P持有S1 60%的股份,持有S2 70%的股份。

1.兄弟公司为上市公司承担费用
例5:S1代S2支付广告费1000,双方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S1:
借:营业外支出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S2:
借:营业费用 1000
贷: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1000
同时,P对S2权益法核算应做以下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S2 700
贷: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700
在编制P的合并报表时,应作如下抵销:
借:资本公积(P) 700
贷:营业外支出(S1) 700
按上述方法抵销后,该笔关联交易对合并报表的的影响体现为:
借:营业外支出(S1) 300
借:少数股东权益(S1) 400
贷:少数股东权益(S2) 300
贷:少数股东损益(S1) 400
(如采用第一种方法,只需做相反分录抵销上述影响即可。)

这种影响可以理解为由于P对S1、S2持股比例不同,相应地S1、S2少数股东所享有的权益比例也不同,因此站在集团母公司角度看,S1代为支付这笔费用与S2自己支付相比,少数股东所承担的数额并不相同,因此对母公司股东的影响也有区别。本例中利益由持股比例低的子公司流向持股比例高的子公司,使得合并报表的净利润和净资产增加了100.

2.上市公司向兄弟公司销售商品

例6:S2向S1销售一批产品,价格为10000,成本为8000,公允价格为9000,假设该批产品当期全部未对外销售。双方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税项):
S2: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
贷: 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1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存货 8000
S1:
借:存货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同时,P对S2权益法核算应做以下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S2 700
贷: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700
在编制P的合并报表时,应作如下抵销:
借:主营业务收入 (S2) 9000
借:资本公积(P) 700
贷:主营业务成本(S2) 8000
存货(S1) 1700
按上述方法抵销后,该笔内部存货销售业务对合并报表的影响体现为:
借:存货(S1) 300
贷:少数股东权益(S2) 300
(如采用第一种方法,只需做相反分录抵销上述影响即可。)

这种影响可以理解为:S2从S1获得的关联交易利益的30%被S2的集团外股东享有,因而此笔集团内部存货转移使得存货成本上升了300.

拓展资料:

合并报表(Consolidation of Accounting statement) :是指由母公司编制的包括所有控股子公司会计报表的有关数据的报表。该报表可向报表使用者提供公司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也可以说,是以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组成会计主体,以控股公司和其子公司单独编制的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由控股公司编制的反映抵消集团内部往来账项后的集团合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报表, 合并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合并现金流量表或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等。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理论一般有三种理论可供遵循,即母公司理论、实体理论和当代理论;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即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实务中多采用经修正的当代理论。

随着少数股权在许多国家的普遍存在,相继带来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对少数股权的处理问题,从而引起对合并范围及相关问题的不同理解,进而形成三种合并理论。

第一,母公司理论。按照母公司理论,在企业集团内的股东只包括母公司的股东,将子公司少数股东排除在外,看作是公司集团主体的外界债权人,以这个会计主体编制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股东权益和合并损益表中的净利润仅指母公司拥有和所得部分,把合并会计报表看作是母公司会计报表的延伸和扩展。

第二,实体理论。按照实体理论,在企业集团内把所有的股东同等看待,不论是多数股东还是少数股东均作为该集团内的股东,并不过分强调控股公司股东的权益。采用这种理论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能满足企业集团内整个生产经营活动中管理的需求。

第三,当代理论实际上是母公司理论与实体理论的混合,美国公认会计原则采纳了当代理论,所以它在美国实务中被广泛运用。

由于当代理论吸收了母公司理论和实体理论的一部分内容,缺乏内在一致性。它虽然避免了母公司理论在会计概念运用上的矛盾,但在合并净资产的计价上,仍然存在计价不一致的问题。



㈢ 哪些交易属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求解答

你好,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同与本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抄进行的交易,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何认定关联方呢?一般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就是袭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比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就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对于部分集团企业而言,尤其是通过分拆优质资产实现上市的,上市后为了业务正常运作,上市公司往往会和同一控制下集团内部的其他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关联交易要一分为二看待知,不正当关联交易存在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帮助关联方转移上市公司资产利润等风险,但合法合规开展关联交易具有促进公司规模经营、减少交易过程中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提升运营效率道、实现集团战略目标等积极作用。

㈣ 为什么上市公司不能与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可以发生啊,母公司负责制造,子公司做为母公司的唯一代理商负责销售的经营模式很多啊

㈤ 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构成关联方吗

关联方关系存在于: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不仅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该企业的其他企业,也包括能够对该企业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单位等。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控制的企业、单位、基金等特殊目的的实体。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所以根据(三),A和B拥有共同的母公司,A和B构成关联方。

㈥ 如何确定哪些公司是与股份公司 产生 关联交易

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
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你为关联企业: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关联企业(Affiliated Companies)
什么是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关联企业的判定
1、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级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庭、亲属关系。
关联企业的特质
(一)关联企业是一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之间的联合体。
(二)关联企业是由多种联系纽带连结而成的企业群体。
(三)关联企业的形成必定是基于特定的经济目的。
关联企业的计税收入

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调整关联企业的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延谩

㈦ 急求:关联方交易与内部交易有何不一样的地方如何区分此两者

1、关系范围不同

关联方交易双方是关联关系,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以及同一集团下面的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其他关联关系,比如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与上市公司的关系,以及上市公司的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关系等。而内部交易仅仅包含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交易,更多见于集团公司内部。

2、销售交易行为不同:

母公司与子公司发生的销售交易,肯定属于关联交易,但是否又属于内部交易,则要具体分析。购买子公司股票是增持行为,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属于内部交易。

(7)上市公司与母公司的关联交易扩展阅读:

从某种角度来看,内部交易是一种“有实无名”的交易,即确实存在这种经济活动,但未发生在机构单位之间。

由于SNA~1993的核算对象是交易,因而必须将内部交易做显性化处理,即虚拟。一般来说,虚拟就是对经济活动进行赋值。这一看法对于实物交易核算来说是有道理的,但从内部交易核算来看,这也许不够全面。

正如SNA~1993所指出的:“在过去,价值的估计有时称为虚拟,但是最好是把虚拟这个术语留给不仅要估计一个价值,而且要构想一个交易那样一种情况”。因此,虚拟一般分为两个步骤,即首先构想一个“交易”,尔后为流量赋值。

由此可知,内部交易核算的首要问题是创建两个“交易主体”,并将其虚拟为一般性的“交易”。尽管内部交易只涉及到一个机构单位,但该单位往往具有两种身份;

如生产者与消费者(自产自用)、生产者与投资者(自制设备)、所有者与使用者(固定资本消耗)等,这意味着可将单主体的内部交易转化为发生在双重身份之间的一般性“交易”,并在此基础上确认和记录流量。

㈧ 关于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三个问题

(1)关联方资金占用:比如母公司借用子公司资金、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相互借款、子公司借用母公司资金等,此借款都收取资金占用费,都属于关联方资金占用。

(2)关联方向关联方提供资金:以上不收取资金占用费,即为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2)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这个容易理解,就是向上市公司拆借资金,以收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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