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想贷款买基金,我算了一下,可以这么干,当然也有风险,网贷5万购买基金,3个月还完,一共51600
今年买基金机遇大过风险。因为A股2007年到2014年上半年是熊市,14年下半年才一波,如果基金放到6000点,按我20年的经验,应该还有一波,2015年,最迟2016年上半年可以到6000点,所以风险不大。
B. 我在网贷平台投入20多万,我现在怀疑该公司是非法集资,请问这个公司是非法集资吗
若您发现该公司有违法犯罪行为,您可以尽快报警处理。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我们平台只能针对具体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解答,无法判断该公司是否属于非法集资。
C. P2P平台卖基金 是蛋糕还是陷阱
沉淀资金”潜力大 一次投资两项收益
今天上线的“满盈宝”,是博时基金与宜信普泽合作发起的一款“余额理财类”产品。该业务将借助于宜信普泽的基金销售平台,为宜信集团旗下P2P客户提供余额理财工具,实现P2P理财资金与货币基金的无缝衔接,帮助客户进行现金流管理,避免理财资金出现“站岗”空转的现象。
记者了解到,自2014年以来,受“余额宝”等产品影响,不少公募基金公司都看到了互联网余额理财的巨大市场,并纷纷寻找可能的“触网”方式,以增加新的流量入口。然而,传统的BAT大平台不仅门槛很高,而且容量也有限,并不能满足公募基金拓展营销渠道的庞大需求。
在渠道受限的情况下,公募基金不得不在小众领域里寻找机会,挖掘那些被忽视的“沉淀资金”。由于近期P2P市场热度不减,基金经理发现,这些融资平台上拥有大量的资金和优质客户,但并不是所有的资金都匹配到相应的项目,大量闲散余额资金的存在,正好能为基金公司所用,同时也能给投资人带来一定收益。
“在淡季时,客户的资金放在P2P平台上,但却没有足够的项目产品可购买,因此造成了资源浪费,这种现象长期都存在。”深圳地标金融总裁刘侠风介绍,如果把客户的余额直接转投到到基金平台上,购买相应的理财产品,“虽然收益率比不上小额贷等,但至少给客户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以P2P公司宜信为例,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目前该平台上的优质融资项目一上线即被“秒杀”,造成投资人排队等候情况非常普遍。“另外,由于其产品当前普遍采用每月等额本息还款,客户收回的资金往往无法迅速再次找到匹配的投资项目,投资效率因此会受到损失。”
一名基金业内人士分析称,一旦P2P与公募基金公司联姻,在其平台上加入余额理财功能后,众多的散户投资者将是收益最明显的群体。“也就是说,客户投入了一笔资金产生了两项收益,一项来自P2P项目本身的投资回报,另一项来自于余额理财所产生收益。”该人士表示。
“联姻”有望利好双方 P2P热情高公募较谨慎
谈及公募与P2P合作的好处,刘侠风表示,这不仅能够给客户带来额外的一笔收入,对于公募基金本身以及P2P平台也是一大利好。“很多公募基金都试图借助互联网平台打开营销渠道,之前他们也曾尝试在淘宝网上卖基金,但效果并不理想,P2P平台兴起之后,等于是给了它们一个新的合作选择。”
而对于P2P来说,好处也是不言而喻的。刘侠风介绍说,当前国内P2P领域确实存在鱼龙混杂的情况,严格意义上讲,几乎都没有获得“合法身份”。对于这类公司来说,它们一来担心自身的信誉不被客户认可,进而无法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另一个担心则是平台上现有的客户黏性不够,很容易就流失掉。
“我们欢迎公募与我们合作,最看中的一点是这些基金公司的资质是得到国家认可的。”刘侠风介绍,当前很多大基金公司对于和P2P合作都比较谨慎,它们会充分考虑平台实力,若发现其可能出现兑付危机甚至跑路等,就不会与之合作。而一旦合作达成,这意味着这些P2P得到了一份可靠的“信誉背书”。
“此类合作还可以提高P2P平台的资金黏性,避免产品间歇期资金流出。”好买基金研究中心分析师指出,类似的合作将是P2P平台的一个发展趋势,该类平台目前出现了几个分化的发展趋势,从风控到服务都在呈现一种差异化。未来P2P行业平台可能会逐渐发展成几个大平台占据大部分市场的行业形态。
据了解,P2P与公募联姻的事件,在全国已“低调”出现了多例。就在信融财富与民生加银携手合作之后的第二天,一家位于广州的P2P公司PPmoney,也宣布与广发基金达成了类似的合作协议。而在更早的时候,平安集团旗下的P2P借贷平台陆金所,就已率先推出了类余额宝业务“陆金宝”。
不过,由于双方合作还处在起步阶段,暂时还很难看出有明显的成效。业内人士分析称,最主要的原因是目前P2P平台还没有遭遇“项目荒”,平台上的余额理财量也不会很大,“按往年情况看,每年春节后的两三月时间内,平台上的沉淀资金会增多,到那时双方合作成效可能会有所显现。”
目前P2P信誉令人忧 合作风险成热议焦点
这样的合作虽然看似三方共赢,但P2P行业形势目前尚不明朗,其风险是人所共知的,而且确实也有P2P公司已卷入了兑付危机。“公募基金和P2P平台合作真的万无一失吗?如果一个P2P平台自身都有可能朝夕不保,那么它还能给公募基金带来更好收益吗?”有业内人士提出担忧。
事实上,这些担心并非没有道理。据了解,自去年以来,P2P网络贷款在中国发展迅速。易观国际的统计显示,2013年中国网络借贷市场规模达到927.6亿元,成交额比2012年上涨了8倍,并超越英、美成为全球最大的P2P交易市场。而今年第一季度,全国网贷规模已达302.3亿元,约占去年全年总量的1/3。
P2P爆发式增长的背后,随之出现的兑付危机等问题也变得尤为突出。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48个平台出现提现困难、失联、倒闭,数以万计的投资者因此血本无归。仅上个月就有6家网贷平台被爆跑路失联。在过去出现的这些“跑路”案例中,不乏一些深圳本地企业。
信融宝、满盈宝这些“类余额宝产品”,是否也会出现兑付危机呢?据记者了解,今后P2P与基金公司的合作模式,可能采用“代销”和“直销引流”两种。所谓“代销”,即P2P平台对合作方的基金产品进行代理销售,满盈宝就是采用这种模式,而宜信也早已拿下了独立基金销售牌照,基本可做到风险可控。
对于没有申请到基金销售牌照的P2P,也可以通过直销引流的方式开展此类业务。直销引流类似于把直销系统内嵌到互联网理财平台,投资人交易账户开户、申赎交易、资金支付清算以及后续客户服务等各个基金销售业务环节,均由合作基金完成,P2P仅起到流量导入的作用,未参与基金销售业务。
“在直销引流模式中,货币基金产品销售这一块,P2P并不直接参与资金运作,就算客户买到的货币基金出现问题,也是由相应的基金公司承担,而货币基金的风险一直都不高。”一名业内专家分析,所谓兑付危机只会出现在P2P公司在自己管理不善或其他项目上,由于是同时操作两项业务,因此两者关系需理清。
D. 用网商贷可以买支付宝基金违规吗
正常情况下,他肯定属于违规现象,但是你只需要把这个钱转到你的个人账户上,过两天然后再去买这个基金的话,是没问题的,但但是有一个问题就是基金是一个投资行为,它是有一定风险的,它的回报有可能抵不上的利息。只有可能赔掉本钱,还得贴个利息。
E. p2p监管细则规定的网贷平台十三项禁止有哪些
p2p监管细则规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归集用户资金、禁止提供担保、禁止对项目进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实名制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发放贷款、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禁止从事股权众筹。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网贷平台引流卖基金违规扩展阅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F. 我朋友是做网贷引流的,是给那些套路贷公司引流的。现在我朋友公司被查,
判刑那是必须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