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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国家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有何法律法规
国家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规定有下列规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列法规:
1、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列规定:
1、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2)保险公司有没有假冒伪劣产品扩展阅读
要正确判明一种商品是否属于伪劣商品,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该商品严重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足的要求。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各类产品应当具备的共同条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所谓的“默示担保条件”,无论生产、销售何种产品,均须满足这些基本的质量要求。
二是该商品的主要指标达不到有关的产品质量标准或明示担保条件。实践中各类产品纷繁复杂,认定其质量状况还需参照具体的质量标准。这些多层次的质量标准是法律要求的具体的量化,它既包括国家强制性标准,也包括行业标准,还包括企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此外,判定产品质量还应参照产品的明示担保条件,即生产者或销售者通过标明采用的标准,产品标识、使用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对产品质量做出的明示承诺或保证。
三是该商品已基本失去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失去其本身应具备的使用性能,并非毫无使用价值。在不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不影响工农业生产的前提下,有些伪劣商品经技术处理或重新加工,也可以作它用。
此外,在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还应查明商品质量同危害结果之间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损害事故的发生是因消费者使用不当或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而并非由于商品的质量问题,则不能让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❸ 为何假冒伪劣产品没有价值
1、假冒伪劣产品有价值,没有使用价值,因为价值是人所花费在某一件事上花费的劳动时间,只要人类的物质活动,就有价值,但是使用价值就不一样,它是对人的使用情况而言,既然是假冒伪劣产品,必然会损坏人的身体或者精神健康,就没有不要去使用,就没有使用价值.
2、产品的质量既有商品的价值也有使用价值意思,因为相对质量高的产品必然花费人类更多的劳动时间和更高的劳动技能,就有更大的价值.同时,对大多数人而言,质量高地产品的使用价值必然就高,更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
3、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是相辅相成的,商品的价值越高,使用价值就必然越高,但是不是说商品的使用价值越高,它的价值就越高,因为使用价值很多时候是对个人而言的,就像一个锅对于一个不用煮饭的人是没有使用价值的,但是对于一个家庭主妇就很有使用价值,即使一条钻石项链的价值高,但是它不是必需品,是奢侈品,对很多人来说,就只有价值而没有使用价值.
❹ 请问国内有没有购买产品质量险的保险公司,召回可以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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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如何认定假冒伪劣产品
有以下五种证据即可认定假冒伪劣商品。
一、检验报告
鉴定报告分为质检部门的检验报告和商品生产厂家的检验报告。一般情况下,工商执法人员只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涉案商品抽样送检,两种检验报告得出的“送检商品属不合格或者假冒商品”的结论都可以直接作为认定假冒伪劣商品的证据。但是,工商执法人员在依据商品生产厂家的检验报告认定商品质量时,要严格审查其他有关证据,防止商品生产厂家受不正当利益驱使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而影响案件质量。
二、上级工商部门的检查通知
目前,所有的企业都非常重视本企业产品的打假维权,企业一旦在市场上发现假冒本企业的商品时,会立即向当地工商部门进行举报。上级工商部门一经查证属实,在必要的情况下,就会下发检查“通知”,要求下级工商部门对被举报商品进行查处。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只要发现涉案商品属于“通知”所指的问题商品时,就可以直接认定该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
三、商品包装、装潢等与正品的显著差异
由于制造工艺、技术等因素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假冒伪劣商品的包装、装潢等和正品的包装、装潢等都会有所差别,执法人员只要将两种标识(物证)进行证据固定,并指出两种标识之间的显著差异,就可以证明该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
四、现场检测报告
目前,大多数工商部门都配备有食品快速检测箱,在一些经济条件好的地区还配备有检测车等检测设备。在办案过程中,工商执法人员对一些涉案商品可以使用检测设备进行现场检测,而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假冒伪劣商品的直接证据。
五、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的询问笔录
对于一些案值小,违法情节轻微,且涉案商品的包装、装潢等和正品标识差别小,工商部门检测设备无法进行现场检测,抽样送检也价值不大的案件,如果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时,有两个以上人员主动承认涉案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假冒伪劣商品的直接证据。
❻ 新华保险可靠不
你好,别的不敢说,但我可以告诉你保险法有规定,从事人寿险的保险公司是不能破产倒闭的,只能分开和合并,所以不用担心他们骗人,新华保险也是保险业唯一的连续12年赢利的公司
不过对你来说关键是选一个适合自己的险种,是要养老\保疾病\还是分红,新华的好的地方就是一个险种可以有多种功用,所有的险种都有分红,你要选择一款适合自己的
祝你福如东海\幸福年年
❼ 现在的保险公司有哪些靠谱产品
现在的保险公司比较靠谱的可以选择平安和人寿保险。 伴随着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近年来互联网个人保险业务结构不断调整,寿险、年金保险、健康险、意外险的比重都有不同程度的变化。2020年上半年,寿险保费达891.6亿元,占63.9%。虽然市场份额低于2019年,但仍是寿险产品中的主要险种。2020年上半年,中国平安,人寿仍处于领先地位,处于领先地位。
首先,它必须确保你能在摆脱麻烦时支付,这意味着它必须很富有,或者一直都很富有,才能在你摆脱麻烦时支付你;此外,它必须确保合规,这需要可靠的股东和干净的行业背景。最后,它受到银行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并且一直有很高的准入标准、运营标准和监管标准。无论公司规模大小,保险产品的研发和销售都需要上报国家审批。简而言之,不要购买昂贵的保险,只要购买正确的保险。应该放下心中的烦恼,尽可能客观、平等地看待每一家保险公司,给自己一个机会去选择最好的,并根据自己的需要,了解每个产品的特点,货比三家,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一个。
❽ 假冒伪劣产品怎么处罚
国家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有所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下:
1、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如下规定:
1、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