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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自营交易

发布时间:2021-04-02 08:43:21

❶ 如何判断场外个股期权交易平台是否正规

第一:查看该平台是否可以询价,如果没有那就说明没有跟证券公司合作,购买的股票也没有进入市场,有些黑平台是直接采取报价的模式,往往报价极低,但做进去确高的离谱,半个月的期权需要14.2%的权利金;;
第二:行权后是否可以提供行权单,平台方与券商交易明细,这个是必须要有证券公司盖章的;
第三:查看出金手续费是不是很高,如果高于2元一笔就很坑,黑平台会从各方面来坑你的钱,有些黑平台出金手续费高达7%,而且每个月只能出金2万。

❷ 什么是股票期权自营业务交易权限

大盘回踩10日线寻求支撑是大概率的事,而且很可能会踩破10日线,稳住之后才会有新的上攻。投资者在寻找机会板块的时候,一定要小心一些板块的短线见顶,注意回避。

操作上,整体策略不变,以个股技术面为主,注意短线回调时的局部热点酝酿,后市仍有机会。

❸ 有没有做个股期权的朋友!想做不敢做,会不会是骗人的!求指教!

期权的确是杠杆效应很大的工具。期权的买方与卖方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带来风险收益的不对称。站在期权的买方角度而言,无论是买入看涨期权(Long Call)还是买入看跌期权(Long Put),理论上是收益可能无限而最大亏损是有限的。但是,风险有限不等于风险小。这些有限的亏损有可能是你付出的全部权利金,如果这些权利金是你的全部资金的话,那就有可能“全军覆没”。
我们一定不能说买期权不好,实际上,在交易50etf期权等场内期权时,理性的专业的投资者在做期权买方时往往是轻仓用少量资金的,这都是放风险的需要。理性交易者在买方时的“轻仓”显然与个别配资机构刻意宣传的场外期权“高杠杆”是不同的诉求。前者明显更能控制风险。
做场外期权与炒股的风险结构已经不一样了。以场外个股期权为例,投资者买股票被套后除了割肉离场外,还可以把股票留给后代,不会归零。以高杠杆投机的诉求来买入场外个股期权,风险在于“如果没中奖,则买彩票所花的权利金也收不回来了”。
让你用全部家当买一只股票,你可能会愿意。但让你用全部家当去买一期双色球,你愿意吗?

❹ 永盈股票期权骗局

现在很多自营盘,很多客户不知道内幕盲目跟单交易,根本原因在于选择期货公司没有选对正规合法的公司,最后血本无归还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所以选择平台很重要;分享一下我个人的经验,希望大家不要在上当受骗。

开户平台开户步骤

❺ 股票期权自营交易是什么意思

您好,
股票期权
自营交易
是指为自己买卖股票期权的证券公司;希望帮到您,满意请采纳,谢谢。

❻ 上金所对于合约账户进行交易股票期权 规则有什么规定

一、符合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的投资者(含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期权经营机构自营业务,下同),可以同时开立最多5个合约账户进行股票期权交易。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期权经营机构以投资者合约账户为单位进行持仓限额控制与管理,投资者应当遵守各合约账户对应的持仓限额。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权利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仍由期权经营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计算并予以前端控制。

❼ 股票期权来了小散咋办股票期权2月9号就要上市交易了,它是啥东东

股票期权是指交易双方关于未来买卖单只股票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权利达成的合约,包括个股期权(合约标的为单只股票)和ETF期权(合约标的为ETF)两类,是国际资本市场成熟的基础金融衍生产品
《办法》共30条,主要规定了股票期权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业务的资格、投资者保护、风险控制措施及相关其他规定等五方面内容。
《办法》指出,证券交易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开展股票期权交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经证监会批准可以履行在证券交易所开展的股票期权交易的结算职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做市业务,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
《办法》明确,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做市业务和自营业务,但不扩展至其他期货、期权品种的经纪业务。具有金融期货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以及与股票期权行权交割相关的有限范围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具体资格要求和业务规范由证监会配套指引另行规定。
《办法》提出,股票期权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应当依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承担为股票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股票期权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结算参与人出现保证金不足、交收违约情形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直接扣款,处置结算参与人期权保证金,暂不交付并处置其应收证券、资金或者担保证券,扣划其自营证券,收取违约金等措施。
证券交易所开展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应当建立保证金、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大户持仓报告、风险准备金、风险警示制度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并在业务规则中明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等相关主体从事股票期权交易的规范要求。
个人投资者入市门槛50万元
开展股票期权交易是发展衍生品市场的重大创新举措,相当于重造一个市场。股票期权采取的是有别于现货交易的期货交易方式,因此,上交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确定的交易制度与现货市场的交易机制存在实质区别,在业务架构和监管模式上,也同样作出了独立于现货市场的安排。
根据《试点交易规则》,属于上交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上市时间不少于6个月、最近6个月的日均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日均波动幅度的3倍、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股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的股票,以及属于上交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基金成立时间不少于6个月、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有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的ETF,可以作为期权合约标的。据悉,试点期间股票期权交易将从ETF期权开始,暂不包括个股期权。
期权合约的到期日为到期月份的第4个星期三,该日为法定节假日、休市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期权合约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其中,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其余时段为连续竞价时间。

❽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强化证券交易所市场的主导地位,壮大主板,创新交易机制,丰富交易品种”、“建设金融期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金融衍生产品,逐步丰富股票期权品种”的有关要求,在此前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中国证监会现正式发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股票期权是期、现货连接紧密的衍生产品。目前我国证券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分别由《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制,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和《条例》授权,分别以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试点办法》和《指引》,为股票期权交易提供上位法依据。《试点办法》参照《条例》的体例,共30条,包括“股票期权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与股票期权相关的业务资格”、“投资者保护”、“股票期权风控措施”及“其他规定”五方面内容。《指引》共34条,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有关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营、做市及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票期权的有关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强化内控管理及计算风控指标等监管要求”三方面内容。
《试点办法》在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月5日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来自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和投资者的意见建议31条。总体来看,各方普遍认为《试点办法》对股票期权交易的要点和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与所司业务规则的衔接较好,市场各方相关意见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与条款直接相关的意见,除涉及交叉持牌和产品细节的意见外,《试点办法》对第二条、第十二条及第十八条等个别条文的文字表述做了调整;二是涉及整个衍生品市场顶层设计的意见,不属于《试点办法》范围,我会将在后续工作中持续研究完善;三是与产品方案细节相关的意见,在《指引》和所司业务规则已有明确规定,无需在《试点办法》中重复规定。
《指引》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来自行业协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26条。总体来看,各方认为《指引》有关规定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合理控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期权业务风险,保障业务平稳运行。相关意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建议明确允许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参与期权做市业务。经研究,已在《指引》中明确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经我会批准,其子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二是建议交易所在配套自律规则或指引文件中,对《指引》中提及的中间介绍业务协议等事项进行细化,明确具体要求,此部分意见已转交交易所在相关规则中予以明确。除前述两方面意见外,对部分涉及《指引》文字表述的意见,《指引》已进行相应修订;另有部分意见涉及对《指引》内容的理解以及对行业期权业务发展的建议,后续我会将结合行业培训和发展规划,加强培训和研究。
证监会将依据发布实施的《试点办法》及《指引》,批复交易所、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并督促交易所、结算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认真做好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❾ 期权违约处置账户 是否可以是自营账户

从下面文字可以看出,期权涉及到了现货套期保值,所以违约了,券商自营账户一样会被处置

套期保值
1.现货多头套期保值:权利仓持仓限额调整上限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1)申请人本次申请的权利仓持仓限额;(2)申请人在本次申请调整持仓限额前1个月内日均持有合约标的数量对应的合约数量的1.5倍。
2.现货空头套期保值:权利仓持仓限额调整上限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1)申请人本次申请的权利仓持仓限额;(2)申请人在本次申请调整持仓限额前1个月内日均合约标的融券余额对应的合约数量的1.5倍。
3.期权合约之间套期保值:权利仓持仓限额调整上限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1)申请人本次申请的权利仓持仓限额;(2)申请人在本次申请调整持仓限额前1个月内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合约标的收盘价换算的日均净资产对应的合约数量的7.5倍。
4.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同时就多种类型套期保值申请提高持仓限额的,本所分别计算每种类型套期保值对应的权利仓持仓限额调整上限,取其中的最大值作为申请人本次权利仓持仓限额的调整上限。
5.总持仓限额调整上限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1)申请人本次申请的总持仓限额;(2)申请人调整前总持仓限额与本次权利仓持仓限额调整增量的合计值。
6.单日买入开仓限额调整上限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1)申请人本次申请的单日买入开仓限额;(2)申请人调整前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与本次权利仓持仓限额调整比例的乘积。
本所根据申请人的历史交易情况、额度使用情况以及市场情况等因素,在按照前述规定确定的持仓限额调整上限范围内,核定申请人对单个合约品种的权利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以及单日买入开仓限额。
(二)经纪业务:总持仓限额调整上限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1)申请人本次申请的总持仓限额;(2)申请人现有总持仓限额的2倍。
本所根据申请人的历史交易情况、额度使用情况以及市场情况等因素,在按照前述规定确定的总持仓限额调整上限范围内,核定申请人对单个合约品种的总持仓限额。
(三)做市业务:依据做市商与本所签订的做市协议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条规定的各类持仓限额调整上限的计算结果,按照1张的整数倍取整。
第十二条 本所在正式受理提高持仓限额申请后10个交易日内予以答复。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本所可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账户交易情况、持仓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不符合本指引规定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不符合本指引规定的要求,或者在提出申请前1年内发生过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将不予同意其提高持仓限额的申请:
(一)持仓超过其当前持仓限额(因本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等原因降低市场主体持仓限额、期权经营机构根据经纪合同约定对客户的持仓限额做出调整或者客户申请的持仓额度到期导致其持仓超限的除外);
(二)申请用途为套期保值的,未按照套期保值方案使用持仓限额,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或回转交易;
(三)申请用途为经纪业务或者做市业务的,未按照申请的用途使用持仓限额;
(四)进行影响合约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大户持仓报告义务;
(六)期权经营机构对客户申请未履行尽职核实职责、材料不实;
(七)在进行额度申请和交易时,存在欺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所规定的其他行为;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本所根据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的申请,按照本指引规定核定的持仓限额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期内,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未出现未按照申请用途使用持仓额度或者其他违规行为、也未向本所申请调整其持仓限额的,本所核定的持仓限额将以1年为周期自动续展。
第十五条 本所定期对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因套期保值申请获得的持仓限额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出现以下情形的,本所可以要求其对持仓限额使用情况进行说明:
(一)申请用途为现货多头套期保值,但持有的认沽期权合约数量与对应的合约标的数量明显不一致,或频繁买卖认沽期权合约;
(二)申请用途为现货空头套期保值,但持有的认购期权合约数量与对应的合约标的数量明显不一致,或频繁买卖认购期权合约;
(三)申请用途为期权合约之间套期保值,但交易行为与其套期保值方案明显不一致,或交易策略组合的Delta值显著偏离中性;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未按照申请用途使用其持仓额度,或者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本所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调整持仓限额、限制开仓等措施。
第十七条 本指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现货多头套期保值,指在持有合约标的情况下,买入对应数量的认沽期权。
(二)现货空头套期保值,指在融券卖出合约标的情况下,买入对应数量的认购期权。
(三)期权合约之间套期保值,指对同一合约品种进行数量匹配的买入、卖出交易或保持Delta值中性的交易策略组合。
(四)持有合约标的数量,指申请人持有的合约标的数量以及该合约标的对应的指数成分股(当合约标的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时)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合约标的收盘价折算出的合约标的数量。
(五)合约标的融券余额,指申请人融券卖出的合约标的数量以及融券卖出的该合约标的对应的指数成分股(当合约标的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时)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合约标的收盘价折算出的合约标的数量。
(六)日均净资产,如申请人为期权经营机构的,指其用于股票期权自营业务的资金;如申请人为投资者,指其托管在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七)Delta值,指期权价格的变动相对于其合约标的价格变动的比率。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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