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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减持股票收益互换

发布时间:2021-08-11 03:07:12

Ⅰ 可交换债券的优缺点

你好,可交换债券是什么?可交换债券(Exchangeable Bond,简称EB)全称为“可交换他公司股票的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件用持有的债券换取发债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可交换债券是一种内嵌期权的金融衍生品,严格地可以说是可转换债券的一种。
可交换债券的优缺点
优点
可交换债券可以为发行人获取低利成本融资的机会。由于债券还赋予了持有人标的股票的看涨期权,因此发行利率通常低于其他信用评级相当的固定收益品种。
一般而言,可交换债券的转股价均高于当前市场价,因此可交换债券实际上为发行人提供了溢价减持子公司股票的机会。例如,母公司希望转让其所持的子公司5%的普通股以换取现金,但目前股市较低迷,股价较低,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一方面可以以较低的利率筹集所需资金,另一方面可以以一定的溢价比率卖出其子公司的普通股。
与可转债相比,可交换债券融资方式还有风险分散的优点,这使得可交换债券在发行时更容易受到投资者青睐。由于债券发行人和转股标的的发行人不同,债券价值和股票价值并无直接关系。债券发行公司的业绩下降、财务状况恶化并不会同时导致债券价值或普通股价格的下跌,特别是当债券发行人和股票发行人分散于两个不同的行业时,投资者的风险就更为分散。由于市场不完善,信息不对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风险分散的特征可使可交换债券的价值大大高于可转债价值。
与发行普通公司债券相比,由于可交换债券含有股票期权,预计的还本压力较普通债券减少,且在债券到期时一般不影响公司的现金流状况,因此可以降低发行公司的财务风险。在成熟的资本市场,可交换债券比可转债更容易被分拆发售,即将嵌入的认股权证与债券拆开并且作为单独的交易工具出售。
缺点
可交换债券的发行,可能会导致转股标的股票发行人的股东性质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比如原母公司持有的上市子公司股票,如果母公司减持欲望强烈时,母公司有可能会发行较大量的可交换债券,从而在转股完成后子公司的股东变得分散,甚至会影响到子公司的经营。可交换债券由于较可转债更为复杂,因此发行方案的设计也更为复杂,要求投资人具有更为专业的投资及分析技能。
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Ⅱ 副董事长父母减持公司股票,请问是否有黑

2017年5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称“新减持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同日分别发布了相关实施细则(和新减持规定合称“减持新规”),即日起实施。减持新规一经发布,在市场上引起了极大反响。

证监会曾于2016年1月发布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以下称“原减持规定”,自新减持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原减持规定发布后,大大提高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透明度,对稳定二级市场股价、保护中小投资者和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原减持规定对股东集中减持的规范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如原减持规定中仅对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额进行了限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减持渠道,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利用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再由受让方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以规避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数量限制。又如原减持规定中对于虽然不是大股东但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大幅减持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除此之外,市场上还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董监高”)通过辞职方式,人为规避减持规则等“恶意减持”行为。各类违规减持、无序减持的现象,对二级市场投资者的信心造成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减持新规在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减持数量比例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则不变的基础上,专门重点针对突出问题,对现行减持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具体而言,减持新规的几大看点如下:

一、扩大受限制主体范围
原减持规定限制的主体范围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并称“大股东”)及董监高。新减持规定在原减持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类特定股东,即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东以及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并称“特定股东”)。深交所和上交所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特定股份在限售期内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司法执行等),受让方的后续减持也需遵守减持规范。

二、细化减持限制
首先
新减持规定明确了受减持限制的股票来源,一方面,新减持规定增加了对特定股东持有的特定股份的减持限制;另一方面,新减持规定明确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减持限制,原减持规定中规定的是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减持限制,原减持规定发布后上交所和深交所发布的相关配套文件中规定,二级市场买入是指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买入公司股份,由此可见,原减持规定并不限制大股东减持其通过大宗交易买入的股票,这为过桥式减持留下了可利用的缺口。

其次
在交易方式方面,原减持规定仅规定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的总数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未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减持数量作出限制。新减持规定在原有基础上,一方面增加特定股东作为限制对象,另一方面增加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限制,即在任意连续90日内,大股东或特定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和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总数总计不超过3%。此外,新减持规定还明确了在计算上述1%和2%的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需合并计算,防止大股东通过其他人变相减持,进一步堵住变相减持风险。

为引导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规范、理性、有序减持,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除要满足上述1%的限制外,深交所和上交所的实施细则还要求其满足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的限制要求。

除对转让方进行限制外,减持新规还对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大股东或特定股东减持的股份的受让方作出了限制,要求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通过对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的后续流动性进行一定的限制,从而实现对“过桥减持”行为的防范。

再次
减持新规中进一步对董监高减持进行了限制,规定即便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辞职,仍需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适用公司法规定的减持比例要求,即:(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对实践中存在的董监高通过辞职的方式规避减持限制的情形进行防范。

对于一些特殊的减持情况,如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也应当遵守减持新规的规定。

三、强化关于减持的信息披露
减持新规将董监高也纳入信息披露及备案范围。大股东、董监高以及大股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交易双方均需按照事前披露减持计划、事中披露减持进展、事后披露减持完成情况的方式进行披露。在事前披露减持计划时,还需将减持计划向交易所报告备案。较原减持规定,减持新规增加了披露减持时间区间的要求,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以提高减持计划的透明度和及时性。

四、扩大证券交易所监管权力
减持新规扩大了证券交易所的权力,根据减持新规,证券交易所为防止市场发生重大波动,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防范市场风险,有序引导减持,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依照法律和交易规则,对构成异常交易的行为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减持新规发布后,引起了各大创业投资机构的极大关注。对于减持新规是否会增加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成本的问题,证监会在答记者问中强调,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证监会对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问题作出了专门的制度安排。2017年6月2日,证监会私募部发布了《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标准》,明确在发行审核过程中,对于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股份限售期安排,将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发行人有实际控制人的,非实际控制人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锁定一年。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不再要求其承诺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而是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锁定一年。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研究完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年限与上市后锁定期的反向挂钩机制,引导并促进具有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的创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加大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
副董事长的父母的股票交易,并不直接被限定在相关限制之内。类似的套路里面其实无外乎三个目的:1.合理化避税;2.规避减持额限;3.躲避和赚取溢价。不算黑幕、阴谋,这都是阳谋。

Ⅲ 跨境收益互换大宗商品可以交易的品种有哪些

跨境收益互换是中信证券提供给客户的柜台交易合约,客户与中信证券签署互换协议后,可按照协议约定就特定境外股票的收益表现与固定利率进行收益交换,客户与中信证券互为交易对手方。股权衍生品业务线2012年底开始开展A股收益互换业务;在2013年7月份通过了证券业协会的专业评价,收益互换业务可以挂钩境外股票、指数、基金,在国内率先开展此业务,并没有大宗商品。

Ⅳ 求2010年12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基础知识和证券交易重点!!!!!!!! 急急急! 务必要重点,本人非常想过!

基础(数字类)
1602年第一个证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
1608柴思胡同的“乔纳林咖啡馆”众多经纪人在此交易成名
1790 年美国费城证券交易所成立(第一个)
1773年英国第一家交易所咖啡馆成立(1802年政府正式批准)(最初交易政府债券-后来公司债券 矿山 运河股票――铁路股票盛行)
1792年5月17日24名经纪人“梧桐树协议”订了交易佣金的最低标准
中国最早证券交易机构是外商开办的“上海股份公所”“上海众业所”
1918年夏北平证券交易所成立(中国人自己创办第一家)
1872年设立的轮船招商局是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企业
1920年7月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成立(当时规模最大的)
1987年9月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成立(中国第一家专业证券公司中)
1992.10 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成立(标志全国性监管和市场发展)
1998.04国务院证券委 撤消(建立了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体制)
1997.1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基金发展)
2001.12.11 中国加入WTO 外资合营外资比例不超过33% 加入后3 年内不超过49%
2002.11 接纳日本野村证券上海代表处首席特别会员,批准日本内藤证券直接申请B股席位 2003.05.27 瑞士银行成为首家获批的QFII
记名股东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份2年内缴足,募集方式发起人认购股份不低于35%,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表决权半数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减资,合并分立须 2/3通过
募集公司上市条件:向社会公开发的股份数要达到 25%以上 股本总额超4亿的比例为10%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公司3年无违法行为,同时最近3年现金流量净额超过5000万,或者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超 3亿,为近3年净利润的10倍,股权分置改革后原非流通股12 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超5%出售在12 个月内不超5%,在24 个月内不超 10%
1994年开始发行凭证式(银行网点发行,提前兑付需付千分之2手续费)和记账式国债(证券帐户发行,特点:发行时间短效率高,交易手续简便成本低安全) ,可记名可挂失
50年代发行过两种国债:1950 年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54~1958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发行5次)
1981恢复发行国债2000年无记名国债退出市场
1982年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同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东京证券市场发行外国金融债券
1993中国投资银行被批准境内发行外币金融债券
国债发行方式:1991之前行政摊派 1991开始引入承购包销 1996年引入招标发行方式 2001.07.02 开始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净价交易
混合资本债券:是商业银行为补充资本发行的,清偿位于股权资本之前列在一般债务和次级债之后 期限在15 年以上,10年内不可赎回
保险公司中次级债偿还须确保偿付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才能偿付
2007.08 证监会颁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标志我国公司债券(1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发行正式启动,金额不少于5000万
1987.10 财政部在德国法兰克福发了了3亿马克公募债券(经济体制改革后政府首次在国外发行债券)
基金起源于英国18世纪末19 世纪初产业革命推动下出现的
1997.11 国务院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4.06.01 我国《基金法》实施(法律形式确认了基金在资本市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封闭基金存续期5年以上,一般10~15年,10%以上基金持有人有权招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公司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必须是实缴资本 。主要股东3年内无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
我国基金管理费一般为1.5%,货币基金0.33%,债券基金不低于1%,封基托管费按0.25%,开放基金低于0.25%
封基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年度已经实现收益的 90%,股票基金应有60%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应有80%投资于债券,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一家管理公司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外汇期货1972在国际货币市场(属于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率先推出
可转换公司债最短1年最长6年。发行起6个月后可转换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4亿股以上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发行面值超5000 万元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上海证券交易所1990.11.26 成立,1990.12.19 正式营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1989.11.15 筹建,1991.04.11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1991.07.03 营业
2004.05 国务院批准 中小企业板设立
中证指数公司的指数:中证流通指数,中证规模指数中证100指数(基期2005.12.30 基点1000点),沪深300 指数,沪深300行业指数,沪深300风格指数,中证规模指数中证200/500/700/800指数(基期2004.12.31 基点1000), 中证100(排名前100)=沪深300-中证200,中证700=中证500+中证200 , 中证 800=中证500+沪深300
上证交易所股价指数:上证综合指数 (基期1990.12.19 基点100点)
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时,提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超注册资本 50%时可不提取。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成比例不得少于转赠前注册资本的 25%
2007年12月底我国共有证券公司106家
证券公司设立主要股东要求最近3年无重大违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
证券监督机构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答复。不批准要说明理由
单独或合并持有5%股权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议案,可以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风险控制指标:经纪业务净资本不低于2000 万.承销,自营,资产管理之一净资本不低于5000万,经纪业务+一项=净资本1亿,经纪业务+2项及以上的=净资本2亿,净资本:风险准备之和>100% 净资本:净资产>40%,净资本:负债>8% ,净资产:负债>20%,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经纪业务净资本/营业部家数>500 万,自营股票规模<净资本的100%,自营证券规模(按成本价计)<净资本200 %,自营持有一种非债券证券成本<5%该证券市值 ,承销要按10%计算风险准备,承销公司债券的按5%计算,承销政府债券按2%计算 ,定项资产管理按管理本金的2%计算风险准备,集合资产按1%,专项资产按0.5%,证券公司按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的10%计算风险准备, 单一客户融资融券不超过净资本的5%,客户担保股票不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按融资融券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
〈证券法〉1998.12.29 通过 1999.07.01 实施 〈公司法〉1993.12.29 通过1994.07.01 实施}2005.10.27 修订 2006.01.01 生效. 证券公司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0% 〈企业破产法〉于2007.06.01 实施 新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按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工公司5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 3万元
非公开发行实际控制人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价格不低于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90%
融资融券试点:经纪业务已满3年的创新类证券公司 近二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近 6 个月净资本在12亿以上
2005.06.30 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沪深交易所在风险基金达到规定上限后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证券公司按营业收入的0.5~5%交纳基金.
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于1991.08.282002.12.16 证监会公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3.02.01 实施,申请执业证书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起30日内向证监会备案,不符的要书面说明现由
基础〔总结〕
有价证券是虚拟资本的一种形式.有价证券狭义指资本证券,广义包括商品证券(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单),货币证券(商业证券和银行证券)
有价证券按发行主体分:1政府证券2政府机构证券(我国不允许)3公司证券(包括金融证券) 按是否在交易所挂牌分:1 上市证券 2 非上市证券(凭证式国债,普通开放式基金) 按募集方式:1公募证券2私募证券(信托计划,理财计划,定向增发)
按代表的权利性质分:股票 债券 其他证券(基金,衍生品《金融期货,可转换证券,权证》)
有价证券的特征:A收益性B流动性C风险性D 期限性
证券市场的特征:A价值直接交换的场所 B财产权利直接交换的场所C 风险直接交换的场所
证券市场的品种结构:股票 债券 基金 衍生品市场
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筹资-投资 定价 资本配置功能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投资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证券信用评级机构)
证券市场的产生:A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B股份制的发展 C信用制度的发展
国际证券市场发展趋势:A市场一体化 B投资者法人化 C金融创新 D 金融机构混业化 E交易所重组公司化 F 证券市场网络化G 金融风险复杂化 H金融监管合作化
中国第一个标准化期货合约---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特级铝期货标准合同(实现了远期合同向期货的过渡)
WTO后证券业在5年过渡期的对外开放包括:1直接B股交易. 2成为交易所特别会员. 3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 4加入三年内设立合营证券公司从事A股 B股H股和政府债,公司债的承销和交易. 5合资券商开展咨询服务,给予国民待遇,可设分权机构
股票的性质:A有价证券B要式证券C证权证券D 资本证券E综合权利证券
股票的特征:1收益性2风险性3流动性 4永久性 5参与性
股票的类型:A普通股票和优先股股票(权利不同分)B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是否记名分)C有面额和无面额股票(是否标明金额分)股票的价格:理论价格 =预期股息/必要收益率 市场价格 股票的价值:1票面价值2账面价值(净值OR每股净资产)3清算价值4 内在价值(理论价值OR未来收益的现值)影响股票价格的因素:A公司的经营状况 (1资产净值2盈利水平3派息政策4股票分割 5增资减资 6销售收入 7原材料供价 8主要经营者理替 9公司重组 10意外灾害)B宏观经济因素(1经济增长2经济周期3货币政策《准备金率,再贴现。公开市场业》4财政政策 5市场利率 6通货膨胀 7汇率变化 8国际收支)C政治因素(1战争 2 政权更迭 3政府重大经济政策出台 4国际社会政治经济的变化) D 心理因素 E稳定市场的政策与制度安排(技术性停牌 临时停市) F 人为操纵因素
普通股股东的权利:
1重大决策参与权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3优先认股权 4查阅公司资料 5交易股票
清偿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法定补偿――所欠税款――公司债务――普通股东
我国股票按投资主体分:国家股 法人股 社会公众股 外资股
债券的特征:偿还性 流动性 安全性 收益性
债券分类:发行主体分(A政府债券B金融债券C公司债券)按付息方式分(A零息债券B附息债券C息票累积债券D浮动利率债券)按形态分类(A实物债券B凭证式债券C记账式债券)
广义政府债券属于公共部门债务 狭义属政府部门债务
政府债券特征:安全性高 流通性强 收益稳定 免税待遇
国债按资金用途分:赤字国债 建设国债 战争国债 特种国债
储蓄债券是以个人为发行对像的非流通国债,一般以吸收个人小额储蓄为主
记账式国债利率由记账国债承销团投标确定 储蓄国债利率由财政部参考存款利率和供求关系确定
公司债券类型:信用公司债(无担保) 不动产抵押公司债 保证公司债 收益公司债 可转换公司债 附认股权证公司债
国际债券特征:资金来源广发行规模大 存在汇率风险 有国家主权保障 以自由兑换货币作计量货币龙债券是指除日本以外亚洲地区发行的一种以非亚洲国家货币标价的债券
投资基金的特点:集合投资 分散风险 专业理财
基金的作用:为中小投资者拓宽了渠道 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托管费经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基金投资风险:市场风险 管理能力风险 技术风险 巨额赎回风险
金融衍生工具基本特征:跨期性 杠杆性 联动性 不确定高风险性(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结算风险 运作风险 法律风险)
金融衍生工具按产品形态和交易场所分:内置型衍生工具 交易所交易衍生工具 OTC交易的衍生工具
金融衍生工具按自身交易方法及特点分类:金融远期合约 金融期货 金融期权 金融互换 结构化金融衍生工具 按基础工具分类:股权类(股票期货 股票期权 股票指数期货 股票指数期权及混合交易合约) 利率类(远期利率协议 利率期货 利率期权 利率互换及混合交易合约) 货币类(外汇合约 货币期货 货币期权 货币互换及合约的混合交易合约)信用类(信用互换 信用联结票据) 其它类
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风险管理型创新 增强流动型创新 信用创造型创新 股权创造型创新
期权的权利期间与时间价值存在同方向但非线性影响 基础资产产生收益将使看涨期权价格下跌,看跌期权价格上长升
权证的要素包括:类别 标的 行权价格 存续时间(6个月以上 24个月以下) 行权日期 行权结算方式 行权比例
可转债换发行时证券的性质分: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优先股
存托凭证(DR)也称预托凭证 对发行人的优点:A市场容量大,筹资能力强 B避开直接发行股票债券的法律要求,上市手续简单成本低 ADR对投资者的优点:以美元交易,国内清算 ADR 须经美国证监会注册有助于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股利发放以美元支付 规避投资政策限制
资产证券化分类:按基础资产分类(不动产证券化,应收账款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未来收益证券化,债券组合证券)按地域分类(境内资产证券化,离岸资产证券化)证券化产品的属性分类(股权型 ,债权型,混合型)
资产证券化当事人包括: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大型工商企业及金融机构) 特定目的机构(为发起人的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化的产品机构) 资金和资产存管机构 信用增级机构 信用评级机构 承销人 投资者
证券发行市场无固定场所是一个无形市场 证券发行制度(注册制 核准制)
我国股票实行核准制由审核委员会审核 证监会核准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应 勤勉尽责 诚实守信
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询价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初步询价确定价格区间及市盈率区间,保荐机构在发行价格区间向询价对像累计投票询价
荷兰式招标(最低中标价 最高收益率)短期贴现债券采用单一价格方式
美式招标按各自的价格成交《长期附息债券采用多种收益率的方式》
会员大会是交易所最高权力机构 ,理事会是交易所决策机构 交易所总经理由国务院证监会任免
《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实施方案》包括四项基本原则(审慎推进 统分结合 从严监管 统筹兼顾)
中小板的“两个不变” (尊守的法律法规不变 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不变) “四个独立” (运行独立 监察独立 代码独立 指数独立)
基期加权股价指数又叫拉斯贝尔加权指数(采用基期发行量和成交易作为权数)
计算期加权股价指数又叫派许加权指数(采用计算期发行量和成交量为权数)
几何加权股价指数又叫费雪理想式 (是对上面二种指数作几何平均,实际很少用)
股票收益:股息收入 资本利得 公积金转增收益
股息种类:现金股息 股票股息 财产股息 负债股息 建业股息(无盈利无股息的一个例外)
债券收益:债息收入 资本利得 再投资收益
公积金来源:A溢价发行的部份 B税后利润中提存的 C资产重估增值部分 D 外部赠与资产
系统风险:政策风险 经济周期波动 利率风险 购买力风险(通胀) 非系统性风险:信用风险 经营风险 财务风险
证券资产管理是实现委托资产收益的最大化
证券经纪业务及其它二项业务的董事会应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
经纪业务内部控制主要内容:防范挪用客户资金资产 非法融入融出资金及结算风险
自营业务重点A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 超越授权,变相自营,账外自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 B建立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管理 C合理的预警机制
投资银行重点防荡法律风险 财务风险 道德风险 研究咨询业务应重点防范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无资格执业,违规执业及利益冲突 业务创新应重点防范违法违规,规模失控,决策失误
分支机构应重点防范 越权经营,预算失控及道德风险
净资本=净资产-金融产品投资风险调整-应收款的风险调整-其它流动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长期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证监会认定的其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设立条件:A自有资金不少于2亿元B必要的场所及设施C主要管理及从业人员要有从业资格D 其它条件
证券市场监管手段:法律手段 经济手段 必要的行政手段
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1保障投资者权益 2维护市场良好秩序 3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 4准确全面的信息利于参与者的决策
国际证监会公布了监管的三个目标:保护投资者 保证市场公平效率和透明 降低系统风险
信息披露:全面性 真实性 时效性
操纵市场行为:A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持股优势连续卖买 B与他人串通事先约定时间,价格,方式影响价格和数量 C在自已的账户间对倒
内幕信息包括:1分配股利或增资计划 2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3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4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报废一次超过资产的 30% 5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承提重大损失赔偿责任 6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
证券业协会三大职能:自律 服务 传导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内容:正直诚信 勤勉尽责 廉洁保密 自律守

Ⅳ 中国是否应该停止或减少购买美国国债

一、不应该减少购买美国国债。

二、中国高额持有美债成因
1、自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出口的商品都是统一以美元来计价的,这样导致了中国外汇储备中有大量的美元,中国购买美国国债,是一种投资动机,毕竟国债是风险比较小,,而且以国家的信誉做保证的,美国是超级大国,经济发达,购买其国债风险小,回报率也稳定。

2、美国是经济增长比较稳定的国家,美元是世界通行的货币,中国购买其国债,股票等,是为了使中国外汇增值,也为了使外汇避免缩水。

3、出于国家战略利益考虑,中国有大量的美元和美元资产,美国不会轻视中国的"默默无闻",中国这样和美国扯上"关系",捆绑在一起,在经济往来中,美国就不会那么傲慢。这也是改革开放的两个目的之一:把自己富起来;不要被人小看,实际上就是追求一种平等或者平等对话权利。

4、美元和美元资产,绝不能全部抛售出去的,这样会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伤了别人,更伤自己。原因如下:
(1)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最需要不是树敌,而是更需要的世界的稳定,尤其是周边国家的稳定,中国视美国是外交攻势中的头号对象,目的也就是稳住美国,不要再来一次冷战,更不希望它干涉台湾问题,更希望的是双赢,因为站在国家的立场上,任何国家都不想做亏本生意,尤其是美国。
(2)中国如果大量抛售美元以及美元资产,根据价值规律,供求关系一定失衡,供过于求,我国拥有的美元也会贬值,辛辛苦苦赚来的人民的血汗钱,也会流失。
(3)中国外汇的初衷是偿还中国借贷国际金融机构(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的短期及长期外债的,尤其是短期外债。为的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防范金融风险。

5、中国的外汇充足之后,由于面临人民币升值压力,不再与美元挂钩,也就是外贸不一定以美元支付,因为一国货币的升值会导致另一国货币的贬值,所以中国人民银行改用一篮子的货币支付,也就是允许外汇中不只有美元,还有英镑、欧元、日元,甚至是韩元,这样做也是为人民币升值做准备和规避外汇储备中美元和美元资产贬值。

6、中国会出售美元以及美元资产的,但外汇中美元以及美元资产规模庞大,目标太大,容易引起美国的注意,为了缓和矛盾,中国会分规模,分步骤的出售美元以及美元资产,或者成立专门机构在国际市场上专门对美元和美元资产进行保值,增值交易。这样做也是为了防范美元缩水。

Ⅵ 本人有2011年6月11日上午证券考试中证券投资基金的回忆部分试题,求证券交易的试题交换

呵呵 好像是没有交错考的吧,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所有的试题来自一个试题库,每次考试都是随机抽的。

Ⅶ 一投资者计划以9折通过大宗交易承接股票标的中国平安(601318.SH),由证券

8%是年利率,一年52周,所以利息计算是2000万×8%/52=3.0769万

Ⅷ 庞大集团为什么遭处罚

证监会对于庞大集团(601259.SH)涉嫌信批违法的调查终于落地。5月16日晚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庞大集团涉嫌信批违法一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证监会依法决定对庞大集团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庞庆华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对相关当事人武成、刘中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罚款30万元、15万元。

庞大集团自2011年上市以来一直风波不断,主业持续低迷。

长江商报记者注意到,庞大集团上市7年来,仅2013年扣非净利为正。为提振业绩,缓解资金压力,庞大集团除了不断融资之外,一年内两次出售旗下4S店资产“粉饰”业绩。

与此同时,庞大集团实控人继去年5月减持1.07亿股公司股份后,目前已质押99.98%所持股份,而公司高管也在进行轮番减持。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等

据了解,相关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主要包括庞庆华、庞大集团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庞大集团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庞大集团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等三个方面。

具体来看,截至2014年底,庞庆华为庞大集团第一大股东,包头信达民企业策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民公司”)为庞大集团第二大股东,二者是一致行动人。

根据相关规定,庞大集团对其被调查的情况应当予以披露,但庞大集团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年内两次卖店“粉饰”业绩

公开资料显示,庞大集团主营汽车销售服务,2011年上市。然而上市第二年,庞大集团巨亏8.25亿,令人咋舌。

此后,庞大集团尽管业绩有所回升,但扣非后净利仍不容乐观。2013年至2017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639.85亿、603.15亿、563.75亿、660.09亿、704.85亿,同比增长10.71%、-5.74%、-6.53%、17.09%、6.78%;净利润2.11亿、1.42亿、2.36亿、3.82亿、2.12亿,同比增长125.55%、-32.86%、66.6%、61.9%、-44.45%;扣非后净利润-4414.48%、-2.73亿、-3063.61万、1.95亿、-2.09亿。庞大集团上市七年来,仅2016年扣非净利润为正。

今年一季度,庞大集团业绩继续下滑,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141.23亿、同比下滑10.71%,净利润4579.73万,同比下滑60.82%。

现金流方面,2013年至2017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11.92亿、56.41亿、-16.13亿、11.31亿、-24.89亿。这也意味着近几年来庞大集团一直深陷主业亏损的泥潭。

值得一提的是,庞大集团上市后不断扩大资产规模,而公司资产负债率高居不下。2011年至2017年,其资产负债率分别为81.33%、85.89%、86.01%、81.90%、80.28%、81.52%、78.93%。

为缓解资金压力,庞大集团除了多次进行融资外,还通过卖店回笼资金。

5月14日,庞大集团抛出资产出售公告,公司拟向广汇汽车转让下属五家子公司赤峰奔驰、德州奔驰、唐山奔驰、邯郸奔驰及济南奔驰的100%股权。本次交易转让价款拟定为12.53亿元,全部以现金方式支付。本次交易预计给本公司带来的收益为6.16亿元。

财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末,上述五家4S店总资产达12.42亿元,净资产达5.89亿元,分别占庞大集团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2.1%和4.4%,营业总收入为24.3亿元,约占报告期内庞大集团营业总收入的3.4%。

长江商报记者注意到,这已是庞大集团一年内第二次卖店“粉饰”业绩。早在2017年6月,庞大集团就通过出售旗下石家庄市誉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100%的股权,预计收益3576.84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继2017年5月17日份庞庆华控制的长城资管“清仓”减持1.07亿股公司股份后,截至目前庞庆华已质押所持99.98%公司股份。此外庞大集团三名高管在今年1月份减持157.5万股后,又有四名高管抛出不超过285万股的减持计划。

Ⅸ 何谓“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可转换证券的一种。从广义上来说,可转换证券是一种证券,其持有人有权将其转换成另一种不同性质的证券,如期权、认股权证等都可以称为是可转换证券,但从狭义上来看,可转换证券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公司债券,它赋予持有人在发债后一定时间内,可依据本身的自由意志,选择是否依约定的条件将持有的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或者另外一家公司股票的权利。换言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至债券到期,要求公司还本付息;也可选择在约定的时间内转换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可转换优先股虽然与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样可以转换成普通股股票,但是它毕竟是股票,固定所得不是债息,而是股票红利;它的价格随着公司权益价值的增加而增加,并随着红利派现而下跌;而且破产时对企业财产的索赔权落后于债权人。由此看来它与可转换公司债券还是有本质的不同,本书主要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思路和方法,并主要针对可以转换成发行公司自身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探讨。另外除非有特殊说明,本书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有时简称“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性质
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可以看出,普通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债权性和期权性双重属性。
1、债权性质
可转换公司债券首先是一种公司债券,是固定收益证券,具有确定的债券期限和定期息率,并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提供了稳定利息收入和还本保证,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较充分的债权性质,这就意味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虽可以享有还本付息的保障,但与股票投资者不同,他不是企业的拥有者,不能获取股票红利,不能参与企业决策。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企业“或有负债”,在转换成股票之前,可转换公司债券仍然属于企业的负债资产,只有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以后,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才等同于投资股票。一般而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总是低于同等条件和同等资信的公司债券,这是因为可转换公司债券赋予投资人转换股票的权利,作为补偿,投资人所得利息就低。
2、股票期权性质
可转换公司债券为投资者提供了转换成股票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选择权的含义,也就是投资者既可以行使转换权,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也可以放弃这种转换权,持有债券到期。也就是说,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了股票买入期权的特征,投资者通过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获得股票上涨的收益。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券是股票期权的衍生,往往将其看作为期权类的二级金融衍生产品。
实际上,由于可转换债权一般还具有赎回和回售等特征,其属性较为复杂,但以上两个性质是可转换债权最基本的属性。
可交换债券是上市公司股东(通常是大非)将其持有的股票抵押给证券托管机构,然后以此为标的发行债券。这一做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缓解大股东的融资困境,从理论上说,如果股市低迷,市价低于转股价,债券持有人就不会转股,这样就可减少二级市场的流通筹码;而若股市高涨,债券就可转换成股票,从而对转换股票的速度和规模加以控制。

Ⅹ 庞大集团因披露信息违规被证监会处罚了吗

2018年5月16日,庞大集团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显示,经查,公司实控人庞庆华、公司涉嫌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等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庞大集团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庞庆华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对相关当事人武成、刘中英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庞庆华为庞大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同时为为冀东物贸、中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冀贸易”)的实际控制人冀东物贸、中冀贸易为庞大集团的关联方。2015年3月2日至5月27日期间,庞大集团及其子公司与冀东物贸、中冀贸易发生多笔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0.2.4 条的规定,庞大集团对其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子以披露,但庞大集团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指出,2016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向庞大集团出具《调查取证通知书》。《调查取证通知书》明确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侦办的庞大集团涉嫌内幕交易案需调取你处下列有关证据”。庞大集团在《调査取证通知书》上盖章确认已收到,庞大集团董事会秘书刘中英作为“证据持有人”签名。同日,公安机关对庞庆华进行讯问并制作讯问笔录,向庞庆华出具《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武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亦知悉上述事项。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一)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庞大集团对其被调查的情况应当予以披露,但庞大集团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庞大集团公告、资产管理协议、收益互换协议、庞庆华出具的承诺函、授权文件、情况说明、资金划转凭证、银行对账单据、公安机关文书相关人员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庞庆华、庞大集团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和遗漏披露相关融资安排的事实,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庞大集团的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庞庆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武成。

庞大集团未披露涉案关联交易、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庞大集团的该两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庞庆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武成、刘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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