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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产品近期问题通报

发布时间:2021-08-04 18:01:08

『壹』 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将寿险保单(包括含预定利率因素的长期健康险保单)的预定利率调整为不超过年复利2.5%。
——摘自保监会《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
明白了?保险收益是肯定没有现在银行利率下的保险收益高的,即使加上分红也很难。
(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的高、中、低三档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6%、4.5%和3%。—摘自保监会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另外我在说一句6%、4.5%和3%是要包含保单预定2.5%的复利的。一般来说目前中档左右的公司居多。(分红是按照现金价值算的)
看收益您别看个人寿险,请去做基金、股票或者去炒黄金。
寿险的意义在于保障。给家庭的风险保障。请寿险考虑保障型险种。保险的意义在于你对你的爱人做到我在的时候我的爱照顾着你,哪天我不在了我的爱能继续照顾着你的承诺。保险的意义在于不论风雨飘扬让孩子能有足够的钱收到良好的教育(保险有银行不具备的附加豁免条款功能)。保险的意义在于不用为自己活得长而发愁,不会再有人活着钱没了的担忧(专业养老金会是领取终身的。)您真的理解保险是什么么?您的业务员真的和您讲清楚了保险是什么么?如果有人告诉你买保险是买收益,让他回家吧。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贰』 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9月6日,备受市场关注的人身险新规正式出台,保监会官网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表示:坚持“保险姓保”,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对包括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和投资连结型保险在内的新型保险产品强化监管。
而如何强化监管?会否一刀切?如之前传言所说引“6000亿元”万能险退市?《通知》明确政策将平稳实施,给市场以明确预期,引导部分保险公司逐步调整业务结构,避免“急刹车”,形成现金流风险。但不符合要求的保险产品,2017年4月1日前应当全部停售:
五、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有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相关认定标准做好产品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工作。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应按照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定义要求进行评估和报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等附加险产品,应单独评估该产品的预期存续时间,并判断其是否属于中短存续期产品。
六、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精算师应切实加强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等工作,应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本条所要求的限额以内。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
(二)对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给予公司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保险公司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当控制在基准额以内。
基准额=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1-0.2t)×(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2015年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t=年度-2015,年度范围为2016年至2020年。
(三)保险公司所销售的预期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2016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90%以内,2017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70%以内,2018年及以后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
(四)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50%;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40%;自2021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30%。
(五)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违反限额要求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按规定要求,对相关公司采取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险产品,应当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中国保监会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对文件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坚持“保险姓保”,提升人身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功能,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保障需求;促使人身保险公司不断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进一步发展风险保障类和长期储蓄类业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1、再次提高人身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
我们在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将保险金额与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最低比例要求由105%提高至120%,该风险保障水平已是世界较高水平。此次,我们进一步将人身保险产品主要年龄段的死亡保险金额比例要求由120%提升至160%,该风险保障要求超过美国、欧洲、亚洲等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管部门要求。
2、下调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
根据市场利率下行情况,将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下调0.5个百分点至3%,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中国保监会审批,防范利差损风险,同时增强保险公司未来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同时,为保持产品之间的平衡,鼓励发展风险保障类业务,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评估利率维持3.5%不变。
3、对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提出比例要求
继续保持对中短存续期业务规模的管控,同时对中短存续期业务规模在公司业务结构中的占比提出了明确的比例要求,要求自2019年开始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不得超过50%,2020年和2021年进一步降至40%和30%,给市场以明确预期,引导部分保险公司逐步调整业务结构,避免“急刹车”,形成现金流风险。
4、进一步完善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政策
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纳入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规范范围,要求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对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进行单独评估,防止保险公司通过投资连结保险、保单贷款、附加险等方式规避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政策。
5、完善产品设计有关监管要求
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坚持上述产品的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属性。要求保险公司合理确定各项产品费用收取,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产品不接受审批和备案。
6、强化总精算师责任
明确总精算师的履职要求和报告义务,进一步强化总精算师的责任,对于履职不到位的总精算师给予取消资格等严厉处罚,切实发挥总精算师在公司产品精算管理中的关键作用。
新规出台,明年开门红后,行业保费与投资规模或下降
新规规定不符合要求的保险产品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受规模限制与结算利率下降的影响,中短存续期产品规模明年将显著下降。
而监管层预期的影响是,万能险等人身保险产品定价利率和负债成本将逐步回落,产品激进定价和高结算利率行为将受到显著遏制,业务结构将逐步优化,保险公司盈利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下一步,保监会还将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强化对万能险等人身保险产品的监管力度,严守风险底线。“加快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发展,要求保险公司要姓‘保’,防止大股东把保险公司变成融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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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关于人身保险产品税收宣传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现将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备案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保险公司开办符合财税[2015]86号文件规定免税条件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营业税备案手续:
(一)保险公司应在保险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资料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若保险产品的备案资料内容未发生变化,保险公司不需要再行备案;
(三)保险公司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二、保险公司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
(一)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二)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
(三)保险产品费率表;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保险公司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对保险公司提供的备案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不改变保险公司真实申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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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中国保险市场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保险行业近来发展势头不错,从开年至今,人身险的保费规模较去年同期增长幅度达到35%。另外,有不少险企的业绩都超出了行业平均水平。
不过纵观保险行业,下游市场回归保障的理念让投保者趋于理性,为行业带来了规模增长的原生动力,而行业转型结构优化,也从供给端提升了行业的发展潜力。
据《中国保险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规划分析报告》的分析,虽然行业基本面虽然向好,但依旧有一些中小玩家在发展上遇到了阻碍。一些策略较为激进的中小险企,其万能险保费在此前曾出现了断崖式下跌,对于这些企业来说,需要调整自身策略,塑造自身的竞争优势。
此外,我国个人代理保险行业整体产能低,一方面,代理人与保险人利益不一致,容易产生销售误导、诈取保费等现象;另一方面,个人保险代理人受教育程度低,过于注重短期利益,影响了保险业整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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