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非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有没有相关的管理办法或者是处罚措施
关联交易目前有上市规则(H股、A股不同)中规定,此外财务会计准则中规定。非上市公司不必须遵守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因为其不需要披露。
『贰』 非上市公司存在关联交易吗
存在。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存在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与上不上市无关。
『叁』 企业年度关联交易往来报告表需要申报吗
1、没有关联的在起始页面是否由关联方交易点否 具体此表不用填,直接保存。
2、如果企业有关联业务企业,发生了往来,则必须填报该表,如果没有关联业务单位,则不需要填写。
『肆』 什么是关联申报,关联交易,有具体的例子吗
关联申报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的报表。
(一)A公司关联申报
1、企业基本情况
A企业93年成立,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18000万美元,经营期50年。主要从事冰淇淋的生产和销售,自2012年起,开始从事母公司B企业在华制造企业生产的家庭和个人护理类产品和食品类产品在中国北部的销售。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49.2亿元,制造业务和分销业务分别占A企业中国营业收入总额的33.14%和66.86%。2015年交易总额88.5亿元,关联交易总额25.4亿元,其中境内关联交易额22.4亿元,境外关联交易额3亿元。A企业在冰淇淋生产和销售业务上承担综合性生产厂商,在家庭和个人护理类产品和食品类产品的分销业务定位为销售商。
2、案例审核过程
在审核该企业关联资料时,我们发现该企业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劳务费和企业利润率方面存在疑点。一是关于企业产品品牌我们认为A企业的母公司除了提供品牌名称外,关于品牌的推广、营销、宣传等品牌贡献度主要由A企业负责,支付给母公司的商标使用费比例过高。二是企业支付给母公司的技术服务费、劳务费的计价依据、受益对象、服务方式等范围、标准和分配办法没有按照独立企业交易原则支付。三是A企业境外关联利润率0.91%,境内关联企业整体利润率2.23%,远远低于同行业平均利润率7.45%水平。
3、处理结果
我们和国际税收管理科共同约谈了纳税人,提出我们在审核中发现的疑点,讲明了税收政策。纳税人对我们提出的疑点给予了数字、文字方面的解释和说明,但整体上表示接受,同意进行纳税调整。本案例尚未结案,我们还将持续关注,预计补税和加收银行利息6000万元以上。
4、案例启示
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服务费都是经常发生在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通过对外支付商标使用费、服务费、劳务费等方式达到避税的目的,也是关联交易侵蚀国家利益的主要方式。企业在可比公司筛选、功能和风险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这些司空见惯的事项往往使用障眼法,模糊我们的双眼,表面上是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货款、提供服务,实际上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造成税款的流失。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要切实提高关联交易的重视程度,降低涉税风险。
『伍』 企业没有关联业务可以不申报关联报表吗
网上申报系统中有此表,一定要申报;如果既没有此表,也没有关联方,需咨询专管员,各地规定不同。
即使没有关联方,在北京也是要先报送,审核后再申报(查账征收)。申报最好不要过中旬。
(5)非上市公司需要申报关联交易吗扩展阅读:
适用对象: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据此,关联申报作为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的重要内容,适用于发生关联交易的内外资企业。对于居民企业而言,主要是指查账征收的企业。
对于非居民企业而言,主要是指有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的企业。只要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或关联交易,就必须依法及时地申报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否则税务机关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陆』 关联交易申报表如何申报
目前关联申请表的申请流程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报告表。
二、本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表一)”、“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购销表(表三)”、“劳务表(表四)”、“无形资产表(表五)”、“固定资产表(表六)”、“融通资金表(表七)”、“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共九张报告表。
三、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填报。
四、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本报告表。五、“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六、“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关联交易类型主要为四大类,包括有形资产购销、转让和适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适用;融通资金和提供劳务。
新的关联申报要求针对的是单个独立纳税人,目前尚不允许合并进行关联申报以及同期资料的准备。这可能会对在中国经营的跨国企业带来不少额外负担。因此集团性企业应当积极地对转让定价风险进行管理,尽早确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下属企业并及时展开准备工作。
同时,企业还可利用这一契机,再次评估其转让定价安排的现状,以及对政策作出反应,以确保相关安排在未来持续性的基础上仍然合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