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险停售标语
以停售为标语的保险销售,现在是不允许的,所以不要大张旗鼓的做这个事情,保监会会查你的。合规啊
㈡ 保险停售是什么意思
根据国家政策,某些类型的保险产品受到国家限制,不准出售,例如今年出台新的保险政策:短期即3年内反还型的分红理财型产品明年很有可能停售。原因是这样子的,快速反还产品的的出台是各保险公司为了迎合大部分客户的喜好,毕竟竞争也是很激烈的,但是这种产品对保险公司的持续性发展和良性发展不利。国家保监会为了遏制这种状况出台政策,限制出售或者停售。
㈢ 人寿保险有些险品为什么要停售
从经济学角度看,人寿保险产品也是商品,而商品的生产、销售等中间环节需要成本,货币每天都在贬值,市场上的商品价格绝大多数都在上涨,一款产品以固定价格销售一两年以后,随着成本条件发生变化,停售是必然的,保险公司不能确保收益,也就无法为客户提供服务,当然还有其它方面的外部条件改变,促使新产品推出,旧产品停售,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跟上时代的进步!
㈣ 哪些 保险 产品 要 停 售
今天起,哪些保险产品要停售
“4月1日前抢到了‘利赢’,就是抢到了财富,抢不到相当于错过了2003年的楼市与2007年的牛市!”“生命表更换后,同样保额产品,每个月多了几百块保费,几十年算下来多交了好几万块钱呢,还是赶快投保划算啊!”这是近期常见的以“4月1日停售”或“生命表更换产品大幅涨价”等为口号的保险营销。
实际上,这是不少不少保险中介代理人等,根据去年9月保监会下发的76号文件中提到的“要求不符合监管的产品在2017年4月 1日前全部停售”这则消息,把产品“停售”说成是产品“升级”,同时在“生命表更换后产品更新”的促销抢购说辞下,将产品包装成性价比高的产品,引导客户打时间差进行抢购。
哪些产品真的要停售?
去年9月份,保监会下发的76号文件,对保险产品的设计提出了几个新的要求,然后从今年4月1号开始正式实行。
这份《通知》中除了提要求,也明确说明了几种不符合保监会要求的保险产品,也将在今年4月1号前停售。
1.保障水平不达标的,要停售
要提高保险金额与保费的比例下限,相当于提高保障程度,提高杠杆比,这本质上来讲是有利于受益人的。因此未达到这个标准的保险产品必须在4月1日前停售,而不是所有类型的产品都停售。
2.万能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高于年复利3%,不满足条件的要停售
投资者在银行买的银保产品,很多都是这种万能险包装的。这类产品给出的收益率都不低,动不动就6%+,甚至还承诺保底利率3.5%。收益高,背后的风险也高,所以保监会为了提高客户资金安全性,防范金融风险,76号文件限制了万能险的利率上限,所以4月1号前不符合要求的,停售。
3.提供保单贷款的保险,贷款比例过高的要停售
而对于已经购买了要停售的保险产品,投保人也可以放心,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条款。也就是说,投保人的权益,不会因为产品的停售而受到影响
生命表更新对价格影响有限
至于今年元旦起就使用的第三套生命表,保险人士表示,第三套生命表的确会导致产品价格发生变化,但上涨的只是一部分。
据悉,在第三套生命表中,男性和女性平均寿命分别为79.5岁和84.6岁,较此前的第二套生命表数据分别提高了2.8岁和3.7岁。因此,死亡率的改善使得预期余命增加,养老金给付也会随之增加。
所以,在同等给付条件下,养老保险产品的定价应该会相对上升。“投保人的平均寿命提升后,险企承担的保障期间也相应拉长。”保险人士测算发现,30岁的女性而言,同一份养老保险,在第三套生命表下,总保费支出会上涨9.6%。
另一方面,非养老产品的价格会趋于下降。同等年龄条件下死亡概率的降低,使得非养老金类产品保费有降低的可能性。其中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健康险及不 包含生存金给付责任的两全保险、长寿风险较低的年金保险等。但是,有市场人士指出,作为传统寿险业务的利润来源,“死差、费差和利差”中的利差对产品定价影响最大,而对于风险保障业务占比较低的险种,生命表的更新对价格带来的影响也有限。
4月1号起保险业会有什么变化?
1.保险公司万能险业务规模将会缩小,同时万能险产品的最低保障利率将会下调至3%,过高的万能险结算利率将不复存在。此外,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
2.可贷款比例下调。4月1号之后,利用寿险保单向保险公司贷款的,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
3.各险企也在谋划着后续新产品的开发与补充。尽管目前对新产品具体形态还不得知,但回归传统保障将是主流。
事实上,保监会早就进行了辟谣:保险公司不得借用自查整改时机,虚假宣传,采取产品“炒停”等营销策略违规开展保险业务,违背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根据自身需求理性选择购买,不要轻信网络传言,相关政策信息应以保监会官方渠道发布为准。
㈤ 某款保险产品停售话术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保险属于一种无形的商品,它的存在只是在你用到它时才能看到它的作用,从某种角度来说也算得上是一种特色产品。
至于保险险种的销售与停售,保险品种的推出是有专业的保险分析师推出的,每款的产品的推出都是适应当时社会发展的,但是社会一直在发展变化当中,所以保险也要一直推陈出新!以适应社会的发展!
㈥ 保险监管机构是否允许保险公司以“产品即将停售”等来作为促销的宣传语
当然不可以,而且是命令禁止!
如果看到可以打银保监会投诉电话:12378投诉。
㈦ 2019保险产品停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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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6〕76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着力提升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保险金额应满足以下要求:
到达年龄比例下限
18-40周岁160%
41-60周岁140%
61周岁以上120%
保险公司开发销售的个人定期寿险、个人两全保险、个人终身寿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二、保险公司应根据精算原理、产品实际销售和管理成本及公司自身经营实际,合理确定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风险保费、初始费用、退保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收取。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中国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如利润测试主要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三、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市场利率水平、投资市场变化等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产品定价,并根据外部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调整为年复利3%。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四、保险公司提供保单贷款服务的,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保费以及对保单贷款进行还款。
五、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有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相关认定标准做好产品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工作。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应按照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定义要求进行评估和报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等附加险产品,应单独评估该产品的预期存续时间,并判断其是否属于中短存续期产品。
(四)对于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与产品实际经营情况有明显偏差且未及时进行修正的,或者中短存续期产品数据瞒报、少报、漏报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公司总精算师的相关责任。
六、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精算师应切实加强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等工作,应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本条所要求的限额以内。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
(二)对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给予公司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保险公司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当控制在基准额以内。
基准额=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1-0.2t)×(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2015年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t=年度-2015,年度范围为2016年至2020年。
(三)保险公司所销售的预期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2016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90%以内,2017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70%以内,2018年及以后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
(四)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50%;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40%;自2021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30%。
(五)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违反限额要求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按规定要求,对相关公司采取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七、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作为公司产品精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精算原理要求,切实履行责任。保险公司应建立产品定价回溯机制,总精算师应定期对产品定价假设合理性进行评估,对产品定价发生率或退保率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的,要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进行说明,对于主观或故意原因导致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若保险公司出现利差损、偿付能力、现金流等方面重大风险,或产品精算方面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总精算师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未及时报告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险产品,应当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中国保监会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㈧ 启动口号,针对健康险停售
额,这是发生了什么事。如果需要健康险,你可以打人人保险客服电话,了解详细情况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