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网上的众筹和保险,哪个更好
众人拾柴火焰高,单凭人口基数的庞大,就能积聚一笔可观的资金,这笔资金可以用来赈灾、修路、捐学,当然也可以用来治病救人。大病众筹就是把这种思路搬到了网上,对象从亲戚朋友扩大到了他们的朋友,甚至是他们朋友的朋友,而且筹到的钱还不用还。正是由于大病众筹低门槛与快速传播的特性,即便它出现的时间并不长,在短短5年内就飞速发展了起来。
但是众筹不仅有机制漏缺,而且学姐再和大家谈谈,生了大病后,只靠众筹到底够不够?
众筹要时间,疾病不等人:一旦确诊重大疾病,无论是尿毒症、白血病、脑出血,还是各类癌症,越早治疗越好。如果靠众筹,无法预知什么时候能筹到足够的善款,但是患者却一直在等待治疗,很可能错过最佳治疗时机。
更不用说烧伤、车祸这些紧急意外,真的一刻也等不了,恨不得立马就有一笔钱用来做手术。
靠众筹,筹到的钱大多不够用:根据众筹平台公示的数据——在30天期满提款的项目中,仅有7%成功筹集到目标金额;真正完成的项目中,94%的目标金额等于或低于20万,与总体的平均目标金额相去甚远。
靠众筹,只能救命却不能救穷:大病的治疗一般分了好几个阶段:确诊、做手术、二次手术、康复。需要花费不少时间,而且这个时候病人很脆弱,工作能力大大下降,随之而来的可能是长期失业。众筹或许能救命,但是无法救穷。
客观来说,众筹、互助与保险都能起到不同程度上的作用,都能帮到人。众筹是一种事后补救,已患病人群无力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不得已选择向周围人求助,这是无奈之举。面对疾病,你要放下尊严,放下隐私,向一切认识的不认识的人伸出双手,透支你的一切社交关系。
何苦呢?只有保险,才能真正科学地规划未来的家庭财务风险,避免落入疾病或意外的经济困境。
❷ 金融科技对保险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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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业的影响应该来说还是非常大的,首先人们本来就薄弱的保险意识,现在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让原本潜在的想买保险的人打了退堂鼓,而且保险公司的万能险也都降到了5%以下了,所以现在对保险来说既是低谷也是非常不错的机会!
❸ 社会众筹与保险区别哪个好
对于急需救命钱的一个病人或者一个家庭来说,网络众筹远不及一份保险来的实在。原因有如下两点:
01能够拿到救命钱的确定性:
我们都知道,我们买的每一份保单,其保障范围、赔偿的金额和赔偿条件在签署保险合同的时候已经达成共识。若不幸发生意外后,只要 符合理赔条件,救命款就会立刻的转到受益人身上;
但是众筹就不一样了,从确诊疾病到发起众筹,直至完成资金的募集,是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的,并且众筹时间也有限制,所以是否能够顺利筹够钱完全是个未知数。
02保障的深度和力度:
众筹的款项是必须先用来治病救人的,所以病人在后期康复期间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之外,款项是绝不允许挪作他用的;
而保险的理赔款并无限制,比如说一份50万保额的重疾险理赔,只要符合理赔条件,50万理赔款会立马打入你的账户,至于怎么花保险公司并不管,你可以用于做手术、住院等治疗费用,也可以放弃治疗拿着钱去游玩享乐。
所以说,在众筹与保险之间该如何选择,想必你心里已经有个清晰的答案了。
重疾险
越早买越好,因为越年轻保费越便宜。而且越迟投保就越有可能面临一些问题,万一身体出现健康问题,就有可能导致陷入投保被拒、加保费、限制保障责任的困境。所以对于保险我为你做一下推荐。
医疗险
家里的每个成员都需要,医疗险的作用是应对大额医疗费用支出,属于报销型保险,是解决医疗费用的主要手段。如以30岁为例,500块就可以买到保额200万的医疗险。
意外险
如果经济支柱出现意外,可能会导致家庭收入永久下降或者给家庭经济带来沉重的打击。这款保险主要保障意外身故以及意外伤残,保费便宜。
定期寿险
强烈建议为家庭主要经济支柱配置,万一不幸身故,无论对父母还是妻儿都是沉重的打击,因此非常有必要配置高额的寿险来抵御早亡风险。通过定期寿险可以解决房贷、债务以及其它应该履行的家庭责任。
可以说,无论是什么样的家庭,都必须直面日常生活中的潜在风险。因为我们永远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会先到来。
❹ 相互保险与众筹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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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开始对包括P2P网贷平台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集中整顿。保监会就个别以互助保险名义进行线上众筹的行为答记者问时也强调:“这些互联网公司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或保险中介经营资质,互助计划也非保险产品。”笔者赞同保监会的观点,打着“互助计划”名义销售保险很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等非法行为。但普通大众对规范的“互助”可能并不清楚,笔者有幸服务于一家名叫九行互助的专业互助管理平台,笔者研究发现,九行互助接受管理的系列互助会具备比较完备的发起、运营、管理等规范制度条件,能够反映互助关系的一般特征。
规范的互助关系是“什么关系”
笔者认为,合法的互助关系应是由民间互助成员自愿发起或以成员间自愿发起为主,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管理与协助发起成立为辅的多边民事契约关系。少数创始发起人之间牵头发起并吸收后续加入成员,互助关系发起成立后,应有全体互助关系成员委托或选举代表对互助关系进行管理,也可以经全体互助关系成员或其授权代表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管理服务。
互助关系与保险关系区别明显,保险法律关系是保险单行法律中的双务合同关系,即投保人支付保费是以保险人未来履行保险理赔义务为对价;互助成员之间不存在互为义务、对价的关系,每个成员平等地付出较少的互助资金是为了在自身发生约定风险事件时,平等地从其他全部互助成员身上获得帮助的机会和权利,每个互助成员对其他成员都存在平等的给予帮助及得到帮助的义务、权利。这种义务、权利均等关系最终实现了一种每个个体成员自主又互助的风险共担与保障效果。互助关系内部是自愿、自助、互助民事契约关系,同时全体互助成员必须做出放弃其以获得任何孳息、超额收益、资金运用等为目的的互助金支付行为,方可获得互助成员资格并获取未来约定风险事件发生时其他全部成员给予的互助金限度内帮助。因此,互助关系首先是一种民间民事契约关系,其次还具有互联网社会共享经济关系特征,其成员均不为追求互助金收益为目的,单个成员以自己所支付互助金为限帮助他人分担约定可能发生的风险责任,而又有权从其他成员处获得其他成员所支付互助金限额内的风险帮助,最终实现义务、权利、自助、互助等共享机会上的平等。
现行法律框架下的“互助关系”合法性
(一)互助法律关系与保险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下称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主要是投保人、保险人,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客体,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之人身、财产因意外风险事故产生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对价关系是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承担保险利益赔偿、补偿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修订版)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不限于单一民事主体与单一民事主体之间,可以存在于多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同时民事法律关系的“对价”关系不应狭隘地理解为“金钱”价值对价,机会平等对价更应该是法治社会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应有之义。正是因为民事主体之间“平等”的价值内涵,才有主体之间发展出真正具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价值的民事法律关系最大可能性,所以互助关系平等主体间基于机会平等、共享互助与民法通则的法律价值内涵高度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保监会于2015年1月23日颁布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下称“相互保险办法”),该办法第五条规定“相互保险组织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相互保险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相互保险组织是指,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由全体会员持有并以互助合作方式为会员提供保险服务的组织,包括一般相互保险组织,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等组织形式。”
笔者认为《相互保险办法》中互助“基金”不是履行“保险人”对价保险义务的适格主体,基金不应作为责任赔偿主体,“基金”本身更不是保险人。“基金”属于会员自治、共治的资金平台,互助成员通过“订立契约”成为会员。“基金”所形成的“资金平台”应由全体互助成员管理或委托第三方管理。“基金”不应该作为互助会员的合同相对方法律地位存在。互助关系中分为互助成员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互助成员内部关系就是互助成员之间的多边民事契约关系;外部关系就是基于互助金形成的“资金池”对约定风险事件的保障支出形成的保障、管理关系,该职责应由互助会议代表或委托的第三方担任。
从监管角度讲,保监会属于法律、法规设定的保险行政许可的实施监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第十四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根据中国保监会2014年2月14日颁布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第五条规定“中国保监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派出机构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也不得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从前文《相互保险办法》中就“互助保险”所下的定义中,似乎混淆了行政许可设定与实施的区别。“相互保险办法”意在规范“保险”互助,但是否涵盖所有的互助,以及什么类型的互助属于“保险”类互助并没有明确。根据该办法,保监会对“互助”行为实施许可管理,前提是该“互助”构成保险或类保险互助并已经法律设定行政许可。笔者建议,国家应该就互助这种商业存在制定相关法律,明确构成互助保险的互助类别、监管方式等,对非保险类互助应予以规范引导,施行备案管理。(未完待续)
❺ 互助平台和保险业务,有什么区别和优势
互助保险是个人自愿,保险是国家现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❻ 影响保险业发展因素
当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受到多重力量的综合影响,前景光明但也不乏诸多变量。2016年我国保险市场规模先后赶超德国、法国、英国、日本,跃居世界第2位。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变大’、‘变强’的同时,也将‘保险业姓保’的理念根植下来。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保险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16年,全行业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3.1万亿元,同比增长27.5%。
几大因素支撑保险业的高速增长:首先,国家政策更加重视保险行业,从国务院新国十条的出台到不同部委和保监会在不同层面对保险行业的支持,把保险业发展战略作用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其次,保险机构本身取得了巨大发展。过去5年,保险机构主体数量、机构在金融市场的活跃度、保险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承保金额和承保范围扩大等,都体现了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
最后是保险业的社会认知度快速提升。消费者更加了解保险,并且进一步接受和转化为主动寻找保险保障。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❼ “9.11事件”对全国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影响巨大从承保风险的角度解释“9.11事件”保险业的影响
请独立完成作业,你应该懂我说的意思吧 ,同学,哈哈哈哈
❽ 互联网保险对传统保险销售带来哪些影响
互联网保险对传统保险销售带来的影响有:
对保险经营观念的颠覆
互联网对保险行业最大的颠覆,是从“客户思维”到“用户思维”的改变。传统“客户思维”模式下,保险公司运用4P营销理论,将公司产品推销给消费者,关键
因素是产品包装、价格优势、渠道实力和促销策略等。而在互联网时代,由于信息量大,信息流动快,能最大程度消除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被加速打破后,消费
者购买决策过程发生巨大变化,消费者拥有了更多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买卖双方权力将发生转移,促使行业加速进入用户主权时代。“用户思维”模式下,个性化的
产品、极致的消费体验、简约的形式、跨界的资源整合以及大数据的分析运用等能力,成为竞争的关键。
对行业销售入口的冲击
保险销售是对具有同样风险特征的个体聚合的过程。对个体的不同定义方式,派生出了营销、直销、代理等不同销售渠道。而互联网天生就是“连接”、“聚合”的
途径,可以很容易克服空间上的限制,将人群风险特征进行无限细分,充分利用小众人群的“长尾效应”,组合成个性化的“团单”进行承保。在此背景下,决定业
务量的将是互联网平台的流量。传统模式下,依靠网点数量和人力规模进行一对一营销的传统优势,由于成本较高,必将受到一定的削弱和冲击。
对保险市场边界的扩展
互联网保险将从三个方面扩展保险的边界:一是互联网带来新的经济、生活方式,其中蕴含的新风险派生出的新的保障需求,如网购退货险、盗刷险等;二是大数据
技术提升行业风险定价与管理能力,从而将以前难以有效管理的风险纳入承保范围,如高温险、雾霾险、赏月险等;三是借助互联网强大的客户聚集能力,发挥“长
尾效应”,将保险期间碎片化、保费碎片化,使得以往不具有高额投保能力的客户纳入被保人群,如一元“关爱险”等。
对行业服务要求的改变
“用户主权”形势下,消费者借助全新的信息环境,依据用户评价、亲友推荐、专家评论等信息,可以更为精确地预测目标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体验品质。此背景下,
能否开发更加个性化和按需定制的产品,能否建立超过消费者预期的极致体验,将成为制胜根本,必将促使保险行业更加注重服务品质,更为关注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对运营流程革新的挑战
随着互联网对保险全产业链的渗透,为保持竞争优势,保险公司将不断加大运营全流程改造力度:一是行业外包将加快发展,保险公司收缩日常活动范畴,集中内部
资源聚焦在风险管理、客户服务及资金运用的核心领域;二是核心业务流程网络化自助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在提升运营效率的同时迎合客户消费习惯的改变;三是运
营成本受到严格管控,节省下来的成本转变为产品费率的下降回馈给客户,导致固定资产成本、人力资源投入等大幅减少,万元标准保费的运营成本高低成为竞争的
一个重要能力。
❾ 经济对保险业的影响
一是保险业自身所创造的价值,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当年gdp数据、保险业收入数据;
二是保险业保费收入增长率和经济增长率的关系数据;gdp增长率、保费收入增长率;
三是赔付数据,说明表现的风险转移和经济补偿作用;
四是保险业融资功能相关数据;
五是出口信用保险数据,对进出口的影响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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