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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产品利息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01 18:23:50

『壹』 关于保险理财与银行利率的问题

1、保险更注重保障,分红险的分红是不确定的,所以跟银行的固定利率是无法比德,很多业务员在客户面前吹嘘以前的业绩,但是那不能说明什么的。按照相关规定,分红和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有关,在每个会计年度业绩的的一定比例分配,而经营业绩是不确定的,所以分红是不确定的,现在无法计算的,听说嘉禾这两年的效益并不好,公司规模不大,希望提高警惕,搞明白再弄这些东西,别让他们忽悠了,比如07年买了一份分红保险,07年(经济发展比较好)度分红每一万400多,不过08年(金融危机)每一万只分到不到一百。
2、保险的本质是保障,存款是一个应急的现金.当然没有最划算的保险,只有最适合的保险。保险产品各种各样,针对不同需要的客户有不同的保险或保险组合,这要根据你的具体情况而定。适合的才是最好和最划算的。
3、仔细看合同,如果现在没出保单的话可直接申请撤单,没有任何损失,出了保单在你签字确认的10天内(不是工作日)可以申请退保,没有任何损失,如果超过10天再退保只能拿回现金价值,就会损失30%左右,3万的话你只能拿回21000元。
我曾经在券商做过投顾,在保险做过组训,在银行也做过,一般寿险产品业务员的提成在15%-30%,也就是说你买3万,他可以拿5000-9000元的佣金,你自己好好考虑。

『贰』 中国保监会关于投保新型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提示的公告

为防止保险公司营销员和银行代理机构的销售人员通过夸大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收益率,套用“本金”、“利率”等概念混淆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和银行理财产品,隐瞒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各项费用扣除情况等手段误导保险消费者。切实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向广大保险消费者提示如下:

一、本提示中的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这些产品具有下列主要特点:

(一)分红保险产品。分红保险产品具有确定的利益保证和获取红利的机会。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可分配给您的红利是不确定的。

(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实际投资收益可能赢利或亏损,投保人承担全部投资风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一般分设多个账户,由于投资目标及相应资产配置策略的不同,每个账户的风险、收益也不尽相同,请您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在各投资账户之间的资金分配。您所缴纳的保险费并不是全部进入投资账户用于投资,而是要扣除初始费用或在进入投资账户时收取买入卖出差价。进入投资账户后也可能发生一定的费用支出,如资产管理费,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等。保险公司在提供账户转换、部分领取等服务时也可能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或退保费用。请详细了解所有费用扣除情况。此外,请您注意各项费用水平是否为确定的,若不确定,还应注意费用收取的最高水平或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收费水平的方法。

(三)万能保险产品。万能保险产品结算利率设有保证利率,超过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保险公司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是年化收益率,只能代表当月的投资情况,不能理解为对全年的预期。结算利率并不是针对全部保险费,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您所缴纳的保费并不是全部进入投资账户,而是要扣除初始费用。进入投资账户后也可能发生一定的费用支出,如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等。保险公司在提供部分领取等服务时也可能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或退保费用。请详细了解所有费用扣除情况。此外,请您注意各项费用水平是否为确定的,若不确定,还应注意费用收取的最高水平或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收费水平的方法。

二、请注意区分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按照产品性质的不同,对于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具有不同的偏重,但本质上均属于保险产品。不宜将兼具保险保障和投资功能的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基金等金融产品的收益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把保险产品混同于银行存款或者基金。

三、请关注保险销售人员的销售资格。通过保险公司营销员购买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或者通过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购买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产品,您有权利要求销售人员出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

四、投保前请认真考虑缴费能力。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一般保险期限较长,保费缴纳方式分一次性缴费和分期缴费两种,如果选择分期缴费,请您投保前充分考虑是否有持续稳定的财力支付保费。否则,投保人可能会丧失保险保障并承担退保损失或者丧失部分保险合同利益。

五、投保前请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请您投保前特别关注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犹豫期和退保事项,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产品说明书和利益演示,了解保险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和产品特点,清楚您购买保险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传材料或产品说明书对未来收益的描述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也不能简单理解为分红率和投资回报率。

六、请如实填写投保单中的内容。请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要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对投保单上需要填写的被保险人年龄、健康状况等项目如实填报,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亲笔签字确认,不要让销售人员或其他人代签名,否则将会影响您的权益。

七、请慎重考虑退保。新型人身保险产品规定有犹豫期(一般指自您收到保险合同并签字起的10日内)。在犹豫期内撤销保单,您可以收回全部已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在犹豫期后退保,您将承担一定的损失,保险公司将只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建议您在投保前仔细考虑,不要将短期内可能需要使用的资金用于购买保险,以免因将来退保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八、请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中国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在犹豫期内实行100%回访确认,一般为电话、信函和上门回访等形式。回访目的是为了维护您的权益,再次确认您是否清楚购买保险产品应注意的主要事项。请您投保时准确、完整填写个人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对您及时回访。

九、中国保监会高度重视投保人权益保护工作。如您发现保险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销售误导问题,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语音证据,以便维护您的权益。您可以向保险公司反映,也可以向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投诉,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十八日

『叁』 阳光保险的理财产品利息4.1

保险理财和银行或其他理财不同,收益相对较低,其功能收益主要是保险,一旦出险就看到实惠了。

『肆』 新华保险红双喜的红利通知书利息每年的都能提出来吗没收到红利通知书没事吧!!

分红不能取的 是累计到你的那个基本保险金额是上面去了 第二次分红就是在 这个累计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 再次分红 满期后可以把累计的红利都领取出来 没收到也没关系
你可以打95567 查询 按照语音输入身份证号 和保单号码 就可以查出来

『伍』 关于保险涨价的通知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3次出险,且保险公司都赔偿了,下一年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都要上浮。

『陆』 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4.025%是指什么

预定利率是指寿险产品在计算保险费及责任准备金时,预测收益率后所采用的利率,其实质是寿险经营者因使用了客户的资金,而承诺以年复利的方式赋予客户的回报。通俗来说就是保险机构提供给客户的回报率。预定利率的高低和保险产品的价格直接相关。在其它假设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如果一款产品的预定利率较高,消费者投保该产品时所缴纳的保费则越少,保险产品的竞争力越强。
所谓预定利率,是指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根据公司对未来资金运用收益率的预测而为保单假设的每年收益率,通俗地说就是保险公司提供给消费者的回报率,主要是参照银行存款利率和预期投资收益率来设置的。
应答时间:2020-12-0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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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2019保险产品停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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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6〕76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着力提升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保险金额应满足以下要求:
到达年龄比例下限
18-40周岁160%
41-60周岁140%
61周岁以上120%
保险公司开发销售的个人定期寿险、个人两全保险、个人终身寿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二、保险公司应根据精算原理、产品实际销售和管理成本及公司自身经营实际,合理确定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风险保费、初始费用、退保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收取。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中国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如利润测试主要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三、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市场利率水平、投资市场变化等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产品定价,并根据外部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调整为年复利3%。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四、保险公司提供保单贷款服务的,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保费以及对保单贷款进行还款。
五、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有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相关认定标准做好产品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工作。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应按照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定义要求进行评估和报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等附加险产品,应单独评估该产品的预期存续时间,并判断其是否属于中短存续期产品。
(四)对于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与产品实际经营情况有明显偏差且未及时进行修正的,或者中短存续期产品数据瞒报、少报、漏报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公司总精算师的相关责任。
六、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精算师应切实加强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等工作,应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本条所要求的限额以内。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
(二)对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给予公司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保险公司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当控制在基准额以内。
基准额=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1-0.2t)×(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2015年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t=年度-2015,年度范围为2016年至2020年。
(三)保险公司所销售的预期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2016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90%以内,2017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70%以内,2018年及以后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
(四)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50%;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40%;自2021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30%。
(五)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违反限额要求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按规定要求,对相关公司采取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七、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作为公司产品精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精算原理要求,切实履行责任。保险公司应建立产品定价回溯机制,总精算师应定期对产品定价假设合理性进行评估,对产品定价发生率或退保率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的,要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进行说明,对于主观或故意原因导致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若保险公司出现利差损、偿付能力、现金流等方面重大风险,或产品精算方面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总精算师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未及时报告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险产品,应当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中国保监会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捌』 十八大以来,国家对保险行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对保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农牧保险免税。

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提供农牧保险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其范围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2、保险企业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其中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到期返还本金和利息的人身保险,具体包括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等。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须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所列范围执行。

3、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不征收营业税。

即其保险业务收入,可以不纳营业税。但境外保险机构以在中国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保险,应视为在中国境内提供保险,其保险业务收入应在中国缴纳营业税。

4、对保险企业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险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

5、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免征印花税。

6、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8)关于保险产品利息的通知扩展阅读:

国家还对投保人有税收优惠政策:

1、个人获得的保险金收益中“保险赔款”一项可依《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投保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

3、企业为全体雇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税前据实扣除。

4、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 %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 中列支。各地试点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差异不大,企业缴费税前列支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4%-8% 。

5、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可从成本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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