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产品平台 > 保险公估行业搭建互联网平台

保险公估行业搭建互联网平台

发布时间:2021-04-01 17:48:34

⑴ 互联网平台线上销售保险产品

互联网线上销售保险产品一般都与保险公司合作,类似于中介的角色,为客户提供性价比较高的产品,不是一味地趋利,盲目推荐产品。
线上渠道

优势:互联网销售渠道选择更多样化,有同类产品的对比,可以随时自主购买,价格方面也有优势,还能避免被不合格代理人误导。
劣势:但线上选保险的前提是自己要对保险有一些了解,险种、条款之类。如果不知道自己想要什么,可能会比较懵,很容易被一些噱头忽悠。

⑵ 互联网保险强监管时代 第三方网络平台哪些业务不能碰

非持牌机构不得违规从事互联网保险中介业务,除了“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外,还有哪些业务属于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第三方网络平台发布保险产品广告,提供保险产品排名服务、以网络问卷调查或大数据分析的形式给予投保建议或者观点,免费赠送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是否合规?
近期保监会下发《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车险业务的合规性管控。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网页链接服务,但不得委托或允许不具备保险中介合法资格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其网页上开展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
因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早已对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了明确的角色分工:(1)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2)第三方网络平台只能为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若要开展保险业务,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而在实践中,第三方网络平台容易僭越“网络技术服务”的角色,充当互联网保险中介的角色,此次明确禁止的几类保险销售行为就是大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从事互联网中介业务常采用的模式。
这一通知的下发释放的不仅仅是对车险的整治信号,也对第三方网络平台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发出了警告。

监管收紧,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在哪?
此次《通知》还禁止了“保险机构委托第三方开展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意味着以往第三方网络平台通过在网页上注明“XX服务由XX保险机构提供”的方式也行不通了,也表明了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政策进一步收紧。
然而在《通知》下发前,我国《保险法》《办法》等相关法律对互联网保险销售等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的认定标准和表现形式并没有明确,而且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相比传统保险中介服务呈现出了跨地域经营、程序化运行、线上交流等新特征,对于本身就融合了技术服务与信息中介服务功能为一体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来说,合法与非法界限模糊。
但通过近一年对非持牌机构违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排查,此次保监会在《通知》中已经明确认定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其网页上开展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活动为保险销售活动。
该通知下发后,有很多第三方网络平台负责人咨询我们,除了“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还有哪些业务属于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第三方网络平台还能发布保险产品广告吗?提供保险产品排名服务、以网络问卷调查或大数据分析的形式给予投保建议或者观点,免费赠送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是否属于互联网保险中介活动?笔者针对上述问题主要从保险中介业务内涵来分析第三方网络平台哪些行为属于违规从事互联网保险中介业务。

保险中介业务内涵
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虽然三者立场不同,但共同特征在于介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中、后提供一系列服务,包括咨询与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机构。而根据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简称IAIS)的定义,保险中介指通过任何媒介招揽、协商、销售保险合同的行为。
因此保险中介业务内涵很广泛,围绕保险合同订立产生一系列中介服务基本都可以被纳入保险中介范畴。

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认定
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本质仍然是保险中介服务,并非网络技术服务。根据最新监管趋势及《保险法》《办法》《通知》的基本精神,笔者认为若第三方网络平台以介于保险机构和投保人之间的第三方的身份,负责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中、后提供包括咨询与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活动就是从事保险中介服务,应取得保险中介经营资格。通过上述分析,针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疑问,笔者观点如下:
1
第三方网络平台若只是接受保险机构委托发布广告、为消费者提供信息,保险机构对广告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则不属于保险中介行为。
2
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产品进行排序、评价、比较的行为或以网络问卷调查或大数据分析的形式给予投保建议或者观点,往往有向用户推介保险产品的主观意图,应属于保险中介服务中的保险销售行为。
3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相关规定,只有人身保险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赠送人身保险,赠送保险的行为视为保险销售行为。因此若第三方网络平台向用户赠送保险产品或者保险服务等,应视为保险中介服务中的保险销售行为。

第三方网络平台合规与创新
互联网保险业务兴起于2011年,2012年-2015年进入高速增长阶段, “互联网+保险”开启了保险销售与产品的创新时代。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加入到保险行业的盛宴中,为保险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随着互联网保险规模爆发、业务不断扩张也带来了种种风险。事实上,大部分互联网企业对保险业务和经营规则并不熟悉,合规风控意识淡薄,很多平台以科技创新为名实质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断触及监管边界。2016年10月保监会联合14个部门发布了《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强调加强风险排查,对借创新之名实行违法违规活动的机构予以查处。其中无牌机构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整治工作的重点之一。
鉴于互联网保险中介行为内涵广泛,并且监管呈现不断从严趋势,若不具备保险中介合法资质,第三方网络平台只能为保险机构提供网络链接、界面搭建等网络技术辅助服务和非推介性质的广告服务,不能进行保费试算、咨询、报价比价、投保方案建议与制定、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中介业务,不能对保险信息做任何主观分析、加工、处理。
因此第三方网络平台若想继续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中分一杯羹,要么争取通过申请或收购方式成为持牌机构,要么只能转型为专业技术公司,用核心技术降低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风险,提升业务转化效率和用户体验。
在互联网保险强监管时代,如何在合规的前提下探索、创新与发展已成为互联网企业需要重点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⑶ 保险行业关于网络上的营销该怎么弄呢有人会吗

你说的太笼统了,网络营销不是多么的复杂,关键是根据产品定位人群,之后采取互联网的宣传方式进行营销。建一个网站是网络营销,微博推广是网络营销,朋友圈发广告也是网络营销……

⑷ 保险公估公司怎样申请审批

申请人:拟设立保险公估公司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可由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承担具体事务)

(—)申报材料:
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全体合伙人签字的《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2、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3年财务报表;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规划等;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9、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10、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业务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复印件;
11、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12、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13、拟订的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二)、审查原则及标准:
1、注册资本或出资应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2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
2、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3、有具备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4、持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员工不得少于2人,总数应当不少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7、拟设立的保险公估机构不得与已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重名。

(三)\审查期限:
1、由所在地保监局受理申请,由中国保监会审批。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所在地保监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中国保监会自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四)、注意事项:
许可证的换发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⑸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发布对象

各保监局,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各保险经纪公司。

⑹ 保险公估是什么意思具体做什么工作

3、加强保险理赔管理,重视保险公估监管

国内保险公估人存在的角色立场问题,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想要改变这种市场现状也需要多方市场活动主体的共同参与。尤其在保险公估市场秩序失衡的当下,被保险人的主动维权意识与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对于规范保险公估市场秩序,重塑保险公估角色立场有着重要意义。

主动维权——重视保险理赔管理

基于目前保险公估业务市场的现状,被保险人在保险理赔环节中,应通过成立专项理赔小组、委派专人,主动参与并加强保险理赔管理。管理内容应包括:1.事故材料收集、审查、核对;2.保险合同条款研究;3.保险理赔沟通、协商、谈判(保险公司或保险公估机构);4.采取司法手段立案起诉。

公估监管——加强保险公估监管

目前,国内保险公估人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尚待进一步完善,监管部门对于保险公估机构业务经营的规范性管理处罚力度也有待加强,如建立更加明确、严格的公估人责任处罚制度,明确保险公估人在执业过程存在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所应当承担的严厉法律后果。通过强监管,规范保险公估人市场经营,重塑保险公估人客观、中立、公正的第三方角色立场。

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由于发展时间较晚,发展程度尚不完善,目前无法保证保持绝对的第三方中立立场。实务保险理赔中,被保险人应加强主动维权,重视保险理赔管理;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市场监管,共同重塑保险公估人角色立场,有效发挥其重要中介角色作用。

⑺ 申办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条件

根据《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由:
1、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二)具有合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互联网站上开展保险业务:
(一)依法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
(二)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有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适应的电子商务系统,能实现投保人的全部投保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
(四)具备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技术,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数据备份等功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⑻ 哪家保险公估业务管理系统好用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业务和财务治理软件的途径包括:自主创新、联合开发或购买商业专用软件等,目前符合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软件有几家,基本上可以满足新成立的保险中介公司的要求。

⑼ 关于保险公估行业的问题

车险是公估公司的起步基础,财险是公估公司的王牌,在保证车险的基础之上做企业财产险是最好的,如果有能力,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洽谈合作,介意您加盟一些具有实力的公估公司

⑽ 2019年中国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有几家投保客户数达到多少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根据《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由:
1、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二)具有合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互联网站上开展保险业务:
(一)依法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
(二)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有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适应的电子商务系统,能实现投保人的全部投保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
(四)具备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技术,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数据备份等功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阅读全文

与保险公估行业搭建互联网平台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炒股可以赚回本钱吗 浏览:367
出生孩子买什么保险 浏览:258
炒股表图怎么看 浏览:694
股票交易的盲区 浏览:486
12款轩逸保险丝盒位置图片 浏览:481
p2p金融理财图片素材下载 浏览:466
金融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属于什么 浏览:577
那个证券公司理财收益高 浏览:534
投资理财产品怎么缴个人所得税呢 浏览:12
卖理财产品怎么单爆 浏览:467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浏览:531
保险基础管理指的是什么样的 浏览:146
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的种类 浏览:719
行驶证丢了保险理赔吗 浏览:497
基金会招募会员说明书 浏览:666
私募股权基金与风险投资 浏览:224
怎么推销理财型保险产品 浏览:261
基金的风险和方差 浏览: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见 浏览:610
银行五万理财一年收益多少 浏览: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