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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理财专业平台

发布时间:2021-04-01 02:11:50

⑴ 持股平台是不是私募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设立的以购买公司股权为主要投资目标的基金,基金本身就是一种资金的集合。持股平台是指多名股权投资者为购买同一目标公司股权而搭建的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一般来说,私募股权基金可以说是一种持股平台,它的存在形式也主要为公司或合伙企业,也不实际经营业务,设立目的也是为了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也许很多人就有疑惑,会追问私募股权基金与持股平台到底有什么不同?投资项目时,是选择私募股权基金的形式去投还是用一个简单的持股平台去投呢?

私募股权基金与一般持股平台的八点不同之处:

1合意的形成过程不同

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合意是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募集行为撮合形成协议,是一种双向行为,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互许诺;而持股平台是平台全体创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一种契约,是一种单向行为,全体股东或合伙人为实现一个共同的目的而履行自己的义务。

2成员构成不同

私募股权基金是管理人以非公开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对象募集的资金,其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设立前是不确定的;而持股平台的设立不存在募集行为,其成员(股东或合伙人)在持股平台设立前是基本确定的,如员工持股平台一般为公司的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

3投资对象不同

定向投资的私募基金只投向一个主体,而大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投向多个主体,被投资方并不一定与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有关联关系。而持股平台一般只投向一个企业,即平台份额持有人在职的企业。

4成员的资格不同

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份额持有人必须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而持股平台的成员无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只要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即可。

5管理形式不同私募股权基金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而一般的持股平台则无此要求。

6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必备条款不同

私募股权基金的基金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除应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还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如该法第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而持股平台只需符合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7设立程序不同

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不仅需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还需要在基金募集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且后续需对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披露;而持股平台无需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8参与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的资格不同

私募股权基金不仅可以参与企业任何阶段的增资行动,包括有限公司阶段、股改后挂牌前、挂牌时及挂牌后各个阶段。而持股平台不能参与企业挂牌时或挂牌后的定向增发(《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⑵ 什么是私募理财

个人募集大量资金操作股票 期货等产品 收益分成 亏分共同承担或许有私募经理独自承担损失

私募投资作为以股权投资获利并且以退出为直接目的的基金,决定了其有着很强的经营管理特点。另外,其本质上是资金集合的组织结构,这也决定了私募基金除了具备一般组织结构应有的管理特点外,还有围绕其经营管理特点的特殊管理内容。

私募基金管理的目的不外乎对外和对内两个方面。对外管理就是服务于私募基金对外投资,决定是否对外投资、如何对外投资、如何对投资进行监控和管理、如何通过私募基金管理有效地决定对外投资事宜;而对内管理的目的在于有效协调内部投资人之间的关系,处理因为对外投资而涉及到的有关内部安排,以保证基金的内部正常运转。

⑶ 有谁投过私募基金理财产品,哪个平台可靠些

挺容易的,了解下

⑷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他人搭平台吗

伴随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及金融自由化发展的大背景,理财市场正在发生革命性变化。完全依赖通道式的理财业务,其生存空间将会被不断压缩,将逐步被直接投资业务所取代。长期以来,信托公司依托证券公司等渠道,参与证券市场投资理财活动,促进了信托业繁荣发展。但这一制度漏洞和潜在的管理运作风险正在不断暴露,暂停的伞形信托就是如此。

针对信托公司面临的困境,来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信息显示,截至目前,已经有21家信托公司备案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托公司变身私募基金管理人,将有条件开展直接投资证券市场业务,减少了中间环节,降低了通道障碍,有利于促进信托业务发展。这也意味着理财通道业务模式将不是长久的盈利模式,将最终成为阻止理财市场发展的重要障碍。

理财业务通道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资金依附性质明显,不利于正常的投融资活动开展。伞形信托是通过信托公司提供资金,收取利息,证券公司充当投资顾问角色,收取投资顾问费和券商佣金的合作模式。这种资金风险管理和运作处于一种资金管控的松散状态,并不利于充分运用自身的理财优势,促进资金运用的效率化,也是导致配资市场风险暴发的主要原因;

二是操作环节复杂,风险传导机制不畅,不利于投资决策信息的高效运用。无论是资金的流转,还是资金的风控等环节,由于资金周转链条较长,将会导致资金的控制力较弱,从而导致无法形成统一的资金管理效力,是诱发伞形信托风险的原因之一;

三是金融创新不足,服务实体经济力量薄弱,无法提供长期生存的土壤。伞形信托的多方参与配资投资活动导致了多方利益分隔,只考虑自身的利益不受损,无法形成统一的利益共同体,从而容易导致资金链中断,引发一定的投资风险。资金是逐利的,没有有效盈利模式支撑的操作形式,也就无法有效支撑实体经济发展;

四是处于资管边缘无法体现专业化优势。信托产品在房地产信托、政信合作等领域的业务拓展,普遍面临着刚性兑付的境遇,并不利于信托市场发展。缺乏有效的资本市场投资对接机制,将使信托公司面临管理和运作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尴尬之中。因此,促进信托行业尽快走向资管的快车道,而不是打擦边球,尤其是游离于资管边缘,是非常必要的;

五是信托公司依赖通道业务发展直接影响信誉度巩固与提升。信托业务依赖通道业务得到快速发展,资金依附性强,缺乏相应的风险控制力量,公开性不强,具有较强私密性,无法形成有效的信托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机制,也使得信托的市场信誉受到影响。

因此,改变通道业务,形成自主的投资模式,培育自身的投研力量,促进信托业务快速发展,是当务之急的事情。

首先,信托公司变身私募基金管理人,明确了主体资格,有利于展开资管行业竞争。信托公司变身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仅是理财机构名称的简单变更,更是摆脱通道业务,直接投资证券市场的具体表现,有着实质性的理财内涵和作用,将有利于拓展信托公司的投资边界,培育新的业务链,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

其次,信托公司扎堆变身私募基金管理人,将改变错综复杂的场外配资关系,形成有效的资管管理环境。信托通道业务转型,将为规范场外配资活动提供有效的范例。利用第三方技术手段开展的各种配资和投资等活动,都需要进行规范、备案和得到管理层有效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理顺资金关系,形成有效资金价格,充分把握资金流向,重视资金运用的风险收益特征,更好地做好资金有效风控,从而使资金运用的主体责任更加明确。

再次,促进资管产品个性化、特色化和差异化发展。信托公司规范通道业务,扎堆变身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仅直接会给理财市场增加新的力量,为净值型管理机构出现再添新军,也会不断满足投资者的个性化、特色化和差异化需求,对繁荣资管市场、满足投资者的个性化投资需求将起到积极作用。

最后,推动和促进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解决。信托公司摆脱通道业务,也更有利于规范投融资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并通过信托公司变身私募基金管理人寻找新的资金运用渠道和方法,在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做出有益探索,有助于更好地推动实体经济发展,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新市场环境注入新的发展活力,为新经济提供新能量。从长远来看,信托公司迈出私募基金管理人这一步是一个巨大的理财变化。

⑸ 什么叫私募,私募基金又是怎么回事。求解。谢谢!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有何要求?名称是否必须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答: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2、目前一些地区对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及经营范围、名称等变更采取了相关的限制性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但客观上又无法完成工商信息变更的,如何处理?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的整改工作需要事先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考虑到近期各地相关工商注册政策处于调整期,为不影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需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同时确出于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相关工商变更的,申请机构应书面承诺不开展与本机构所从事的具体私募基金业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并承诺待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可正常办理后,将及时完成经营范围和名称变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及时更新变更后的工商信息。上述承诺情况应如实告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有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如实告知其投资者。
若申请机构具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明确禁止的经营范围,应进行整改并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后才能再次提交申请,此类情形包括:私募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包含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资本、实收/实缴比例等有何要求?
答:《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并未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特定金额以上的资本金才可登记。但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机构需要制定哪些基本制度?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等规定制定并上传相关制度,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部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此外,法律意见书中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出具意见。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若私募基金管理人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难以完全自主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该机构可考虑采购外包服务机构的服务,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专业服务。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通过选择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实现本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若存在上述情况,请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同时提交外包服务协议或外包服务协议意向书。
5、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是否影响登记备案?
答: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则需做好相关事实性陈述,说明管理人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私募基金备案
1、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的备案流程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公告》发布之前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待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办理通过后,按照正常流程提交私募基金备案。
2、怎么判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人标准?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有关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应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包括基金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验资证明、银行回单、包含实缴信息的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出资证明文件。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不允许代付代缴。
4、无托管的私募基金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除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若私募基金没有托管,请补充提交所有投资者签署的无托管确认书(“无托管确认书”中说明“本基金无托管”),或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里说明,合同中明确约定本产品无托管且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章节。
5、私募基金投资者中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的,需要穿透吗?
答: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请核实其是否在协会备案。如果已备案,请在“投资者明细”中填写产品编码;如果没有备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并在“投资者明细”中单独列表填报该合伙企业、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出资情况。
6、私募基金投资者包含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第(三)项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中上传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劳务关系的文件。
7、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从业资格没有满足《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可以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吗?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逾期未取得资格的,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管人员(含法定代表人)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

法律意见书
1、同时进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的,能否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
答:若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变更事项相互关联的,可以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但法律意见书中应说明相互关联的情况,并分别就提请变更的各类事项逐项发表意见。
2、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是否要根据整改后的实际情况发表意见?若依据机构整改后的情况发表意见,出现与协会公示信息不一致的情形,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要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应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将需要变更的事项通过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或年度变更申请完成。法律意见书应对公司整改并完成变更后的实际情况发表意见,应与协会公示信息保持一致。若律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结果出现与协会公示信息不一致的,应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不一致原因并详尽说明情况。
3、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遍反映法律意见书通过率较低,且对退回理由不太理解,能否给予详细解释?
答:《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后,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首只基金备案补提法律意见书申请通过机构数量较少,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申请机构未遵循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原则,兼营非金融业务、信贷业务,未设置相应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拟同时从事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务,或者同时开展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二是法律意见书未认真核实申请机构从业人员、资本金、住所、设施等情况,未有效确认机构实缴资金信息,不能确认有足够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三是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与申请机构真实业务不符,甚至简单抄袭模板,相关制度不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近期随着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对《公告》相关要求的逐步理解,申请通过情况已逐步改善,并趋于正常化。北京专业代办,不懂请追问

⑹ 怎么才能买到私募基金

个人或者机构购买私募基金的第一步,先选定购买渠道。我们最常见的购买渠道有银行销售渠道、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渠道、经销商销售渠道以及第三方平台销售渠道。在购买私募基金前,建议先去了解相关的知识,规避不必要的损失。

关于新手购买私募基金的方法:

1、联系基金经理购买。新手在选择购买渠道的时候,很容易出现各种问题,所以找专业人士进行指导,可以避免很多麻烦。

2、直接去知名私募机构或者风险投资公司。这种公司会根据您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合您的私募基金。

3、购买私募基金可以通过银行。私人银行部门(一般600万以上金融资产才会进入私人银行部)也可以通过券商营业部。

4、选择第三方平台销售渠道。选择第三方购买渠道是要注意第三方是否有基金销售渠道,目前全国大约有130加=家持有基金销售牌照的机构,大部分是银行和券商,三方财富管理机构。

建议大家购买私募基金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了解自身需求。您可以在投资顾问的帮助下,理清您的投资目标、投资周期、期望收益以及风险承受能力;

2) 了解私募基金。掌握基金的业绩归因及投资风格;熟悉基金经理的过往投资经历,私募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策略及风险控制措施;

3) 构建投资组合。根据您的投资需求,结合市场情况,选择与您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构建投资组合。并在未来根据您投资需求的改变、市场波动及私募基金本身的变动,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⑺ 私募基金投资公司和私募股权管理公司有何区别

展恒理财回答:私募基金投资公司和私募股权管理公司的共同点是他们都是私募基金,前者准确的称呼应该是私募证券投资公司。

两者的区别是,前者把募集资金用于股票、债券、货币、期货(暂未开放)等金融资产的投资,起点一般为100万;后者把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公司股权盈利,后者的投资起点会更高一些,至少为300万,PE是其中的一种。

私募证券做得好的公司如新价值、鼎峰。私募股权的如中国本土NO.1鼎辉,深圳的深圳创新投、联想的柳传志创办的弘毅投资等。

⑻ P2P理财产品和私募基金有什么本质区别

P2P指不同的网络节点之间的小额借贷交易,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借款者可自行发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款
私募基金是代客投资,投资者自负赢亏,管理人收取管理费。市场上保本保收益的私募基金从法律的角度讲是违规的。

⑼ 阳光私募基金有哪些优势

私募基金优势一、发行平台保障资金安全。

小伙伴们会发现,在阳光私募基金的发行过程中,多了个发行平台。没错,这个发行平台正是投资安全的重要保障。一旦发生阳光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破产或清算等异常情况,作为发行平台的信托会承担一定的相关责任来保障投资者权益,就相当于信托给大伙儿的一部分资金兜了个底。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目前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发行平台也逐渐多样化,新兴的发行平台也越来越多,如有限合伙制公司发行的投资计划、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公募基金的专户都是目前新兴的发行平台。

私募基金优势二、可攻可守,灵活自如

相比阳光私募基金而言,一般基金尤其是公募基金,在投资仓位上有很大的限制。如股票型公募基金始终要保证不少于80%的股票仓位,这在熊市中是很不利的。而阳光私募基金的投资仓位限制很少,甚至可以在牛熊市转换行情中进可攻,退可守,灵活调整仓位,最大程度上减少损失。

私募基金优势三、分工明确,发挥专业优势

阳光私募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除了有发行平台部分担保外,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也会分别受到银行及券商的监督、托管,销售机构专门负责销售和推广基金,再加上目前证监会进一步强化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行为监管,证监会、发行平台、销售机构、银行和券商各部分分工明确细化,使得整个基金投资流程的风控更加严谨。

私募基金优势四、动力十足,投资主动性强

由于阳光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国际通用的“2-20”收费模式提取盈利的20%作为业绩报酬,因此,在投资过程中,阳光私募基金管理人会更加主动地挖掘投资机会,为投资者带来稳定回报的同时,也能获得更多的业绩报酬。

私募基金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优势:私募发行平台信托都一部分底,私募仓位灵活、基金运作各司其职,发挥专业优势,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有20%的业绩报酬,因此管理人主动投资管理动力十足,努力为基金赚得更多的收益,做大私募基金的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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