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市公司高管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对公司增发股票有影响吗
有,不符合增发条件。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Ⅱ 上市公司涉嫌信披违法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影响股票走势吗
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2)上市公司怼交易所被处罚扩展阅读:
股票走势的相关要求规定:
1、当指数上涨,黄色曲线在白色曲线走势之上时,表示发行数量少的股票涨幅较大;而当黄色曲线在白色曲线走势之下,则表示发行数量多的股票涨幅较大。
2、当指数下跌时,假如黄色曲线仍然在白色曲线之上,这表示小盘股的跌幅小于大盘股的跌幅;假如白色曲线反居黄色曲线之上,则说明小盘股的跌幅大于大盘股的跌幅。
Ⅲ 美国上市公司如果被发现关联交易会被如何处罚
美国示范公司法第8.31条规定,在判断私益交易是否为公平性交易时,应当遵守如下三原则:(1)公开性原则,即通过披露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2)独立判断原则,在表决时将利害关系董事及股东派出在外;(3)实质性公平原则,在诉讼中,作为被告的利害关系方应对该项交易属公平性交易进行举证,其应充分证明交易过程不存在瑕疵及价格条件都是公平的。
Ⅳ 上交所和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处罚一样吗
不一样,上交所是交易性质的处罚,证监会类似于行政处罚
Ⅳ 怎么投诉股票公司违规
通过中国证监会的信访投诉电话可以投诉股票证券公司。
信访投诉电话:010-66210182、66210166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
邮编:100033
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中国证监会设在北京,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组长1名;会机关内设20个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
根据《证券法》第14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2、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3、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4、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5、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6、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7、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Ⅵ 关于亿安科技案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存在什么问题吗
亿安科技案"终于水落石出。中国证监会日前决定,对联手操纵亿安科技股票价格的4家广东投资顾问公司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总计8.98亿元,限3个月内卖出剩余股票77万股,盈利予以没收。
这4家公司是: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中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据查,上述4家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资金,利用627个个人股票帐户及3个法人股票帐户,大量买入"深锦兴"(后更名为"亿安科技")股票。持仓量从1998年10月5日的53万股,占流通股的1.52%,到最高时2000年1月12日的3001万股,占流通股的85%。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帐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联手操纵"亿安科技"的股票价格。截至2001年2月5日,上述4家公司控制的627个个人股票帐户及3个法人股票帐户共实现盈利4.49亿元,股票余额77万股。
这4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条所述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上述四家公司违法所得4.49亿元,并罚款4.49亿元;责令4家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在交易所监督下卖出剩余股票77万股,并注销违规开立的个人股票帐户,盈利予以没收。4家公司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监会开户银行,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监督处备查。
上述4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亿安科技案说明什么?股市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
操纵亿安科技(相关,行情)股价的四个庄家公司,从1998年10月5日开始,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采用集中资金、自买自卖等方式影响和控制股票价格,将一支几元钱的股票炒作到126元的最高价,庄家的账面盈利一度达到20多亿元,在股市暴跌至最低20多元后,广大中小投资者蒙受了巨额经济损失,这是中国证券交易市场近年来愈演愈烈的证券欺诈现象最典型的缩影。亿安科技案再一次说明,中国股市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证券市场监管亟需完善和创新。
启示之一:应建立独立于交易所的实时行情监控系统
虽然沪深证券交易所从技术上已能对股价异动行情实施即时监控,但为什么对类似亿安科技这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不法行为漠然视之?为什么不停牌进行调查或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也许很难找到一个令投资者满意的答案,但这些问题至少表明从属于交易所的监控系统缺少效率和不公正。
当务之急是对交易所进行体制变革,将其事实上隶属于证监会的地位改变为市场化的独立运作,设立独立于交易所、隶属于证监会或证券业协会的行情监控系统,由聘请的律师、会计师、分析师、电脑工程师等专业人才组成监控队伍实施即时监控,并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和警示措施。
启示之二: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操盘手的行为严加制约
各种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必然离不开证券经营机构及其操盘手的密切配合,虽然分工不同,但却是共谋欺诈,坐地分赃。庄家用个人身份证开户,建仓分仓,买入卖出,转移非法所得,没有证券经营机构的配合根本不可能进行。因此,除在立法上强制证券经营机构及其操盘手承担连带责任外,监管部门还应强化证券经营机构的内部制约机制,并对违法的证券交易营业部吊销其经营执照。
启示之三: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实施动态监管
现有的监管机制满足于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静态监管,即对上市公司初次或第一时间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确认,而对上市公司就同一事件先后发布的前后不一致的具有误导、欺诈、恶意影响股价行情的信息没有采取有效的跟踪和随机监管措施。这些恶意欺诈和误导行为近几年来在证券市场上愈演愈烈,已成为一种典型的败德行为。亿安科技为配合庄家炒作而散布的所谓"与清华大学合作"、"开发电动汽车、纳米技术"等虚假信息就使不少投资者上当受骗。对此类市场中小儿科似的骗术,投资者深恶痛绝,但监管部门至今仍无动于衷,至多以交易所的几句谴责了事。
启示之四:应对上市公司大股东、管理层与庄家的关系实施"阳光法"
绝大多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均与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管理层有关,有的甚至就是由大股东或管理层一手炮制。为此,需要从制度上将他们与庄家的关系予以公开,并进行必要的限制。比如,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对其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的资金数量、开户机构、持股数进行适时披露,限制其通过咨询等中介公司买卖其作为股东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数量,并限定买卖间隔;上市公司董事长、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的亲属、部下或在事实上受其控制者在二级市场上以个人或公司名义直接或间接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达到一定数量的,董事长等人负有公开披露的义务。
启示之五:对违规操纵市场的庄家进行致命打击
我们应当形成这样一个共识:中国证券市场是由6000万投资者支撑的市场,而不是由少数庄家和机构大户支撑的市场;是普通投资者养肥了庄家,而不是庄家养活了投资者。因此,规范证券市场,严厉打击黑庄,也许在短期内会对股价产生影响,但从中长期来说,保护了更多无辜的股民免受欺诈导致损失,而且,在客观上可以使股价回复到合理的价位,挤掉由庄家制造的泡沫。在这种打击下,普通投资者会有损失,但庄家的损失更惨重,因为他们筹资成本更高,资金链条更脆弱,积聚的财务风险更大。另一方面,通过培养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规范公募基金,启动私募基金,开放有资格的证券咨询机构接受委托理财、代客买卖股票,使一大批严格接受监管的"善庄"成为交易市场的主力。
启示之六:将利益补偿机制的建立作为保护投资者工作的重中之重
现有监管机制对投资者的保护大多停留在政策性宣示层面,以及主要满足于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进而向投资者作出较为抽象的系统性、非系统性风险教育和提示。这些监管措施是必要的,但却远远不够。监管效率的重要判定标准之一,应当是投资者在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信息误导等欺诈行为中出现损失时,能够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获得补偿。监管者应当通过个案处理满足或支持投资者的利益诉求。无论是证券法的立法宗旨,还是证监会的监管宗旨,均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依归。如果监管者只满足于对违法者的行政处罚,将违法者从投资者那儿骗取的金钱上交给国库,那么很显然,监管者并没有尽到保护投资者的法定职责。此外,在投资者依法主张民事索赔权时,监管者惟有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旗帜鲜明地支持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其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政策性宣示才能转化为具体的行动,从而赢得投资者的信赖。须知,监管者本质上代表的是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而不是或不应当是代表机构大户、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利益。
启示之七:凡是行使"公权力"的管制机构及其负责人不宜对股市行情发表主观性、倾向性言论
在亿安科技股价突破百元的关口,有关机构的负责人以支持科技股为由盛赞这支中国百元股,在客观上"配合"了庄家的操纵行为,给投资者以政策层面的误导。事实多次证明,管制机构关心股市行情是可以的,但绝不能去引导股市行情,否则一旦造成投资者的损失,管制机构难辞其咎。
证监会披露"亿安科技"案内幕
中国证监会今天作出决定,对联手违规操作"亿安科技"股票的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中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作出重罚,罚没款近9亿元。同时,中国证监会还详细披露了"亿安科技"股票操纵事件的前前后后,这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上第一只股价过百元大关的"亿安科技"股票神话的破灭。
"亿安科技"股票曾经从1998年8月的5.6元左右,最高上涨到去年2月的126.31元,涨幅高达21.5倍,被广大股民誉为中国股票市场的神话。
"亿安科技"前身为深圳市锦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它于1992年5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999年3月,广东民营企业亿安集团收购了深圳商贸控股公司持有的深锦兴超过四分之一的股权,成为深锦兴第一大股东。同年8月深锦兴公布更名为广东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锦兴"股票随之正式更名为"亿安科技"。"亿安科技"股票从1999年10月25日到2000年2月17日,在短短的70个交易日中,股价由26元左右不停歇地上涨,到2000年2月15日,"亿安科技"股价突破百元大关,成为自沪深股票实施拆细后首只市价超过百元的股票,引起了市场的极大震动。
就中国证监会披露的内幕来看,"亿安科技"股票的飙升纯属庄家操纵行为。广东的这四家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资金,利用627个个人股票帐户及3个法人股票帐户,大量买入"深锦兴"(后更名"亿安科技")股票。持仓量从1998年10月5日的53万股,占流通股的1.52%,到去年1月12日最高时的3001万股,占流通股的85%。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帐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
这些行为正好与"亿安科技"股票价格的飙升启动相吻合。这四家公司通过它们控制的股票帐户进行几乎没有成本的对敲买卖,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联手操纵"亿安科技"的股票价格,大肆牟利。截至今年2月5日,上述四家公司通过控制股票帐户共实现盈利4.49亿元,股票余额77万股。
"亿安科技"股票暴跌始自今年1月中旬。鉴于"亿安科技"股票出现的种种异常行为,中国证监会在今年1月10日宣布,证监会正在查处涉嫌操纵"亿安科技"股票案,已对持有亿安科技股票的主要账户进行重点监控。受此消息影响,当天,亿安科技股票以42.66元跌停开盘,全天均封死在跌停板上,且成交极度萎缩。"亿安科技"股票在此后接连跌停。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
就中国证监会今天公布的事实来看,这四家公司进行违法操作行为确凿无疑。炒作"亿安科技"的这四家公司明目张胆地违反了《公司法》和《证券法》,肆无忌惮地操纵其股票价格,谋取暴利。
股票价格操纵属于证券市场欺诈行为。中国证监会查处"亿安科技"股票事件,依法打击机构恶意操纵市场,这是规范证券市场的有力举措。而随着"PT水仙"股票退市、股票发行核准制等一系列措施的实施,表明中国证监会已把规范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工作重点。同时,也表明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已经跨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加大打击证券犯罪力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将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主题。
Ⅶ 近3年内受到行政处罚公司上市如何处理
若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经过合理解释,不会构成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果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只能等待,直至报告期内不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7)上市公司怼交易所被处罚扩展阅读: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Ⅷ 深交所怎么处理重大违法情形
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深交所日前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是上市公司最近六十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三次以上行政处罚。
六是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
Ⅸ 为什么上市公司披露了关联交易证监会还会处罚它
因为关联交易本身是不允许的,很多公司之所以做了并公布,是所得总比罚款要大的多,有利可图。
Ⅹ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第十章 罚 则
第九十二条证券交易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从事与其职能无关的业务的,由证监会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由证监会责令停止该交易品种的交易,并对交易所有关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十四条证券交易所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监管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报告义务,由证监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后果严重,影响证券交易活动正常开展的,证监会有权责令证券交易所限期停业整顿。
第九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证监会可以责令证券交易所按证券交易所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的业务协议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处罚,或者由证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存在下列情况时,由证监会对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等行政处分,并责令证券交易所对有关的业务部门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证监会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证监会颁布的制度、办法、规定不传达、不执行;
(二)对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致使有关业务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不落实;
(三)对证监会的监督检查工作不接受、不配合,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漏洞不重视、不报告、不及时解决;
(四)对在证券交易所内发生的违规行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查处不力。
第九十七条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工作人员有责任拒绝执行任何人员向其下达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工作任务,并有责任向其更高一级领导和证监会报告具体情况。没有拒绝执行上述工作任务,或者虽拒绝执行但没有报告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十八条证券交易所会员、上市公司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并且证券交易所没有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责任的,证监会有权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十九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向证监会报告其会员、上市公司及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情况;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由证券交易所处罚,或者按照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上市协议等证券交易所可以处罚的,证券交易所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报证监会备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证监会处罚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向证监会提出处罚建议。
证监会可以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其会员、上市公司进行处罚。
第一百条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会员、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直接责任人和与直接责任人有直接利益关系者因此而形成的非法获利或者避损,由证监会予以没收并处以相当于非法获利或者避损金额1至3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