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险代理人(个人)与保险营销员都是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但都不是保险公司员工,二者到底何区别啊
都必须取得保险代理人的资格后才能上岗。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叫保险营销员,所持有的是展业证!保险代理机构的业务员叫保险代理人,所持有的是执业证书!公司和代理人之间都会签定委托代理合同,所谓代理人就是给保险公司的产品做代理一样去销售。代理人就相当与代理商一样。佣金和手续费用应该是一样的。
Ⅱ 保险营销员可以卖两家公司的保险产品吗
靠拿佣金只能在一个保险公司做,但是那种直接拿提成的保险卡单销售和车险销售做哪个公司的都可以。
Ⅲ 团险销售和个险销售人员区别在哪,能不能说详细一点
我对这个不是很了解,我帮你查了一下,希望你能用上,你可以先看一下.或者你自己去网络里面搜索一下也行啊.我就是在那里面搜索出来 的.祝你早日找到你自己想要的答案.加油吧
保监会2005年7月发文“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八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营销员可以销售团体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对其进行团体保险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严禁误导、欺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行为发生。”保险营销员销售团险的行为正式合法化。如何进行个险销售队伍的团险产品交叉销售战略选择,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从寿险公司角度来看,不宜鼓励个险销售队伍销售团险产品,主要原因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鼓励保险营销员销售团险可能会严重影响个险产品的销售。
与车险、家财险等财产险产品和个人寿险产品具有互补性,可以实现交叉销售,增进客户价值满意度不同,现有团险产品与个险产品在功能上更多体现的是替代性的特征,交叉销售不能增进客户满意度。面对功能高度重合的两个团险与个险产品,满足投保条件的客户更多情况下只会二者选一。
从保单预定利率与分红水平来看,团体保险产品比个险产品更具有竞争力。团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一般高于个险产品,分红类团险产品一般来说分红水平也要高于个险同类产品。客户更愿意接受团体保险。
按照“通知”规定,原来团体保险的定义从“8人”修改为“5人以上的特定团体成员”,并放宽到“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投保范围扩大,更多原来只能购买个险产品的客户将满足团体保险的投保条件。如果公司再从制度设计、宣导等方面鼓励保险营销员销售团险,很可能会对个险产品的销售造成严重影响。
(二)鼓励保险营销员销售团险,不利于团险业务自身的专业化经营。
团险销售在展业方式、管理模式、人员素质要求等方面均与个险销售有很大区别,鼓励保险营销员销售团险不利于团险业务自身的专业化经营。
首先,与个险业务拓展“单兵作战”方式不同,团险产品的销售,特别是年金类产品的销售,往往采用团队销售法,一个销售经理配备3-4名辅助销售人员,销售经理在核保能力、销售能力、沟通技巧和谈判技巧方面有较强的能力和丰富的经验,和客户保持良好的关系,在辅助人员的支持下,发现、分析客户的保险及理财需求,并最终促成保险业务的完成。
其次,不同于个人保险销售和客服相对独立的做法,按照国际惯例,团体保险业务往往采取销售与运营一体化的方式,团体保险的业务处理和客户服务往往由团险部门一起解决。这样一方面可以使风险评估(核保)前置到销售过程中,有利于风险掌控;另一方面是由于团体保险核保及其业务处理的特殊性,使得团体保险的后援服务为寿险公司的其他运营部门所不能提供。
另外,团险销售展业公关层面高、难度大,需要销售人员具备相当广度与深度的知识技能。其中涉及很多精深的专业知识,包括统计、精算、财务、税务、管理学、心理学等。有时甚至需要求助于公司内外专业人士组成“攻关项目组”来完成。现有的个险销售人员培训课程体系与师资力量无法满足这一需求。
(三)鼓励保险营销员销售团险,会使得营销员风险管控难度大大增加,业务质量难以保证。
与团险销售队伍员工制管理不同,个人保险营销员采用的是委托代理关系的管理制度,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签订业务代理合同,保险营销员按照业绩抽取佣金,公司一般不为其提供底薪,不提供福利和保障。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保险公司和代理人仅仅是一种松散的经济利益关系,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保险营销员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较容易发生欺诈误导客户事件。相对于个人客户来说,团体客户涉及面广,影响范围与影响能力大,如果发生误导或欺诈事件,后果要远大于个人客户。
与团险业务员相比,个险营销员流动性更大,后续客服质量难以保证,团险业务退保风险将比个人业务大的多,而且一旦脱保,再次赢得客户的可能性非常校团险销售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单证审查流转等情况远比个人保险复杂,对销售人员作为第一核保人的技术能力与道德水平要求要远高于个人保险,鼓励保险营销员销售团险会使得团险业务质量难以保证。
对于保险营销员在展业过程中发现潜在团体保险客户的情况,比较稳妥的处理方式是采用营销员推荐团体业务的形式:营销员收集到掌握的信息后,返回公司向团体业务部门负责人提供所掌握的信息,团体业务部门应详细记录在案,由公司团险销售人员对客户进行进一步的接触谈判。一旦保单签定,可根据事先的规定,给予营销员一定的奖励。
采用这种处理方式对公司来说不会流失有价值的业务信息,团险保单业务品质能够有所保证,同时,渠道划分比较清晰,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客户从一个营销员处同时购买团险产品和个险产品所产生的单纯比较会影响同类个险产品销售的可能性。
Ⅳ 保险营销员是做什么的
简单来说,就是“买保险的”,这是在中国险种险保险营销员比较无奈的一个称呼,实际上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保险营销员是比较高素质的一个群体,是属于白领性质的。而不像在中国,被定为为一种最不靠谱的群体。
言归正传,保险营销员就是销售保险公司产品而获取收入——也就是佣金。目前中国的保险市场上,个险的营销人员是只有责任底薪——就是给你很多指标,你达到了的话,除了你该拿的佣金外,你还可以拿到责任底薪。不属于公司的正式员工
团险和银保的相关人员的话都是属于公司的正式员工。
各险的营销人员是没有固定薪的。这个行业是所有销售行里最残酷的行业,剩者为王。没有一定的社会关系,仅凭年轻人的冲劲去在这个行业闯荡,你很快就会伤痕累累。但沉淀下来的话,多年以后你有可能会取得可以让很多所谓的白领,金领都只能一辈子仰望的收入。
Ⅳ 保险营销员与保险代理人是一个概念吗
都必须取得保险代理人的资格后才能上岗。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叫保险营销员,所持有的是展业证!
保险代理机构的业务员叫保险代理人,所持有的是执业证书!
公司和代理人之间都会签定委托代理合同,所谓代理人就是给保险公司的产品做代理一样去销售。代理人就相当与代理商一样。佣金和手续费用应该是一样的。
Ⅵ 保险营销员要怎么做
另外,营销员要根据所拜访对象的不同,选择好适合自己的衣着,包括衣服的颜色、款式以及服装的搭配等。举个例子来讲,你约了客户在某个宾馆会面,那么,你就可以西装革履,打扮得体面一些,展现给客户你精神抖擞、意气风发的一面。假如在农村展业,面对的都是朴实的农村人民,此时你的穿着要尽量朴素大方得体,也就是所谓的入乡随俗,让对方感觉到你看上去比较随和,很容易与人相处,这样才不会形成一个很大的反差,农村的客户才会乐意接受你,从而产生好感,达到签单的目的。
2.建议书的包装
我们在销售寿险产品时,通常根据客户的需求、客户的年龄以及实际收入,设计一份建议书,供客户参考。这份建议书也不能平平淡淡只用几张纸草书一番,而应该加封面包装,封面上应打印专呈×××先生,或×××女士(小姐)等,有条件的尽可能彩打,使建议书既美观又大方,而且你设计的方案也确实真心出于对客户的全方位保障的考虑,从这份建议书的设计上体现你的周到,使客户从心里觉得在你这里投保放心、安心。
3.观念的包装
营销员观念的正确与否是关系到这个人的保险单能否签成的大事,所以我们寿险营销员,一定要注重好自己观念的包装。
我们不少营销高手,在与客户谈保险时,总是能针对不同的客户想出从不同的角度去说服客户的观念,用他们认为能让客户主动购买保险的保险观念,采用巧妙的方式向客户宣传保险,使经过营销员精心“包装”的保险观念,在宣传中潜移默化地感染客户,使客户在短时间内产生购买欲,并愉快地签下保单。
4.话术的包装
保险营销离不开巧妙的话术,巧妙的话术是销售保险产品的法宝,因此包装好我们的语术,十分重要。这就要求我们寿险营销员要针对不同的产品“包装”好不同的话术。例如对某种寿险产品的包装话术有:1、与同业同类产品相比价格最低,保障最高;2、基本医疗保障的有力补充;3、大病两倍保额给付,雪中送炭;4、保障功能全面,解决后顾之忧;5、既有保障又能避税;6、善用借款功能,解决不时之需;7、生命有限健康无价;8、一生康宁常相伴,几度风雨坚如磐;9、不怕赚不到钱,就怕治不了病;10、有什么不能有病,缺什么不能缺钱;11、保一赔三,稳赚,一生一世安康;12、康宁健康险,医疗新概念,患病领两倍,合同继续延;13、健康时可以少喝一瓶酒,生病时无法少吃一瓶药,提供保障多,身故还有钱;等等。
上述经过包装的话术,我们在展业时不能面面俱到,还应该根据不同的客户,适当选用精心包装的口头话术,做到通俗易懂,使客户了解所销售的产品的优点。
5.小礼品的包装
在我们平时的展业中,为了得到客户的好感,增加营销员与客户之间的感情,尽快促成保单,经常采取的一种方法就是向客户赠送一些保险公司的礼品,如印有公司字样的雨披、雨伞、钥匙扣、计算器、领带等等。这些小礼品在我们送给客户时,为了使小礼品显得昂贵和漂亮一些,我们可以将小礼品送到礼品店里去包装一下,并附上一些吉祥的话语或问候语,让客户拿到小礼品时感到很体面,心里高兴,那么你的签单也就成功在望。
6.保单的包装
与客户谈成一笔保单后,保险公司不久便会正式出单,就是封面了,不少讲究的客户,总感到比较单调,特别是一些大的客户,当拿到我们营销员送去的他们花几千元乃至几万元购买的保单,总感到缺少些什么,这就需要我们营销员学会包装好自己所做的保单,尤其是有些客户为其他人买的礼品保单更要注意这一点。其方法是,买一个保险公司专门订制的契约材料袋或塑料文件袋,将保单装入袋中,使客户感到保险公司和营销员都想得很周到,感觉很舒心。
Ⅶ 保险营销员到底该做什么
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会自己主动到商店去购买实物商品,但一般很少主动去购买保险。可是,任何一种产品在完成“生产”阶段之后,都要进入销售阶段,最终到达消费者的手中,这才算是一个生产过程的完成。如果保险产品开发出来以后没有到达消费者手中,这个生产过程可以说是没有完成的。那么,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呢?这就需要保险人自己通过各种途径将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使得消费者对未来“避害”产品的需求得以提前实现。保险产品的这种特点会要求营销员要“不厌其烦”地向消费者作出解释说明等。当然,这坚韧不应当被表现为“死缠烂打”,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会让人反感,由此反而失掉营销的市场。 营销员应当以专业素养来营销。有些人认为,保险营销是一项很简单的工作,似乎只要“敢于开口”或者“能言善辩”即行。实际上,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决定了一个优秀的寿险营销员应当是具有深厚的专业素养的专业销售人员。这个专业素养不仅仅体现在其销售产品本身的内容上,更重要的是围绕所销售产品的相关知识上,例如保险、风险管理、金融、人口、宏观经济方面甚至心理学领域的知识。 营销员应当以激情来营销。有个道理是这样讲的:如果你连自己都说服不了的事情,是很难说服别人的;如果你连自己都不相信的事情,是很难让别人相信的;如果你连自己都没有激情的事情,是很难让别人具有激情的。一言以蔽之,只有在你把这件事情作为一项事业,而不是仅仅作为“谋生手段”的时候,你才会拥有激情。保险营销员在营销的时候,一定是在阐释你自己信奉的东西,一定要是自己发自内心的真情表述,只有这样,才能真诚地打动你的客户。 10年前,我说过这样一句话: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成也营销员,败也营销员”。我为什么会这样说呢?因为一方面,当时中国的保险市场还是一个非常弱小、落后的市场,为了获得快速发展,抢占和扩大市场份额,各公司都在广募营销员,以实施我称之为的“数量扩张型”的发展战略;另一方面,中国的老百姓大都不了解保险,而保险的特性又决定了它在很大情况下是通过中介的方式——代理或者经纪——来销售出去的。在这种背景下,由于一些营销人员缺乏职业道德,业务素质低,为拉保户可以说不择手段,败坏了保险营销员的整体形象,更加重了消费者对保险的疑虑。10年过去了,中国保险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市场结构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然而,“保险是卖出的”的现状并没有改变。而与此同时,专业代理经纪公司也需要一个成长周期,在这种情况下,营销员在中国的保险市场上仍然要扮演重要的角色,但无庸置疑,许多营销员还并不能完全胜任这个角色。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看我认为,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寿讲师在行动”的“示范效应”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Ⅷ 营销员在销售未成年人有关的保险产品过程中是否就被保险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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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向当地保险监管机构投诉
相关监管规定如下:
1、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是否出示《展业证》。
2、是否向投保人提供了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
3、是否存在代签名,以及代抄录风险提示语句的情况。
4、是否向客户如实告知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是否向客户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5、营销员在销售未成年人有关的保险产品过程中是否就被保险人的死亡给付保险金总和等内容向投保人进行主动告知。
6、保险营销员销售新型产品的是否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7、营销员是否存在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进行片面比较和承诺、夸大收益的行为。
8、公司或营销员是否存在以停售为名进行宣传和销售误导。
9、是否存在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况。
11、是否存在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
12、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的情况下,营销员是否继续向客户推销,干扰客户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13、公司或营销员是否存在向不特定人群随机拨打电话或手机进行产品销售的情况。
14、营销员是否存在随机拨打电话或手机邀请未特定人群参见产品说明会的情况。
15、公司或营销员是否存在向未特定人群或居民住户随机发放产品宣传材料的情况。
16、公司及其销售人员是否存在利用产品说明会误导参会人员(不特定人群)的情况,如存在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进行片面比较和承诺、夸大收益的行为,向客户提供片面、虚假的产品信息,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
依据你的描述,他们已经违反了第十五条的规定。
Ⅸ 进过好几家保险公司做营销员
没有必要了,保险工作在于个人,和上司没有什么关系的!
Ⅹ 一个保险从业人员能在两家保险公司就职么
不可以的。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第三十六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
(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
(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
(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
(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
(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
(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10)营销员销售其他保险公司产品扩展阅读: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
第三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第三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
第三十四条保险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