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产品开发设计
在保险市场越来越激烈竞争中,只有不断推出符合人们需要的新保险产品才能生存和发展,而精算师是新保险产品的主要设计者。一个新保险产品的条款、价格设计,既要保证公司能赢利,又要有管理的可行性,更要符合人们需要、定价合理、有市场竞争力。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中的描述:狭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广义——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专门用途的保险基金,并对投保人负有法律或者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或者给负责人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2,“保险”是一个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出现频率很高的名词,一般是指办事稳妥或有把握的意思。但是在保险学中,“保险”一词有其特定的内容和深刻的含义。在我国,保险是一个外来词,是由英语“insurance”一词翻译而来的。在西方保险业最先进入我国的广东省,曾习惯称保险为“燕梳”,也正是其英文的音译。保险作为一种客观事物,经历了萌芽、产生、成长和发展的历程,从形式上看表现为互助保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⑵ 史上最严保险新规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史上最严保险新规10月1日起施行。看看有哪些变化?
0月1日起,被业内称为“史上最严保险新规”的保监会134号文将正式施行。134号文划出的三条“红线”,导致不少在售的年金险和万能险必须重新调整,并迎来9月份的“停售潮”。这对新老投保人会产生什么影响?代理人声称好产品将停售“且买且珍惜”,投保人当如何解读?扬子晚报记者为您调查采访。
面对“停售潮”真的早买早好?
投保健康险别拖延,其它产品理性对待
南京消费者刘女士去年还买过一款返还型年金险,年交保费3万元左右,每年返还10%保费并且享公司红利,60岁后返还逐年递增,将来可有资格申请入住这家保险公司的养老社区。随着10月1日“大限”将至,代理人催她加保,说以后这类好产品就买不到了。还有的代理人称,134号文对甲状腺癌作了规定,将来算轻疾,要投保得赶快。还有人称134号文规定吸烟者要多交保费。
事实果真如此吗?扬子晚报记者查询发现,134号文确实提到“支持并鼓励保险公司……区分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吸烟状况等情况进行差异化定价”,但并非强制要求;对甲状腺癌则只字未提。
中意人寿江苏分公司南京机构业务总监孙莉建议,投保人应理性对待“停售潮”。一方面,甲状腺癌属轻疾的说法目前是捕风捉影,但从趋势看,未来不排除改变的可能。另一方面,吸烟状况将进行差异化定价也是一种方向。
她个人认为,如果有意投保健康类保险产品,确实早买早安心,不要拖延,因为这类风险最不可控。平安人寿江苏分公司南京巨鼎营业区高级营业部经理黄耘也认为,134号文施行后,保险公司会更规范,“严核保,宽理赔”,对新的投保人而言健康险越早买越好。
孙莉建议,如果是投保理财类产品,则不要跟风,理性对待量力而行。毕竟保险公司会推新产品衔接,而且任何产品不会适用于投保人一辈子,保险也应随人生不同的财务阶段,人生责任的不同阶段而变更。投保人应学会资产配置,根据自身财务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运用多元化金融工具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
⑶ 2019年万能险保险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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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保险新规”10月1日起施行
将来保险更重保障,消费者更受益;投保人要理性对待“停售潮”勿跟风
10月1日起,被业内称为“史上最严保险新规”的保监会134号文将正式施行。134号文划出的三条“红线”,导致不少在售的年金险和万能险必须重新调整,并迎来9月份的“停售潮”。这对新老投保人会产生什么影响?代理人声称好产品将停售“且买且珍惜”,投保人当如何解读?扬子晚报记者为您调查采访。
扬子晚报记者沈春宁
马燕
134号文有何主要变化?
年金保险返还难,万能险不再卖附加险
134号文于今年5月份公布,全称《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最重要的变化是以下几点:
1.两全保险产品、年金保险产品,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应在保单生效满5年之后。
2.上述产品每年给付或部分领取比例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
3.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
对此,业内有人甚至用“颠覆性改变”来形容。南京一家保险公司资深人士接受扬子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不少公司年金保险首次生存保险金是3年甚至当年就返还,比例也高达已交保费的30%;一些中小险企的明星产品有不少是以“主险+万能型附加险”形式存在的,新规对它们冲击较大。
134号文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让保险回归保障本源,让消费者更受益
东北证券9月发布的134号文专题研究介绍,截至9月11日,处于“在售”状态的附加产品(万能型)为147个,这些产品10月1日后都不能再售。研报分析,新规绝无限制行业发展之意,短期或对四季度和2018年开门红产生冲击,但长期有利于寿险业回归保险保障本源。
扬子晚报记者也查到,134号文开宗明义提到,这是为了“切实发挥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回归保险本源,防范经营风险”;新规还要求:保险产品定名、产品说明书及宣传材料中不得包含“理财”“投资计划”等表述。
扬子晚报记者采访中有业内人士如是说:与其它金融产品不同,保险产品是提供风险保障,而不是投资理财。但如果多家保险公司急功近利地推出重返还轻保障的产品,就可能存在投资风险。而且保费用于投资的多了,放到保障上的少了,最终受损的还是消费者。
10月1日后有啥注意事项?
“新人”可优选健康类产品,“老人”合同照旧
中意人寿江苏分公司南京机构业务总监孙莉建议,10月1日后,新投保人在选择产品时一定要理清顺序:优先考虑健康类产品,再买年金或养老、分红、教育类产品。如果前两类保障都做全了,并且也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再考虑万能险或投连险的投资。
南京消费者刘女士几年前投保过3年一返还并且计复利的年金险,自10月1日起会有什么影响?记者咨询几家保险公司人士得知,新规对老的保单不会有任何影响,之前签订的合同依然遵守。
面对“停售潮”真的早买早好?
投保健康险别拖延,其它产品理性对待
南京消费者刘女士去年还买过一款返还型年金险,年交保费3万元左右,每年返还10%保费并且享公司红利,60岁后返还逐年递增,将来可有资格申请入住这家保险公司的养老社区。随着10月1日“大限”将至,代理人催她加保,说以后这类好产品就买不到了。还有的代理人称,134号文对甲状腺癌作了规定,将来算轻疾,要投保得赶快。还有人称134号文规定吸烟者要多交保费。
事实果真如此吗?扬子晚报记者查询发现,134号文确实提到“支持并鼓励保险公司……区分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吸烟状况等情况进行差异化定价”,但并非强制要求;对甲状腺癌则只字未提。
中意人寿江苏分公司南京机构业务总监孙莉建议,投保人应理性对待“停售潮”。一方面,甲状腺癌属轻疾的说法目前是捕风捉影,但从趋势看,未来不排除改变的可能。另一方面,吸烟状况将进行差异化定价也是一种方向。
她个人认为,如果有意投保健康类保险产品,确实早买早安心,不要拖延,因为这类风险最不可控。平安人寿江苏分公司南京巨鼎营业区高级营业部经理黄耘也认为,134号文施行后,保险公司会更规范,“严核保,宽理赔”,对新的投保人而言健康险越早买越好。
孙莉建议,如果是投保理财类产品,则不要跟风,理性对待量力而行。毕竟保险公司会推新产品衔接,而且任何产品不会适用于投保人一辈子,保险也应随人生不同的财务阶段,人生责任的不同阶段而变更。投保人应学会资产配置,根据自身财务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运用多元化金融工具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
⑷ 设计保险产品时,应遵循哪些保险原则
作者:牛颢钧
链接:https://www.hu.com/question/25097319/answer/30092803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对于保险人设计新产品有如下的一些理解:
1. 最大需求满足原则。按照顾客是上帝的市场营销观点,保险人应当调查了解保险客户的需求,将尽可能地满足保险客户对风险保障的需求作为开发保险险种的基础。在开发保险险种时候,必须开展市场调查,把社会各界对各种人身、财产以及利益风险保障的需求放在首位,既要考虑保险客户的现实需求,又要考虑保险客户潜在的需求,并通过险种开发尽可能地将潜在需求转变为现实需求,再将其转变为真正的业务来源。在满足需求的同时,研究、开发特殊的保险险种。
2. 科学计算原则。险种是保险市场上的特殊商品,它能够满足保险客户的需求,为保险人带来业务来源,但若险种的价格不当即保险费率不合理,就可能损害保险相关利益。因此在险种开发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科学计算原则,即保险人承保的只是那些可以价值化、数量化的风险保障需求,构成险种价格主体部分的纯费率应该力求与损失费率相一致,附加费率则要与险种经营费用率相一致,在维护保险双方合理利益的条件下,力求有适当利润。同时在厘定费率的过程中,要根据大数法则计算保险标的发生风险的概率,并依此概率来尽量设计相应的保费。
3. 讲求实际原则。由于保险风险差异大,有的标的风险相当集中,有的则风险性质较为特殊,因此要讲求该保险风险的相应实际情况,依照实际情况来厘定保险费率。任何保险人都要受到各方面的制约从而不可能承保一切风险保险业务,所以在开发新产品时候,应当满足保险客户需求与权衡自己承保实力相结合。
以上这几点是理论上保险公司在开发新保险产品时所要注意和遵循的原则,如果违反其中任意原则,那么这类产品或没有任何市场竞争力,或算不上是一种保险险种。
说到实际情况方面,我参加的国内某大型保险公司召开的产品开发研讨会上所记录的一些内容可能会进一步阐释这个问题。
关于新产品开发所需注意的事项:
1. 着眼于重点领域。站在政策的源头,以保监会主推的险种作为创新的方向;选择与其他公司在同一起跑线上的产品开发;根据政府或保监会重点发展对象,再去建渠道,寻找客户。
2. 盯住渠道需求。关注渠道的需求,要在渠道上去开发新产品,并且新产品要上量;从长远看,要形成特色的产品开发属性,在短期内要上规模,支持公司发展。
3. 注重信息收集。这是在保险公司设计新产品步骤中最不可或缺的一环,其中包括:市场背景信息,广泛收集与产品相关的国家政策法律调整,监管部门公告和通知,在这基础上围绕产品行业动态(例如微信保险),寻找时下热门的保险产品;市场竞争信息,掌握市场主体基本情况、竞争对手保险产品方案、产品相应的目标客户以及客户服务营销手段等;产品销售信息,这包括与新产品相关的价格、市场需求、开办时间、销售数量、保费收入、名称等;客户信息,由于中国区域广阔,区域以及城乡差异巨大,消费者对于产品的理性认知差异明显,而受广告、口碑等方面的影响显著就需要企业对各区域用户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
⑸ 保监会134号文件有哪些
为《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34号,简称134号文件)将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被称作史上最严新规的保险监管文件一经颁布就引发保险市场的热议。
2017年5月保监会颁布的134号文件是保监会弥补监管短板的重要举措,要求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要回归保险本源,关注消费者的风险保障需求,让更多保障高、有特色的产品上市,让不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退出市场。134号文件具体内容可以简单概况为“三项原则、四项鼓励、七项注意”。
(5)为规范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扩展阅读:
为做好新形势下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提高人身保险产品核心竞争力,防范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推进人身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保监会对人身保险产品实行事后备案和事后抽查管理。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人身保险产品,除明确要求需事前审批的外,均实行事后备案,即在产品销售之后的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中国保监会在收到保险公司产品备案材料后即反馈产品收文回执(备案材料清单表)。保险公司收到产品收文回执,仅代表相关备案材料报送齐全。中国保监会将根据监管职责,依法对已收到产品进行事后抽查。
二、中国保监会建立人身保险产品退出机制。中国保监会经抽查发现并认定保险公司备案产品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将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违规产品、公开披露产品停售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广西保监局-广西保监局保险消费提示〔2017〕
⑹ 监管新规对保险产品形态影响
另外对于保证保险来说,保险公司还需重点落实保证义务履行、信用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发挥保证保险产品在社会信用管理中的增信保障作用。
保证保险产品的“审批改备案”,在强化监管的同时也将有力促进创新。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此次改革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更启示其抓住监管导向,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水平,面向市场深耕细作。
⑺ 保监会不断健全保险产品监管体制机制是真的吗
今年以来,保监会通过制度建设,不断健全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了产品披露、回溯、退出、问责等联动机制。
下一步,保监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坚持“监管姓监”,全面强化保险公司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从严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对存量产品进行全面清查,对不符合法律规章制度和监管要求的产品,坚决予以退出,并坚持按照违规问题“双罚”的原则,对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从严从重进行监管问责。
⑻ 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保监会2017年5月份下发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
《通知》要求,万能型保险产品、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设计应提供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险费,灵活调整保险金额等功能。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
⑼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 文件
银行短期保险停售真的吗?银行保险产品的5年10年期产品成主流
银行保险产品怎么样?目前银行短期保险停售是什么原因?那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有哪些?年限多长?
“受134号文的影响,很多不符合新规定的产品都下架了,现在市场上主要做的都是中长期、定寿、重疾等产品。”某险企内部人士近日在跟《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表示,原来依靠银保渠道推短期理财类产品的模式已经不行了,这给很多主推银保渠道的中小险企带来不小麻烦,不过各家都在开发新产品,力求让转型更平稳。
上述人士提到的134号文是今年5月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其限制产品快速返还、不能附加万能账户,并规定2017年10月1日后执行。此前,2016年3月和9月,保监会还分别出台了两份文件,定义中短存续期产品及限额,要求两全险死亡保额提升,责令终身寿险、年金不得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以及今年4月1日后不得再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
监管的三个文件成为险企转型的主推手,受此影响,保费规模增速下降明显。根据保监会数据,人身险4月单月,原保险保费收入1279亿元,同比负增长3.3%;规模保费1733亿元,同比负增长28.4%。相比前几年的高歌猛进,当前的寿险可谓面临集体阵痛。
除了保费方面的变化,作为险企销售的主力——银保渠道的销售有何变化呢?《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此走访了上海、北京等多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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