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责任保险的案例分析请教
这个赔偿就看当时合同里的详细的规定了。关键就是合同里对医疗责任保险这个词语的解释。
案例中提到:医院的医疗行为违反了医疗法律规范和各种医疗护理操作常规。这句话我看的很刺眼,因为这句话在保险公司哪里可能会成为不赔偿的理由。可是如果什么都按照法律和正常过程走的话,就没有医疗责任事故了,更没有医疗责任事故险了。所以一定要看合同里面的详细的规定。我不知道你这个是真实的事情,还是教学用。我只说出我的观点。一般违反法律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也就是说这个保险压根就不合理。如果需要详细分析的话还是要拿出更多的保险合同内容出来的。
『贰』 各类保险欺诈案例及其预防措施
保险欺诈一般是保险营销人员故意夸大分红利益和保证责任范围。
一般来说保险分红是不固定的。有的营销员就拿以往的分红业绩和客户说他们的分红过往有多高,明天会超过多少多少之类的话。或者是承诺以后的分红利益会超过%多少之类的话。---预防方式:保险本身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保障,千万不要为了什么高分红去买保险,也不要保险业务员承诺的%多少的红利,过往的红利你可以参考,但是不代表未来的收益。
夸大保险责任,此类常出现在重大疾病保险上,有的保险合同只保障了14种疾病保险,有的营销人员就说这合同什么疾病都保,这是不对的。预防方式: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要看保险合同,具体都保哪些疾病,有不清楚的可以问医师
『叁』 请教:关于保险责任及保险理赔的案例
1。属于保险责任。因为事故属于操作不当引起,并非故意行为。上诉到法院会赢。交强险不考虑是否属于保险责任都得赔偿,商业险上按车上人员责任险限扼进行赔偿。除非乘客是被保险人或直系亲属。
2。不属于保险责任。溜车不属于保险责任。
3。只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商业险不赔偿,因为是溜车。
你的问题真的很难很偏。就我所了解的应该是这样。
『肆』 保险诈骗罪 案例分析
四十八、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以上是该罪的全部法律标准.祝你好运.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伍』 关于保险的违反损失赔偿原则的案例
案例1:以按份共有的财产投保如何获赔
2002年5月孙某和王某共同出资购得东风牌卡车一辆,其中孙某出资3万元,王某出资5万元。孙某负责卡车驾驶,王某负责联系业务,所得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得知孙某购车后,多次向其推销车辆保险。在赵某多次劝说下,孙某同意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随后,保险公司向孙某签发保单,列孙某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2002年10月,孙某驾车与他人车辆相撞,卡车全部毁损,孙某当场死亡。事发后,王某自赵某处了解孙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于是与孙某家人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单,孙某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能向孙某赔付。王某非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并且,因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其出资额部分享有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能赔偿孙某出资额部分赔款。王某与孙某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孙某负责投保车辆的驾驶及实际运营,因此可以认定孙某对投保车辆具有完全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主张部分赔付不能成立。同时,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因此孙某不能获得全部赔款,而应将保险赔款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分析 :
对于上案争议,我们认为,首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额赔偿。孙某作为卡车的共有人之一,虽然仅享有该车辆的部分所有权,但其实际保管和经营该车辆,其对该卡车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该车辆订立保险合同。并且,此种行为可以视为其代表王某为车辆进行投保。故该份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其次,在程序上,王某不享有原告资格,无权请求保险金。虽然王某享有该车辆部分所有权,但鉴于保单上并没有注明其为被保险人,故王某并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即从法律程序上,王某不应作为该案的原告起诉。再次,虽然王某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并不意味着其不享有保险金的受益权。由于财产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额外获益。而且,孙某投保的行为可以视为其代表王某为车辆办理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孙某家人不能独享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而应将保险赔款按照孙某和王某的出资比例在孙某的家人和王某之间进行分配。因此,就结果而言,上案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合理的。
『陆』 保险公司除外责任的案例
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还必须办理应由买方承担货物在途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包括订立保险合同和支付保险费。
即使是CIF负责了保险的费用,但是风险转移都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柒』 保险案例分析
1.从
保险责任
来讲:公司为A办理的“一年期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中,基本上所有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做“健康告知”,或者要求被保险人必须身体健康,传染病,既往症病史等都是做为“
除外责任
”的,当然,公司投的是意外方面,也就不存在健康告知!
2.从导致A死亡的原因来看:A是因为意外摔伤导致其右手上臂肌肉破裂,当时并没有死亡,这个是“远因”,也就是“间接原因”;而事实上表明:存留在体内的
结核杆菌
,在伤口受到感染后“复活”并“扩散”,由于没有及时治愈才导致其死亡,这是“
近因
”,也就是“直接原因”。我们可知:他是疾病未治愈而死亡!
3.对“意外”的定义: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外来的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的情况或者事故导致其身体蒙受伤害、残废或死亡。
对“疾病”的理解:是指机体在一定的条件下,受病因
损害作用
后,因自稳调节紊乱而发生的异常生命活动过程。
4.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保险公司没有责任赔付!
『捌』 一个关于保险方面的案例,请看一下
王某的2个兄弟有权领取。王妻之母无权领取。
孩子投保的是学平险,学平险的受益人是法定,也就是说王某和妻子都是受益人,可以各领取一半,虽然其中一方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去,但还有王某做为唯一受益人,王某虽然杀害妻子和孩子,但并非出于主观故意,而是由于精神病理障碍使其完全丧失理智,并不属于《新保险法》规定的“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形,从法律角度说,他还是合法的受益人,所以王妻应得的保险金是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的,保险公司是按照保险法向王某给付保险金。所以从这方面说保险金不是遗产,和王妻之母没有任何关系。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想适应的民事活动……”王某现在的法定监护是他的2个兄弟,而不是王妻之母,所以领取保险金的行为由其兄代为行使。拿分走人。
『玖』 保险案例分析,满意就给高分!
保了车损就给赔.这个不用走玻璃险.只有玻璃单独破碎才用玻璃险.
你说的这个情况我听说过,平安的给赔.
交强和三者都是陪别人的.你好象对险种的作用不是很明白.
『拾』 关于保险的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案例
1766年,具有判例法上第一个里程碑意义的卡特诉鲍曼一案被毫无争议地认定为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最初渊源。该案中,保险单是在伦敦购买的,保险标的物为位于苏门答腊岛上的一座英国堡垒,承保危险为被敌军占领的危险。
当这座堡垒被法国人占领后,被保险人提出了赔偿要求,保险人却以被保险人对其隐瞒了重大事实作为抗辩。
此案的主审大法官曼斯菲尔德提出:“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评价风险的特定情况大都只有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人信赖被保险人的陈述,相信被保险人对其所知道的任何情况都没有保留,从而诱使保险人确信某一情况不存在,并在此基础上作出错误的风险评估。”
作为最大诚信原则的最初缔造者,曼斯菲尔德大法官的上述言辞构成了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最为原始但又最为权威的论断,并将最大诚信原则确立为英国保险法告知义务的基础性原则。
(10)夸大保险责任的案例扩展阅读: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贯穿于保险法的始终,指导着保险司法,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行为准则,适用于保险活动的订立、履行、解除、理赔、条款解释、争议处理等各个环节,其在保险法中的具体体现有:
(1)关于保险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中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活动所应遵循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保险法律规范中许多内容都必须贯彻和体现这一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原则已成为一切民事活动和一切市场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和法律规范。
(2)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说明告知义务的规定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最大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