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保险买了以后就可以欠债不还了
很多代理人在朋友圈发保险推销广告的时候,有一种话术大家一定很熟悉,就是保险可以避债避税。接触保险行业久了以后,总会接触到一种观点,说保险是最安全的资产,不管是欠人钱、被法院告、离婚分割还是遗产税,都动不了你放在保险里的钱。最近不少法院对保险的“避债”功能进行了重新解释,对于那些欠钱不还的老赖,法院可以强制把他们买的保单退保,拿现金价值来抵债。其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做的最彻底,以前普遍的认知是理财类的保险的现金价值可能被拿来抵债,而这次江苏高院却明确表示,连重疾险这样的纯保障型产品也可以被法院强制退保!当然,法院也不是毫不讲道理,对于不同情况,还是有区别对待的。首先,对于老赖只是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不是投保人的,只有理赔款真的要给到老赖,扣除必备生活及医疗开支,剩余部分拿来还债。如果保单还根本没有要理赔呢,这保单是属于投保人的,投保人又没有欠人钱不还,那当然保单是不会受到影响的。而如果老赖既是投保人,又是受益人,那没办法,这保单啊是可以被强制退保拿来抵债的。如果老赖是投保人,受益人是别人,那法院就会通知受益人,如果受益人愿意花这个保单的现金价值的钱,那他就可以把这保单赎回来。
⑵ 如果法院强制执行没有钱人死了他的理赔保险能偿还债务吗
必须的,谁继承了这笔死亡理赔金,谁就要替他偿还债务,如果没有人继承,就用这笔理赔金偿还
⑶ 老赖欠钱不还 能执行他的退休金吗
那你得借助法院强制执行每月冻结部分欠债人养老金来还债,但是我国国情是,只要欠了公家的钱连房子都能强制拍卖了,欠了个人的钱基本只是督促,手段不咋强硬。望采纳
⑷ 欠钱不还,被告还有钱买保险,我要怎样控制他
欠钱不还,如果债权人有确凿的证据,可以直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
民事诉讼的原告无权直接控制被告人身和财产的。但是,在起诉时原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开庭时,如果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可以拘传的。
被告在大陆境内的民事案件未了结的,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限制被告出境,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被告作出限制出境措施的。
下面是起诉及限制被告出境的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法》
第八条规定,对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在大陆境内有未了结的民商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其限制出境措施。
⑸ 如果欠债是否要用保险还债
不用的,保险不可以用来抵债的!只要你不拿出来,保险公司不会允许任何人动客户的保险金,因为保险公司跟客户签的是合同,法律有明文规定不可以拿保险抵债。
⑹ 债权人能执行债务人的人身保险
个人观点,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性保险进行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成为执行标的。人寿保险具有财产属性,其财产属性体现为:受益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获取的保险金属于受益人的财产;投保人因退保而获取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财产。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所谓“到期债权”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产生在保险合同到期或者保险事故发生等约定的给付保险金条件成就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中所规定的“人寿保险”,应理解为保险金的请求权。也即,当债务人享有人寿保险金请求权但怠于行使时,债权人不能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要求保险公司向自己给付人寿保险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中,“劳动报酬”“养老金”是与“人寿保险”并列的不能行使代位权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劳动报酬”“养老金”不可以被代位追偿,但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要求用人单位、社保机构协助冻结、划扣被执行人的收入(劳动报酬)和养老金,“人寿保险”自然也是同样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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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欠钱的人有社保起诉他败诉能用社保还我钱不
不可以。社保是公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但以后可以保留其最低生活费用后执行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