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徽省财政厅网站 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30%和70%工作经费发放给谁
发放工作的原则
基层工作经费是保险经办机构与受委托机构和经办人之间劳资关系的体现,各地农险办应准确理解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基层工作经费发放的指导意见,支持国元农业保险安庆中心支公司独自完成发放工作,对经费的结算依据、分配比例是否合规、乡镇“三农保险服务站”工作经费专款专用等问题加强监督和管理。
二、计算依据和分配比例
基层工作经费按当地当年完成的投保量计算经费总额,分午季和秋季。村级协保员工作经费按不低于70%的该村工作经费总额的比例测算并发放到村级协保员本人。
乡镇三农保险服务站工作经费为该乡镇工作经费总额减去应付村级协保员工作经费的差额部分,该经费应首先保证乡镇专职协保员的工作费用支出。乡镇农险办及相关职能部门为推进农保工作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挤占、挪用该专项经费。
三、发放流程
1、造册制表
村协保员工作经费由各乡镇三农保险服务站根据各行政村完成的工作量按规定比例准确测算协保员应发金额和乡镇三农保险服务站工作经费,完成测算工作后按乡镇三农保险服务站工作经费以及各协保员名单、银行卡号、联系方式、发放金额等项目制作工作经费发放测算表并上报县农业保险分支机构。
2、审核确认
各县农保分支机构在收到各乡镇三农保险服务站上报的发放测算表后应及时送达县农险办审核确认后,再上报市公司申请发放。
3、发放方式
村级协保员工作经费一律由市公司打卡发放。凡打卡发放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乡镇三农保险服务站工作经费由乡镇三农保险服务站开具收据,由国元农业保险安庆中心支公司转账支付,按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相关支出。
2. 农业保险如何进行财政补贴
收藏推荐 美、法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政府在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之前都是立法先行,为农业保险提供法律依据。美国在农业保险立法之前有40年的实践与研究。起先都是私人保险公司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但最终都以失败告终。制定相关农业保险政策是在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危机以后,政府为了使经济危机中暴跌的农产品不致于导致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于1933年制定出台了著名的《农业调整法》。1934年和1936年的旱灾使美国的农作物损失巨大,以价格为中心的《农业调整法》没有达到目的,农作物再一次被提到国会的议事日程。罗斯福总统任命的专门机构农作物保险执行委员会(ECCI)作物歉收的保险保障问题再次进行研究。委员会的研究报告认为:通过预测农场主农作的自然风险费用,将其作为农作物保险费,以建立共同财政保险准备基金,在农作物因各种灾害遭受损失时,用这个基金予以补偿。这样,农民就不会因顾虑自然风险而限制对土地开发,也就不会影响土地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因此农业保险可以起到价格政策起不到的作用。
3. 2019年农业保险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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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满半年是可以办理补贴的。
社保补贴申请的程序:
1.向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申报就业,并凭《再就业优惠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向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2.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核实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并为其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3.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本人;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补贴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资金管理通知》制定。
4. 财政部如何支持农业保险发展
2018年7月30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共同印发《关于将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支持种业发展。财政部称,下一步,将继续积极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推动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分散机制。
(一)保险标的。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目录的制种为,符合《种子法》规定、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或经当地农业部门备案开展的水稻、玉米、小麦制种,包括扩繁和商品化生产等种子生产环节。保险责任除普通的自然灾害、病虫害外,还包括其他可能导致质量损失的各类风险,如花期不遇、自交结实等。
(二)补贴比例。为保持政策统一,补贴比例按照《办法》规定执行,即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0%、对东部地区补贴35%,对新疆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中农发集团等中央单位补贴65%。
(三)保险金额。与普通大田作物相比,制种生产成本已处于相对较高水平,针对制种的农业保险技术也较为复杂。在开展初期,为有效规避道德风险,制种保险的保障水平为直接物化成本,暂不包括地租成本和人工成本,后期可随着试点经验的积累,研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四)部门协同。《农业保险条例》提出,我国农业保险按照“协同推进”等原则开展,尤其在制种保险中,确认保险标的、厘定保险费率、认定保险责任等诸多方面,专业性较强,需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专业优势,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同时,为有利于投保农户等更好理解保险合同内容,保险经办机构应使用保险监管部门统一发布的示范性条款。
(五)工作要求。各地应当根据《通知》规定,及时调整和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切实把制种保险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5. 财政部 农业保险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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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是属于报备类。
12月3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目前已经到期的两项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一是保险公司开展种植业、养殖业的保费收入,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县域农村金融机构保险业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
6. 2008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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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就业补贴的标准(一)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应不低于120个有效课时,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1000元;创业培训应不低于150个有效课时,创业培训补贴的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1800元。本通知实施前已按陕财办社〔2006〕17号文件规定完成的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按原标准审核报销培训补贴。(二)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成功就业,给予每人15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介绍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每人25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三)技能鉴定补贴。将职业技能鉴定(含职业能力考核)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150元。(四)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根据陕财办社〔2006〕17号文件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进行调整。二、扩大就业补贴的范围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陕政发〔2008〕26号文件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社会保险补贴数额,在企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额度为企业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之和;灵活就业人员和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补贴额度为个人(或单位与个人)所缴纳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全额。以上补贴的申报、审核和发放,按陕财办社〔2006〕17号文件和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三、完善地震灾区就业资金政策(一)扩大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对因“512”汶川地震灾害造成我省的汉中市、宝鸡市受灾严重县(区)(以下简称灾区)失业人员和从灾区转移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在灾区或转移到省内其他地区参加职业培训的,由培训地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二)给予交通费补贴和生活费补助。对灾区劳动者有组织转移到天津市就业或培训的,由受灾地区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费补贴和每人300元的一次性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从受灾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各市确定。上述交通费补贴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底。(三)将灾区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省内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灾区劳动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灾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上述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底。(四)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范围。将灾区废墟清理、治安维护、物资运输等岗位纳入公益性就业岗位,按标准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四、将实施政策性破产国有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一)对列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经批准实施政策性破产的国有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从2008年6月底前结余的就业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贴,审批截止期限为2008年12月底。具体补贴标准和审核程序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制定。(二)从结余就业资金中安排上述补贴,必须在确保就业资金基本支出需求(包括职业介绍补贴、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技能鉴定补贴)的前提下实施,不得因安排上述补贴影响就业资金的基本支出需求。五、有效发挥就业资金支出账户的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按照陕财办社〔2006〕17号文件的规定,在与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商业银行开设就业资金支出账户,用于对个人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就业补贴资金的核算支付。各市于2008年9月10日前,将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开设的就业资金支出账户分别报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制定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用款计划,按季预拨资金,年终进行清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陕财办社〔2006〕17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严格审核时限,及时从支出账户报销就业补贴资金,确保资金支出渠道的畅通。六、简化补贴资金报销程序由个人申请报销的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直接发放申请人,由财政部门每半年对补贴报销情况集中复核和检查。七、认真执行政策规定调整完善就业资金政策,对发挥就业资金作用,促进和扩大就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简化办事程序,明确办理时限,做好政策宣传,确保各项政策的及时兑现和各类资金的及时拨付。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加快促进和扩大就业
7. 2019中央财政农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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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30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将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8. 求对财政部2007年4月13日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评价
2018年7月30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共同印发《关于将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支持种业发展。财政部称,下一步,将继续积极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推动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分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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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央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金是什么性质
我国目前推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由政府发动组织的,旨在保护和扶持我国农业的一个公益性保险产品 。
它与商业性农业保险相比具有如下几点不同:
经营主体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由政府直接组织并参与经营,或指派并扶持其他保险公司经营,不具有盈利性;而商业性农业保险的经营范围只由商业性保险公司承担,是以盈利为目的。
政策性农业保险,其产品由政府给与一定比例的补贴,而商业性农业保险则完全由投保人自己承担费额。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由政府组织推动,而商业性农业保险是由市场机制调节运作的。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政府推动的,必须执行的。政府通过有关的法律规定对参与农业保险的农户既可享受到国家保险补贴,又可以享受到其它的优惠政策。如果不参加保险,灾后政府就不给于救济,农产品不能得到政府价格补贴等。
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的项目,一般保险责任范围囊括范围广,保险对形象的损失概率较大,从而成本损失率高,商业性农业保险经营的项目责任范围窄,保险对象损失概率较小,成本损失可能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