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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经验

发布时间:2021-04-04 09:47:13

㈠ 看国外养老金是怎样运作的

美国 401K退休计划是国际上公认的较为成功的企业年金运作模式。员工每月从其工资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以税前的形式存入养老金账户,而企业也可以根据员工的缴费按一定比例为员工对等缴费。目前401K资产分布大体如下:股票基金占40%、债券基金占10%、平衡基金占10%、货币基金占5%、公司股票占15%,债券及其他占20%左右。
日本 由“养老金公积金管理运用独立行政法人”(GPIF)负责运营,2001年开始进入市场运作时一度出现投资亏损,其中2001年度和2002年度亏损分别达1.31万亿日元和3.06万亿日元,并因此被迫解散,将公共年金转交给新成立的GPIF运作。日本政府对GPIF进行了严格的投资限制,其中投资国内债券、国内股市、海外债券、海外股市及短期资产的资产比例分别为67%、11%、8%、9%、5%,变动幅度最高为上下8%。
英国 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投资于本国股票(54%)、外国股票(23%)、本国债券(9%)、外国债券(3%)、房地产(5%)、储蓄(4%)和抵押证券(2%)。在英国,由雇主设立的养老保险基金是通过签订信托契约的方式来进行管理的,监管当局每三年对基金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对总资产和总负债至少每年评估一次,如果发现资产大于负债将降低缴费率;否则,将限期予以纠正。
德国 养老保险基金受投资公司法管辖,由联邦银行进行监管,主要投资于债券(75%)、房地产(13%)、股票(9%)和储蓄(3%)。根据投资公司法规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于股票比例为21%至75%,具体比例由各养老金计划灵活掌握;投资于房地产、流动资金和套期保值性金融衍生工具的上限分别为30%、49%和30%。
法国 养老保险基金受投资公司法管辖,由法兰西银行进行监管。基金管理必须通过人寿保险公司进行,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委托注册投资管理公司进行运营。其主要投资于债券(上限为65%)、房地产、股票和储蓄,但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上限为5%。养老保险基金的行政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分离,不强制雇主参加养老保险计划,并且规定雇主缴费不得超过雇员的4倍。

㈡ 国外养老基金公司有哪些

美国居民养老计划主要分四种:固定缴款计划(DC,Defined-Contribution,包括401K)、固定收益计划(DB, Defined-Benefit)、政府养老金计划和个人储蓄养老计划(IRA)。其中,最常见的是DC计划下的401K及IRA。DB和DC产品最主要的区别在于:DB是由发起人承担与所承诺的退休金相关的风险,员工取得的养老金与基金收益无关;而在DC计划中,受益人承担投资风险,其所能领取的养老金金额取决于退休账户余额。
1981年5月,智利实施了社会保险制度的重大改革。“改革的基本内容为:(1)为每个雇员建立养老金个人账户,雇员缴费全部存入个人账户;(2)成立单一经营目标的养老金管理公司(AFPS),负责对账户养老基金进行管理;(3)雇员自由选择AFPS,退休时养老金给付由账户积累资产转化为年金或按计划领取;(4)成立养老基金监管局(SAFP),负责对AFPS的监管,并且由政府对最低养老金进行担保。”它是首次创立了以投资为基础的个人退休金帐户制,又包括针对贫苦人口的再分配作用,通过个人储蓄实现收入替代目标,自愿性个人储蓄计划相结合的三支柱结构的私人养老金制度,基金账户中的资金由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AFPS)负责对进行投资运作,所得收益也存入基金账户之中,基金公司从中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这些年来,智利私人管理的退休金制度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功。

㈢ 为了维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由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体制建立较晚与西方发达国际相比存在很多制度上的缺陷,比如:高替代率、高赡养率造成了基本养老保险的支出负担偏重;养老保险体制转轨带来沉重的转轨成本等。另外,我国特有的社会经济体制下形成了退休年龄早、欠发达的金融市场下养老保险投资收益率低等问题,再加上老龄化社会的冲击,使得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平衡问题日益严峻。针对这一现状,本文从以下几方面提出对策建议,期望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推进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平衡的实现。1.适当提高退休年龄,为基金支出节流。现行退休年龄还是目前高赡养率、高缴费率的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原因。2015 年以后我国将进入老龄化社会,从业人口数开始递减,若继续维持现行的退休年龄将会给养老保险带来难以承受的压力。根据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选择提高退休年龄的方法将会很好的减轻养老金支付危机,目前大多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已经由 60 岁左右,计划逐渐延长至 65 岁或 67 岁。考虑到我国的现行退休体制和就业压力,建议设立专项失业保障基金缓解社会就业压力,逐步提高退休年龄,可采取分地区、分阶段、先提高女性退休年龄的
方法,逐步推进。2.加快工资制度改革,为基金收入开源。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居民的工资收入尚处在较低的水平,而这种缴费工资低局面使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受到很大的限制。因此,加快工资制度改革,增加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势在必行。建议加快工资货币化进程,同时对工资外收入实行规范化劳动收入货币化,推行合理的、科学的年薪制和“计时计件”工资制薪酬制度,扩大养老保险费基。3.拓展基金投资渠道,提高基金收益。根据 2001 年前的政策规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只能用于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而不能用于购买企业债券、股票、实业和不动产,更不能用于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即使 2001年起规定社保基金可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但 2003 年投资股票的比例仅 5.1%(见 2003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投资渠道的单一,造成了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收益低的局面。我国的投资环境同许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比较起来,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处于保值增值的考虑限制养老保险的投资领域是有道理的,但必须看到,我国已具备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多元化的基本条件。而且只有通过养老保险基金多元化的投资,才能凭借经济的快速增长,提高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预期收益率和实际收益率,增加基金收入,缓解收不抵支的矛盾,从而降低缴费率。4.合理消化转制成本,减少基金支付压力。养老保险的历史债务是指在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低工资制度使得职工没有个人积累,本应用于职工个人养老积累的部分被强制性地用在了国家建设上的份额。我国从 1986 年开始建立劳动用工合同制、1993 年确立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1997 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其制度、2000 年为世纪交替年,根据有关测算,中国养老保险的历史债务规模在这四个时点分别为 2020 亿元、11085 亿元、35686 亿元和 50354 亿元。几十年积累下来的历史债务一旦爆发几乎会将养老保险基金压垮。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养老保险的支付有其特殊性,不需要一次性
清偿,政府可以通过制度安排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逐年偿还,这样就可以减轻政府筹资的压力,很好的解决历史债务的清偿问题。建议建立科学的债务清偿体系,以中央政府负责为主,地方政府负责为辅,由中央政府出面作担保,同时通过中央财政集中专项资金补贴地方财政的该部分清偿支出,根据当地所负担的历史债务的份额以及所涉及的退休者年龄状况和当地财力情况,由各级地方政府决定是一次性偿还是分批偿还,利用的政府诚信,使居民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得到保障。

㈣ 国外养老基金投资有哪些特点

美国:养老金体系主要由公共养老金和企业养老金部分构成。在养老金投资风格上,美国的公共养老金相对保守,主要投资国债等低风险品种,2000年以来始终保持4%左右的回报率;而对于企业养老金部分,美国政府则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其投资。政府发放的社会保障金带有明显的社会转移支付功能。美国的社会保障金根据法律严禁投资,不能拥有任何可以在公开市场交易的有价证券。
英国:现已形成三个支柱的养老金体系:第一支柱为国家基本养老金,由政府通过国家保险体系强制征收并以相同待遇发放,以满足基本养老需求;第二支柱为职业养老金,由雇主负责征缴,2012年改革后变为强制实施,以减轻国家基本养老负担;第三支柱是个人养老计划,即个人选购保险公司及金融中介的养老金投资方案。今年1月起开始发售的“养老金债券”是英国养老金制度改革措施之一,旨在丰富个人养老金投资方式,提高养老金投资收益。
德国:养老金体系由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三大支柱构成。德国养老金投资奉行相对谨慎的策略,投资公司法对于养老基金投资股票或其他金融衍生品的上限均有明确规定。而基础设施建设及房地产业等的实体资产往往作为德国养老金投资的首选目标。
日本:养老保障制度被称为“年金制度”,养老金被称为“年金”。日本的“年金”分为两种,一种是国民年金,又称基础年金,凡处于规定年龄段的国民,都可加入并享受;另一种是与收入联动的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企业雇员和公务员等依据身份不同而分别加入。养老模式奉行“国家中心主义”原则,政府主导着养老资金的管理。厚生年金和国民年金均由厚生省社会保险厅管理,而共济年金则由各互助协会自行管理。国民年金的2/3收入来自收取的保险费,1/3来自政府的财政补贴。
新加坡:养老金投资运营是典型的政府集中管理模式,被称为中央公积金,该体系带有强制储蓄的特性,所有受雇的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以及他们的雇主,都必须参与公积金计划。养老体系规定也相当严苛,公积金账户中的钱主要由政府用于投资国债、国内住宅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每年回馈给会员一定的利息。该制度为持有人设立4个账户,同时覆盖养老、住房和医疗等多领域,由政府、企业代表、雇员代表和社会保障专家共同组成的董事会对中央公积金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政府对中央公积金进行偿还担保,但是该基金的收缴、管理和投资均独立于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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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受托机构是谁

第一,基本养老金受托机构花落谁家仍未确定。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基本养老金投资的受托机构确定有两种思路,一是委托给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

全国社保2000年成立至今,积累了丰富实战经验,成立以来平均年化回报率为8.38%,投资业绩有目共睹,由全国社保基金受托管理基本养老金顺利成章。

第二,基本养老金投资运营采取信托管理模式。在此模式下,省或直辖市政府为委托人,国家设立、国务院授权的准公共机构为受托人。

从实践来看,出于资产安全考虑,国际上大部分养老金资产管理采取信托型模式,其核心特征是谨慎管理、资产独立,采取专业托管、严格监管,信息披露。

(5)外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经验扩展阅读: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㈥ 世界上有哪些国家利用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的

“国有资产”的提法本身就很有中国特色,用它们来充实社保基金,除了中国,目前欧美各国暂时没有太多的报道,第三世界就更不用说了

首先,早在五六十年代,欧美各国都大规模的开展了国企的私有化运动,目前那些国家直接控制的“国有资产”很少了

其次,人家基金的运营是有的是由专门的私营公司办理,有的是由政府成立的基金公司操办,但他们的政府不像我国,并不对其亏损负责,也不托底,只是对其加强监管而已,所以,也谈不上用国资来充实基金。

㈦ 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进展如何

今年1至6月,全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基金总收入为2.65万亿元,同比增长19%;总支出为2.15万亿元,同比增长18%,基金运行稳中向好。

今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明确从7月1日起建立实施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中央调剂基金由各省份的养老保险基金上解的资金构成,由中央统一调剂使用,按照人均定额拨付的方式全部拨付给各个省份,实现对地区间养老保险基金的适度调剂。

㈧ 有没有人提供关于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外国文献啊。

外国文献估计你等不到了,这个要到外文网站去提问,比如网络英文版

㈨ 养老金 保险公司管理的养老金 规模 美国

(一)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补充水平的确定各国政府通常制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激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同时,政府也对享受优惠政策的补充养老保险水平给予了一定的限制。为了推动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中国政府也应该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同时限制补充养老保险的水平,以避免企业借此逃避国家的税收。
整个养老保障的目标是保障退休者能够维持其退休前的生活水平。一般来说,养老金替代率达到80%左右即可保障退休者的生活水平不下降。中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替代率为60%,因此,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应限定为20%以内。据专家测算,假定工资增长率等于投资回报率,要达到20%的替代率,所需要的缴费率为5%~8%.因此,可以将中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水平确定为:缴费率上限为5%~8%,养老金替代率上限为20%左右。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目前的基本养老金的平均替代率在80%以上。由于地区间不平衡,一部分地区的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在80%以下(有的甚至接近60%),尚有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空间,补充养老保险的水平应根据当地实际的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来确定(80%—实际替代率=补充养老金替代率);对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高于80%的地区,基本上没有发展补充养老保险的空间,这些地区首先要做的是降低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而不是发展补充养老保险。
(二)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形式在国外,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管理形式虽多种多样,但比较普遍的是独立的养老金基金会。养老金基金会由一家企业或多家企业(或一个行业、一个地区)联合组建,基金会的管理是独立的,与发起的企业完全分开。基金会的独立性能够避免发起企业对养老基金的管理运作进行干预;多个企业或一个行业、一个地区联合组建又能够有效降低管理成本,这两个优点是养老金基金会普遍存在的主要原因。中国不妨考虑建立独立的补充养老金基金会,承担管理补充养老保险的职责。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基金会的层次:规模较大、资金管理能力和承担风险能力比较强的大企业、企业集团可以单独建立补充养老金基金会,但基金会及其基金的管理都要与企业管理、企业经营性资金的管理分离开来;内部差异比较小、相互之间联系较为紧密的行业可以考虑由行业工会发起建立统一的行业补充养老金基金会;发展比较均衡的地区可以由地方工会组织地区性补充养老金基金会;而那些规模小、承担风险能力弱的企业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起来(通过工会)建立跨企业的补充养老金基金会。多样化的管理层次既维护了企业的自愿选择权,也便于适应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经济承受能力的企业的实际情况。目前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应该尽快分离出来,交给企业选择的补充养老金基金会来管理。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应采取委托投资的方式,由补充养老金基金会委托具有基金投资经验的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投资公司等。政府要对受委托的投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并制定有关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规则;补充养老金基金会则行使委托者的权利,对受委托的投资机构进行监督。
(三)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补充养老保险没有政府财政兜底,必须自己承担风险。因此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至关重要,既要提高投资效率,又要保证基金安全。目前,按有关政策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不能进行市场化投资,只能存银行、买国债,比较强调基金安全而不太注重效率。在国外,补充养老保险比较高的投资回报率是吸引职工积极参加的重要因素。不讲求效率,补充养老保险就没有生命力。因此,首先应该将补充养老保险从社会保险机构中分离出来,由独立的补充养老金基金会来管理,基金投资运营再委托给专业性的投资机构来承担,实行市场化管理;其次,逐步放开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准予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在一定限度内进入资本市场。近几年中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很快,投资机构数量不断增加、管理能力不断提高,市场中的投资工具也不断增加,应该说中国已经初步具备养老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条件。当然,为了保证基金的安全性,政府一方面要采用先试点、后逐步推进的办法,尽量减少养老基金给资本市场带来的冲击和养老基金投资本身具有的风险;另一方面,政府要根据中国金融市场的发育状况,参照国外的先进经验,制定适用于中国的各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并随着资本市场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补充养老保险的筹资和待遇支付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为其职工建立的,企业必须缴费。不过,应该鼓励职工参与缴费。美国的401K计划(职业年金计划的一种形式)规定,只有雇员缴费,雇主才须按一定比例配合缴费。这种配合机制促进了401K计划在美国的迅速发展。在目前企业不愿意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情况下,通过雇员缴费促使企业配合缴费也是推动中国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的重要手段。至于政府,在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之外,不承担缴费责任,也不承担弥补补充养老保险财务赤字的责任。
目前,中国的补充养老保险全部实行基金积累制个人账户模式,待遇采用缴费确定型支付方式,即根据职工的工龄、贡献大小等因素,将企业缴费分解到每个职工的个人账户中,养老金待遇根据个人账户的积累额来确定。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就企业方面来说,企业不承担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风险,企业无需向职工承诺将来退休时有确定的养老金待遇;就职工个人来说,采用个人账户方式,便于职工流动时将其养老金权利随同转移。个人账户方式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如个人账户完全的可转移性使得企业通过这种方式留住职工的作用大为降低,不利于调动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风险由职工承担,由于金融市场的波动和投资的成败,将会导致职工补充养老金待遇的不确定。权衡利弊,目前的这种个人账户模式应该坚持,个人账户应成为中国补充养老保险的主导模式,其缺点也要通过政策规范和加强管理来加以控制和缩小。当然,根据补充养老保险的自愿性原财和多样化特征,也应该允许企业建立完全企业出资、待遇确定型的补充养老保险,允许一些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建立这种待遇稳定的补充养老保险。在国外,大型企业往往通过建立待遇确定的补充养老保险作为职工稳定的福利,借此鼓励职工长期留在企业。
(五)补充养老保险的转移在国外,职工必须满足一定的工作年限,才能获得完全的补充养老金权利,其补充养老保险才能随同职工的流动全部转移;达不到规定的工作年限,则不能转移或只能部分转移。限制职工补充养老金权利获得和转移间接地表明:补充养老保险既具有职工“延迟收入”(推迟到退休时才能支付的收入)的特性,也具有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企业福利”的特性。这种延迟收入和企业福利的双重特性决定了职工的补充养老金权利是不完全的。不过,获得养老金权利的工作年限要求限制了职工的流动,这又与各国保护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政策产生矛盾。部分国家已经采取措施,逐步缩短工作年限要求。如加拿大准备将工作年限由10年缩短为2年;荷兰已将工作年限由1972年前的5年缩短为1年;美国也将工作年限由10年缩短为5年。就中国来说,目前,为了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可规定相对较长的工作年限(如4~5年)要求,更多地体现其企业福利的特性;在将来,随着补充养老保险较为普遍地建立,再逐步将工作年限要求降至1~2年(即职工工作满1~2年,就可以完全转移其补充养老金权利),更多地体现其职工延迟收入的特性。另外,在职工未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就发生流动时,应该规定职工可以部分享受补充养老金权利。
(六)税收优惠政策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激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重要手段。有些国家的自愿性补充养老保险之所以达到较高的覆盖水平(如英国、美国),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目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中国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只能来自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奖励福利基金,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不过,在少数地区,地方政府则作出了相对灵活的规定。如福建省规定,补充养老保险费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5%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江苏、湖北、广东等地也作出了将部分补充养老保险缴费税前列支的规定。因此,中央政府应该尽快作出全国性规定:最高允许5%~8%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缴费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各地根据现有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来确定具体的补充养老保险的免税费率;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收益同样享受免税待遇。至于发放的补充养老金,则应计入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基数。
(七)补充养老保险的监控为了促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健康发展,需要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行有力的监控。中国可参照英国的做法,在制定有关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成立国家补充养老保险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企业代表、工会代表、有关专家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代表等共同组成,办公室可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具体承担政府对补充养老保险的监督职能。国家补充养老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职责确定为: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进行认定;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进行监控;对各地有关补充养老保险的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接受有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投诉,并对违反有关法规和政策的事件进行调查、纠正和处罚。在政府的监督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应成立由企业管理者和职工联合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对所参加的补充养老金基金会进行直接监督,维护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保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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