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行员工欺骗客户购买非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遇到这种情况,你可以向银行举报,如果银行处理,那就没有责任,如果银行不处理,那就有责任
2. 为什么银行职员自己从来不买理财产品看完终于明白其中
说起理财,这可是一门学问,我们一般不了解理财的人,通常会把钱存到银行,余额宝或者微信中。而对于银行里的员工来说,多少会了解一些理财知识,那么,他们会把钱存在哪里呢?虽然他们的老东家是银行,但许多银行员工通常都不会把钱存在银行,他们银行卡里的活期余额普遍都很少,主要一个原因就是银行的利息实在是太低了,活期利率一般只有0.3%或者0.35%,定期存一年利率也只在1.5%到2.0%之间不等。而相较而言,余额宝的利息会大的多,收益利率基本上在4%左右。
而且使用也方便,所以大部分银行员工平日都让顾客把钱存银行,但他们自己通常还是会存在余额宝中。另外,虽然他们不把钱存在自家银行,但往往会买自家银行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起步价是五万,可以说是很高了,但毕竟能对自己的产品知根知底。
也可以避开自己银行各种推销套路,也可以说是稳赚了,所以银行员工如果有五万以上的闲钱,他们大部分还是愿意买自家的理财产品。除此之外,他们还会买基金和股票,但炒股的少,买基金的会多一点,来做一些长期定投,博取一些长期收益。
3. 为什么银行职员自己几乎不买银行卖的理财
1. 除了银行本身开发的理财产品外,银行还会代理销售保险、基金、信托等业务。所以,有的人可能就会上了这个套路,本想奔着赚取收益的目的去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结果没想到却被销售人员混淆了概念,买成了保险,要知道,保险没有存取和利息的概念的。
2. 有时候银行可能会把代理销售的产品当成银行自己开发的产品来销售。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这种理财产品的人可能根本不知道自己购买的不是银行的理财产品,而风险也不是银行承担的。
套路那么多,所以我们在购买理财产品的时候一定要十分小心,以免踩进了陷阱。凡是口头承诺百分百保本保息的,大多数都是骗人的。最好能让销售人员把所有的承诺都写进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里,这样如果将来有纠纷,也能算个保障!
4. 为什么银行职员自己几乎不买银行卖的理财产品
虽然说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柜台就设在银行营业厅内,但是它跟普通储蓄业务的窗口是不放在一起的,也就是说,理财产品跟储蓄业务分属银行的不同体系。所以理财产品不像银行储蓄,是可能会产生亏损的。
而很多理财产品的销售人员为了个人私利,经常向咱们无知的普通投资人推销高风险的投资产品,这产品不出事还好,一出事就悲剧了。
那么银行理财到底有哪些套路呢?
套路一
除了银行自己的理财产品以外,有时候还会代销保险、基金、信托等业务。有很多小伙伴就上了套,本着赚取收益的目的去银行买理财产品,却被销售人员混淆了概念,买成了保险。
保险没有存取和利息的概念,能不能获取保险金是不确定的。而且银行卖的保险,基本上都是理财型的保险,保障的功能很小,所以就算你想买份保险,最好也别选择银行。
套路二
有些时候银行会把代收产品当成自发的产品卖,可能还会向客户隐瞒风险。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买的其实不是银行的产品。而风险也不是银行承担的。
套路三
销售人员介绍的预期收益率中所提到的年化,并不是到期后能拿到的收益比例,而和收益的计算陷阱都没有那么简单。收益套路是无穷尽,只能自己注意一点,以免踩进了陷阱。
凡是口头承诺百分百保本保息的,大多数都是套路,最好能让销售人员把所有的承诺都写合同,这样如果有纠纷,也能算个保障。
5. 银行员工私卖理财产品构成刑事犯罪吗
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或者挪用资金罪
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一般是指银行员工未经本行、上级行审批或授权,未向监管机构备案,没有遵从正规的销售流程和相关规定,私下向客户出售所谓的“理财产品”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第一是飞单。飞单并不是法律概念,在银行业,飞单是指未经上级行授权或批准,员工借助银行平台,擅自销售第三方发行的金融产品,第三方与银行之间不存在委托销售合约关系。应当注意到,员工擅自销售的第三方金融产品是真实的金融产品,仅是没有通过银行官方销售。2012年底,华夏银行某支行濮某私自销售“中鼎”系列产品即是典型的飞单事件。
第二是私售银行停售的理财产品。银行或第三方曾经发行并销售过某理财产品,后来停止销售。个别员工借助银行平台,假冒银行名义,向客户出售已经停售的理财产品,没有将募集到的资金划入银行专户,而是将资金出借给用资人使用。这种私售,可能是私售本行停售的理财产品,也可能是私售第三方停售的理财产品。
第三是私售虚假理财产品。银行员工编造银行或第三方发行的理财产品,制作虚假理财产品协议书等文件,伪造银行印章或盗盖银行真实印章,诱骗客户购买虚假理财产品,将募集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使用。员工私售虚假理财产品,一般具有诈骗客户资金性质。
6. 银行员工欺骗客户购买非银行理财产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退款并处分!
7. 银行职员销售理财产品构成诈骗罪,银行能免责吗
一般是不可以的哦
希望能帮到你,如果你的问题解决了,麻烦点一下采纳,谢
8. 真相:为什么银行职员自己从来不买银行理财产品
银行员工有钱的都买保本的理财产品。
9. 为什么银行职员自己几乎不买银行卖的理财产品
随着我们收入的不断提高,现在理财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然而,想理财的人虽然多,但是真正精通或者甚至是略懂的人却没多少。这个时候很多人就会选择把钱交给银行,觉得银行比较稳定,总不会赔钱的。
2.有时候银行可能会把代理销售的产品当成银行自己开发的产品来销售。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这种理财产品的人可能根本不知道自己购买的不是银行的理财产品,而风险也不是银行承担的。
套路那么多,所以我们在购买理财产品的时候一定要十分小心,以免踩进了陷阱。凡是口头承诺百分百保本保息的,大多数都是骗人的。最好能让销售人员把所有的承诺都写进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里,这样如果将来有纠纷,也能算个保障!
希望大家都可以理财挣大钱,不要被套路!
10. 农行一员工用“假信托假理财”骗8千万炒股票,银行有责任吗
网上流传一个段子,外甥正月在理发店剃头时,正好被舅舅撞见,两人因此起了争执,差点打起来。据说这也是真实事件,可见,“正月剃头死舅舅”有多么深入人心了。今天研究金融侵权案例时,发现一宗比较有意思的案例,也是外甥坑舅舅。这次涉及的银行是交通银行。
(一)损失数额计算,应当有基础事实证据
赔偿损失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因此确定财产损失数额是这类案件审理的基础。《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故侵权赔偿的损失是以直接经济损失为限,以填补损失为原则。
任何人不能因诉讼获利。当事人自己确认的损失数额,能否认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笔者认为不能,理由是这类侵权案件不是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是要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侵权纠纷案件不能,是以保护直接损失为限。
换个角度,倘若该案中霍某以合同纠纷为由,诉请卢某按照《还款承诺书》约定的数额还款,尚且不一定能得到支持,何况侵权纠纷?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仅有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诉请还款的,法院还要通过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佐证,没有银行流水等证实的,不能轻易认定借贷数额。
举重以明轻,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仅有当事人确认的损失数额不能作为认定依据,应当根据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其直接经济损失。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具体计算方式和银行流水等证据,则应按照法院查明的有证据证实的数额认定。卢某的侵权行为是持续性的,《还款承诺书》是侵权行为发生以后才出具的,怎么能以事后行为认定在先损失呢?
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该案中,法院依据《还款承诺书》认定损失数额的做法,值得商榷。
(三)罚酒三杯,判银行承担10%补充责任过轻
卢某的侵权行为,对霍某的损失具有百分百的原因力,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点并无争议。判决也查明,银行承担责任的性质,与卢某承担责任的性质完全不同。
其实判决没有说透。卢某与银行之间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卢某是因为其主动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主观状态为直接故意。银行是因为是管理漏洞和不作为承担责任,主观状态是间接故意。所以,银行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第三人侵权而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银行的责任是第二位的,银行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卢某追偿。银行与卢某之间实际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判定银行责任大小的比较对象,不是银行、卢某、霍某三方,应该是霍某与银行两方之间比较。判决最终认定银行承担10%责任,即意味着由霍某承担90%责任,这不合理。判决理由为“霍某将理财产品全权交由卢某进行管理和操作,是卢某实施侵权行为并造成巨大损失的基础条件和重要原因。霍某是基于对卢某个人的信任而非基于对其银行工作人员身份的信任,且对于理财产品疏于管理和控制,长期未与卢颖敏进行对账,未及时发现资金被侵占的事实,亦导致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如果卢某不是银行工作人员,霍某会信任吗?如果卢某提供的不是银行加盖公章的理财合同,霍某会持续信任吗?霍某有基于亲属关系的信任,但对于这种大额银行业务,主要还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基于对卢某银行员工身份的信任。诚然,霍某确实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银行责任,但要霍某承担90%责任,银行仅承担10%责任,则过于轻率了。笔者个人认为,银行与霍某之间的过错无法区分大小,应各承担50%为宜。
四、总结:
在最终结果上,银行方面承担60多万的责任,可能是比较公平的。这可能就是裁判技巧,一打一压,损失数额计算是倾向于原告霍某的,比例分担是倾向于银行方面的,两边都不太好挑理。
近年来,银行疏于管理职员被判承担责任的案例比比皆是。银行该怎么防范呢?好像也不太好防范。利益驱使,铤而走险者有之。案发之后,银行就被判承担一定比例责任,银行只能祈祷这类案件越少越好。
其实这些涉及银行的案例,完全可以整理出来让银行员工学习。看守所、监狱这些地方,也要多带员工去参观。只有经得起诉讼考验的制度,才是好制度;经得起判决检验的合同,才是规范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