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托理财与证券投资基金的不同点
投资基金一般都是正规合法的,委托理财,太泛泛之谈了,市场上的委托理财很多很多骗人的,或者私人理财的!!
投资基金的话一般主体是公司,发行一个产品,然后投资者购买产品。委托理财这个概念太普通了,就是委托个人或者公司帮你理财,方式正规不正规的都有,打着理财骗人的也有等等
2. 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认定和法律性质是什么
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同一业务从委托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称谓。委托理财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一般特指证券市场内的委托理财,即投资银行作为管理人,以独立帐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 一、对委托理财类合同性质的认定 由于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包含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金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争议也很大,正确理解和认定委托理财类合同的性质,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和解决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有人认为,尽管委托理财类合同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但从本质上看,委托理财合同是以财产的委托经营管理为内容的委托合同,无论是委托代理、信托合同、还是行纪合同,其基础法律关系均应属于委托合同的性质。 尽管以上观点,从总的认识上不能说是错误的,但是,这类合同毕竟表现形式多样,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也差别很大,以民商事“意思自治”的原则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尊重合同中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应当是我们认识这类合同性质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上述观点失之笼统。 分析委托理财类合同,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我们认为,可以将委托理财类合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其本质上与借贷没有差别,应认定为借贷合同纠纷; 2、合同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信托合同纠纷; 3、合同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4、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当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 二、委托理财合同的表现形式介业务 委托理财是金融业界的习惯用语,简单地说,就是委托人(包括个人及单位)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产委托给专业机构管理,由受托人(即接受委托的人)按照委托人要求的投资类别和方向进行投资,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归于委托人的一种合同。 一般而言,委托理财合同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委托理财协议。 2、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3、委托管理协议。 4、资产管理协议。 5、合作投资协议。 三、对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分析 委托理财,是指财产所有人作为委托方,以特定的条件,将资金或有价证券委托专业投资者代为管理;专业投资者作为受托方,在一定期间内自主管理和处分委托方的财产。 为了规范委托理财,中国证监会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和《基金管理公司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人民银行也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然而,无论是“受托投资管理”、“委托资产管理”、还是“资金信托”,都不能准确揭示委托理财的法律属性。而如何界定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直接影响到委托人和受托人权利义务界定以及委托理财的风险承担,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委托理财可以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根据《信托法》第二条,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学说上亦指出,明示信托的生效要件有以下三项: 一是委托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即委托人将其财产所有权一分为二,由受托人取得 “名义所有权”以便管理处分,由受益人取得“实质所有权”以便享受利益; 二是将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于受托人; 三是信托需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信托合法性原则)。 据此,笔者认为,同时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条件的委托理财,即为信托型委托理财;而设立信托型委托理财的合同,其性质应认定为信托合同。 具体来说,如果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证券等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并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则该合同为信托合同。 反之,如果委托理财不同时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要件,则不能成立信托关系。实践中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期货交易账户,由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账户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还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约定,虽然委托人将资金或有价证券转交给受托人,但受托人在经营管理和投资交易时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上述委托理财合同的本质在于,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所以此类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为委托合同,此类委托理财可以称为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此外,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受托人将一定数量的自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一起投入证券期货市场,并与委托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资收益,分担风险——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定性为合伙(隐名合伙)是否妥当,值得探讨。 笔者认为,委托理财的核心在于管理财产,而不在共同经营一项事业;虽然受托人亦投入一定的自有资产,但这只是其个人的投资行为,性质上区别于代人理财的行为,且依照相关规定,受托人固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之运营应分账管理,足见受托人个人投资与委托理财虽然同时进行,但却为两个不同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委托人与受托人分享收益、分担风险,实际不过是双方就各自资产分别享有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即使受托人额外承诺替委托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投资风险,也无非是对于委托理财风险承担方式的一种特殊约定。 因此,即使受托人投入自有资产,其所从事的委托理财仍应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区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而不存在所谓“合伙型委托理财”。
3. 请法律界人士看一份委托理财协议书
正如你自己开篇所言“替人理财,以基金的形式做,但听说个人不能成立基金,算非法敛财”,本身是有问题的
根据基金定义 我觉得你的角色就形同于基金的管理公司
描述一下你想做的事情 假设A有一笔钱想投资债券、股票等这类证券进行增值,但自己又一无精力二无专业知识,但是你钱也不算多,就想到与其他10个人合伙出资,雇一个投资高手,操作大家合出的资产进行投资增值。但这里面,如果10多个投资人都与投资高手随时交涉,那事还不乱套,于是就推举其中一个最懂行的牵头办这事。定期从大伙合出的资产中按一定比例提成给他,由他代为付给高手劳务费报酬,当然,他自己牵头出力张罗大大小小的事,包括挨家跑腿,有关风险的事向高手随时提醒着点,定期向大伙公布投资盈亏情况等等,不可白忙,提成中的钱也有他的劳务费。上面这些事就叫作合伙投资。
所以我觉得 如果你想要合法化 就应该按照合伙方式去写合同而不是基金的方式。(需要大量修改:将期中基金化的格式条款的东西改掉)
最后我得说句 你们的金额最好不要太大 涉及的人员不要太多 以免你真的被逮进去了(只要影响一大 涉案金额太大 就不太好说)这个事情真的很棘手 请个律师帮你拟合同是必要的 如果因为他专业的原因导致你的合同无效 你还能让他赔偿损失 不要因小失大 如果仅仅是问你自己这个合同 在我看来那是肯定有漏洞的例如甲方要收回资本怎么处理?再如甲方的知情权、撤销权与乙方的封闭式操作之间等等
记住 不要因小失大!
我给你的提醒够多了 我的提醒是用来在你咨询律师时判断他是否真才实学的 如果连我这个本科生能想到的东西他都想不到 意识不到的话 那就不用请他
如果你指望用这么点分要我给你写份协议
对不起 不可能
第一 知识不是这么不值钱——如果你不想花钱 照你上述协议去拟定 未知的风险和可能的后果你自己去承担
第二 作为未来的法律人 我也不会这么去作。砸同行的饭碗就是砸自己的饭碗 我是不会为之
4. 合法个人代客理财或委托理财或私募基金与非法的区别
首先我们要区分私募和非法集资,私募常识:出资人数有限制,不得面向公众,单个出资人的出资金额不少于100万。而低于100万起投,大量发行,利用会议,网络,面向公众的,不符合私募条件。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
一、公司式。一般通过设立“投资公司”吸纳大众投资,由资金管理人管理,主要用于证券投资。
二、契约式(即信托)。由投资人和私募管理人签署协议,投资人将资金交由管理人管理和投资,管理人负责返还投资收益。
三、有限合伙式。基于《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由一人负无限责任,其余合伙人负有限责任的组织特点,私募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私募基金,私募管理人负责私募基金运营,并负无限责任,投资人以投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主要集中在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领域。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符合以上标准的基本上就是合法的私募基金。想起之前还有人问过P2P是不是非法集资,也顺便回答一下。大概是因为P2P前几年属于新生行业,整个行业还不成熟,所以经常出现负面现象。但是经过几年的发展和监管的发力,大大减少了这类风险。只要一些简单的筛选,基本能避免。
作为投资者,在研究平台在之前,要先学会剖析资产背后的逻辑。例如无界财富(比较早期做P2B的平台)还是比较透明的,以前期保证金项目为例,平台披露信息就非常之多,借款方、还款来源及保障、股权质押……项目摆出来了,起码诚意十足,也确实凸显作为P2B的优势,而且他们从成立以来,一直都由国有金融机构风控,也因此在业内被以稳健著称。
我们在选择一个理财平台时,要多方位分析,比如服务和体验,这个也拿无界财富来举个例子,每天群里也互动,有个直接可以看到员工动态的部落,也比较有意思,反正挺透明的,让投资人安心了很多~所以说,除了在安全方面做的完善,服务也要同时跟上,这才是一个优质的平台所必备的。
5. 认购理财产品并签署保本息的个人委托理财协议是否可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开票(商票,银票,保函,信用证等)
具体要看理财协议中是否有关于可否质押的条款。同时,只能在理财销售所在银行进行质押。一般情况下,保本型理财产品是可以质押的,质押率按照理财协议规定执行。
6. 问下现在理财产品中信托基金 私募基金 委托贷款 三种理财产品的本质和区别是什么
委托贷款,就是银行帮你把钱借出去,我觉得有风险,如果借出去不还,银行是不管的。 私募基金,也是基金,只是非公开发行,一样会有基金的风险,关键看基金管理团队的能力了。 信托基金,其实就是小企业的原始投资,当然风险也很大,但是如果有好的项目,我个人觉得潜力最大。
7. 投资管理公司可以做委托理财吗
朋友你好,投资公司是可以代理理财的。但你要知投资是有风险的你要多了解了解。才去操作还有你要简单委托理财,一定要签委托协议合同啊。不要盲目操作哦。
8. 什么是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效力
一、什么是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
(一)什么是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
(二)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从协议的名称看,有委托投资、合作经营、合伙经营、借款等,但其实际内容大都约定了保本、支付固定收益等条款。尽管协议所用名称不一样,但协议的内容基本为委托理财。
2、从协议签定的主体看,有委托双方签定的协议,有委托双方加监管人或者担保人三方签定的协议。委托人,有法人、自然人;受托人有既有民间的委托理财如自然人、一般的有限公司、各类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私募基金等等,也有金融机构的受托理财,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等等。
(三)最高法院在其召开的《关于审理金融市场上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第二次研讨会上,对这类纠纷,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将其分为四种:
1、凡是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与民间借贷无异,应将其认定为借贷纠纷;
2、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纠纷;
3、凡是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4、凡是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将其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
二、委托理财合同效力的界定《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的效力,应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法律的颁布机关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的颁布机关为国务院。
目前对于委托理财,只有《证券法》及证监会的一些规章、文件。而《证券法》并未对委托理财的主体作出规定。因此,只要委托双方签定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同时,由于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无效,应根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认定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时,除了保底条款无效外,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