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保险在生活中越来越常见了,但是很多人对保险不是很了解,我自己对保险的认识也不多,然而通过阅读了《金融与保险》,这本书,我对保险的认识有加深了不少。生活中常常充满着各种不确定性,充满着各种风险,因此保险对于我们来说,是越来越重要了。下面我就
把这本书中学到的一些东西和
我的一些感悟和大家分享一下。
一书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保险基础,如保险的相关概念,基本原则,保险合同,保险在经济中的
作用等;第二部分介绍保险的类别,主要介绍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再保险,政策保险,社会保险等;第三部
分介绍保险经营,主要讲保险的相关要素及保险费率、保险准备金、保险投资、核保与理赔等内容。第四部分介绍保险监督,
介绍保险监督的形式和内容。读完整本后,虽然当中有很多内容我还没有完全理解,但是我从中还是学到了很多的东西。
在第一部分中,首先给出了人们对危险的不同理解,有的人认为危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有的人认为危险是灾害和事故发
生的不确定性,还有的人认为危险是人们对未来不确定性事件的担忧和忧虑。总之,不同的人对危险有不同的认识。危险有七
个特性: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普遍性、社会性、可测性、可变性。危险有四个构成要素:危险因素、危险事故、危险
损失、危险载体。危险有着很多的分类,如自然危险与社会危险,静态危险和动态危险,基本危险和特殊危险,财产危险、人
身危险、责任危险和信用危险等。所以我们要对危险进行管理,从而保险就产生了。为什么要保险呢?原因在于:一是各种危
险的客观存在及其给人类带来的物质与精神的损害巨大,二是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对危险的损害后果都难以独自承担,从而
需要有社会化的危险分散与控制机制。地震、洪水、台风、飞机失事、轮船翻沉等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与恐惧,促使人们去思
考如何化解和避免这些危险,而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手段,很自然地成为了常备的危险管理工具。那么什么是保险呢?在本
书中是这样定义的
:
保险是集合同类危险聚集资金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的财务转移机制。书中
对保险给出了很多的分类,同时也给了保险的职能。保险有两个基本职能:分担危险和补偿损失。有三个派生职能:融资、防
灾防损、分配。保险有以下宏观作用:有助于稳定社会再生产循环、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交往、有助于扩大积累规模、有助
于推动科技的发展、有助于增加外汇收入、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分散风险、对经济起到稳定作用。同时保险也有以下微观作用:
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有助于安定人民生活、有助于均衡个人财务收支。胡适先生曾经说过:
“保险的意义,只是今天
做明天的准备,生时做死的准备,父母做儿女的准备,儿女幼时做长大时的准备,如是而已。
”胡适先生对保险的理解主要是从
人寿保险及个人理财的角度出发的,但保险的意义绝不仅限于此,从不同的角度保险有不同的意义。当然,保险还有一些基本
原则,其中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这些便是我从第一部分了解到的。
在第二部分中主要提到了保险的各种类别,其中我学到了三大类商业保险,即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再保险。此外我还从
书中了解到一些政策保险和社会保险。财产保险有火灾保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人身保险有人寿保险、人生意
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当然我还知道像农业保险这样的政策保险。
说到这里,
我想起来一件事:
去年我一位朋友买了一辆车,
于是他给车买保险,当时有一些人不解,为什么车也要买保险?通过读了这部分的内容我才知道,这是属于机动车辆保险中的
车身保险,购买车身保险,当车意外损坏时,就可以获得一定的保险赔偿金额。还有,每次我回家或者来学校的时候,我买车
票总会买保险,售票员会给我一张保险单,上面写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一些赔款金额。这是属于人身保险。当然还有农业保
险,在我的家乡,农户可以交一定的金额为农业投保,当出现洪灾、冰雹等自然灾害给农作物造成损害,农户就可以一定的保
险赔偿金额。还有就是医疗保险,使得看病的费用可以报销一部分,让穷人也可以看病。通过阅读这部分书,我知道了很多在
生活中遇到的保险。
第三部分主要讲保险经营。通过阅读这部分,我了解到保险市场,保险投资的形式和组织规模,保险费率的简单计算,以
及核保和理赔。其中核保和理赔是保险经营的两个重要环节,前者是保险公司控制经营风险的重要环节,后者则是保险履行其
职能的具体体现。那么什么是保险核保和理赔?保险核保就是保险企业对愿意参加保险的人所提出的投保申请经过审核,决定
是否接受的过程。而保险理赔则是处理赔案,是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
的经济损失履行经济补偿或给付义务,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进行处理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理赔是履行保险合同的过
程,是法律行为;从保险经济的角度来看,理赔是保险经营的最后主要环节,同时也是实现保险经济关系的过程,属于经济范
畴。在此部分中,虽然有很多东西我还不太理解,但我也学到了很多。
第四部分是保险的监管。对于保险监管,有一套完整的保险监管体系,保险监管体系是一个包括监督者、管理者、被监督
者及其相互作用的完整的、动态的体系。一方面,国家保险监管机关、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保险信用评级机构、独立审计机构
和社会媒体等作为保险监管的主体,实施监督和管理。另一方面,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
作为保险监管的客体,接受各方的监督管理。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保险业的整体经营风险,确保监
管目标的顺利实现。这部分的内容简单易懂,我也只是简单的了解一下,并没有学到更多的东西,也没有更多的见解和感悟。
其实在这本书中,我最感兴趣的还是有关社会保险的部分。社会保险是人类步入现代社会的产物,它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
100
多年的时间,社会保险制度本身有其内在的规定,如实施对象是全体劳动者,以保障基本生活需要为标准,由国家一强制
手段保证实施等。
但由于各国的政治、
经济、
文化背景的差异,
选择社会保险制度也不相同,
大体上可分为四类:
投保资助型、
普遍保障型、国家统筹型、强制储蓄型。而我国的社会保险可以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从书中我知道: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因达到规定的年龄,按照国家规定解除劳动义务后,给他们提供一定的
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要解除劳动义务。因此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必
须结合退休制度,人的实际劳动年龄因个体的差异会有所差别,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是以劳动者平均年龄上限为依据的,
它是以立法的形式确定的一个全国统一的退休养老的年龄标准。劳动者达到了退休年龄后,国家依据退休制度一方面保障他们
有获得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的权利,另一方面妥善安排他们退出原来的职业或工作,不在承担社会劳动的义务。劳动者退休后
享受一定的养老待遇,
这是他们履行了一生的劳动义务后应享有的权利。
为使社会劳动力不断更新,
保障社会生产的正常发展,
云掌财经告诉你,这本书真的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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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
可保利益原则与保险利益原则是不相同的,定义如下:
一、可保利益原则:指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签订有效的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
二、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
可保利益原则在保险实际业务中具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作用:
1、可以防止变保险合同为赌博性合同
保险不是赌博,划分保险合同和赌博性合同的界限在于保险人对其投保人对其投保的标的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可保利益原则的确立,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同保险人订立有限的保险的合同,这一规定可以从根本避免变保险合同为赌博性合同的行为。
2、可以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
所谓道德危险,是指被保险人为获得保险赔款而故意地作为或不作为,由此造成或扩大保险标的损失。如果保险法不规定保险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则保险的开办势必纵容了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破坏了社会道德,导致社会道德标准的下降,增加了社会财富受损的机会。
3、可以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后,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保险人只能按照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进行赔偿,即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其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的金额,否则就是违背看保险经济补偿的目的,并且会诱发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所以可保利益应该是保险补偿的最高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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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为什么遵循保险利益原则
1、确定赔偿和给付额度
保险利益是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最高限额,被保险人所主张的赔偿金不能超过保险利益。
2、控制道德风险的发生
被保险人为获取理赔金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是将保险事故的损失扩大的时间时有发生,保险利益原则就是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能获得经济赔偿,不能得到额外的经济利益。
3、划清赌博和保险的界限
赌博是以一种投机想为,用小损失获取较大的经济利益,保险是对被保险人、投保人经济损失的赔偿。遵循保险利益原则,可保证投保人只有在经济利益受损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赔偿。
保险利益原则来源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需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因此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和依据。
『肆』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其含义是指已经确定或可以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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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保险利益原则指的是什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到损失。
(一)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可以主张的利益,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保险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益”。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二)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由于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有关利益,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财产的不同关系。根据民法债权和物权基本理论,这些不同关系依此产生不同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和合同利益。
(1)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投保人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关系且继续存在者,均具有保险利益。现有利益随物权的存在而产生。
(2)预期利益。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它包括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
(3)责任利益。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它是基于法律上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职业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雇主责任等。根据责任保险险种划分,下述人员有责任保险利益: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或管理者;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雇主;各类专业人员等。例如,汽车在行驶中因驾驶员过错撞伤他人,加害人依法对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医生行医因其过失对病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等。
(4)合同利益。合同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虽然难以用货币估价,但同样要求投保人与保险标的(寿命或身体)之间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即投保人应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可保利益可分两种情况:
(1)为自己投保。投保人以自己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当然具有保险利益。
(2)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利益有严格的限制规定,主要包括:血缘、婚姻及抚养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业务关系等。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利害关系论;一种是同意或承认论。《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其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如果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如某房屋的房主甲在投保房屋的火灾保险后,将该房屋出售给乙,如果没有办理批单转让批改手续,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已没有保险利益而不需履行赔偿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损失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这种规定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买方在投保时往往货物所有权尚未转移到自己手中,但因其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必然的,可以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则不追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如某投保人为其配偶投保人身险,即使在保险期限内该夫妻离婚,保险合同依然有效,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付保险金。该规定是基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
『陆』 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性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又一项重要原则。正如一位英国学者所说:保险利益是产生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将与自己无关的项目投保,企图在事故发生后获得赔偿,是违背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对此法律不予保护。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文规定,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各国法律把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主要有两层含义:
一是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保险人的资格;
二是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2)签定保险合同时投保人需有保险利益;履行时,如果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一般也随即失效。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有他的重要作用:
首先可以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的赔付以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为前提,这就可以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放任或促使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以谋取保险赔偿。
其次,可使危险因素相对稳定。危险因素的变化会直接影响保险关系,而保险利益的变动正是导致危险因素发生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再次,限制赔偿程度。保险利益是保险人所补偿损失的最高限额,被保险人所主张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如果不坚持这个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能会获得与所受损失不相称的高额赔偿,从而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最后,有消除赌博的可能性。保险与赌博的区别就在于保险中存在保险利益,赌博中不存在,如果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就意味着投保人可以不受损失而得到赔偿。
『柒』 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与意义是什么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是为了通过法律防止保险活动成为一些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从而确保保险活动可以发挥分散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因此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作用不可偏废。
1.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
2.依通说,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是防止道德危险的必备要件。
3.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方请求的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
『捌』 保险利益原则是什么呢
保险利益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基于对保险标的上的某种权益,而能享有的财务利益。
拓展资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有以下两层含义:
1、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
2、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此所谓的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由两层具体含义:
1、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的资格。
2、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判断保险合同能否生效的依据。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构成
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
1、合法性: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确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利害关系,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也可以表现为: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3、可计算性: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构成要件
保险利益是构成保险法律关系的一个要件。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保险合同有效必须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要件:
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保险利益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对不法利益,如以违反善良风俗所生的利益而为的保险,不问投保人是善意还是恶意,任何人对贪污、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均无可保利益,因为这些利益是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虽然签定了合同,但合同一律无效;
2、可保利益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这样才能使计算作到基本合理,如果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便无法计算。如所有权、债权、担保物权等,还有精神创伤、政治打击等,难以用货币衡量,因而不构成保险利益;
3、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确定利益”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或因现有利益而产生之期待利益已经确定。所谓“能够实现”是指它是事实上的经济利益或客观的利益。保险利益可以是现有利益和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预期利益和间接利益,现有利益较容易确定,期待利益则往往引起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