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人寿保险有哪些基本特征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主要特征
(一)保险金额的确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人的生命或身体不是商品,不能用货币衡量,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约定,其确定取决于投保人的设计需要和交费能力。
(二)保险金的给付
人身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个别险种除外,如医疗保险,可以是补偿性保险)。
(三)保险利益的确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同于财产保险,主要表现在:
1、在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保险利益也不能用货币估算。没有金额上的限制。
2、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四)具有长期性
人身保险大都为长期性保险,保险期限短期则数年,长则十几年、数十年或人的一生。
(五)具有储蓄性
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具有明显的储蓄性。一般而言,人寿保险期间较长,就可以对其保单享有一定的储蓄利益,如保单贷款、领取退保金或其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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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简述人寿保险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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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以下特征:
1、人寿保险采取均衡保费,即保险人在整个保险期间的死亡成本按寿险精算原理重新分摊计算而得的,每期都缴纳相同的保费,不随年龄的变化而相应地变化。
2、它具备人身保险的一般特征,如保险标的的风险不可估价、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保险利益只是合同订立的前提而非效力条件等。
3、风险特殊,经营稳定。
4、以长期性业务为主体。
5、具备储蓄的性质,日渐成为投资手段的一种。
6、制定科学的、合理的保险费标准。
❸ 保险合同有哪些特征
保险合同的特征编辑
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诚信合同
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应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