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交通事故后责任人逃逸,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侵权行为人追偿吗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肇事司机对自己的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将他人撞伤后驾车逃逸,保险公司依法赔偿了被撞人的相关费用后,有权向肇事司机进行追偿。肇事司机归案后要面对的不仅是赔偿被撞人的人身伤害费用,还要面对刑事责任,可能会锒铛入狱。
② 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货物保险人与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承担比较
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在保险界由称为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海运保险中,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运保险中,意外事故仅指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1, 搁浅。是指船舶与海底,浅滩,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并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潮汛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2, 触礁。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碍物(包括沉船)。3, 沉没。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则不视作沉没。4, 碰撞。是指船舶与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动的固定物猛力接触。如船舶与冰山,桥梁,码头,灯标等相撞等。5, 火灾。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设备以及载运的货物失火燃烧。6, 爆炸。是指船上锅炉或其它机器设备发生爆炸和船上货物因气候条件(如温度)影响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的爆炸。7, 失踪。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联络,音讯全无,并且超过了一定期限后,仍无下落和消息,即被认为是失踪。
外来风险一般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它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1,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2,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如因政治或战争因素,运送货物的船只被敌对国家扣留而造成交货不到;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
海损被保险货物因遭受海洋运输中的风险所导致的损失称之为海损或海上损失。海损按损失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
③ 保险人在支付5000元的保险赔款后向右责任的第三方追偿,追偿款为6000元,则这6000元怎么处理
给你举个例子:例如保险货物在海运途中,受到由于承运人的过世,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本应由货主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因为投保了保险,损失又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货主一般不愿意向承运人进行交涉,他们宁可从保险人出获得赔偿。从保险人那获得赔偿后,货主将其原享有的向承运人的索赔权转让给了保险人,由保险人替代货主的地位向承运人追偿,追偿的那一部分就是追偿款,这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屡见不鲜。
这就是说,是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原则;
新《保险法》第60条规定: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
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
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
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④ 保险公司赔付后,侵权人认为保险公司赔偿过高,发生争议,如何认定可追偿金
保险公司赔付后,侵权人认为保险公司赔偿顾客发生争议,那么如何认定呢?我觉得那是神经病
⑤ 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不主张侵权人赔偿,保险人还有代位追偿权吗
第一,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是基于被保险人将其追偿权转让而形成的,如果被保险人未转让权益,保险人是不具备追偿权的
第二,依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如存在追偿问题,被保险人在权益转让后,应当配合保险公司追偿。被保险人单方面放弃对侵权人索赔的,则追偿权益转让不成立,保险公司有权向被保险人主张权益
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某意外伤害险,被保险人被第三人侵权导致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追偿权。第三人不肯赔付,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时候,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赔付给被保险人,但获得了向第三人的追偿权。如果被保险人获得赔偿金后,协助保险公司追偿,那么即便第三人无力赔付,保险公司都不得向被保险人追索权益。但如果被保险人拿到保险赔偿金后,放弃对第三人的索赔,导致保险公司无法追偿的,那么保险公司可以起诉被保险人,追回保险赔偿金。
⑥ 海运货物出事,向承运人拿索赔金后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还是货主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1、谁向保险公司索赔主要看保险单中“被保险人”是谁。保险公司会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
2、如果货主已经获得承运人的赔偿,那么就不得再次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货物运输保险也要遵循补偿原则,也就是被保险人不得额外获利。
3、如果承运人支付的赔款不足抵扣实际货物损失,那么可以就不足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
⑦ 承运人赔偿后能向其他车辆的保险公司追偿吗
代位求偿是你的保险公司先给你垫付你的损失,然后你投保的车险公司向对方追偿的权利,但是对方压根就没有保险就无法追偿,而且追偿确实不涉及人员受伤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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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我单车事故造成火灾致货物损失,物流公司投了货运险,为什么保险公司还要向我追偿
根据你的问题,你说的物流公司应该指上家物流公司吧,他们购买了货运险,如果被保险人也写了他们物流公司(请不要怀疑,物流公司也可以作为货运险的被保险人),那么他们的保险公司赔付以后,取得代位追偿权。你作为实际承运人就会被保险公司追偿。
《保险法》第60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货主自己购买了货运险≠承运人的风险转移
货主虽然对自己的货物投保了货运险,但是货主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取赔偿,并没有放弃对造成事故的承运人的索赔权利,在保险公司赔付货主以后,货主的这个权利相应的转移给保险公司。责任是谁的,还是谁的,不会因为其中一方投保,而所有责任方均收益的结果。
⑨ 工伤保险赔偿后可否向侵权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是由国家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的。在立法规定的范围内,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并为职工缴纳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理应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受到工伤损害后理应由社保基金进行赔付,但由于用人单位未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出现工伤事故,导致工伤事故赔偿责任转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是由于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一违法原因造成的。职工在工作期间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后,用人单位向侵权人(第三人)追偿的工伤赔偿费用属于因其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损失,法律是不应当保护的,因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后不应享有向第三人的追偿权,后果理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⑩ 保险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进行追偿
货物运输险是为了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而设置。
承运人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货物运输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的区别:
保险利益不同:
保险法第12条第3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所有人具有保险利益,因为货物一旦发生损失,货物所有人会遭受直接经济损失;如果货物安全送达,则货物所有人可以通过出售货物实现预期的经济利益。而承运人具有的保险利益,是指如果货物受损,承运人依照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如果货物安全送达,承运人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保障范围不同:
货物运输险的保障范围比承运人责任险宽泛。在货运险中,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货物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的损失。如果是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使用自己的资金补偿;如果因为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并且承运人在意外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后,可以向第三者追偿。
而根据《合同法》,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只能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相互享受免责;根据《海商法》,依照国际惯例承担不完全过错责任,即除了不可抗力,还享受更多免责事项。因此,在承运人责任险中,因为在自然灾害损失中,承运人对此是无责任的,故不属于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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