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交通事故案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服重新上诉需要多长时
诉讼时间:一审一般是3-6个月时间,交通事故案件的一审大多数情况下3个月可以结案;一审判决下达后,双方都服判,一审判决生效,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服而上诉,则要进行二审,二审为3个月时间,二审是终审判决,不允许再上诉;如果被告能自觉履行生效的一审或二审判决,诉讼结束,如果被告拒绝履行,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虽然法律规定执行要在6个月内结束,但是,通常来说,交通案件1个月左右就可以执行完毕。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应该从接到事故认定书次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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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车损理赔起诉保险公司+,其败诉要承担哪些
诉讼费:诉讼费一般不由保险公司承担,而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属于司法收费。
精神损失费:是按照伤残等级定的,由你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不构成伤残的话是不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费的。
但同时,你要好好看看你的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的部分,有些保险条款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为责任免除,就是不赔的
鉴定费也是一样,保险条款里面可能会有
具体的还是要看条款
❸ 怎样处理这个保险索赔案例呢
很遗憾,不能获赔。
因为按照《保险法》本案发生不在保险合同生效期内。按照双方事前约定:“次日再将其余的钱交来”,而保险合同生效是以保费完全缴纳为条件的,故交通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还未生效,就不属于保险事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依法拒赔。
❹ 关于车损险高保低赔赔偿案例上诉状
"高保低赔"是媒体杜撰出来的新名词,它是指汽车保险在投保车损险时,据以计算保费的保险金额按重置价值确定,发生全损赔偿时却只按车辆实际损失赔偿。因此得出这是一个不公平的合同,更有媒体说是欺诈合同。
表面上看,高保低赔是一个不公平的保险合同,但发生这种情况的根源是汽车保险的一类财产保险的一个基本问题——不定值保险。
何谓不定值保险?就是在各类财产保险中,投保时不确定保险价值,只有在发生事故时再按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发生全损事故时,按保险金额赔偿,发生部分损失时,则按"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发生全损时按实际价值赔偿,发生部分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所以,当车辆不足额投保时,发生部分损失往往会被比例赔偿,而且车辆的部分损失发生的概率比全损的概率大得多。另外,由于车辆出险时再去评估车辆实际价值比较不现实,为了充分保障车主的充分保障的需求,一般在投保时,直接按车辆的重置价值确了保险金额,这样就保障了部分损失的赔偿不会被打比例。但这样做,就显得保险公司多收了全损部分的重置价与实际价值之间差额的保费,但这些保费一方面金额不大,另一方在测算保费时已统算优惠了。
所以,你想通过“高保低赔”获得什么的权利?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超额赔偿,还是超过车辆实际修理费用之上的额外赔偿?还是想要求保险公司退回高值低赔而因此多收的保费?前两者如果法院真的支持了你的请求,实际就违背了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如果为了最后一条的诉讼,我相信那肯定是一笔不划算的买卖。
我的回答可能你不爱听,但这是现实.
❺ 有关车损险的案例
2011年7月6日,吴某为自己的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5.8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2012年3月5日,吴某驾驶保险车辆正常行驶时,被徐某驾驶的车辆追尾相撞,致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对该事故无责任。吴某的车辆经评估损失为2.6万元,吴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吴某对该事故无责任,按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赔,吴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投保人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就是为了保证投保人发生机动车损失时,保险公司能够对投保车辆损失给予一定的救济,从而减轻自已的损失。就“按责赔付”条款本身来讲,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责任进行赔偿,必然出现驾驶人有过错时被保险人能得到保险赔偿,而驾驶人无过错时被保险人却得不到赔偿的不公平现象,这既不符合保险合同缔约目的,也有违公平原则。
❻ 车辆保险理赔案例
可以赔偿 虽然机动车所有人为工户,但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车辆发生买卖关系,但由于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因此,买车人并没有取得该车法律上的所有权。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只有在投保人取得保险标的完全的所有权的情况下才具有保险利益。以车险而言,占有、保管、租用车辆的情况下,都可以认为具有保险利益。买车人虽未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但事实上已合法占有该车,该车的损坏、灭失以及由该车引起的第三者责任都有可能造成其个人的经济损失。因此,可以认为买车人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
司机对标的车具有保险利益。
❼ 车损起诉保险公司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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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保险法,你可以去你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追偿”,由你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你的车损后,你将保险索赔权益转移给你的保险公司,由你的保险公司去追偿损失。
❽ 保险公司一审败诉,提出上诉.
保险公司胜算几乎为零,第一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你违反了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中不能辨别的财产损失一般谁想获利谁就有举证的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想拒赔就有举证的义务。没有证据证明你没有同意,则就要赔偿。
第二,法院在判决有争议的保险纠纷的时候,由于对保险专业知识理解存在消息不对称问题,法律偏向于被保险人的,因为保险公司有专业的知识,对保险条款的理解要全面;而被保险人一般没有专业的知识。
所以二审结果你胜利的把握是很大的。
❾ 关于保险的违反损失赔偿原则的案例
案例1:以按份共有的财产投保如何获赔
2002年5月孙某和王某共同出资购得东风牌卡车一辆,其中孙某出资3万元,王某出资5万元。孙某负责卡车驾驶,王某负责联系业务,所得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得知孙某购车后,多次向其推销车辆保险。在赵某多次劝说下,孙某同意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随后,保险公司向孙某签发保单,列孙某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2002年10月,孙某驾车与他人车辆相撞,卡车全部毁损,孙某当场死亡。事发后,王某自赵某处了解孙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于是与孙某家人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单,孙某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能向孙某赔付。王某非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并且,因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其出资额部分享有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能赔偿孙某出资额部分赔款。王某与孙某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孙某负责投保车辆的驾驶及实际运营,因此可以认定孙某对投保车辆具有完全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主张部分赔付不能成立。同时,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因此孙某不能获得全部赔款,而应将保险赔款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分析 :
对于上案争议,我们认为,首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额赔偿。孙某作为卡车的共有人之一,虽然仅享有该车辆的部分所有权,但其实际保管和经营该车辆,其对该卡车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该车辆订立保险合同。并且,此种行为可以视为其代表王某为车辆进行投保。故该份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其次,在程序上,王某不享有原告资格,无权请求保险金。虽然王某享有该车辆部分所有权,但鉴于保单上并没有注明其为被保险人,故王某并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即从法律程序上,王某不应作为该案的原告起诉。再次,虽然王某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并不意味着其不享有保险金的受益权。由于财产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额外获益。而且,孙某投保的行为可以视为其代表王某为车辆办理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孙某家人不能独享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而应将保险赔款按照孙某和王某的出资比例在孙某的家人和王某之间进行分配。因此,就结果而言,上案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