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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柜的立案标准

发布时间:2021-12-01 20:05:52

⑴ 证据不足能不能立案,立案的条件,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立为刑事案件:(1)杀人案。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2)伤害案。流氓伤害他人的;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
(3)抢劫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因“打砸抢”毁坏财物的。
(4)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5)放火案。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6)爆炸案。使用爆炸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7)决水案。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8)强奸案。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
(9)盗窃案。盗窃枪支弹药(含小口径步枪)、爆炸物品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600元以上的。 盗窃财物虽不足上述条款所列数额,但造成造成严重后果、撬盗保险柜、连续撬门破锁多户,或者其他作案手段恶劣的。
(10)骗案。使用各种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参照盗窃案标准执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造成一定后果的。
(11)抢夺案。抢夺公私财物的(参照盗窃案立案标准执行);抢夺枪支、弹药的。
(12)敲诈勒索案。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13)伪造货币、有价证券。伪造国家货币和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值在300元(含本数在内,下同)以上的;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夹寄、数额在300元或10张以上的;故意使用、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500元以上的;教唆他人伪造、贩卖、运输、窝藏、使用、存储、夹寄伪造的国家货币或有价证券和票据的;走私伪造国家货币;窝藏或出具伪证,包庇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犯罪分子的;包庇贩运或大量投放假币犯罪分子的。
(14)经济合同诈骗案。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全同发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式、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用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15)集资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
(16)贷款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17)票据诈骗案。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8)信用证诈骗案。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
(19)信用卡诈骗案。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0)保险诈骗案。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1)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案。伪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印章,造成一定后果的。
(22)拐卖人口案。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的,或者拐卖儿童的。
(23)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4)提供场所和毒口,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25)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26)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27)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250株(相当于生鸦片1两)以上的,以制造毒品罪立案。
(28)非法制造、贩运枪支、弹药案。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不含猎枪、体育运动枪)。
(29)制造、贩卖假药案。以营利为目的,制造、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
(30)破坏生产案。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产品,毁坏大片农田作物,残害毒害耕畜的。
(31)扰乱社会秩序案。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创始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以暴力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32)强迫妇女卖淫案。以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的。
(33)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以牟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
(34)利用迷信骗财害人案。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200元以上,或猥亵妇女,致人伤残的。
(35)走私制作贩运传授淫秽物品案。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的;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
(36)赌博案。以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或一次赌博赌资在1000元以上的。
第二条 情节和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立为重大案件:
(1)杀人致死,重伤的。
(2)抢劫公私财物100元以上,持械入室抢劫的,或者致人重伤的。
(3)爆炸、放火、决水、投毒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000斤以上的。
(4)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5)强奸妇女已遂或者奸淫幼女的。
(6)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
(7)连续残害妇女的。
(8)拐卖人口情节和后果严重的。
(9)敲诈勒索1000元以上的。
(10)以手工印刷方式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11)以其他手工方式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12)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额在1000元以上的。
(13)运输、贩卖、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14)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还将夹寄,数额在2000元或200张以上的。
(15)故意使用、贩卖、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
(16)传授伪造货币、有价证券技术或方法的。
(17)伪造货币、有价证券集团犯罪的。
(18)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19)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0)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1)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下的。
(22)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3)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4)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25)毁坏大型机械,残害耕畜三头以上,或者是使用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直接损失1000元以上的。
(26)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克以上,海洛因10克以上以及同等数量的假毒品的。
(27)境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入出国境贩毒的。
(28)组织贩毒集团,长途贩运、倒卖毒品的。
(29)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屡教不改的。
(30)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2500株(相当于生鸦片10两)以上的。
(31)使华侨、澳同胞、来华外国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32)扰乱社会秩序,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
(33)强迫未满十四岁幼女卖淫的;强迫精神病患者及痴呆妇女卖淫的;以暴力或其他手段摧残妇女身体强迫其卖淫的;明知妇女有性病而强迫其卖淫的;强迫二名以上妇女卖淫的;强迫妇女卖淫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4)引诱、容留三名以上妇女卖淫的;引诱、容留患性病妇女卖淫的;引诱、容留不满十四岁幼女及精神病患者、痴呆妇女卖淫的。勾结境外黑社会组织或集团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5)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1000元以上;或当众猥亵妇女,造成恶劣影响的;或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6)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组织播放自己制作、复制的淫秽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情节严重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情节严重的;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结伙或组织集团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走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管理录像、照相、复印等设备的人员,利用所管理的设备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成年人教唆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⑵ 盗窃罪,盗窃保险柜量刑标准

“完事离开现场我弟弟也是个碰巧用自家钥匙把保险柜打开”。....你是法官,,你信吗??
有一点你可以确认,,坦白从宽,自首肯定会减刑

⑶ 无锡市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建议你说说目前警方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若有必为有关当事人提供辩护等法律帮助。

⑷ 保险柜的使用和规定

保险柜管理制度-适用公司,工厂财务室双击自动滚屏发布者:易涛 发布时间:2008-6-4 11:33:31 阅读:71次 【字体:大中小】
保险柜管理制度1 目的及适用范围
1.1 维护公司内部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公司财产及人员安全;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管理;
2 管理组织
2.1 行政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3 管理内容
3.1 管理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分级管理原则;公司行政总监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行政部作为公司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内部日常安全保卫管理工作;各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3.2 各部门职责
3.2.1 行政部职责
3.2.1.1 严格执行总部制定的各项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完善安全保卫防范组织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日常安全管理细则;
3.2.1.2 对公司的重点要害部门(位)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对各重要部位配备的技术防范装置(如有)进行审定,并负责技术防范设备(如有)的安装认证;
3.2.1.3 制定保安员岗位责任制,负责签定有关聘请保安公司人员或保安员的合同,负责对保安员进行专业培训;
3.2.1.4 制定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实施办法,对有关安全问题提出专业结论。定期对各部门安全工作提供指导;
3.2.1.5 对公司内部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进行调查处理,对发生的经济诈骗,财产侵占类刑事案件开展前期调查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侦察;
3.2.1.6 组织公司内部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2.1.7 保证财务取送款的安全工作;
3.2.1.8 负责政府领导、重要客人和外宾参观公司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3.2.2 各部门职责
3.2.2.1 各部门经理是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负责检查公司安全保卫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3.2.2.2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各部门安全保卫负责人指定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防火、防盗、防事故等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本部门的各项安全;
3.2.3 行政总监职责
3.2.3.1 组织落实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行政部日常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3.2.3.2 负责监督行政部聘请(招聘)的保安员的日常管理、检查工作;并落实好节假日期间的值班人员;
3.2.3.3 指导行政部对本公司的重点部位制定防范措施,建立档案,对存在的隐患要及时报上级领导解决;
3.2.3.4 确保本公司安全技防报警系统(如有)和其它技防设备完好有效;
3.2.3.5 对本公司发生的刑事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报告上级领导;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协助破案(紧急情况也可根据上级的指示先报告公安机关);
3.2.3.6 对发生的经济诈骗、财产侵占类刑事犯罪案件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和法务部汇报;
3.2.4 财务、商务等部门职责
3.2.4.1 财务、商务等部门是公司经济活动的重要部门,为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各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盗、防抢、防骗、防假、防破坏等;
3.2.4.2财务室窗户要有金属防护网,出入口安装防盗门,配备的保险柜必须是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认可的品牌,并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安装报警系统;
3.2.4.3 财务备用金或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保险柜,夜晚保险柜内存放的现金不能超过银行规定的数额。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定,识假防欺诈,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财务室;
3.2.4.4 商务等部门要对各种票据、信息资料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对重要资料还应确保机密;
3.2.4.5下班前要锁好保险柜,打乱密码,将钥匙带走,印章和支票要分开保管;检查关闭好门窗、电器,开启报警装置(如有),锁好防盗门窗;
3.2.4.6 财务人员到银行或其它单位取送款和购买增值税发票等重要票据时,要有保安人员随行护送并有专车负责接送;
3.2.4.7 财务人员不得在无保安人员随行护送的情况下,自行到银行取送款;不得在取送款途中办理无关事项,携款者不准随意下车、离车;
3.2.4.8 押运款车辆要专车专用,保证车况良好,油料充足,无关人员不能搭乘,司机在押运款途中和等候时不得办无关事项;
3.3 安全保卫的具体措施
3.3.1 各公司新租用办公房屋时,应将具体地址、使用情况、部门安全责任人等情况填写基本情况表报总部行政部;安装报警系统要在行政备案;
3.3.2 办公区域的个人办公桌抽屉内,严禁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更不能将现金、存折、重要文件资料、印鉴放置于桌面而人离去;
3.3.3 各部门员工未经部门总监和行政部批准,不能私配办公室的钥匙,各部门保管的办公室大门钥匙丢失,要立即报告行政部,并及时更换门锁;
3.3.4 公司及部门印章使用要有专人审批,严禁开具及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办事,遗失印章、单据和有价证券等材料,应及时向行政部及相关领导报告;
3.3.5 各公司自行招聘的保安员要依照公司保安员招聘条件;聘用社会保安公司的人员,一定要查看保安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安机关批文,与保安公司签定合同要写明任务、职责、值勤地点、期限、费用、双方权力与义务,违约赔偿及节假日加班费用支付等项内容;
3.3.6 对发生在公司内部的案件,每名员工都有义务配合行政部了解调查,积极提供线索;
3.3.7 员工在办公区域捡拾到物品,应及时交行政部或部门领导妥善保管,设法查找失主;
3.3.8 任何部门发生物资丢失或经济犯罪案件,应立即向行政部报告备案,行政部将视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报告时要将丢失物品名称、数量、价值及发案的时间、地点、经过、经办人姓名讲清,以便立案侦察;
3.4 奖惩
3.4.1 对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尽职尽责做出突出贡献,使公司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或挽回重大损失的部门和个人,由行政部根据具体情况,提请公司给予表彰及物质奖励;
3.4.2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给公司的财产或利益造成损失的部门和个人,经行政后部调查核实后报请总经理批准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⑸ 深圳市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1、刑法规定盗窃罪一般立案500元为起点,但是地方根据收入不一样,立案标准也不一样,无锡为1000元;
2、从犯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盗窃罪以实际脱离占有为标准,保险柜已经脱离他人控制,属于既遂,但没有实际取得钱物,可以作为量刑考虑。

⑹ 天津市盗窃罪量刑标准

1、个人盗窃财物数额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为盗窃数额较大;个人盗窃财物数额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为盗窃数额巨大;个人盗窃财物数额价值人民币6万元以上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

2、扒窃案件中,盗窃财物数额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为盗窃“数额较大”;盗窃“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按照第一条中“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6)保险柜的立案标准扩展阅读: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⑺ 财产损失多少可以立案

你提问的“财产损失多少可以立案”,在我国刑法中有个罪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可以立案。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

(2)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7)保险柜的立案标准扩展阅读:

标准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立为刑事案件:

(1)杀人案。

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2)伤害案。

流氓伤害他人的;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

(3)抢劫案。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因“打砸抢”毁坏财物的。

(4)投毒案。

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5)放火案。

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6)爆炸案。

使用爆炸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7)决水案。

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8)强奸案。

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

(9)盗窃案。

盗窃枪支弹药(含小口径步枪)、爆炸物品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600元以上的。

盗窃财物虽不足上述条款所列数额,但造成造成严重后果、撬盗保险柜、连续撬门破锁多户,或者其他作案手段恶劣的。

(10)骗案。

使用各种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参照盗窃案标准执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造成一定后果的。

(11)抢夺案。

抢夺公私财物的(参照盗窃案立案标准执行);抢夺枪支、弹药的。

(12)敲诈勒索案。

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⑻ 立案的标准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立为刑事案件:
(1)杀人案。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2)伤害案。流氓伤害他人的;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
(3)抢劫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因“打砸抢”毁坏财物的。
(4)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5)放火案。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6)爆炸案。使用爆炸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7)决水案。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8)强奸案。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
(9)盗窃案。盗窃枪支弹药(含小口径步枪)、爆炸物品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600元以上的。 盗窃财物虽不足上述条款所列数额,但造成造成严重后果、撬盗保险柜、连续撬门破锁多户,或者其他作案手段恶劣的。
(10)骗案。使用各种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参照盗窃案标准执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造成一定后果的。
(11)抢夺案。抢夺公私财物的(参照盗窃案立案标准执行);抢夺枪支、弹药的。
(12)敲诈勒索案。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13)伪造货币、有价证券。伪造国家货币和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值在300元(含本数在内,下同)以上的;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夹寄、数额在300元或10张以上的;故意使用、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500元以上的;教唆他人伪造、贩卖、运输、窝藏、使用、存储、夹寄伪造的国家货币或有价证券和票据的;走私伪造国家货币;窝藏或出具伪证,包庇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犯罪分子的;包庇贩运或大量投放假币犯罪分子的。
(14)经济合同诈骗案。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全同发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式、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用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15)集资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
(16)贷款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17)票据诈骗案。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8)信用证诈骗案。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
(19)信用卡诈骗案。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0)保险诈骗案。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1)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案。伪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印章,造成一定后果的。
(22)拐卖人口案。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的,或者拐卖儿童的。
(23)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4)提供场所和毒口,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25)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26)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27)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250株(相当于生鸦片1两)以上的,以制造毒品罪立案。
(28)非法制造、贩运枪支、弹药案。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不含猎枪、体育运动枪)。
(29)制造、贩卖假药案。以营利为目的,制造、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
(30)破坏生产案。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产品,毁坏大片农田作物,残害毒害耕畜的。
(31)扰乱社会秩序案。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创始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以暴力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32)强迫妇女卖淫案。以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的。
(33)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以牟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
(34)利用迷信骗财害人案。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200元以上,或猥亵妇女,致人伤残的。
(35)走私制作贩运传授淫秽物品案。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的;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
(36)赌博案。以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或一次赌博赌资在1000元以上的。
第二条 情节和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立为重大案件:
(1)杀人致死,重伤的。
(2)抢劫公私财物100元以上,持械入室抢劫的,或者致人重伤的。
(3)爆炸、放火、决水、投毒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000斤以上的。
(4)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5)强奸妇女已遂或者奸淫幼女的。
(6)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
(7)连续残害妇女的。
(8)拐卖人口情节和后果严重的。
(9)敲诈勒索1000元以上的。
(10)以手工印刷方式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11)以其他手工方式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12)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额在1000元以上的。
(13)运输、贩卖、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14)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还将夹寄,数额在2000元或200张以上的。
(15)故意使用、贩卖、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
(16)传授伪造货币、有价证券技术或方法的。
(17)伪造货币、有价证券集团犯罪的。
(18)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19)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0)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1)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下的。
(22)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3)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4)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25)毁坏大型机械,残害耕畜三头以上,或者是使用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直接损失1000元以上的。
(26)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克以上,海洛因10克以上以及同等数量的假毒品的。
(27)境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入出国境贩毒的。
(28)组织贩毒集团,长途贩运、倒卖毒品的。
(29)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屡教不改的。
(30)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2500株(相当于生鸦片10两)以上的。
(31)使华侨、澳同胞、来华外国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32)扰乱社会秩序,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
(33)强迫未满十四岁幼女卖淫的;强迫精神病患者及痴呆妇女卖淫的;以暴力或其他手段摧残妇女身体强迫其卖淫的;明知妇女有性病而强迫其卖淫的;强迫二名以上妇女卖淫的;强迫妇女卖淫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4)引诱、容留三名以上妇女卖淫的;引诱、容留患性病妇女卖淫的;引诱、容留不满十四岁幼女及精神病患者、痴呆妇女卖淫的。勾结境外黑社会组织或集团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5)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1000元以上;或当众猥亵妇女,造成恶劣影响的;或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6)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组织播放自己制作、复制的淫秽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情节严重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情节严重的;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结伙或组织集团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走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管理录像、照相、复印等设备的人员,利用所管理的设备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成年人教唆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第三条 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杀死伤数人或者杀人碎尸的。
(2)持枪杀人、持枪抢劫、持枪强奸妇女的。
(3)抢劫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的。
(4)爆炸、放火、快水、投毒致死数人,直接报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5)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或虽不足够万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
(6)盗窃国家珍贵文物,或者盗窃财物中夹有国家绝密文件的。
(7)盗窃、抢劫、抢夺枪支的。
(8)轮奸妇女或者在公众场合结伙侮辱摧残妇女的。
(9)以机械印刷方法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10)以手工方式伪造国家货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万元或1000张以上的。
(11)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的。
(12)武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13)传授伪造货币、有价证券技术或方法,造成危害特别严重的。
(14)运输、贩卖、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万元或1000张以上的。
(15)金融、财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或贩运、投放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16)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在1万元或1000张以上的。
(17)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18)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19)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0)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信用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1)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2)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3)跨越省、市、自治区的重大犯罪集团。
(24)使外宾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25)外国人进行刑事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
(26)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列为特别重大案件的。
(27)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0克以上;海洛因50克以上的。
(28)武装贩运、走私毒品的。
(29)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或拒捕的。
(30)组织或参与国际贩毒集团、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
(31)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25000株(相当于生鸦片100两)以上的。
(32)强迫十名以上妇女卖淫的;摧残被强迫卖淫妇女,造成重伤、死亡或身体残疾的;以团伙或集团形式强迫妇女卖淫的;强迫妇女卖淫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33)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
(34)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1万元以上的;致使三人以上伤亡的;其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
(35)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结伙或组织集团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管理录像、复印等设备的人员,利用所管理的设备,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成年人教唆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情节特别严重的;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
(36)劫持飞机,劫持船舶,劫持火车、汽车的。
(37)持军用枪、猎枪、运动用枪(不含气枪)或仿制的上述枪支进行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的;抢劫军用枪支的;武装走私、贩毒的。
(38)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物品工厂、仓库进行爆炸、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放火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39)驾驶机动车故意撞人、轧人的;或驾驶机动车船故意碰撞造成多人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40)以制造政治事端为目的劫持人质的;以要挟报复为目的劫持党政领导人、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子女新属的;或劫持人质对抗军警追捕的;持枪、持爆炸物品劫持人质的。
(41)为了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而盗窃枪支、爆炸物品、放射性和剧毒物品的(这些案件发生后,无论作案动机如何,均先按严重暴力案件进行立案并开展工作;破案查明不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的案件,再予以撤销)。
(42)对公众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有毒物质,危害公众生命安全的。
(43)出于犯罪的故意,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化学制剂(如浓缩硫酸、硝酸等)以及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致伤、致残或死亡的。(前9项是14-16周岁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⑼ 贪污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保险柜的立案标准扩展阅读

案例:套取拆迁补偿款61万余元 二人以贪污罪获刑

近日,山西省临汾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了一起贪污案件,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郝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被告人李某、郝某系某物业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临汾市政府进行道路拓宽改造中涉及到该物业公司的房产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二被告人通过草拟、签认虚假授权委托书,在上级领导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对方签订拆迁补偿合同,套取拆迁补偿款61万余元。其中赔偿给拆迁户们5万余元。

案件在开庭审理中,二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均提出,本案的涉案款项中用于支付给拆迁户的补偿费用应予扣除,而合议庭评议时均一致认为,支付给拆迁户的补偿费用不应扣除。

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之后,将赃款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该案中,涉案款项中的用于公务支出的费用不应该在贪污总额中予以扣除,但在量刑过程中可以酌定对二被告人进行从轻处罚。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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