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险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类型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 ,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双务有偿性质以及诺成合同的特征外 ,还具有不要式合同、附合合同以及射幸合同的法律特征。 定义
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 ,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 ,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相对应的 ,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 ,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
有效订立
即意味着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 ,否则除法定例外以外 ,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因而 ,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事实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商定了保险合同的条款 ,即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二是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即保险合同生效。但是在中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 ,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争议颇多 ,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内涵有待澄清 ,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构成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 ,尤其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于统一 ,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鉴于此 ,本文将对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问题作简要的探讨。[1]
合同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三类。
合同当事人
1、保险人保险人也称承保人 ,是指经营保险业务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收取保费 ,组织保险基金 ,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 ,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1)保险人仅指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其资格的取得只能是符合法律的严格规定;(2)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3)保险人有履行承担保险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投保人投保人也称“要保人”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要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合同关系人
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俗称“保户” ,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1)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在人身保险中 ,被保险人是其生命或健康因危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直接损失的人;在财产保险中 ,被保险人必须是财产的所有人或其它权利人;(2)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3)被保险人的资格一般不受限制 ,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自己 ,也可以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被保险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在人身保险中 ,只有父母才可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受益人具有以下特征:(1)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2)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3)受益人的资格一般没有资格限制 ,受益人无需受民事行为能力或保险利益的限制;但是若投保者为与其由劳动关系的人投保人身保险时 ,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合同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即保险人的代理人 ,指依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报酬、并在规定范围内 ,以保险人名义独立经营保险业务的人。保险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 ,表现在:
(1)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在法律上视为一人;
(2)保险代理人所知道的事情 ,都假定为保险人所知的;
(3)保险代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但须经国家主管机关核准具有代理人资格。
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 ,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收取劳务报酬的人。
3、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 ,专门从事保险标的之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合同客体
(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在一般合同中成为标的 ,即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 ,而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即保险利益。
(二)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个人的寿命和身体 ,是确定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 ,即哪些可以承保 ,哪些不予承保 ,哪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特约承保等。
合同成立
含义
按照合同法的理论 ,所谓合同的成立 ,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 ,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 ,也具有实际意义。首先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是为了判断合同是否存在 ,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 ,它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一系列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其次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也是为了认定合同的效力 ,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 ,则谈不上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 ,即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成立的要件
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 ,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 ,因而 ,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 ,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 ,所以 ,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中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 ,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中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成立。”依照这一规定 ,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 ,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 ,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三个要件 ,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 ,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
合同内容
保险条款: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投保人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风险、保险费率、保险期限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应尽义务与享受的权利。
a、投保人的姓名与住所:明确投保人姓名与住所 ,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前提。这里需说明几点:被保险人不是一人时 ,需在保险合同中一一列明 ,经保险人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中除载明投保人外 ,若另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还需要加以说明;在货物运输保险中 ,有特别约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有指示式和不记名两种。在指示式合同中 ,除记载投保人的姓名外 ,还有“其他指定人”字样 ,则可由投保人背书而转让第三人 ,在无记名式保险合同中 ,无须记明投保人的姓名 ,而随保险标的物的转移而同时转让第三人。
b、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 ,是保险作用的对象 ,也是可保利益的物质形式。
c、保险风险:是保险人对投保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或保险金给付的风险因素 ,也必须在合同中一一列明。
d、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标的用货币计量的实际价值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标的的承保金额或订入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价值 ,它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补偿或给付责任的最大限额。
e、保险费和保险费率:
f、 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的给付:
g、保险期限:
h、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保险合同不能完全履行 ,或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i、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
1.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 ,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生效 ,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 ,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 ,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 ,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我国采取的是“零时起保制”。即合同成立后的次日零时 ,或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2.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 ,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 ,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 ,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 ,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当事人所缔结的保险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的约束力。无效保险合同的特点是:1、违法性 ,即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2、自始无效性 ,即因其违法而自行为开始起便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3、无效性无需考虑当事人是否主张 ,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审查 ,确认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 ,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 ,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 ,则合同无效。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 ,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 ,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在这里 ,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 ,诱使对主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 ,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造成损害为要挟 ,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 ,而且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
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 ,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 ,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的特征
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 ,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 ,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 ,而是由乙方当事人先拟就 ,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诚信合同
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 ,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形式
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的形式签定。合同订明的附件 ,以及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 ,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但保险单仅为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 ,并非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通常 ,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暂保单、保险凭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和附件共同组成。其中以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最为重要。
一、投保单投保单又称要保书 ,是投保人向保险人递交的书面要约 ,投保单经保险人承诺 ,即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按统一的格式印制而成 ,投保人在投保书上所应填具的事项一般包括:①投保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及地址;②投保的保险标的名称和存在地点 ,③投保险别:④保险价值或确定方法及保险金额;⑤保险期限;⑥投保日期和签名等。在保险实践中 ,有些险种 ,保险人为简化手续 ,方便投保 ,投保人可不填具投保单 ,只以口头形式提出要约 ,提供有关单据或凭证 ,保险人可当即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
2. 在保险代理合同中保险人以一定形式授予保险代理人的约定权利属于什么权利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一定形式授予保险代理人的约定权利是什么明示权利。明示权利就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其来源为具体法律规定。
1.约定权利: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互相通过协定所享有的权利。
2.保险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和法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3.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
3. 保险代理合同是否存在霸王条款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禁止或限制保险营销员兼职从事其他职业或其他工作。
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限制禁止保险营销员兼职的,应当经保险营销员确认并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明示。”
4. 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哪些
合同违约责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5. 保险代理合同属于劳动法的管理范围吗
一、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对不签定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约束,更多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事实劳动关系与保险代理合同有什么区别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事实上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险代理制度是民事代理制度的一种,是指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委托合同或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以保险人的名义,代理保险义务,并向保险人收取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之间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
劳动关系与保险代理关系在法律特征上存在以下区别:
第一、从主体上看,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主要是以职工身份从事劳动,除特殊部门和特殊岗位外,一般不作资质限制,劳动者属于单位编制内职工。保险代理人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业务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考核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方能取得代理资格,不属于保险公司职工编制之列。《保险法》12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代理业务的许可证或资格证书。第一百三十五条又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本公司保险代理人登记簿。可见,保险公司对保险代办员实施登记簿管理,保险代理人依法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在职编制人员。
第二、从依据的法律上看,劳动合同是根据《劳动法》和其他有关劳动法规而签订的,权利义务集中于劳动的付出(获取)和工资、福利待遇的获得(支出);在违约责任方面,规定的是获得(解除)劳动的权力或赔偿相关对应的损失;在合同争议处理上,明确规定需到本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可到法院起诉。保险代理合同是依据《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签订的,在违约责任方面,规定的也只是一方给予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为对方承担经济损失责任;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可直接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从取得报酬的方式上看,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只需要按规定参加用人单位的劳动,完成了规定的工作量,而不论单位的经营成果如何,劳动者都应享受规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保险代理人的劳动报酬是按所收取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手续费(佣金),收入的高低完全取决于自己完成的保费数额,即使代理人的业务下滑,保险公司也无权降低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即不能取得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克扣工资或奖金的权利。
第四、从管理方式上看,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同一单位尽管每个劳动者的职责可能不同,但其工作时间、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都是相同的,工作中需要互相配合、协作,其管理是有章可寻的。保险代理人拓展业务实行单兵作战的形式,代理人可自由掌握工作时间,保险公司唯一能够掌握和考核的就是其工作业绩,即收取保费的数额。尽管各家保险公司强调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例如实行早会制、夕会制,强化业务培训,实行团队编制等等,但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管理模式。
第五、从参考要素上来看,我国税收政策对此从侧面也有所反映。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03号文件《关于个人提供非商品形态推销代理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代理人需征收营业税,这与受劳动法调整的企业职工仅限于征收超标部分个人所得税是完全不同的。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6. 保险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您好,一、保险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违约不仅指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还包括违反法定义务,以及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保险合同的违约行为当然也包括前述三种情形。
(一)违反保险合同约定义务是最基本的违约行为违反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即人们通常意义上的违约行为。保险合同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规定经历了仅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到既有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又有保险人义务规定的过程。以我们最为熟悉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为例,保险条款中通常为当事人设定以下义务: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投保人如实填写投保单和如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合同成立时一并缴清保险费,另有约定的除外;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施救,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积极协助保险人现场查勘;索赔时提供有效单证;引起与索赔有关的诉讼时,及时通知保险人。总结前述条款义务,以通知义务为主,保险人的要求并不是很“霸王”,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的可能性较小。
2、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及时受理报案和尽快查勘,在接到报案后48小时未进行查勘或给出处理意见,造成损失难以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材料为准;及时核赔义务;对在承保中获知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秘密、隐私负有保密义务。我们可以将上述条款规定概括为明确说明义务、及时理赔义务和保密义务。这是保险人的自我约束条款,比对投保人的要求更为严格。实践中,保险人通常都不能完全做到这些规定,从而造成违约。
(二)违反保险法、合同法以及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也构成一种违约保险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因而合同法或《保险法》不会过多地规定当事人的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也规定一些义务。这些义务无论是否在保险合同中予以约定,都自动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违反这些义务就是违反法定义务,也构成一种违约。结合我国《保险法》和《合同法》,有关当事人的义务通常规定如下: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缴纳保险费;合同变更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协助义务;安全防范义务;危险程度通知义务;及时救助义务;赔偿请求权放弃禁止义务;代位权行使的协助义务;单证提示和协助义务。
2、保险人的义务: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义务;保险事故的调查和定损义务;及时给付保险金义务;退还保险费义务。
(三)其他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
《保险法》中没有直接规定附随义务,但合同法总则部分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7. 保险代理人的约定权利属于什么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一定形式授予保险代理人的约定权利是什么明示权利。明示权利就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其来源为具体法律规定。
约定权利: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互相通过协定所享有的权利。
保险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和法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