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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保险范围

发布时间:2021-11-28 19:45:17

❶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哪些范围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范围:

1、雷电、海啸、地震等自然灾害,

2、船舶搁浅、触礁、沉没、失踪、碰撞等意外事故,

3、火灾、偷窃、短量、破碎、船长船员恶意行为等外来危险等

二、平安险即单独海损不赔,该保险负责赔偿范围包括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三、水渍险即负责单独海损的赔偿,其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四、一切险,该险种除了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全部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1)海上运输保险范围扩展阅读

海上运输保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保险种类,如按保险价值分类、按保险期限分类等。但对物流企业、托运人和收货人来说,较为重要的保险种类为:

1、船舶保险。船舶保险是指以船舶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一类保险的承保范围大致可以分为船体、船舶设备和船舶物料等适航船舶的各组成部分。

2、运费保险。运费保险是指以运费作为投保标的的保险。

3、货物保险。货物保险是指以物流企业承运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4、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❷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责任范围内最大的是

国内保险公司用的条款:基本险<水渍险<一切险

❸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各自承包范围有何区别

(一) 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 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 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11种附加险(1.偷窃、提货不着险 2.淡水雨淋险 3.短量险4.混杂、沾污险 5.渗漏险 6.碰损、破碎险 7.串味险 8.受潮受热险 9.钩损险 10.包装破裂险 11.锈损险),另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❹ 海上运输保险中“平安险”的理赔范围有哪些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
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行业中沿用甚久,其英文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部分损失。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
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整批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受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8、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求、防止或少损失的各种措施,因而产生合理费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B、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w.p.a.)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C、一切险(all risks)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上述三种险别都有货物运输的基本险别,被保险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投保。
此外,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例如,对某些内陆国家出口货物,如
在港口卸货转运内陆,无法按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内到达目的地,即可申请扩展。经保险公司出立凭证予以延长,每日加收一定保险费。
不过,在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中,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所谓除外责任(exclusion)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

❺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分别有哪三种,三种基本险别的基本责任范围有何区别

海洋运输货物基本保险分别有平安险(free from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w.p.a.)、一切险(all risks)。另外还有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

一、平安险(F.P.A.):英文字面解释为“单独海损不赔”。

1、责任范围包括:

(1)、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

(2)、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3)、意外事故之前或之后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而使货物造成的部分损失。

注:平安险承保责任范围最小,所缴保险费最少。

2、适用范围:大宗、低值粗糙的包装货物,如:废钢材、木材、矿砂等。

二、水渍险(W.P.A.) :英文字面意思,是“负责单独海损”。

1、责任范围包括:

(1)、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

(2)、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雷电,海啸,地震,洪水)造成的部分损失。

2、适用范围:适用于不易损坏或易生锈但不影响使用的货物。如:钢管、旧汽车等。

三、一切险(A.R.):

1、责任范围包括:

(1)、平安险和水渍险的保险责任。

(2)、一般外来原因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

2、适用范围:价值较高、可能受损因素较多的货物。

(5)海上运输保险范围扩展阅读: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除了三个基本险别,还有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

1、附加险:附加险,不能独立承保,它必须附属于主要险面下。也就是说,只有在投保了主要险别以后,投保人才允许投保附加险。投保“一切险”后,附加险均包括在内。

(1)、偷窃、提货不着险

(2)、淡水雨淋险

(3)、渗漏险

(4)、短量险

(5)、混杂、玷污险

(6)、碰损、破碎险

2、特别附加险:特别附加险也属附加险类内,但不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之内。特别附加险往往与政策、国家行政管理规章所引起的风险相关连。

(1)、交货不到险

(2)、进口关税险

(3)、舱面险

(4)、黄曲霉素险

(5)、拒收险

(6)、战争险

(7)、罢工险

❻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有哪些

您好!
一、海上货运险的基本险主要包括:三种基本险别,即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平安险保险责任: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渍险(胶合板,旧设备,化工品类,五金类)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所有普通货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根据承保风险的不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险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一般附加险有11种: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钩损险,受潮受热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这11种一般附加险可供投保基本险为平安险或水渍险时选择加保,但在投保一切险时则不需加保,因为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已包括上述11种附加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特别附加险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❼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涉及的风险有哪些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 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 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 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 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❽ 海上保险分为哪几类

一、海上保险的种类有哪些
海上保险主要分为:
1、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由海上运输工具承运各种物资的意外损失。
2、船舶保险,保障船只在航行、作业、停泊、修理期间遭遇意外灾害或事故造成的损失。
3、运费保险,保障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因为船舶发生意外事故引起预期运费收入的损失。
4、船东责任保险,又称船东的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简称保赔责任,由保险人承担船东的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对船员与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船舶泄油污染海域后的清除责任以及油污引起的其他损害赔偿责任。
二、海上保险的原则是什么
海上保险的原则是指在海上保险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海上保险活动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活动类型,基于自身的特点和适用范围,逐步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根据国际惯例,这些基本原则可归纳为:损失补偿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代位求偿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对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应当进行充分的补偿。
2、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海上保险合同才有法律效力,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3、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为了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保险责任而专门设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含意是指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4、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诚实与信用精神协商签约,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做到:
(1)告知,也称“披露”,通常指的是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将其知道的或推定应该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进行说明。因为,如实告知是保险人判断是否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
(2)申报,也称“陈述”。申报不同于告知,具体是指在磋谈签约过程中,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的如实答复。由于申报内容也关系到保险人承保与否,涉及海上保险合同的真实有效,故成为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基本内容。
(3)保证。保证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表现为明示保证和默证两类。明示保证主要有开航保证、船舶状态保证、船员人数保证、护航保证、国籍保证、中立性保证、部分不投保保证等。而默示保证则主要包括船舶适航保证、船舶不改变航程和不绕航的保证、船货合法性保证等。
5、代位求偿原则
有时保险标的所遭受的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的,被保险人当然有权利向肇事者就其侵权行为所致损失进行索赔。由于海事诉讼往往牵涉到许多方面,诉讼过程旷日持久,保险人为便利被保险人,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先行赔付,同时取得被保险人在标的物上的相关权利,代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进行索赔,这就是在国际海上保险业中普遍盛行的代位求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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