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北京市调整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进一步保障好参保职工生育的基本医疗需求。
那么接下来我们就对北京生育保险的范围和标准进行说明。
调整后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主要包括: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这三个部分。
一、产前检查
产前检查支付标准由原来的每人1400元提高到3000元。
产前检查支付标准:
自确定妊娠至终止妊娠,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限额标准支付3000元。
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
二、住院分娩
住院分娩顺产支付标准由3000元提高到5000元,剖宫产支付标准由4400元提高到5800元。
住院分娩定额支付标准:
1、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000元、二级医院4800元、一级医院4750元(剖宫产术后再次妊娠阴道试产且采取椎管内分娩镇痛,定额支付标准在各级医院“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200元、二级医院5000元、一级医院4950元。
3、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800元、二级医院5600元、一级医院5550元。
三、计划生育手术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调整25项。包括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777元、门诊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859元等调整。
四、北京市生育保险的保障人群
北京市生育保险的保障人群包括: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能够参加生育保险。
2. 北京生育险报销要求
从怀孕到生产一共可以享受三大块报销:
报销产前检查费用;报销住院分娩费用;报销生育津贴。
生育门诊(即产前检查等)
办理时限
审核:需7个工作日,如需进一步核查,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到账:审核完毕后,次月20日前。
办公时间
每月1-20日(工作日)
报销金额
产前检查报销的上限是1400元
住院分娩
办理条件
未持社保卡急诊住院的费用
单位欠费期间的费用
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请注意以上三点报销条件。
正常持有北京市医保卡的宝妈,一般在入院时就使用了医保卡,出院自动实时结算,无需再拿回单位报销。(除非单位缴纳了商业保险,员工可以二次报销)。以下办理材料是针对急诊未持医保卡入院或异地就医的宝妈。
办理材料
收费票据
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出院诊断证明(复印件)
急诊证明(急诊未持卡患者提供,需明确入院途径为急诊入院)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复印件或《北京市外地 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 单》复印件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异地就医人员需提供此证明)
报销金额(供参考,具体以社保机构审核为准)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2800元,二级医院2700元,一级医院2500元。
自然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900元,一级医院2700元。
人工干预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3300元,二级医院3200元,一级医院3000元。
剖宫产术合并执行一个定额标准,三级医院4400元,二级医院4200元,一级医院3800元。
办理时限
审核:7个工作日,如需进一步核查,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到账:审核完毕后,次月20日前。
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妊娠期间至少缴纳过一个月生育险
分娩当月前9或者后12个月连续缴纳生育险
生育津贴办理材料有哪些?
a.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和复印件)
b. 《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和复印件)
c. 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d. 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e. 《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f.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单位提供
3. 北京生育保险支付金额
您好!分娩第一胎领取的生育津贴和分娩第二胎领取的生育津贴是一样的。具体政策(以北京市为例)如下: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参保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宝宝后,可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领取生育津贴。往往女职工们会关注生育津贴可以领多少?怎么领?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1、生育津贴金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2、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3、生育医疗费用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备注:生育津贴要在生小孩后,五个月内办理。
北京生育津贴怎么领?
怀孕后,带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确定产检和生小孩的医院。注意需要办理准生证生育时,将就医登记表带到医院。这样使得社保局、医院核对后,便于使用生育保险结算。生完宝宝后携带相关证件,由单位经办员到社保局申请,申领生育津贴。
所需材料: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男女双方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6、外埠职工须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及《北京市外地为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北京市生育登记表》一式两份;
如何领取生育津贴
关于核准生育津贴相关问题的通知
核准生育津贴支付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生育的,或在2016年1月1日至3月23日期间生育,且要求申领晚育津贴的,仍按原申领生育津贴流程的手续办理。
二、在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参保职工已经领取生育津贴,且要求申领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的(不得与晚育津贴重复享受),参保单位应填写《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见附件1),送交参保地区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为其补发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
三、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的,申领生育津贴时,参保单位应向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
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和复印件)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外籍和港澳台参保职工无需提供;
3、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4、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社保经(代)办机构核准生育津贴后,其审核材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留存复印件备查,提供原件的留存原件备查。
四、申领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在生育信息登记模块中“新登记表”页签进行信息录入,并打印《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见附件3);申领晚育津贴的,在生育信息登记模块中“旧登记表”页签进行信息录入,并打印原《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
五、申请生育津贴登记信息变更时,参保单位应填写《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并提供其它证明材料后,社保经(代)办机构在支付新流程/支付管理/生育支付/生育信息变更模块,办理生育津贴登记信息变更,系统将根据参保职工发生引流产或分娩时间,以及变更前业务经办时间,自动选择打印《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
六、在生育信息登记和生育信息变更两模块中,新增了申领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功能,于2016年7月20日完成系统升级改造。
关于办理生育津贴相关问题的通知
朝阳区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及《关于核准生育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6]18号)精神,现将我区办理生育津贴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参保单位申领生育津贴与信息变更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通常涉及以下诸种:
1.《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2.
《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和复印件);
3.《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5.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7.旧版《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
8.新版《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件2);
9.《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一式二份)(见附件3);
10.《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该人员申领生育津贴信息登记时由社保中心开具的)(复印件)
11.因特殊原因,需要携带的其它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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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内容
北京市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
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2011年12月20日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结合本市实际,现将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二、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4号政府令)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三、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本通知执行之日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六、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住院或申领生育津贴和医疗待遇时,应当出具《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
七、根据本市生育保险实施情况,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内容见附件。
八、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发生的符合我市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九、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内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О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内容
一、提高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400元提高至2800元,二级医院由2300元提高至2700元,一级医院由2100元提高至2500元。
(二)自然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3000元,二级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2900元,一级医院由1800元提高至2700元。
(三)人工干预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100元提高至3300元,二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3200元,一级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3000元。
二、调整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按项目支付范围
(一)剖宫产术合并执行一个定额标准,三级医院4400元,二级医院4200元,一级医院3800元。
(二)住院分娩当次出血量大于500ml或血小板计数小于8万/mm3调整为按项目付费。
三、增加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按项目支付范围
(一)参保职工实施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门诊发生的相关检查费,按300元限额标准支付。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二)住院分娩当次按项目支付范围增加产褥期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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