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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地保险可以合并吗

发布时间:2021-11-27 02:04:07

『壹』 两地的养老保险账户可以合并吗

两地的养老保险账户是可以合并的。
根据国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新政策来说,参保人员流动就业,若同时在两地以上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账户合并需要的资料:
1、《社会保险费退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社会保险费退费明细表》SF051(一式三份)
3、缴款凭证(缴款书或银行缴费回单)原件、银行存折的复印件;
4、单位退费帐户的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所涉及人员的应征资料,如劳动合同、户籍证明等。

『贰』 两地的医疗保险可以合并吗

医疗保险是可以合并的,合并后累计计算你的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到退休前缴满20年医疗保险退休后就不用再缴纳医疗保险照样享受医保待遇的。

『叁』 目前是两地交社保以后怎么合并

两地同时交社保,无法合并,只能保留其中一个社保关系,另外一个社保账户中个人余额会退还给本人。

根据《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87号)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根据《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70号)第十条规定: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拓展资料: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具体条件如下: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肆』 两地 社保 如何合并

异地社保转移合并流程:

第一步:准备相关材料

1) 社保卡(如果还没有,先补办),并确保有余额

2) 离职证明,并确保公司已经把你的社保处于“停用”状态

3) 个人身份证

第二步:到当前所买社保的区社保局的社保服务中心区办理社保转出业务。

第三步:进入社保局后,不需要拿号排队,可直接在社保自助终端机上根据提示办理。

拓展资料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网络_社会保险

『伍』 两地社保合并流程是怎样的

两地社保怎么合并?

1、职工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职工离开本市,到其他地区就业的,先由缴费单位或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卡、《参保职工跨省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至本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申请,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再由本人持《参保缴费凭证》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双方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不用往返奔波。

以上就是小编为你介绍的关于两地的社保是怎么合并的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可以联系律师为你解答。

『陆』 两地交保险怎么整合

两地同时交社保,无法合并,只能保留其中一个社保关系,另外一个社保账户中个人余额会退还给本人。 根据《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87号)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根据《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70号)第十条规定: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拓展资料: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具体条件如下: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人社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

『柒』 社保可以两地合并吗

社保不可以两地合并,只能保留其中一个社保关系,需先转入新社保机构,再清理原社保机构账户。

根据《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规定:

十、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根据上述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后,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另一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7)两地保险可以合并吗扩展阅读:

社保转移的统筹基金计算: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统筹基金时,属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2%的,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低于12%的,按12%计算转移金额。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转移统筹基金时,除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外,缴费比例高于或低于12%的,均按12%的标准计算转移金额。转移时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缴费比例高于12%的,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低于12%的,按12%计算转移金额。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的统筹基金不计利息。

『捌』 养老保险两地可以合并吗

劳动者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即持本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通过后,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社会保险在全国内可以转移,无需在两地重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重复缴费的养老保险部分,在归集到同一统筹区域后,由转入地办理退费手续。
根据国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新政策来说,参保人员流动就业,若同时在两地以上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账户合并需要的资料:
1、《社会保险费退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社会保险费退费明细表》SF051(一式三份)
3、缴款凭证(缴款书或银行缴费回单)原件、银行存折的复印件;
4、单位退费帐户的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所涉及人员的应征资料,如劳动合同、户籍证明等。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玖』 两地养老保险可以合并吗

要先转后清,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无论在哪个制度内领取待遇,只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本金,政府补贴、利息部分与个人账户金额合并计算。

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第八条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九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9)两地保险可以合并吗扩展阅读:

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

第八条 参保人员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的,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进行信息比对,确定重复缴费时段。重复时段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年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的月数。

(二)确定重复缴费清退金额,生成并打印《城乡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清退表》(附件6)。重复缴费清退金额计算方法:

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年度个人缴费本金+年度集体补助本金)/12×重复缴费月数;

清退总额=各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之和。

(三)将重复缴费清退金额退还参保人员,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本人。

第九条 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负责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下同)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不退还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抵扣后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抵扣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向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发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通知其协助抵扣。

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完成抵扣后,应将协助抵扣款项全额划转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地社保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同时传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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