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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理财产品受害案

发布时间:2021-11-26 14:13:55

A. 民事纠纷案,在银行购买保险财产品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可以采取冻结吗

可以。

在银行所购买的保险理财产品属于投资型理财产品,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险类理财产品是否可以执行,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其属于经营型产品,债券、股票、基金具有相同的营利目的,可以被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1)购买理财产品受害案扩展阅读:

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B. 买银行理财产品到目前为止有没有本金血本无归的案例

1、有;去年11月底,几十名投资者突然发现,他们在华夏银行上海嘉定支行购买的一种理财产品,到期后竟然血本无归,涉案金额上亿元。目前这一事件取得了重要进展,客户已经拿回了全部本金

C. 我累计挪用公款12万用于买理财产品啊,已于案发前归还,并自首,会怎么判罚

你好!十二万只是属数额较大,如果积极退赔的话,还有自首情节的话,一般会判处三年左右可以争取缓刑。刑法原文如下: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 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建议聘请刑辩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以保障权益。如果你还有问题,可以追问或私信,如果觉得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烦请采纳我的回答,多谢!

D. 理赔案号会影响购买理财产品

不会影响您购买理财产品的

E. 外快理财这种涉案金额过大的理财产品被警方立案侦查最后一班的钱能追回吗

我觉得如果是合法的理财产品,就不存在立案的问题,如果是已经立案那么钱追回来的可能性50%吧。

F. 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如何定罪量刑

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属于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涉嫌挪用公款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 其他严重的情节。

G. 我去年买了理财产品,老板被公安抓了,现在业务员叫我们不要报警,去维权让老板出来还我们钱,如果老扳

这个情况老板可能涉嫌诈骗,这就需要赶紧报警,这样警方个法院在审计案件时,就会考量具体诈骗数额,如果能够追回或部分追回欠款,是可以按比例返还受害人的,如果不报警,就无法得到返回

H. 女子买理财血本无归,还被抓起来要坐牢,啊,怎么回事

您好!杭州的廖阿姨今年刚六十出头,平日里闲来无事,手头又比较宽裕,一直想着找一个回报率高一点的项目做做投资。
2015年9月初的一天,廖阿姨的小姐妹王某告诉她一种名为“万达复利”的理财产品,声称这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高达40%。
在廖阿姨将信将疑之际,王某请来了她自己的介绍人蔡某,让她给廖阿姨讲解这种能“赚大钱”的产品。
据蔡某讲解,这份理财产品需要投资人先花费一万元购买数量为一万的“万达币”获取资格,之后就能每天定期收到利息。
除此之外,廖阿姨如果能推荐别人购买该产品就可以获得推荐奖,甚至被推荐人再次推荐其他人购买时,廖阿姨也能获得“见点奖”等动态收入。
另外,当直接推荐的人数达到9人时,就能够成立报单中心,在报单中心报单的人也能为廖阿姨带来奖励。
听了这些“美好蓝图”的廖阿姨心动了。
小心谨慎的廖阿姨先投入1万元购买一单进行尝试,之后,果然每天都能收到该理财产品打入她账户内的利息,这让她一下子卸去了防备。
没过几天,她除了自己继续投资之外,还推荐其他亲朋好友参加,为了能够获得更多推荐奖励,廖阿姨还自己出资,为自己的老公、女儿、弟弟购买了该理财产品并放在自己名下。这样一来,推荐人数很快达到了9人,于是,廖阿姨成立了报单中心开始为他人报单赚取奖励。
不知不觉,廖阿姨的直接或者间接推荐客户人数已超过50人,总投入70多万元,投资项目做的也是红红火火。
但到了2015年的12月底,利息突然就停发了。不知缘由的廖阿姨赶紧找到蔡某询问,蔡某一开始推说是廖阿姨操作不当,后来干脆说她也支付不出,在廖阿姨多次催讨之后也只退还了一部分钱款。
廖阿姨把自己赚的6万元钱和上家退还的7万多元都拿去还钱,后来还借钱还别人,但是仍然不够填窟窿。
眼看血本无归,加之无法应对投资人的不断催讨,2016年1月19日,廖阿姨和一些投资人一起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一段时间之后,公安机关告知廖阿姨,她从事的是传销活动,同时,因她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要对她进行传唤审查。
廖阿姨这下可真是慌了神,自己明明因为传销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怎么还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
这就要从传销组织的特征说起了。传销组织必须通过不断的发展下线,收取下线的入门费,会员费等费用维持组织的生存,并达到不断骗取钱财的目的。
廖阿姨虽然在加入的时候,是因为误信传销组织的宣传,但当她为了赚取"拉人头"的各种奖金而积极发展下线,成立报单中心为他人报单,并且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时,她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从被害者转化成,为传销组织生存和壮大发挥重要作用的参与者。
由于廖阿姨等人的报案,其背后的大型传销组织被曝光。而直至案发,廖阿姨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数共计50余人,层级达到三层以上,涉案金额70余万元,按照刑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
最近,临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廖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
庭审中,公诉人问廖阿姨:“这个没有任何实际产品的项目却有这么高的回报率,有没有想过钱从哪里来?”
廖阿姨满脸后悔:“一开始也不相信的,但后来听他们讲什么互联网金融,有高收益……主要是被高额的回报蒙蔽了理智。触犯了法律,我现在十分后悔。”
最终,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廖阿姨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与此同时,廖阿姨的上家王某、蔡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也正在审理中。
(资料来源:钱江晚报)

I. 理财产品有纠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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