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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系统员工管理模块

发布时间:2021-11-25 07:46:25

保险中介管理信息系统

保险中介管理信息系统,指的是银保监局针对于保险中介,在今年1月发布的监管要求中提及的信息化管理手段。之前有些中介是有信息系统的,但是大多数中介是没有的,而这次的监管文件则是明确了信息系统所需要具备的具体功能和保障。
其中可以简单概括为三个必须模块,两个对接平台,以及一个安全体系。其中:
三个模块指的是信息系统必须要具备业务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三个基本模块,模块之间的数据可以互通且互相验证。以前更多的是做的台账,各做各的,但是最后发现无法匹配或者不够精确,信息遗漏等等,之后是不允许的。
两个对接平台,一个是指保险中介业务需要与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对接,完成数据交互获取精准的数据匹配。像通过非法手段或者不正规手段获取保险公司服务就是违规的了,这个难度是最大的,因此中国银保信作为执行机构携手评驾科技一起推出了保险中介车险接口平台,解决了保险公司侧接口标准化的难题。另一个平台是指要与监管部门的平台对接,这个平台指的是银保监局下中国银保信的平台,完成对接后,数据要在3天内进行上传。像以前1个月上传一次这种频率是不行的。
一个安全体系指的是信息化系统必须建立完整的信息安全体系,平台需要通报等保三级的网络安全认证,从而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这次对于保险中介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是比较明确的,而且对于时间节点也是直接说明了,在2022年1月底之前需要完成整个信息化系统的建设,逾期未完成的中介机构则不可继续经营保险业务。所以作为中介机构时间要抓紧了。

❷ 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系统有哪些

保联的业务管理系统比较可以的,涵盖保险代理、保险中介、保险公估三大块
符合保险中介业标准,为功能强大、操作简便的核心业务系统;
运行于互联网的业务操作系统,实现全国随时、随地进行操作;
与各保险公司实现数据对接,可实现远程异地出单目标,降低销售成本开支;
强大的业务系统辅助功能,提高工作效能,成为个人会员创业平台。
“使用简单,不需要专业技术人
员操作,跟业务的完美结合”,还能“省时、省钱、省事、省心”,强化公司的业务能力
。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定制不同的功能,而且也很实惠。
你可以上网查询一下,可以免费试用的,很不错的软件

❸ 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

就算不是也防不住有些人用传销的模式
保险公司和传销的管理模式有相似之处。
个人的展业(生存条件),都相似。
不同点:
销售的产品不同。(保险的产品是对消费者的一份保障,而传销销售的是物质产品---有的甚至产品都没有----光拉人头----老鼠会)
生存的条件不同:
保险公司是合法销售。
传销为现行的法规所禁止。
题外话:传销与直销也有区别。
直销是合法的,而传销是非法的。
首先,我不喜欢拿保险和传销作比较,既然有朋友问,那就来谈谈
1:从产品的角度,传销或直销产品大多质量不错,价格合理,但那只是温饱后的附加生活用品,对生活起锦上添花的作用.而保险是一种化解或转嫁风险的手段,没事的时候只当半强制的存钱,而一旦风险来临,则是对因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助,有时,这种补助是雪中送炭.保险的另一种功能是理财,该功能已越来越被一些小康或富裕家庭所采用,目前一下子向保险公司交几万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即属此类.
2:从销售的角度,传销或直销系统不讲究业务员卖多少产品,他主要是鼓励业务员拉人,一般业务员本人都会用,下线人越多,产品销量越多,收入越多.所以传销或直销系统业务员只有金字塔顶上少数人收入高,一般业务员赚不到钱.而保险销售团队,虽然也拉人,但他是以销售为主的,不管一般业务员还是主管,都是销售员,
且往往主管的销售业绩更高,当然也有少数业务员的业绩高过主管的,业绩越高,收入越高.
3:从行业的角度,传销或直销只是整个日用品行业的冰山一角,他的产品可由其他非传销或直销产品替代;而保险是社会三大金融行业之一,已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其产品特别是保障类产品具有不可替代性.
保险和传销的区别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老百姓的保险意识日益强烈。但很多人仍对“死缠烂打”的保险代理人没什么好感,甚至有些人将“卖保险的”和搞传销的“老鼠会”等同起来。
的确,由于保险代理人的收入通常与销售业绩挂钩,再加上自身素质良莠不齐,很多人在对险种条款一知半解的情况下就登门推销,有人以夸大保险责任来欺骗投保人,甚至私吞客户保费的事件也不断发生。这些大大损害了保险业整体的美誉度,使很多人对保险代理人避而远之。
不过,事实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与传销人员有着本质的区别。
保险代理与传销6点不同
1、对保险代理人和传销人员的要求不同现有的保险营销是国际上通行的展业方式,从业者必须经过严格的代理人资格培训和保监会组织的考试,方能取得代理人资格。传销表面上对从业者大多只有年满18岁的限制,培训缺乏系统性和管理要求都比较低,非法传销甚至向参加者进行灌输所谓“善意欺骗”的技巧。
2、销售产品不同保险是一种服务,是对未来的一种预期和保障,险种较多,条款内容也较为复杂,并且是根据市场的需求不断开发和创新。传销产品往往以保健品和日用消费品为主,较为简单。
3、保险和传销与客户的服务关系不同在保险代理人与保户签订保险合同时,才是保险的相应承诺和复杂的服务工作的开始,代理人一般都是极力向保户推销自己的产品。传销公司的实力和规模均有限,经营管理上也极不稳定,售后服务工作大多仅停留在买卖关系上,或根本没有能力提供售后服务工作。多数情况下,他们的主要目的是拉人入伙骗取钱财。
4、价格制定的不同保险的价格是保险企业制定,然后报经保监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向市场推广,而传销产品价格则是由传销企业自己制定。
5、保险与传销的经营获利方式不同保险资金一方面要运用于向保户支付,另一方面主要是投资获利。由于国内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比例和范围受到国家金融政策的限制,仅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等少数领域,范围较窄。传销是以暴利敛财为目的,所出售的产品大多价格严重偏离其价值,真实的生产成本很低,利润是其成本的几倍之多。
6、销售增长模式不同保险的销售增长是由广大保险代理人努力推销完成的,而传销是以拉人头为手段,向参加者收取高额的入门费,依靠下线人数的增加来完成销售业绩的增长。
保险代理人管理谋变
完善保险代理人的管理体制,解决好他们的归宿问题,已成为近年来业界关注和探索的热点。已经有少数保险公司开始实行“职员制”,把部分优秀的代理人转为公司员工。
据了解,“职员制”销售模式中,所有通过考核的保险销售人员都将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他们之间是雇主和员工的关系,销售人员和公司的内勤员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待遇,例如社会保险、公积金及午餐补贴等福利。在工作期间,公司也可以更好地对销售员工进行系统性培训,并对销售人员的展业行为进行考核和监控。
虽然新的模式最终能否解决原有个人营销体制的矛盾,能否带动整个市场营销管理模式的变化,这需要时间的检验。但无论怎样,在个人营销模式仍将长时间占据市场主流的情况下,任何对渠道新型管理模式的尝试,业界都应予以关注支持。
另外,保险经纪公司的发展为保险代理人的出路找到更好的突破口。保险经纪公司的员工有内勤和外勤之分,外勤主要负责销售保险,但是他们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非代理合同,享有劳动法所规定的员工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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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重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平台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您好,重庆地区的保险公司很多。有大品牌,也有小公司,我是建议你去大品牌公司。看你个人的发展,我是建议您去平安看看,毕竟他现在提倡综合金融,这并不代表其他公司不好。发展的业务线比较多的情况下,更有利于您自身的发展,尤其是新加入的人员。具体您可以去多家保险公司看看。了解了解,在确定去哪里。

❺ 人保财险的销售管理系统

综合部岗位职责
一、负责公司行政文书的处理,做好收发文书的打印、登记、签批、传递、催办、归档及立卷,负责对各部门文书资料收集归档管理。
二、负责汇总公司年度综合性资料,开展年度总结评比和表彰活动,草拟公司年度总结、工作计划和其它综合性文稿,及时撰写经理发言稿和其他以公司下发的文件性质工作。
三、组织安排好公司职工大会、经理办公会和总、分公司视频会等重要会议的服务、记录及按要求起草会议纪要;
四、负责每日邮件传递,,详细登记邮件内容及相应责任人。
五、负责单证管理工作,按照上级公司要求做好单证的领用、发放、及核销工作等。
六、负责公司各种证照每年的检验工作(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七、定期按市公司要求把员工将要过期的代理证和展业证更换,并在销售管理系统内做登记及定期调整各项信息。
八、抓好公司后勤设施及用品的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九、定期对公司办公设备进行维护,每半个月盘点办公用品的库存,以便物品订购。
十、公司各岗用车管理和加油管理及核查。
十一、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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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保险公司里的销售管理做什么的

根据你提供的细节,业务员是非你莫属的,只是名字换了,换汤不换药。

先进行面试,通过之后就需要进行培训,通过了《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之后才可以上岗的,考费全国统一为60元。
你还提到业务提成,根据销售情况定自己收入的,而内勤工作人员是没有所谓的提成这一块的。

对于销售相关工作,不管你在哪家保险公司做都基本是一样的,关键就是自己的业绩情况以及团队发展决定自己的出路。
就像大家所认为的那样,保险的确不好做,就是因为不好做所以市场空间就大。而且现在保险公司真的缺乏相关人才,我的意思何不去偿试一下,因为在保险行业里面说过这么一句话“保险不是人做的,而是人才做的”,也许经过保险行业的磨练,肯定会有收获的,以后也会在这个社会越来越值钱。另外,保险业务完全在于自己,关键是不是在用心工作即自己的态度决定,这跟自己的性格呀,资源呀,都是没有太大关系。

在这里,我知道在保险行业,大家有公认的三句话是这么说的“品牌在人寿”“平安的人才”“新华的产品”

保险公司的底薪,销售行业毕竟与自己的业绩挂沟的,没有业绩,不用说2000,5000的底薪,甚至更高,都是不存在的。

❼ 保险一线销售人员管理办法

2003年元月1日起新实施的《保险法》将作为保险四大原则之首的诚信原则被明白无误地写进了法律。在新增的6条规定中,有3条与诚信有关。“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经营的宗旨写进了第一章“总则”中,“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更是切中要害,“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下面就诚信原则对保险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的重要作用加以论述:
一、诚信对保险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重要作用
诚信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必要条件。信誉、信用、信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企业要讲诚信这不仅是社会的要求,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企业与社会之间有一种根源源于诚信原则的承诺,不遵循这种承诺的企业,可以蒙混一时,但不可能长久生存下去。保险公司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在其发展中,诚信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保险公司的立业之本和持续稳健发展的基础。
(一)诚信是保险公司行为规范的重要方面。诚信即忠诚老实,遵守信用是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也是协调人际关系的基本要求。做保险首先要学会做诚实守信的人,因此可以说,保险企业行为规范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诚信。《保险法》明确规定从事保险活动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公司推行诚信原则的关键是用诚信价值观凝聚全体员工,用诚信服务规范约束全体员工,使员工的思维与行动成为体现公司价值观和目标的有机统一体。集体目标的实现来自于每个个体的
1
共同努力,个体理性是集体理性的必要条件,保险公司的良好信誉必须建立在全体员工诚实守信的基础之上。
(二)诚信是保险公司展业的基本准则,发展业务要以诚信为前提,对客户要真诚相待,要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设计最合适的保险方案,核保理赔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的规定,及时、准确、高效地完成。因此,从本质上来讲,保险公司经营的是一种信任关系,以诚信为本是其生存发展的内在需要,加强诚信建设,提高公司的诚信度,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是提高保险公司竞争力的重要任务。
(三)诚信是保险合同的基础,是保险公司维护信誉的基本要求。保险从其含义来讲是一种通过合同方式来处理风险的经济补偿制度,它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中契约行为,是一个关于未来的承诺,它为保户安排了一个可以理性预测和确定的未来,保险合同的确定来自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的共同价值的认可,由于有关实际价值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为了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公平,双方必须坚持一种基于诚信的协商与合作态度。营销员要向投保人正确地解释条款,而不能误导客户,客户也要如实告知自己的真实情况。这是确保能够顺利履行的基础。
(四)诚信是保险公司品牌管理的核心。市场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土壤,扩大市场份额,培育和开发有潜力的未来市场,都离不开品牌建设。不论哪一家保险公司,要想获得稳定长久的发展,都必须加倍珍惜,维护自己的品牌。入世以后,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不仅将与国内保险公司竞争优质保源,争夺保险人才,更重要的是他们还将通过其优良的品牌、先进的技术以及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的信任。保险经营的最高增界是要在社会公众中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以此实现自身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而品牌管理的核心是坚持诚信,保险公司唯有诚信才能赢得客户的忠诚。
二、《保险法》对投保人违背诚信原则的相关规定
新的《保险法》为体现诚信原则的重要性不仅加大了对保险人的监管、监督力度,同时也对投保人的行为进行了约束,投保人一旦违背诚信原则进行“骗保”,保险欺诈,不但得不到保险金,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下面通过几个实例来阐述
2
投保人违背诚信原则进行保险欺诈造成的后果及危害,从而进一步说明诚信原则在保险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性。
(一)故意不如实告知。《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具体来讲,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就有残疾,疾病或不适症状或正在服药治疗,或者其具有一定的职业类别,业余爱好,生活习惯、家族病史等重要情况,这些情况是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附加条件承保,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告知保险人,而保险代理人为促成业务明知有隐情却不促其如实告知,而是与当事人互相勾结,待签订保险合同一段时间后即以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为由申请理赔。例如:2002年4月5日,长春某保险公司接到报案,称被保险人陈某于2002年3月29日在家中死亡,申请死亡保险金37.5万元。因为案件涉及金额较大,该保险公司非常重视。理赔人员仔细审阅理赔材料,广泛调查,搜集证据,并请司法机关介入后,终于使这起涉案金额近50万元的带病投保骗赔案件告破。保险公司业务员与投保人及其亲属相互串通,故意伪造被保险人的健康和财务状况,隐瞒被保险人身患癌症的重要事实,采用代签名、代缴保费的方式来骗取保险金。
(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有相关条款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具体表现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违背社会道德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然后恶意制造保险事故,以骗取保险金。由于此类保险欺诈行为往往与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因此尽管此类案件较少,但其所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却最严重。1997年9月3日,刘某为其开出租车的妻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终身还本保险,保险期限一年,受益人为刘某本人。根据条款规定,如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身故,保险公司将给付6万元的保险金。1997年12月14日上午,刘某因琐事与妻子争吵,早有杀妻之念的他,将妻子活活掐死,并用剪刀在其右胸部刺了一刀后,伪造现场故意翻箱倒柜,将妻子身上的金银首饰取下藏起来后,溜出家门。原本刘某希望邻居发现后代他向警方报案的。但他在外转了一圈回来后,家中仍无半点动静,无奈之下,刘某只好自己报案。警方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后,认为刘某有作案的嫌疑。为进一步取证,警方欲擒故纵,故意将已置留2天的刘某放回,发现刘某回家后的第一件事就是立即
3
到保险公司申请给付其妻子的6万元身故保险金。后经公安机关的审讯和进一步调查取证,一桩残忍的杀妻骗赔案终于告破。
(三)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发票。《保险法》规定,保险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假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具体表现在,被保险人出险后为了骗取保险金,一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采取各种手段,从有权部门开具虚假的证明或发票。而一些有权部门往往因为各种社会关系或是接受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好处,或者认为“反正不要我掏腰包”,便不顾原则,玩忽职守,为保险欺诈大开方便之门。如在为被保险人进行伤残鉴定时,有意夸大伤残等级,被保险人明明是因自杀或疾病身故,却应投保人或受益人的要求开出意外身故的证明。证明被保险人原有的残疾是由保险事故造成的,虚开医疗费用发票等等,还有一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为骗取医疗补贴或医疗费用保险金,故意小病大养,呆在医院不出来,或以住院为名行挂床治疗之实,或以保险事故为名治疗不属保险责任范围的疾病等,有的干脆挺而走险制造假证明、假发票。下面一起“骗保”案就属于这一类型。周某,男,某国税局职工,2002年初参加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2003年1月19日周向该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提出理赔申请,称其在2002年共住院7次,发生费用总额153146.22元。根据保险条款及协议规定,保险公司应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21000元后支付大额医疗费用108778元。经理赔部门人员审核,发现理赔材料中有3张医疗费用发票为手开发票,涉及金额140209.8元。理赔人员前往该医院调查,证实这3张发票均为自制的假发票,因为该医院实行电子化管理,根本没有手写发票。
三、只有做好保险欺诈的有效防范才能将诚信原则落到实处
以上的几个保险欺诈、保险骗保案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方面的原因,也有保险人及社会方面的原因。中国的民族保险业要想持续稳健的发展,就必须将诚信原则落实到每一笔保险业务中,并且需要全社会都要共同关注。因此,保险公司在发展业务的同时还要有效地防范保险欺诈,保险骗保。如果忽视了这种现象,将会给保险公司带来许多负面影响,让消
4
费者对保险公司产生误解,产生投保容易,理赔难的看法,对保险业的发展将非常不利,所以我认为将诚信原则落实到保险经营活动的每一项工作中,还应该做好有效防范保险欺诈、保险骗保、保险业应从以下方面来防范风险,才能确保保户利益,中国的民族保险业才能够做大做强。
(一)从保险公司内部着手
1、要完善保险条款,减少保险欺诈发生的可能性。尽管保险条款是由保险人单方面预先制定的,但是保险合同签定后,保险条款就转化为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投保人和保险人均具有约束力。因此,保险人在拟定保险条款时,必须用词准确、规范、明确具体说明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目前我国的许多保险条款均没有明确列明保险欺诈、保险骗保除外责任,仅仅是在除外责任中笼统地规定对于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显然没有包含保险欺诈的全部内容。为了更好地防止保险欺诈的发生,应该明确保险条款,完善保险合同的内容在除外责任中应列明欺诈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保险欺诈的发生。
2、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建立科学的理赔程序和规范理赔制度。必须按承保和理赔分离的原则,建立专门的、高水平的理赔制度。现场查勘,必须严格认真,以弄清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损失情况,对保险金请求人所提交的有关证明,要仔细审查是否齐全、属实。要建立健全核赔制度,对理赔实行监督。具体地说,保险公司的各级理赔人员,都必须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理赔。每一起理赔都必须经过主管领导或上级公司的审批,必要时还应经过专家论证。保险公司还要建立规范的理赔制度,实行接案人、定损人、理算人、审核人、审批人分离的制度和现场查勘双人制。做到人人把关,各司其职,互相监督,严格防范,以确保理赔质量。同时理赔工作应严格按审查程序步步深入,并建立事故查勘报告档案,以备复核和总结经验教训。在理赔工作中,若发现以赔谋私或内外勾结欺诈的,必须严肃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把好理赔关,有效地制止和杜绝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
3、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严格管理,谨防疏漏。保险公司内部要建立承保核审制度,对所承揽业务的风险要按程序进行反复识别,评诂和筛选。以便有效控制风险。对承保审核人员要有相应的资格认定,评聘制度,只有具有系
5
统专业知识,强烈的工作责任心,且富有实践经验的人,才能充当核保人。除此之外,还需建立承保核保档案和审核人员的岗位责任考评制度,以完善的管理确保承保质量。
(二)从保险公司外部环境着手
1、加大《保险法》的宣传力度。严厉打击保险欺诈行为。首先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宣传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领会其有关保险欺诈规定的精神实质,并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使公众对参加保险有正确的认识,自觉地防止各种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要让公众知道,反保险欺诈不仅将使保险公司得益,广大被保险人也将从中受惠。同时应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可考虑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公开举报电话,利用知情人的求财心理,获取社会面的反欺诈情报。实践证明群众的举报对保险欺诈案的侦破非常有效,其次,保险人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与保险欺诈行为作斗争。当保险欺诈行为发生后,保险人应积极向有关部门揭发、检举、督促他们对欺诈者予以行政或刑事处罚,决不能因为怕失去保户而姑息迁就,最后,司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要正确处理好每一个案件,不仅需要办案的司法人员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还要有全面的保险知识,因此,必须切实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以利于及时发现和查处保险欺诈行为,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借鉴欧美国家成功经验,成立全国或地区性的反保险欺诈组织。欧美国家保险同业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成立了许多反保险欺诈的联合组织,开展卓有成效的工作,可以借鉴。联系我国现状,可考虑在保监会的政策引导下,由保险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各保险公司参与,公安、检察机关配合,联络各保险中介组织,共同出资成立全国或地区性的类似“保险欺诈调查协会”的组织,要制定工作章程,规定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统一行动纲领,从立体层面开展综合治理。
3、加强保险行业与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的联合,发挥各自特长。在目前条件下,合作的方式应该是多层次、全方位的,既包括高层合作,也包括基层单位间的相互合作,可以是个案合作,也可以成立相应联络机构。合作内容可包括,编辑保险欺诈案例,交流和传授保险欺诈案的侦破方法,以及在保险欺诈案发生时,联合协同破案等。
四、如何打造诚信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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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诚信原则在保险经营活动中的确很重要,但是面对入世后“洋保险”的进入,中国的民族保险业应该怎么做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呢?也就是说应如何打造中国的诚信保险呢!除了上面谈到的有效防范保险欺诈外,我认为还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强保险理念。保险行为是以合同为纽带,以信用为保障的资源配置机制,保险人要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基础,把诚信作为一种与资金、设备同等重要的“资本”,通过市场的优化配置来参与竞争,与被保险人建立起相互信任、共守承诺的良好关系。
(二)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由于中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在发展中缺乏与之相适应的制约和规范机制,一些代理人受到利益驱动,做出了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因此,在整顿、规范保险市场时,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展业人员在展业技巧、服务手段、道德修养等方面的培训。同时,要对代理人、经纪人严把“进入”关。通过必要的培训,考核和行政、经济手段,使其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准。积极履行职责,为保险公司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提高服务水平。保险业服务水平的提高,不仅有赖于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先进的硬件设施,更重要的是要提高每个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增强服务意识,使服务理念渗透到保险业务的每一项工作之中。
(四)完善市场规则。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保险业的诚信原则提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分别增加了在诚信方面的具体要求,还增加了保险公司在保险委托代理关系中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加大了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这些规定对规范保险人的经营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使保险公司必须更注重对员工的诚信教育。
(五)延伸诚信管理体系。保险人在打造保险诚信品牌的过程中,要建立起职责分明的内部管理体系。市场销售、财务、业务部门都是这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人要认真执行保险诚信监管的各项规定,负责对投保人和展业人员进行评估建立起客户信用管理档案和诚信管理系统,制定保险业的诚信规则。监督业务部门的操作流程,对理赔案件进行回访跟踪。
(六)建立真实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真实而完整的信息披露既有利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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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自身发展和壮大,也有利于政府管理部门实施有效监管,增加行业透明度。因此,保险人有责任和义务向上级监管部门与社会公众提供内容真实、材料翔实的信息,政府监管部门则要对这些信息进行分类把关,制定相应对策,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七)加大保险监管的制裁职能。保险监管机构不仅要对保险人进行日常业务监管,而且还要制定一套对保险信用进行监管的方案,通过对信息采集,对保险人的信誉度进行综合测评,对信用较差的保险人加以行政、经济制裁,对信用较好的保险人则予以适当奖励,并定期向公众披露保险人信誉度的测评情况
总之,通过以上的论述及对几个案例的分析、论证,充分说明了诚信原则在保险经营活动中无论对保险公司的长远发展来讲,还是对维护广大保户的切身利益来看都颇为重要。因此,诚信建设是保险业的基本原则。正如《保险法》所规定的那样。“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保险这一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但是,如果没有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信任,保险业就不会发展壮大,诈保、骗保就会防不胜防,整个保险业就会失去发展的环境,存在的空间。而时代需要保险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强烈呼唤诚信回归。因此,只有建立和完善保险诚信体制,打造保险业的诚信品牌,保险公司才能持续稳健发展,中国的民族保险业才能够做大做强。
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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