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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把保险引入中国

发布时间:2021-11-24 10:51:00

A. 谁是中国近代保险的掌控者 中保网

深入探究中国近代保险发展历史,总有一个问题在叩问:不论是清朝还是民国,政府并没有专门监督管理保险的机构,也没有成型的保险法规,但保险机构数量、业务发展速度、险种设计规范、风险管控水平、从业人员素质等,处在一个向上蓬勃发展的相对合理的运行区间,以上海为中心的保险市场一时间被誉为东方保险中心,这背后有着怎样的秘密?
谁是FOCF?
中国近代保险史是一部西方保险商控制和垄断市场的历史。不了解FOCF〔 Fire Office’s Committee (Foreign)英国海外火险委员会〕,对中国近代保险的审视难免雾里看花。迄今为止,国内所有的保险史专著均未提及FOCF。
关于这个问题,唐雄俊、林震峰、叶奕德等保险界老前辈,曾多次提及,但囿于这方面的资料匮乏而不知其详。他们一再强调:唯有揭开FOCF的真实面目,才能真正了解中国近代保险市场的运作机制、特征和内在规律。我利用1999年欧盟一中国高等教育合作项目(Eu-China HECP)的资助,以及当年英国皇家保险学会(CII)会员身份,成为第一个接触到FOCF保险案卷的中国学者。

英国海外火险公会上海火险分部报告,截至1874年3月底。
FOCF是英国国内火险委员会〔Fire Office’s Committee(Home)〕的姊妹组织。后者成立于1868年,掌控英国国内火险市场,前者则专注于海外市场。
FOCF的历史可上溯到1859年。一些从事英国海外殖民地火险业务的保险商开始定期举行火险业务会议,解决保险纠纷和争端。1869年,29家火险公司参与制定海外火险费率表,并正式颁布实施,由此组成海外火险委员会,简称FOCF。
起初其工作范围只限于火险费率的分类、保险单的统一、制定保险法规等,后逐渐成为火险规则的主要制定、修改和监督者,保险纠纷的仲裁者,重要保险机构设置的审批者,重大保险活动的主持者,保险理论、实务和技术的总结者、培训者和推广者,并成为处理与非火险保险组织关系的协调者,中外非火险保险公司也唯 FOCF 马首是瞻,FOCF以其巨大的网络影响力和专业水准登上了全球保险“ 太上皇”的宝座。

联合保险社保单。
其强大的掌控力表现在:首先,FOCF是火险规则的主要制定者、修改者、监督者。例如。1840年7月,天津洋商火险公会第10号通告,刊登FOCF通知,“填制保险单,务必对于商店、仓储、当铺、仓库应该使用不同的危险物品标准表”。其次,它还是处理与非火险保险组织关系的协调者。例如,天津洋商火险公会内部,除了火险委员会、费率委员会,还设立了水险委员会、汽车险委员会。第三,其火险费率的分类、保险单的划一和制定保险法规等,也对于非火险保险公司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FOCF有一整套严格规章制度,并根据具体情况和业务发展状况,多次加以修改和补充。例如,1891年1月颁布的《海外火险规则》就是在1887年7月1日通过的相应规则的基础上,加以修改而成的。该规则共分正文和五个附录表格。
正文共分两大部分,共33条。其主要内容有:
1.本委员会成员全来自火险公司。
2.本委员会开会地点定于沃特宁大街63号和皇后大街11号。
3.本委员会每个会员都有权随时可任命或罢免主任、经理或其他重要官员。
4.本委员会可推行一名主持本委员会工作的主席,其任期直至推选出下届继任者为止。
5.每年分别于5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例会。本委员会主席有权决定召开特别会议,或至少有6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提出,也可召开特别会议。但必须至少在会议召开前8天提出书面要求,并告知委员会各成员开会的确切日期以及会议内容和主要目的。
6.本委员会主席若缺席,则会议代表可临时推选另一名主席主持会议。
7.出席委员会会议的每位代表或成员,在没有受到反对的情况下(主席在这种情况下的裁决是最后的决定)都可以参加其间的活动;提交委员会的一切问题须经出席会议代表的大多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一经表决通过,即可生效。
8.每年第一次例会须提名选择15名仲裁人(Arbitrator),任期一年。凡出席委员会会议的代表,均可投票表决他所认可的15名仲裁人(仲裁人所在火险公司的总部所在地,应设在英国),得票多者当选。这个15名仲裁人名单应依其得票多寡排列,写入会议备忘录。
9.仲裁人所代表的委员会成员资格,若被取消或撤销其代表资格,则相应取消仲裁人资格。
10.本委员会有权随时对所制定的规则作修订或增订新内容。但应提前8天函告本委员会所有成员(以下涉及具体保险业务的条款从略)。
1891年,FOCF共有23名会员公司,即联盟保险公司(建立于1824年)、美洲保险公司、阿特拉斯保险公司(1808年)、苏格兰保险公司(1805年)、通用保险公司(1885年)、格拉斯哥暨伦敦保险公司、护卫者保险公司(1821年)、汉堡一马格狄堡保险公司、帝国火险公司(1803年)、肯特火险社(1802年)、兰开夏保险公司(1852年)、狮子火险公司(1879年)、利物浦暨伦敦环球保险公司(1864年)、伦敦保险公司、伦敦暨兰开夏保险公司(1867年)、伦敦暨普罗维雪尔海险和通用保险公司(1890年)、曼彻斯特保险公司(1846年)、国民保险公司、新西兰国民保险公司、北英商业保险公司(1862年)、北方保险公司、诺威奇联盟火险社(1797年)、凤凰火险社(1785年)、皇后保险公司(1857年)、皇家保险公司(1845年)、皇家交换保险公司(1720年)、苏格兰联盟国民保险公司(1878年)、新西兰南英保险公司、太阳火险社(1710年)、联盟火险社(1714年)等。20世纪鼎盛时期,会员公司已逾50名。
此外,FOCF在海外保险市场大量设置其分支机构,即地区性火险同业公会(Local Association Of Fire Insurance)。据FOCF1917年案卷的统计,它在全世界共批准设立24个地区性火险同业公会。其中包括阿根廷、曼谷、缅甸、加尔各答、锡兰、古巴、埃及、希腊,、汉口、天津、香港、上海、牙买加、日本、马德拉斯(印度)、马尼拉、墨西哥、纽芬兰、槟城(槟榔屿)、新加坡、南非、特立尼达、乌拉圭、瓦尔帕莱索(智利港市)。1929年增加到42个,后又发展到50余家。

1840年代的香港一角。
FOCF自身机构在世界火险业务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呈膨胀趋势,设置了一批辅助性机构。一是常设机构,如常务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按保险环节、险种、按职能等设立);二是临时性机构,为处理某些重大保险业务或保险纠纷而设置的特别委员会,一般称之为Sub—Committee;三是专门处理地区性或特定国家保险业务的机构,例如伦敦欧洲大陆火险委员会(1920年)、伦敦澳大利亚保险委员会(1925年)、伦敦西非保险委员会(1958年)、伦敦南非保险委员会(1966年)、爱尔兰火险委员会(1975)等。这些委员会的工作业务已从火险扩展到人寿保险和海上保险。

於仁保险公司1932年火险保单。
FOCF在中国的分支——上海火险公会
中国近代保险史是一部多元发展的历史。中国民族保险业、官僚资本保险业、外商保险业以及尚处于萌芽状态的革命根据地保险业这四大主体及其集团和机构盘根错节,分分合合,错综复杂。而以英国为首的洋商保险业在长达一个半世纪的旧中国保险市场上基本上占支配和垄断地位。
中国近代保险史的发展大致划分为三大阶段:
早期阶段(19世纪初期一中期),亦即澳(澳门)港(香港)穗(广州)保险发展极时期。这一时期的特点是,外国保险商主要委托在华洋行代理保险业务。据统计,1838年设在广州的55家洋行代理15家外商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1805年脱颖而出的中国第一家外商保险公司Canton Insurance Soceity(亦称广州保险社、广州保险协会)揭开中国近代保险的序幕。
中期阶段(19世纪60年代-1937年):以上海为中心,以天津、汉口和香港为准中心的发展时期。这一时期的特征是:洋商保险业与民族保险业及官僚资本保险业、人民保险业等多条发展主线并存,但外商保险业占主导、支配和垄断地位。据《中国保险年鉴》(1937年)统计,外商保险机构仅在上海就有126家,而华商保险公司只有24 家。此阶段往往被忽视的重要事件是FOCF在华分支机构即上海火险公会Fir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Shanghai的设立。不过,该机构何时成立尚无考证,仅据英商在上海《北华捷报》刊发的1900年行名簿(1900 Hong List,The“North China Herald”Office)可以知道,“Fir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Shanghai上海火险公会(洋商)”的办公地点在上海北京路,公会主席为立德尔(Little,W.D.Chairman)。据此推断,该外商保险同业公会在1899年之前即在上海成立。1910年2 月2日,《申报》刊登了上海洋商保险公会启事:“上海开埠以来,外洋火险各公司来华经保平安火险现有四十余家,向来洋商本有公会,立法完善共同遵守,而华人经理各洋行火险素尚公正。近则伦类不齐,每有贪图微利之流,并非同业,居然到处兜揽,败坏向章,罔顾大局。同业诸君亟思整顿。爰于宣统元年六月(1909年7—8月)集议创立洋商火险华人公会议定规则。”根据这一线索,我们对隐身其后的FOCF历史案卷进行进一步挖掘,终于找到谜底:上海火险公会成立于1895年5月16日。

1941年(上海)巴勒保险公司火险保单。
外商保险业中断、复业和大撤退
后期阶段(20世纪40年代-50年代初)。这是外商保险业一度中断、复业和大撤退时期。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上海火险公会的成立有着必然的主客观条件:
第一,保险业的独立化。上海火险公会成立的年代已初步完成从洋行内部附设保险代理处向独立保险机构的转化。第一次鸦片战争前后成立的老牌洋行业务十分广泛,其主业是贸易,兼营码头、货栈、船舶修理、银行和保险等。19世纪下半叶,第一代洋行已被以轮船运输体系为特征的第二代洋行所取代,保险业务已脱离洋行母体,外化为独立的保险机构。其中著名的有扬子保险公司(1862年成立)、保家行(1863年)、“保宁”即中外众国保险公司(1865年)、香港火烛保险公司(1866年)、“宝裕”即中日水险公司(1870年)、香港维多利亚保险公司(1870年)、中华保险公司(1870年)等。

怡和洋行上海第一处办公地址选址位于英国领事馆左侧(图中红点处)。
第二,外国保险业的触角已从主要通商口岸伸向大陆腹地,大体形成以英国为龙头老大的全国性保险网络,从全局和整体上,进而在组织机构上完成了对中国保险市场的控制。这种保险网络的原始形态是委托洋行代理保险业务。据统计,1866年,香港、上海、天津、福州、厦门、汕头等六大通商口岸有102家保险代理处,1900年已跃至148家保险代理处(由52家洋行总代理)。但与此同时,这种原始形态的保险网络,已逐步发生了质的变化,大有被发达形态的保险网络取而代之的趋势。后者通过在上海设立的保险管理机构(如中国分公司、总公司或远东分部、分行等),向各主要通商口岸以及有大量保险业务可开展的城镇(保险业务较少的城镇仍委托洋行或买办代理)设立分支或代理机构。据1894年统计,香港、广州、黄浦、重庆、汕头、厦门、福州、台湾、宁波、烟台、天津,北京、上海以及镇江、宜昌、九江、汉口等19个城市都有外商保险公司所设立的分支机构。

1890年代上海黄浦江边的建筑。
第三,外国在华保险商在激烈的竞争过程中,产生了设立保险同业自律组织的客观要求,目的在于阻止恶性竞争(如“降低保险价银”、“争相折让回扣”),共同厘定费率,划一保价,统一管理,集体行动。更重要的是为了有效地与已在崛起的华商保险业抗衡。后者已相继成立义和公司保险行(1865年),保险招商局(1875年)、仁和水险公司(1876年)、安泰保险公司(1877年)、济和船栈保险局(1878年)、常安保险公司(1880年)、万安保险公司(1881年)、上海火烛保险公司(1882年)、仁济和水火险公司(1886年)等,以至于托马斯·诺克斯在《买办人物》(载《哈泼斯新月刊》1878年)撰文指出:“中国人学会外国人无形中教给他的生意经,并且学得很好。现已证明,他是一个比他的导师更强的对手。在所有的中国口岸,都有华人的钱庄、华人保险行、华人贸易团体、华人轮船公司,以及其他企业”。
第四,上海已发展成为包括外商保险业在内的中国保险业的中心。自1842年上海开埠以来,已完成了外贸中心、航运中心、金融中心和保险中心自穗港澳地区向上海的迁移。19世纪中期,上海洋行已增至160余家,外贸进出口全年总额已达白银1亿两。据《中国保险史志》1894年的统计,清代自道光、咸丰以来,上海一隅洋商所设保险公司及其代理店近50家。每岁输出保费约白银四百余万两。除扬子保险公司、保安公司、保康、保家行、水平、保宏、保川、保宁行、谏当、远东等十家保险公司直接设立分公司外,尚有133家外国保险公司委托39家洋行设立保险代理店。其著名的洋行有瑞记、同孚、巴勒、太古、礼和、宝顺、天祥、协隆、仁记、好时、怡和、美最时、鲁鳞、禅臣、丰泰、天福、三井、新旗昌、老公茂、义记、泰隆、德记、公斗等。
这就是中国第一家外商保险同业公会上海火险公会在19世纪末设立于上海的总背景。
上海各洋商火险公司从酝酿到设立火险同业公会长达数年。这一过程也是各个保险公司和各种利益集团讨价还价,相互博弈的过程:
萌芽时期(19世纪 70—80年代)——松散的保险小集团联合行动的时期
其萌芽至少可上溯到1876年(光绪二年),广东保险公司(怡和洋行)、保安公司、保家行、扬子保险公司(旗昌洋行)、中外众国保险公司、保宁行、中华保险公司(同孚洋行)、伦敦东汇保险公司(大英轮船公司)、瑞末保险公司(天源洋行)等于7月13日在上海联合召开会议,决定拒保无盖小船舢板,并在上海各报别连日刊登上述决定。
1881年(光绪七年),广东保险公司(怡和洋行),保安行、北中国保险公司总局、扬子保险公司、华商保险公司、中华保险公司(美最时洋行)、伦敦东汇保险公司、安泰行、宝和经理保险行、禅臣经理保险行等,连同中国轮船招商局所属招商保险局,开会重申执行1876年7月13日决议,并联合署名连日在上海各报刊刊登拒保无盖驳船的公告。
上述外国保险商的集体行动,无疑拉开了上海洋商火险公会成立的序幕。

怡和洋行位于香港毕打街的第一处办公地点。
酝酿时期(19世纪90年代初期),其特征是上海各外商保险公司和各洋行火险代理商,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上海火险代理商会议(The Meeting of Fire Insurance Agents)
毋庸置疑,这种会议体制是中国第一家外商保险同业公会的雏形:其一,开会地点固定,一般设于上海广东路2号北英商业保险公司(North British and Mercantile Insurance co.)办公楼内。其二,开会时间固定,一般每周开一次例会。其三,会议内设常务委员会,并有会议主席、执行秘书,每次会议结束后,印发会议纪要给各个会员公司。著名的伦敦基尔特图书馆现还保存数份1892年、1893年、1894年残缺不全的上海火险代理商会议纪要。例如,1892年1月18日,共有北英商业保险公司、太阳保险公司、帝国保险公司、商业联盟保险公司、伦敦暨兰开夏郡保险公司、新西兰保险公司、荷兰保险公司、汉堡火险公司、通用保险公司、联盟保险公司、巴劳埃兹保险公司等11家,在广东路2号召开上海火险代理商会议,北英商业保险公司和商业联盟保险公司的代理商巴勒德(J.A.Ballard)任会议主席,新西兰保险公司经理格拉汉姆(Wm.D.Graham)任秘书。这次会议主要讨论统一保险费率问题,“公同议定保费章程,一律遵守,庶无彼此轩经之弊”。其主要内容如下:(1)上等杂货洋栈,除丝茶洋布不在其内,每千两一年计保费四两,(2)上等最好石库房四面有墙者,或两幢相连,四面高围墙者,每千两八两;(3)上等洋房号铺坚固砖墙者,每千两八两;(4)石库门坚固房屋,前后砖墙,两边三五家屋有风火隔墙者,每千两十两;(5)市房门面仿洋式内系中国式者,每千两十两;(6)木架市房洋布字号,每千两十二两;(7)店号市房或住宅木架房屋,每千两十五两,烟馆每千两另加二两,等等。这一决议后又经4月13日、4月27日、5月13日上海火险代理商会议讨论和修改,才最终定妥。
因此,上海火险代理商例会框架奠定了上海洋商火险公会的雏形,实际上也是其名副其实的前身。
上海火险费率公会(费率协定委员会)时期(1894—1895年5月)
上海火险代理商在1894年频频开会的重要主题是力图签订一个为各方接受的中国火险费率协定,进而成立上海火险费率公会(Shanghai Tariff Association)。经过多次激烈的争议和反复修改,1895年4月终于产生了一份协议文本,即“上海火险费率规则”,并经5月16日火险代理商大会最后正式通过。这就是著名的中国1895年费率协定书(Tariff Agreement of 1895),并相应成立费率协定委员会。

上海火险公会徽章。
《费率协会》(1895年5月16日)由导言、正文、费率表和会员公司签名四部分组成。正文共分11条:
第1条:本会一致同意:火险业要力图保证对上海及其相邻地区的安全。为维护其统一性,须保持适当的保险费率,从而在总体上促进火灾保险业的利益。
第2条:本会一致同意采纳由各该公司总部核准的已由上海颁行的1895年火险费率表。
第3条:上述火险费率表将于颁布之日起生效,无论是新投保业务还是续保业务都照此办理。
第4条:每位保险代理商或代理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各相关公司总部认可和批准现行费率协定。
第5条:出于解决各代理商之间分歧以及维护总体利益的目的,必须成立相关的委员会。该委员会每年改选一次。今年的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巴勒德(J.A.Ballard)、白脱沃兹(H.T.Batterworth)、 弗里特 (A.Fleet)、 坎布沃伍(H.E.Kempthorne)、立德尔 (W.D.Little)、布劳斯特(E.A.Probst)和色奇(F.W.Such)等。他们有权提名增补委员会新成员。并由该委员会全体成员选举出委员会主席、司库和秘书长。
第6条:该委员会接受和处理所有疑难的或有争议的费率案例,直至提交代理商全体大会。
第7条:该委员会若有必要可召开全体代理商大会,讨论新会员人会问题,但至少须有五名本会代理商的有效推荐。
第8条:本会一致同意各该公司应按比例支付与费率协定相关的开支费用。
第9条:该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承担消防队部分费用开支。
第10条:任何意欲退出本费率协定组织者,须在三个月前提交书面通知。
第11条:本会一般不接受再保险,或来自与本费率协定无关的任何公司的再保险业务。
《费率表》大致分为“欧洲居住者”、“中国人居住者”、“特别风险条款”以及“折扣与红利”、“佣金”、“注意事项”等六大部分。
上海火险费率公会(费事协定委员会)易名为上海火险公会时期(1895年7—9月)
“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上海火险费率公会和费率协定委员会成立伊始,短短数月便颁发五份通告,即1895年5月30日刊发的1号公告,6月27日颁布的2号通告,以及3号通告(7月1日),4日通告(7月12日)和5号通告。
但是,上海火险费率公会及其委员会尚无合法性,它必须得到设在伦敦皇后街11号的伦敦海外火险委员会的正式批准。我们得到英国最大的保险组织伦敦保险人协会(ABl)的批准,得以接触和查阅其收藏的伦敦海外火险委员会的部分档案。这些档案目前仅在一定范围内开放1874—1974年部分案宗共112卷,另有45箱卡片索引。可惜我们并未找到这一时期上海火险费率公会及其委员会与伦敦海外火险委员会来往的函件。并且,每周至少举行一次例会的伦敦海外火险委员会《会议纪要》残缺不全。例如1895年与中国保险市场有关的会议纪要仅有3月29日、5月3日、7月5日和10月4日三份。但是聊以自慰的是:我们找到了相关的间接证据:
证据一:1895年7月25日伦敦海外火险委员会《会议纪要》第一次出现“上海公会”(Shanghai Association)这一新提法。
证据二:1895年10月4日伦敦海外火险委员会《会议纪要》第一次设置“地区火险公会”(Local Fire Insurance Association)档目,上海、香港两地赫然列入其间。但是,设立于1895年5月16日的上海火险费率公会什么时候变为上海火险公会的细节还不清楚。
证据三:1899年10月20日伦敦海外火险委员会《会议纪要》的“地区火险公会”档目中刊登一则读来令人兴奋不已的短消息:上海于1899年5月26日召开第四届年会,香港也同时召开第四届年会,伦敦海外火险委员会已收到并审核批准了这两个地区火险公会提交的公函和年度报告。又据1922年5月25日伦敦海外火险委员会《会议纪要》,其“地区火险公会”档目刊登已收到香港和上海火险公会第27届年度报告的消息。由此推算,上海外商火险公会成立于1895年是确凿无疑的。
但是,上述三大证据仅仅是间接证据,我们能不能找到直接证据呢?上海火险费率公会及其委员会是不是就是上海洋商火险公会呢?他们是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改换名称的?我们及时改变了工作路线和研究路径。既然残缺不全的伦敦海外火险委员会案卷里找不到我们所需的材料,能不能查阅该委员会所属的会员公司的案卷呢?这种迂回战术无疑是大海捞针,但也只能勉为其难了。“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我们在长达数星期奔波于英国务著名藏书点和保险机构的寻寻觅觅的过程中,竟意外地在太阳保险公司(系伦敦海外火险委员会成员,其下属上海分公司又是上海火险公会会员公司)数百卷案宗中,找到了以上海火险费率公会名义颁布的第6号通告(1895年9月13日)。该通告第3款全文如下:
“伦敦海外火险委员会秘书长?月12日来函已获悉。”(案宗所夹文件因为时间久远,不仅发黄,并且颇多破损毁坏之处。英文月份模糊不清故用“?”号代之)该信函强调指出,该委员会已审核批准了上海火险费率规则,并邀请上海代理商公会申请加入该委员会分支机构,不过应以上海火险公会(the Fir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Shanghai)名义申请。兹已决定颁发一份通知,告知所有的保险代理商(余略)”
显而易见,上海洋商火险公会成立于1895年5月16日,原使用上海火险费率公会及上海费率协定委员会名称,经伦敦海外火险委员会审核批准后,于同年9月13日颁发6号通告,改用现名。
FOCF在华四大分支机构
FOCF是管理、支配和操纵中国保险市场的“无影手”。它在组织系统上,主要是通过上海、香港、天津、汉口四大洋商火险公会,控制其下属的会员公司,即FOCF——四大火险公会——下属会员公司。第二条控制和管理渠道是FOCF会员公司——下属中国分公司或代理处。它专为中国火险市场制定的中国费率表(China Tariff)几乎每隔几年都要重新修订颁行。这是中国各洋商保险公司都必须执行的“游戏规则”。FOCF实际上已成为包括旧中国保险市场在内的英国庞大的海外火险市场的指挥中心、管理中心和仲裁中心。

原怡和洋行天津分行仓库上世纪二十年代初建时的旧貌。
上海火险公会(The Fir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Shanghai)位居旧中国四大洋商火险同业公会之首。1895年5月16日,上海洋商火险代理商召开上海火险费率公会(Shanghai Tariff Association) 成立大会,并设立“费率协会委员会”。英国海外火险委员会于7月12日发来公函,审批批准了上海火险费率规则,并敦促他们以上海火险公会名义申请加入该委员会分支机构。
与此同时,FOCF也审核批准香港火险公会的设立报告。
1896年,FOCF审核批准成立了天津火险公司。汉口火险同业公会迭经数年的协调和直接干预,也督促成立。另一说,“汉口西商火险公会”、“天津火险公会”成立于1917年(见《武汉市志金融志》、《天津通志·保险志》)。这就形成了以上海火险公会为龙头,辅之以香港、天津、汉口三大火险公会的洋商火险机构管理网。FOCF为了划一事权,防止政出多门,还在1921年、1922年多次授意和督办在上海设立全国性的中国洋商火险公会机构。

B. 保险是那一年进入中国的

1929年11月20日进入中国的。

1929年11月20日,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在国内、香港和东南亚地区设立了多家分机构,成为当时我国保险市场上一家实力雄厚的民族保险公司。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宣告了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大型综合国有保险公司的诞生。

1956年,太平停办国内业务,专营境外业务。1958年12月,全国财政会议正式决定全面停办国内保险业务。

1979年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业。中国保险学会成立。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迈进了法制建设的新时期。

(2)谁把保险引入中国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C. 保险是什么时候引入中国又是什么时候在中国内地推广的`

解放初期,人民政府接管各地的官僚资本保险公司,同时整顿改造私营保险公司,为新中国保险事业的诞生和发展创造了条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的保险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一)改造旧中国保险业
为建立起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保险业,1949年人民政府对旧中国保险业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和改造.

1、接管官僚资本保险企业。由于解放前夕官僚资本保险机构大多集中在上海,人民政府接管官僚资本保险机构的工作以上海为重点。接管工作从1949年5月开始至10月底基本结束。中国产物保险公司和专营船舶保险、船员意外保险的中国航联意外责任保险公司经批准恢复营业,其他官僚资本保险机构都予以停业。上海以外的官僚资本保险机构都由当地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当时的官僚资本保险机构,因资金转移和负责人贪污挪用,资产已枯竭殆尽。其员工由军管会组织学习政治,许多人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后走上了人民保险事业的新岗位。

2、改造私营保险企业。解放后,各地相继制定私营保险企业管理办法,如重新清产核资,要求按业务类别交存相应的保证金等,并加强督促检查。根据新的管理规定,中外私营保险公司在各地复业,但大部分保险公司资力薄弱,承保能力有限.

由于原来的分保集团大部分解体,对外分保关系中断,在军管会的支持下,1949年7月20日在上海成立了由私营保险公司自愿参加的分保组织“民承分保交换处”(简称民联),主要经办火险的分保业务。民联的成立,促进了私营华商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提高了保险业的信誉。随着私营保险企业公私合营,民联于1952年初完成了历史使命。

1951年和1952年,公私合营的“太平保险公司”、“新丰保险公司”相继成立。两家公司都是在多家私营保险公司的基础上组建的,其业务范围限于指定地区和行业,经营上取消了佣金制度和经纪人制度。1956年,全国私营工商业的全行业公私合营完成后,国家实行公私合营企业财产强制保险,指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办理财产强制保险的法定机构。同年,太平和新丰两公司合并,合并后称“太平保险公司”,不再经营国内保险业务,专门办理国外保险业务。两家公司的合并实现了全保险行业公私合营,标志着中国保险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从此,中国国内保险业务开始了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局面。

3、外国保险公司退出中国保险市场。1949年以前,外国保险公司凭借政治特权以及自身雄厚的资金实力,控制了中国的保险市场。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废除其特权,并加强监管,要求其重新登记和交纳保证金。1950年5月,全国尚有外商保险公司61家,其中上海37家,天津10家,广州8家,青岛5家,重庆1家。人民政府采取限制和利用并重的政策,一方面允许其营业,继续办理一些当时其他保险公司不能开办的业务,如海运保险、外国侨民外汇保险等;另一方面从维护民族利益出发,对其业务范围和经营活动作了必要的限制,对其违反国家法令和不服从管理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随着国有保险公司业务迅速增长,外商保险公司不仅失去依靠政府特权获取的高额利润,也失去了为数很大的分保收入。在国营外贸系统和新的海关建立后,其直接业务来源越来越少。1949年外商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占全国保费收入的62%,1950年下降为9.8%,1951年为0.4%,1952年仅为0.1%。到1952年底,外国在华保险公司陆续申请停业,撤出中国保险市场。

(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诞生
1949年8月,为尽快恢复和发展受连年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中央人民政府在上海举行了第一次全国财经会议。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建议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并在会后立即组织筹备。经党中央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49年10月20日正式成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国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后,迅速在全国建立分支机构,并以各地人民银行为依托,建立起广泛的保险代理网。

为配合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积极开展业务,重点承办了国营企业、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及国家机关财产和铁路、轮船、飞机旅客的强制保险。在城市,开办了火险、运输险、团体与个人寿险、汽车险、旅客意外险、邮包险、航空运输险、金钞险、船舶险等。在家村,积极试办农业保险,主要是牲畜保险、棉花保险和渔业保险。为摆脱西方国家对中国保险市场的控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还致力于发展国外业务,与许多友好国家建立了再保险关系。除办理直接业务外,还接受私营公司的再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迅速成为全国保险业和领导力量,从而从根本上结束了外国保险公司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

50年代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地机构在执行政策和具体做法上出现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依靠行政命令开展业务,内部管理比较混乱。农业保险在试办经验很不成熟的情况下全面推广,一些基层干部开展业务时搞强迫命令,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保险机构发展太快,许多干部不懂业务,只求保费数量不求保险合同质量,不少县级公司入不敷出。1953年3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第三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对上述失误和偏差进行了纠正,确定了“整理城市业务,停办农村业务,整顿机构,在巩固的基础上稳步前进”的方针。

到1953年底,各地基本停办了农业保险。对停办农业保险业务,虽然大多数人没有意见,但也有一部分农民不愿意停办和退保,他们中有一些得到过赔款或对保险的好处有所认识。东北大部分地区由于农村经济和互助合作运动发展较快,农民大多不同意停办农业保险。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东北地区重新办理了耕畜保险。随着农业合作化步伐加快,组织起来的农民对农业保险产生了一定需求。但随着农业合作社由初级社发展到高级社,牲畜归公统一使用,对保险的需求反不如初级社迫切。

从1953年开始,国家对城市强制保险业务作了调整:(1)停办国家机关财产强制保险和基本建设工地强制保险;(2)国营企业(包括合作社)的强制保险仍继续办理;(3)其他业务,按对生产有无积极作用、群众是否需要和自愿、自己有无条件、是否符合经济核算四项原则,分为巩固、收缩、停办三类进行清理。由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推进,城市自愿保险业务明显下降。

(二)国内保险业务的停办
1958年10月,西安全国财贸工作会议提出:人民公社化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除国外保险业务必须继续办理外,国内保险业务应立即停办。同年12月,在武汉召开的全国财政会议正式作出“立即停办国内保险业务”的决定。1959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召开第七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国内保险业务停办的精神,并部署善后清理工作。从1959年起,全国的国内保险业务除上海、哈尔滨等地继续维持了一段时间外,其他地方全部停办。

国内保险业务停办,是在城镇工商业完成社会主义发改造和农村人民公社化的形势下出现的。当时有人认为在城镇工商业基本上是国营企业的情况下,国家可以通过财政调剂方式对各种灾害损失进行补偿,因此开办城市保险必要性不大。而在农村,人民公社改变了以往那种规模较小、经营项目单一的农业合作社的状况,其财力和物力已具备较大的抗灾能力和补偿能力。在这种认识的支配下,认为保险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

国内保险业务停办后,国家从精简机构考虑,只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管理局下设保险处,负责处理中央和北京地区进出口保险业务,领导国内外分支机构的业务和从事,集中统一办理国际分保业务和对外活动,在对外联系业务时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公司”及“太平保险公司”三个公司的名义。

1959年后,部分城市国内保险业务并没有完全停办,其中有上海、哈尔滨、广州、天津等地。1964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全面好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局保险处升为局一级单位,对外仍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名义,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兼任总经理。

从1966年到1976年的十年动乱期间,中国国内保险业务彻底停办。在“左”的思潮影响下,保险被认为是“私有经济的市场”,“不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办理国际再保险业务得不偿失”,“是依靠帝国主义”,“再保险是帝修反之间的利润再分配”等等,因此有人提出要“彻底砸烂中国保险业”,不但停办国内保险业务,还要停办全部涉外保险和国际再保险业务。首当其冲的是1969年月1月停办了交通部的远洋船舶保险,海外业务受到很大影响。接着停办的是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968年前,海外业务由香港民安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公司、太平保险公司分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然后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进行对外统一分保。但1969年后,海外业务对外的分保由民安保险公司代理,寿险由中国保险公司分保,港、澳、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保险业务下放到中国保险公司香港分公司管理。到1969年,与我国有再保险关系的国家由原来的32个下降到17个,有业务来往的公司由67家下降到20家,仅与社会主义国家和个别发展中国家保持分保关系。实际上停止了多年发展起来的与西方保险市场的分保往来。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改革开放政策,决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中国人民银行在1979年2月召开的全国分行行长会议上提出恢复国内保险业务。
1979年4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纪要》,作出“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中国人民银行立即颁布《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对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设置保险机构作出了具体部署。

国内保险业务的恢复工作,首先是设计制定保险条款、费率和单证格式。1979年5月至6月,先后推出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三个险种。7月至8月,先后派出几批干部赴广东、福建、浙江、上海、江苏、江西等地,着手恢复保险业务和筹建保险机构。9月至11月,已有部分地区,如上海、重庆和江西率先开始经营国内保险业务。1979年11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对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会后国内保险业务的恢复工作迅速在全国铺开。

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后,过去企业发生意外损失统一由财政解决的做法也作了相应改变。凡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都可自愿参加保险。全民所有制单位投保的财产,一旦发生损失,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国家财政不再核销和拨款。

到1980年底,除西藏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都已恢复了分支机构,各级机构总数达810个,专职保险干部3423人,全年共收保费4.6亿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接受总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双重领导。198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从1984年1月开始,其分支机构脱离中国人民银行,改由总公司领导,实行系统管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1956年新丰、太平两家保险公司从国内保险市场撤出后,一直独家垄断中国保险市场。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后,中国保险市场也仍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统天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市场的完全垄断,在当时情况下曾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促进了中国保险业在短期内迅速恢复和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与市场经济规律相悖的垄断经营体制的固有弊端逐步暴露出来。垄断体制窒息了价值规律在保险业务发展中的作用,剥夺了被保险人选择保险人的权利,导致保险费率居高不下,保险市场开拓力萎缩。因此,改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统天下的保险体制已成为当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98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专门经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场内部的种养两业保险。1992年该公司更名为“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并相应扩大业务范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的成立,打破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保险市场的局面。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保险部。1988年5月,平安保险公司在深圳蛇口成立。1991年,中国人民银行要求保险业与银行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批准交通银行在其保险部的基础上组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为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后成立的第二家全国性综合性保险公司。1992年9月,平安保险公司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成为第三家全国性综合性保险公司。

从1988年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四川省、大连市、沈阳市、长沙市和厦门市设立5家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开始探索寿险与财产险分业经营的路子。1991年后,中国人民银行又先后批准在珠海、本溪、湘潭、丹东、广州、太原、天津、福州、哈尔滨、南京、昆明等地组建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新建立的寿险公司除了办理商业保险外,还接受地方政府的委托,代办社会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这些人寿保险公司中都持有一定股份。

199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上海成立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1月,又批准在上海成立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组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实行产、寿险分业经营。根据《保险法》确立的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分开经营的原则,国务院决定将17家地方寿险公司全部并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促进我国的保险事业健康发展,1998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撤销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实施方案》,将原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原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原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再保险公司;将中保集团所属的其他海外经营性机构全部划归香港中国保险(集团)有限公司管理。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还批准设立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股份制保险公司。

改革开放后,许多外国保险公司看好中国保险市场的巨大发展潜力,希望早日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从1980年开始,外国保险公司纷纷到中国设立代表处。截至1999年底,共有17个国家和地区的外国保险机构在我国设立196个代表处。1992年,我国开始在上海进行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试点。1992年9月,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经批准在上海设立分公司,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友邦上海分公司引进寿险代理人制度,对中国保险市场的营销体制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激活了潜力可观的寿险市场。1994年9月,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经批准在上海设立分公司,经营财产保险业务。

1999年度,全国共有28家保险公司。按投资主体分,国有独资公司4家,股份制保险公司9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4家,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11家;按经营区域分,全国性保险公司8家,区域性保险公司20家;按业务性质分,综合性保险公司3家,财产险公司12家,寿险公司12家,再保险公司1家。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以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合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发展的新格局。

随着国内保险业务的全面恢复,各项保险业务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1980年全国保险费收入4.6亿元,到1999年已发展到1393.2亿元,增长300多倍,平均每年增长35.08%。开办的险种也由最初单一的财产保险,扩展到包括财产险、人身险、责任险和信用险四大类几百个险种。

(一)财产保险
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首先是从恢复财产险业务开始的。从1980年到1995年,财产险业务在国内业务中占绝对优势,1980年、1981年所占比重均为100%,1983年为98.2%,1985年为82.3%。随着其他保险业务的发展,财产险比重逐年降低,到1999年仅占37.4%。在财产保险中,企业财产险和运输工具及第三者责任险是主要险种。在国内业务恢复之初,企业财产险保费在财产保险中占绝大部分,直到1987年才被运输工具及第三者责任险赶上,但至今企业财产险仍是国内业务的主要险种之一。运输工具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发展速度很快,1985年这两项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猛增到42.2%,1987年起跃居为财产保险第一大险种并保持至今。

(二)人身保险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开办了人身保险业务,当年保费收入仅为159万元,占国内保费总收入的0.2%。到1999年,保费收入为872.1亿元,占当年保费总收入的62.6%。人身险业务恢复初期,开办的险种主要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养老金保险等,以后陆续扩展到各种医疗保险、子女教育保险、婚嫁保险、团体人寿保险等险种。

(三)农业保险
1982年农业保险开始恢复试办,试办后发展很快,试办范围逐渐扩大。恢复试办时只有生猪保险、棉花保险等几个险种,到1999年已达100多个险种。由于农业保险风险大,承保技术复杂,赔付率高,世界各国一般由政府给予支持。种植、养殖两业保险自1982年恢复试办后,一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经营。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成立后,在划定区域内也开办了种、养两业保险业务。

(四)涉外保险
改革开放前涉外保险业务虽没有中断,但长期在很低的水平上徘徊。1980年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涉外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开办的险种由20多个扩展到80多个,服务范围由原先的进出口贸易扩展到技术引进、中外合资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核电站、卫星发射、国际航运等领域。目前中国保险业已与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上千家保险公司建立了分保业务关系。
(一)保险法制不断完善
从保险业务恢复以来,我国保险法制建设取得很大成绩。

1982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专门规定,这是新中国首次有了实质意义上的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1983年9月,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财产保险合同条例》。

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例》,对加强保险业的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2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颁布,对海上保险合同作出了规定。
199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保险经营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险法》出台后,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制定了一些配套的保险业管理规定,如《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等。

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立即对保险市场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着手修改、补充和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先后颁布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等一系列保险规章。

(二)保险监管不断加强
50年代初,中国人民银行是保险业的主管机关。后模仿前苏联做法,于1952年将保险业监管工作交由财政部负责。1959年国内保险业务停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只办理涉外保险业务,在行政上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局的一个处。随着国内保险业务的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4年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因此,在1959年到1984年之间,中国人民银行既经营保险业务,又负责对保险业的领导和管理。从1984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保险监管是其中一项重要工作。1985年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均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是保险业的监管机关。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保险业和不断发展,保险监管不断强化。1998年,为加强保险监管,落实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方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是我国保险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从此,中国保险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在政府监管的同时,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不断涌现和完善。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成立了保险行业协会。

D. 保险是谁发明的

这个没有一定的说法。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海上保险是保险业的鼻祖。而且绝不是某一个人一时发明的。而是由一种社会现象发展而来。

我知道的版本是这样的。
在大航海时代,一方面大量的家庭唯一的劳动力就是船员。一次出航就是几年。如果船员能够顺利返航几次,由于当时远洋贸易的暴利,就可以颐养天年。反之,一旦船只没有返航,或者严重损坏就会导致家庭无依无靠。船主也会因此一贫如洗。
另一方面,有许多酒馆中有人用这个事情打赌。赌博者压注特定的船只能否安全返航,庄家给出公平的赔率。久而久之,有些船员船主开始买自己的船无法安全返航。对于船员,即使自己不能回来,家人也不会突然无依无靠。对于船主,也可以留给自己一个翻本的机会。
同时赔率设计最得当的酒馆也变得生意红火。经过统一整合,就成了保险的雏形。

楼上说的,也是一种起源。而且很可能在不同的地方都存在不同的起源。毕竟大家都有这方面的需求,也就都拥有了最初的替代品。

海上保险起源最早,导源于14世纪。当时,意大利的借贷盛行于各都市,因其条件苛刻,利息惊人,双方都负有大的风险,盈利与承担风险责任的比例悬殊,素有冒险借贷之称。逐渐传达至腓尼基(地中海东岸古国今黎巴嫩、叙利亚一带)和古希腊船舶与货物的所有者。凡接受资本主的高利贷,当船舶及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即须偿还本金及利息;若中途船货蒙受损失,则可依其受损程度,免除借贷关系中债务的全部或一部,由于借贷利息极高,约为本金的1/4或1/3,后被教会禁止。以后便逐渐改用交付保险费形式,出现了保险契约或保险单。在地中海一带城市开始有了从事草拟和撰写保险契约的专业人员,意大利热那亚商人在1347年10月23日签发的船舶航运保险契约是迄今发现的一份最古老的保险单。

E. 中国的保险起源与发展

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春秋时期孔子“耕三余一”的思想就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孔子认为,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三分之一积储起来,这样连续积储3年,便可存足1年的粮食,即“余一”。如果不断地积储粮食,经过27年可积存9年的粮食,就可达到太平盛世。中国古代的镖局就是保险的一种雏形。
在国外,保险思想和原始的保险雏形在古代也已经产生。据史料记载,公元前2000年,在西亚两河(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流域的占巴比伦王国,国王曾下令僧侣、法官及村长等对他们所辖境内的居民收取赋金,用以救济遭受火灾及其他天灾的人们。在古埃及石匠中曾有一种互助基金组织,向每一成员收取会费以支付个别成员死亡后的丧葬费。古罗马军队中的士兵组织,也以收取会费作为士兵阵亡后对其遗属的抚恤费用。
近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正是海上保险的发展,带动了整个保险业的繁荣与发展。人类历史的发展,一直与海洋密不可分。海上贸易的获利与风险是共存的,在长期的航海实践中逐渐形成了由多数人分摊海上不测事故所致损失的方式——共同海损分摊。在公元前916年罗地安海立法中规定:“为了全体利益,减轻船只载重而抛弃船上货物,其损失由全体受益方来分摊。”在罗马法典中也提到共同海损必须在船舶获救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损失分摊。
现代海上保险是由古代巴比伦和腓尼基的船货抵押借款思想逐渐演化而来的。14世纪以后,现代海上保险的做法已在意大利的商人中间开始流行。1384年,在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这张保单承保一批货物从法国南部阿尔兹安全运抵意大利的比萨。在这张保单中有明确的保险标的,明确的保险责任,如“海难事故,其中包括船舶破损、搁浅、火灾或沉没造成的损失或伤害事故”。在其它责任方面,也列明了“海盗、抛弃、捕捉、报复、突袭”等所带来的船舶及货物的损失。15世纪以后,新航线的开辟使大部分西欧商品不再经过地中海,而是取道大西洋。16世纪时,英国商人从外国商人手里夺回了海外贸易权,积极发展贸易及保险业务。到16世纪下半叶,经英国女王特许。在伦敦皇家交易所内建立了保险商会,专门办理保险单的登记事宜。1720年经女王批准,英国的“皇家交易”和“伦敦”两家保险公司正式成为经营海上保险的专业公司。
1688年,劳埃德先生在伦敦塔街附近开设了一家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咖啡馆;为在竞争中取胜,劳埃德慧眼独具,发现可以利用国外归来的船员经常在咖啡馆歇脚的机会,打听最新的海外新闻,进而将咖啡馆办成一个发布航讯消息的中心。由于这里海事消息灵通,每天富商满座,保险经纪人利用这一时机,将承保便条递给每个饮咖啡的保险商,由他们在便条末尾按顺序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承保金额,直到承保额总数与便条所填保险金额相符为止。随海上保险不断发展,劳埃德承保人的队伍日益壮大,影响不断扩大。1871年英国议会正式通过一项法案,使它成为一个社团组织—劳合社。到目前为止,劳合社的承保人队伍达到14000人。现今其承保范围已不仅是单纯的海上保险。
火灾保险
火灾保险起源于1118年冰岛设立的Hrepps社,该社对火灾及家畜死亡损失负赔偿责任。
17世纪初德国盛行互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制度,1676年,第一家公营保险公司——汉堡火灾保险局由几个协会合并宣告成立。但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在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的。1666年9月2日,伦敦城被大火整整烧了五天,市内448亩的地域中373亩成为瓦砾,占伦敦面积的83.26%,13200户住宅被毁,财产损失1200多万英镑,20多万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灾后的幸存者非常渴望能有一种可靠的保障,来对火灾所造成的损失提供补偿,因此火灾保险对人们来说已显得十分重要。在这种状况下,聪明的牙医巴蓬1667年独资设立营业处,办理住宅火险,1680年他同另外三人集资4万英镑;成立火灾保险营业所,1705年更名为菲尼克斯即凤凰火灾保险公司。在巴蓬的主顾中,相当部分是伦敦大火后重建家园的人们。巴蓬的火灾保险公司根据房屋租金计算保险费,并且规定木结构的房屋比砖瓦结构房屋保费增加一倍。这种依房屋危险情况分类保险的方法是现代火险差别费率的起源,火灾保险成为现代保险,在时间上与海上保险差不多。1710年,波凡创立了伦敦保险人公司,后改称太阳保险公司,接受不动产以外的动产保险,营业范围遍及全国。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期,英、法、德等国相继完成了工业革命,机器生产代替了原来的手工操作,物质财富大量集中,使人们对火灾保险的需求也更为迫切。这一时期火灾保险发展异常迅速,火灾保险公司的形式以股份公司为主。进入19世纪,在欧洲和美洲,火灾保险公司大量出现,承保能力有很大提高。1871年芝加哥一场大火造成1.5亿美元的损失,其中保险公司赔付1亿美元,可见当时火灾保险的承保面之广。随着人们的需要,火灾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也日益扩展,承保责任由单一的火灾扩展到地震、洪水、风暴等非火灾危险,保险标的也从房屋扩大到各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19世纪后期,随着帝国主义的对外扩张,火灾保险传到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人寿保险
在海上保险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一度包括人身保险。15世纪后期,欧洲的奴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奴隶当作货物进行投保,后来船上的船员也可投保;如遇到意外伤害,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这些应该是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
17世纪中叶,意大利银行家伦佐.佟蒂提出了一项联合养老办法,这个办法后来被称为“佟蒂法”,并于1689年正式实行。佟蒂法规定每人交纳法郎,筹集起总额140万法郎的资金,保险期满后,规定每年支付10%,并按年龄把认购人分成若干群体,对年龄高些的,分息就多些。“佟蒂法”的特点就是把利息付给该群体的生存者,如该群体成员全部死亡,则停止给付。著名的天文学家哈雷,在1693年以西里西亚的勃来斯洛市的市民死亡统计为基础,编制了第一张生命表,精确表示了每个年龄的死亡率,提供了寿险计算的依据。18世纪40—50年代,辛普森根据哈雷的生命表,做成依死亡率增加而递增的费率表。之后,陶德森依照年龄差等计算保费,并提出了“均衡保险费”的理论,从而促进了人身保险的发展。1762年成立的伦敦公平保险社才是真正根据保险技术基础而设立的人身保险组织。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F. 新中国的保险发展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几经剧变,保险事业亦随时代沉浮。值此国庆之时,我们一起了解一下保险公司在新中国的发展历程。

一、设立与停业(1949年~1980年)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是新中国第一家国有保险公司。在极短的时间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迅速发展壮大。到1952年,已有1300多家分支机构,34000余名职工。

1959年5月,受到当时错误认识的影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停办一切国内业务,仅保留了部分涉外保险业务。人员编制一度减至9人。

二、恢复垄断阶段(1980年~1985年)

随着经济发展,全社会对保险业务的需求日益强烈。1979年,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长会议决定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获国务院批准。

1980年,全国恢复办理保险业务。1985年以前,一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经营。

三、引入竞争阶段(1985年~1992年)

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多家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的思路。

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成立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

1987年,交通银行成立保险部,恢复办理保险业务,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交通银行保险业务与银行业务分离,成立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1988年,深圳平安保险公司在深圳蛇口成立,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四、对外开放初期(1992年~1998年)

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上海分公司。

1994年,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此后,中宏、丰泰、安联等外(合)资保险公司相继成立。

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还批准了摩根和高胜两家投资银行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参股。

1997年,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产险部分设出来成立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五、稳步发展阶段(1998年~)

(一)实行分业经营

1998年11月,保监会成立,要求产、寿险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

1.1998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被撤销,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恢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再保险公司,其海外机构组建为香港中国保险(集团)有限公司。

2.2000年7月,新疆兵团保险公司更名为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只能经营财产保险及短期人身险业务,2002年9月,又更名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3.2001年,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更名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时设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2002年,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3年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 历史上,最早将保险概念引入中国的是谁喔

古代意义上的保险: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
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春秋时期孔子的 " 拼三余一" 的思想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孔子认为,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三分之一积储起来,这样连续积储3 年,便可存足1 年的粮食,即" 余一" 。如果不断地积储粮食,经过27 年可积存9 年的粮食,就可达到太平盛世。
现代保险:
魏源(1794~1857),中国晚清思想家,湖南邵阳隆回人。他在《海国图志》中介绍了世界各地人文、地理、历史等,主张学习西方的先进科学技术,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魏源将保险(Insurance)译成“担保”,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译成“船担保”,生命保险(Life Insurance)译成“命担保”,火灾保险(Fire Insurance)译成“宅担保”,保险公司(Insurance company)译成“担保会”。所谓的“船担保”,“舟航大洋难保沉覆。假如船价二万元载货五万元出海,每月纳会银为会中公费。如或船货有失,视其损失之分类,如仅桅折货湿,会中如数补偿;如或全船沉溺,则会中即偿其半,但必实报实验。众力恤灾,从无推却。”《海国图志》对于启蒙中国人的保险思想,促使民族保险业的兴起具有重要意义。

H. 中国内地市场引入重疾保险是在哪一年

1995年,我国内地市场引入了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现已发展成为人身保险市场上重要的保障型产品。在最开始的时候,重大疾病险仅仅是作为寿险的附加险,只保障了7种重大疾病,而在2007年的时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中国医师协会合作开展了重疾的定义以及制定工作,从这个时候开始,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险种范围从而科学合理地扩大为25种,而2021年2月1日,重疾险又迎来一次新的改革。
一、1983年:南非医生发明重疾险
1983 年,世界上第一张重疾险保单于南非诞生,只保障4种疾病。
南非医生巴纳德是著名的心脏外科医生,他救治过很多病人,但病人出院后,由于生活拮据,还要养活家庭,不得不天天工作,缺乏足够的康复与休养,很多人不断复发而死亡。巴纳德医生深刻认识到,他可以救活一个人的生命,却无法挽救一个家庭的经济生命。就算医生能救得活病人,但是家庭财务状况恶化,也直接影响病人的生死存亡。于是他去说服南非的保险公司,推出一种新型保险,让人在罹患重疾时,可以拿到一笔钱,这就是重疾险的由来。
二、1995年,重疾险引入中国
1995年,重大疾病保险被引入中国市场,很快成为我国主要保障型险种之一。在90年代,市场上的主流产品是寿险,而重疾险大部分是以附加险的形式售卖。保障的病种也很少,只保几种或十几种疾病。
三、2003年,分红型重疾被叫停
监管层认为,分红型重疾险的风险隐患极大,在2003年,叫停了分红型重疾险,规定不能将健康保险设计成分红产品,健康保险就包括重疾险,让重疾险回归保障的本意。
四、2006年,“保死不保生”诉讼
在 2006 年初,发生了一件大事。深圳多名投保人集体起诉友邦保险,旗下守护神两全重疾险涉嫌诈骗,重疾险 “保死不保生” 的结论,就此传开。
五、2007年,重疾定义统一
因为各家保险公司对疾病的定义存在一定差异,这给医学知识匮乏的普通消费者,在挑选重疾险时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所以在 2007年4月3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宣布推出《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统一规范了重疾险中,最高发的前 25 种疾病进行了统一规范:
不仅疾病定义相同、理赔条件相同、就连合同的书写方式都完全相同。从此只要是重疾险,就必须包含前6种主要疾病,各家公司定义一样: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这些高发的 25 种重大疾病,占所有重疾理赔的 95% 以上,所以统一规范了前 25 种重大疾病,也就抓住了重疾险核心,极大地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购重疾险产品,同时有利于减少理赔纠纷。

I. 新中国保险发展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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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与停业(1949年~1980年)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是新...
2.
恢复垄断阶段(1980年~1985年) 随着经济发展,全社会对保险业务的需求日益强烈...
3.
引入竞争阶段(1985年~1992年) 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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