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男子为卖保险冒充特工007,为卖保险冒充007有必要吗
该男子为卖保险冒充特工007这件事其实真没必要,但不可否认他也因冒充007、警察等身份谋取到不小的利益。
其实从这名男子的假冒证件可以看出他冒充身份这一行为已很有经验。民警发现他的私家车内放有军警标识的摆件、制式警服和军官证、警察证、港澳通行证等若干证件,甚至还有一张印有名为詹姆斯邦德、代号007的英国军情六处工作证。
❷ 张三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诈骗,被警察抓获后将钱还给了受害人们。此时,保险公司能否起诉他呢
张三冒充保险公司的人员进行诈骗,被警察抓后把钱还给了受害人,此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张三的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只要有证据,可以起诉
❸ ..听说保险公司的助理就是骗进去卖保险的对不对
基本上是这样的。
有时也确实需要个别助理,这种助理一般不会在外面招聘,都是找个熟人。
现在招聘保险业务员不是很好找,就会打着招聘助理、储存干部、内勤等等借口招聘业务员。
❹ 我问一下我被保险公司的卖保险的人骗了,可以举报吗
怎么骗的要描述下,如果真的太离谱是可以的
❺ 保险公司全他妈骗人,全是大忽悠,信么
严重同意!!!保险骗人不在理赔,而在业务员,他们的利益全被你打包承担了。保险公司是盈利单位,蚀本买卖是绝对不做的,他们要付给业务员天价佣金,因此只能从投保人身上找齐。所以规定了各种条文、框框,最终不让你拿到钱或者拿到应得的份额。
❻ 一名男子为卖保险冒充特工007,这是什么迷惑操作
保险是我们非常熟悉的产品,现实中我们非常反感卖保险的人对我们死缠烂打,对于卖保险的人我们也没有什么好的印象。最近一则消息刷新了我的三观,一名男子为卖保险冒充特工007,卖保险既然冒充特工007,这个人真实脑洞大开,让我对卖保险的人有了新的认知,为什么要冒充特工007?他这样做的目的到底是为什么?我非常好奇,我思考了一下,说说我浅薄的观点吧。
三、大家更相信神秘组织。
这个卖保险的男人非常懂得心理学,他抓住了人们的好奇心,大家平常又很难接触特工这样的职业,让这样的职业保持了神秘感,很多人买了他的保险还可以对朋友进行吹嘘我认识特工007,这样显得自己非常有人脉,这也给男子带来了不错的收益,所以他坚持冒充特工007.
赚钱是一件非常开心的事情,但是用欺骗的方式肯定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这个男子很聪明,可惜聪明用错了地方,希望他受到惩罚的同时好好反思,早日做一个成功的保险销售员。
❼ 男子为卖保险冒充特工007是否被拘留
被拘留了。16岁进入警卫局任要职,37岁成为刑警探长,更不可思议的是,这名有着从军、从警经历的“国家栋梁”,竟还是英国军情六处的特工,代号007,然而,这些看似光鲜实则诡异的身份却均由一男子自导自演,为的只是多卖几份保险。
10月16日上午,杨浦公安分局四平路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其在大连西路某商务楼停车场内遭到一男子掌掴,对方声称自己是“法院法警”。接报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却只找到报警人张先生。
张先生告诉民警,当日其在停车场内驾驶车辆,遇一男子在前方缓慢行走,还不时回头骂骂咧咧甚至挑衅。着急办事的张先生遂下车理论,谁知刚开车门就被该男子冲上前打了耳光,随后男子自称“法院法警”便逃离现场。
经初步鉴别,民警判断梁某所持证件系假冒,遂将其依法传唤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面对真民警,原先自称法院法警的梁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事实。据其供述,其实为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冒充军人、警察甚至特工的目的,除了可以向他人炫耀外,还能够利用杜撰的军警经历取得他人信任,多卖保险以提升工作业绩。
目前,犯罪嫌疑人梁某已被杨浦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民警正对制式警服、涉假证件等开展深入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7)农村冒充保险公司卖保险扩展阅读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量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之所以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从重处罚,主要是考虑到人民警察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职责,有必要对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威信给予维护。
❽ 冒充保险公司办理车险
车险欺诈有哪些形式
1、出险在先,投保在后。
这类欺诈案件的典型特点是:出险时间与保险起保日或终止日十分接近,且该保的险种一般均保全保足。其实施手段有两种:一是伪造出险日期。二是伪造保险日期。
2、移花接木,以假乱真。
一是套用保险车辆号牌。当未投保车辆肇事后,将其换上已投保车辆号牌,再向交警部门和保险人报案。
二是普通伤亡者冒充保险事故伤亡者。
三是除外责任事故伪造成保险责任内的事故。
3、伪造假案,制造损失。
一是超额投保。投保人以高于车辆实际价值的金额投保,以期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取高于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赔款。
二是虚构事实。投保人伪造有关证明、死亡鉴定书,利用假医疗发票,假诊断证明等向保险人索赔;或将保险车辆私下转卖后谎称被盗,诈取保险赔款。
4、一次事故,多次诈赔。
包括一次事故向一个保险人和向多个保险人多次索赔。投保人将其车辆向多个保险人分别订立保险合同,并有意对各保险人隐瞒其重复保险的情况。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持各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分别索赔,以获取多重赔款。
5、夸大损失,超损索赔。
涉及至第三者死亡伤残案件的索赔金额一般较大。一些欺诈者挖空心思,篡改死伤者年龄或通过关系出具虚假的被抚养人年龄、人数及家庭成员的证明,以达到提高索赔金额目的。有的投保人平时不注重保养车辆,待车辆出事后一并修理,通过勾结定损人员或修理厂家,擅自扩大修理范围,将不属于保险事故的修理费用纳入保险损失。
保险诈骗行为方式,刑法规定了五种: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他有关利益、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虚构了一个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比如谎称拥有一辆汽车,并用已报废的汽车的档案等有关文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汽车保险合同,后又谎称汽车被盗或者被抢劫,骗取汽车保险金,这是一种典型的欺诈行为。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保险合同一般对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约定都是有条件的,并不是对任何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人都负赔偿责任。比如有些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过错造成的事故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里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是指对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作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所谓“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是指故意夸大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从而更多地从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的手段和方法多种多样,如涂改发票、多报损失等。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所谓“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指在未曾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活动中,这种情况屡见不鲜,如谎称汽车被盗或家中财产被盗等。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这主要是指投保财产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从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为得到赔偿,纵火烧毁汽车,然后谎报意外失火,骗取保险金等。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以及健康为保险内容的保险。这类保险除个别的具有“两全”储蓄性质的险种外,一般都是以被害人的死亡、伤害或者发生疾病为赔偿条件的。在这种情况下,有些投保人、受益人为了取得保险金,就千方百计地促成赔偿条件的实现。这里所说的“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是指投保人或受益人采取杀害、伤害、虐待、遗弃、下毒、传播传染病以及利用其他方法故意造成人身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生病,以取得保险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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