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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购买了银行的一种理财产品

发布时间:2021-11-21 05:02:51

Ⅰ 公司账户的钱购买了银行的理财产品,请教如何做账处

看是哪种理财产品和持有的目的
如果是国债,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
如果就是流动资金短期买个理财产品增值,不到一年就出售,计入交易金融资产

Ⅱ 公司基本帐户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按新会计准则应怎样做帐务处理

公司基本帐户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按新会计准则的帐务处理:
一、购买理财产品时账务处理

1、购买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
2、确认收益
借: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3、返还本金、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含利息)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应收利息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账务处理
1、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
借:其他货币资金——XX银行承兑汇票
贷:银行存款——XX银行
短期借款——XX银行
2、支付其他公司银行承兑汇票
借:库存商品(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贷:应付票据
3、支付银行信用贷款
借:短期借款——XX银行
贷:银行存款——XX银行
4、承兑汇票到期解付时
(1)直接解付时
借:应付票据
贷:其他货币资金——XX银行承兑汇票
(2)先转入单位基本户再解付
借:银行存款——XX银行
贷:其他货币资金——XX银行承兑汇票
借:应付票据60 贷:银行存款——XX银行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⑴ 取得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或赎回。
⑵ 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具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⑶ 属于金融衍生工具。但被企业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Ⅲ 企业向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要缴税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3·因此,贵单位通过银行购买理财商品,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中的其他金融商品买卖,除了个人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外,单位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上述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买卖金融商品的营业税税率为5%。

Ⅳ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账务如何处理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如果适用新会计准则,所述理财产品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持有期间的利息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即可。

如果企业仍适用原会计制度,所述理财产品通过“短期投资”科目核算,持有期间收到的利息,作为冲减投资成本处理。收回时,收到金额与账面价值以及未收到的已计入应收项目的股利、利息等后的余额,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1、从公司帐户划出存款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贷:银行存款
2、购买理财产品
借:短期投资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3、处置理财产品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贷:短期投资
投资收益
4、收回投资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贷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4)公司购买了银行的一种理财产品扩展阅读:

投资理财,投资理财是指投资者通过合理安排资金,运用诸如储蓄、银行理财产品、债券、基金、股票、期货、商品现货、外汇、房地产、保险、黄金、P2P、文化及艺术品等投资理财工具对个人、家庭和企事业单位资产进行管理和分配,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从而加速资产的增长。

理财产品除了种类繁多,理财产品的合约设计复杂如天书,晦涩难懂的产品描述也让投资者“眼晕”,很多人基于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和对高收益率的追求而签下合约,最终在投资受损时才如梦初醒。而“被银行客户经理误导”、“只报收益不说风险”、“将理财产品说成存款”等行为,更成为理财纠纷投诉的焦点。

另类理财产品多为不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噱头大于实质,与其挂钩的产品价格走势比较独特,波动非常大,比如艺术品、酒类、普洱茶投资市场都出现过暴涨暴跌,因此风险也会大很多,风险承受能力不高的普通投资者最好不要轻易染指。

Ⅳ 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怎样入账

购买理财产品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本金

贷:银行存款


到期变现时,根据实际收益情况,如果是正收益,投资收益在贷方,否则在借方。


正收益时: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本金

投资收益

负收益时:

借:银行存款

投资收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本金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如果适用新会计准则,所述理财产品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持有期间的利息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即可。



如果企业仍适用原会计制度,所述理财产品通过“短期投资”科目核算,持有期间收到的利息,作为冲减投资成本处理。收回时,收到金额与账面价值以及未收到的已计入应收项目的股利、利息等后的余额,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拓展资料

银行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在理财产品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双方承担。

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界定是,“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我们一般所说的“银行理财产品”,其实是指其中的综合理财服务。

Ⅵ 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怎样做会计分录

你好!你的问题回复如下:
首先要将理财分类:
一类是有合同业务根据的;一类是纯粹的银行账面资产理财.公司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应该属于第二类,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应该冲减财务费用下的利息支出(或计入利息收入);
另一种,向银行产品支出,因要支付外汇,考虑到了汇率的变动产生的公司损失,人民币定存银行做质押,由银行先付出外汇,到期后购汇支付给银行.
一、购买理财产品时账务处理

1、购买理财产品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
2、确认收益时:
借: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3、返还本金、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含利息)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应收利息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到你。谢谢!

Ⅶ 请问,我公司购买了银行的短期理财产品,设什么科目为宜收益可直接入财务费用吗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可以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来核算账目。

购买理财产品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银行存款
到期赎回时,根据收益情况,计入投资收益,不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正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投资收益
负收益:
借:银行存款
借:投资收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Ⅷ 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

  1. 银行理财产品属于企业的金融资产,但不应计入“货币资金类”和“其他应收款”。货币资金是企业存量资产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那部分资金。而银行理财产品不属于货币形态,不能随时用于支付,收回有限制,而且收益有风险,所以企业不能把银行理财产品直接列作“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或者“其他应收款”,无论期限的长短。

  2. 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分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金融资产划分为下列四类: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①银行理财产品按期限分为超短期、短期和长期理财产品。超短期理财产品只有3天、7天等,不超过一个月,一般风险较低,收益率较低。短期理财产品,一般为1 ~ 3个月,一般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为长期理财产品。②按照保本和收益的风险分为保本固定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③理财产品按照投资的领域分为货币基金和债券型、信托型、资本市场型、挂钩型及QDII型产品。

Ⅸ 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是什么

招商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是招行受托理财业务提供的投资品种,由总行资金交易中心或与招行合作的其它机构,根据市场条件、客户需求等因素制订,按不同的收益、风险配比而形成的投资理财方案。
招行网银和手机银行均可查看招行在售、预售、过往的本外币理财产品。您可登录手机银行,通过“我的→理财→理财产品”,选择“全部”再点击漏斗按钮,可以高级筛选在售产品;或者您在该页面的顶部,可以按代码、名称搜索想要了解的产品。(温馨提示:购买前请详细阅读产品说明书)

Ⅹ 企业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需要交税吗

通过银行购买理财商品,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中的其他金融商品买卖,除了个人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外,单位取得的收入税率为5%。

相关法律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0)公司购买了银行的一种理财产品扩展阅读: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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