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关于保险的专业知识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我们的模式都是由台湾传过来的,保险采用代理制,所以就有了代理人,代理人就是俗称的业务员,他们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但是有很多的代理机制和待遇体质,这要讲就复杂多了,每个公司都大同小异,经济人顾名思义就是经纪公司,它是大的保险代理机构,业务范围也要比个人广泛得多
㈡ 关于买保险的基本知识
购买保险时的基本知识和应该注意的事项
基本知识一,公司品质:公司好不好?
良好的公司品质是指:
追求卓越的同时不作恶,保持服务精神,坚守品牌的承诺。
选择一家优秀的保险公司并不在于大小,而在于保险公司的品质,例如理赔的响应速度、客户的投诉率高低等。
这些指标很多都能在银保监会官网上查到,我们在买保险之前可以先查查保险公司的底儿,如果查不到也可以找专业保险顾问咨询哪家保险公司更优质。
买保险的基本知识二服务水平:服务好不好?
买保险,明面上是买一纸合同,但背后却是大量的责任选择、条款解读、核保、保全、理赔等服务人员在提供支持,缺失了服务环节,保险就不是保险了。
买保险的基本知识三,产品责任:产品好不好?
产品责任是一个保险产品最最本质的东西,却是很多“知名”产品没有做好的地方。
例如我们所说的纯重疾,很多人吹嘘纯重疾性价比高,其实纯重疾只是做了重疾和寿险等其他保障责任的拆分,要选择什么样的产品,还是要看具体的保障范围和价格差异。
买保险的基本知识四,核保尺度:好买不好买?
每家公司核保能力的差距还是很大的,结果的差距也是很大的,同样的一个投保者放在一家公司手里是拒保,一家是延期,一家是加费,最后居然还能有标体承保的。
这些在经手了很多案例之后会有深刻的体会。
因此,对于非标体人群, 核保结论的好坏甚至优于产品责任本身
㈢ 如何多了解相关的保险知识
由于保险知识的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因此,人们在投保之前,首先要了解下面的保险知识。
1.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或保险公司,是签订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按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关系中,是收取保险费并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负责损害赔偿或对人身伤亡给付保险金的人。保险人必须按保险监督机关的规定,具有一定数额的资本金,保持应有的偿付能力,并且将资本金的一定比例作为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机关指定的银行。
2.投保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或保单持有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一般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要负责缴付保险费。
3.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被保险人既可以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居民个人。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既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两个人:若投保人为自己利益签订保险合同,当保险合同一成立,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若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当保险合同成立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别为两人。如货运险中经常出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人身保险中多数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不是同一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标的所有人或具有利益的人。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享有请求保险人赔偿的权利。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就是保险对象。如果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要给付保险金于其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伤残或生存到约定的保险期限,享有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4.受益人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中特有的关系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契约中由被保险人或要保人所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领取保险金权利的人。受益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受益人的产生有三种方法:
(1)约定。即由被保险人或要保人在投保时约定。
(2)指定。如果保险契约未约定受益人或虽约定但未确定者,均要由要保人指定,指定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均可。
(3)法定。如果要保人未指定受益人,或者虽指定受益人,但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再指定受益人时,一般依法决定,即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5.保险中间人
保险中间人主要有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人。
(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以保险人的名义,代理经营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报酬的人。保险人授予代理人的权利,包括明示权利和默示权利。明示权利,是用一定形式约定的权利,即在代理合同中,保险人授予代理人的权利;默示权利,是依照法律规范,或公认的某种习惯,代理人为履行其责任而必须采取的行为。保险代理人是代表保险人进行保险活动时,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但代理人只能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可看作是投保人的代理人,是从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出发,代表被保险人洽谈保险合同,而向承保人收取佣金的人。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资格是:
1)接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办理保险投保设计、咨询,并在保险市场上寻求保险人。
2)接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投保的手续、代交保费,或接受委托向保险人索取保险赔款等。
3)经纪人的代理权,是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但不能约束保险人。
4)因经纪人的疏忽,致使被保险人受损,经纪人应负赔偿责任。
(3)保险公证人。保险公证人是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价、理赔等而予以证明的人。保险公证人可以接受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进行工作,其酬金由委托人支付。
6.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简称“保单”,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确立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是根据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申请,由保险人签署,交被保险人收执的一种书面凭证。内容包括: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名称、地址、保险金额、承保责任范围、保险期限、保险费数额和交费期限、保险人名称及签章、签订日期及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条款等。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危险而发生损失时,可据此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通过验证后,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保险单规定的各项内容。如果保单丢失,可以去保险公司挂失,保险公司在查核副本后可以重新制作批单。
批单,又称“背书”或“批改单”。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为了对保单或保险凭证进行修改或增删内容而设立的一种凭证。凡经批改过的保单,均以批单上的批文内容为准,双方当事人均应受此约束。
7.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是阐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文件内容。保险人根据业务需要载入保险单中的叫选择条款;按照被保险人要求增加承保危险的叫附加条款;被保险人为了享受合同权利而承诺应尽义务的约定叫保证条款;对专门行业,保险人在保障等方面作专门规定的叫行业条款;对各种保险普遍适用的称为基本条款。
8.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它是被保险人在约定灾害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索赔的依据。其构成要素主要有:
(1)发生保险事故。
(2)保险标的发生损失。
(3)保险标的的损失与保险事故相关。
根据责任范围保险责任可划分为基本责任、附加责任和除外责任。
(1)基本责任是保险人承担的直接和间接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2)附加责任是根据投保人的需要,经过双方协商,另保附加险(亦称特约险)所承担的责任(亦称特约责任),由保险人打字或手书形式在保单上附加。
(3)除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的责任,都列为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人不保风险和不赔偿的事项。常见的有:战争(包括各种军事行动和暴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原子和核子污染、自身经营管理不善、保险财产的自然损耗、财产的自身缺陷、可预见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
凡上述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故意行为是保险除外责任之一,简称“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险发生造成严重后果,而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由于这一行为所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一些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9.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是指构成保险责任的事故。例如,保险条款中规定,火灾造成的房屋损失,属于保险责任。那么,被保险人的房屋一旦由于火灾造成了经济损失,就发生了保险事故。发生了保险事故,就意味着保险公司要支付赔款了。
10.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又称“保险对象”、“保险项目”,是指保险所保障的目标。财产保险的标的即财产本身,如建筑物、原材料、商品等有价物及与之有关的利益和责任。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身体本身,如健康、劳动能力、生命等。保险标的是保险契约必须指明的项目。保险双方当事人是为一定“标的”的利益而订立保险契约的,没有保险标的或保险标的不明确的保险契约没有实际意义。各类保险所保对象的范围叫做承保范围,如家庭财产保险所承保的范围是家庭生活资料、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等。
11.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又称“保险期间”,简称“保险期”,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确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承担经济补偿或给付责任开始至终止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都应遵守保险合同中关于各自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保险有效期满后续保,需另办手续。
1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经被保险人确定因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时,应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最高金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要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据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一般不得超过实际价值,否则无效。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同上)协商确定,法定保险则要依有关条例确定。保险金额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
13.保险金
保险金实际上也是一种保险赔款。由于在对人的保险中,保险公司支付的赔款有时候不一定是对损失的赔偿,所以,对因人身伤亡、养老等而支付的赔款通常称为保险金。
14.保险费
保险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取得保险人在约定责任范围内所承担赔偿责任而支付的费用。它既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转移风险的代价,也是保险基金的来源。它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根据所适用的保险费率计算出来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是决定保险费的三大因素。保险费同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成正比。一般说来,保险金额越大,保险费率越高,保险期限越长,则保险费和集中的保险基金越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就越大;反之,则越小。
15.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通常也简称“费率”,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危险性大小、损失率高低和经营费用多少等因素而确定的单位保险金额与所收保险费的比率。单位保额可以用千分率,也可以用百分率表示。在我国财产保险中用千分率,运输和农业保险多用百分率。保险费以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求得。
16.索赔和理赔
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根据保险单有关条款的规定,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行为称为索赔。此时保险人应根据契约规定对事件中物质上的损失或人身伤害情况进行一系列的调查处理。例如,审核被保险人提交的有关单证、估算损失、确定赔偿金额等,这些工作统称之为“理赔”。
㈣ 保险知识方面
(一)什么是人身保险
了解人身保险,先要从定义讲起。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因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人身保险有哪些分类
市场上那么多在售的人身保险,让人眼花缭乱。它们有什么区别呢,各种类保险的功效与优势又有哪些呢?别急,让我们从专业的角度进行归类,方便您理清思路。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三大类。
1、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寿险和万能寿险等。(这些细分的险种在今后的讲解中我们会逐一讲到)
2、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收入补偿保险等。
3.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意外伤害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等。
(三)人身保险的保障功能有哪些
保险的原始功能,一是分摊风险,即将参加保险的少数成员因自然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分摊给多数成员来承担;二是补偿损失,就是将参加保险的全体成员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用于少数成员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受损失的经济补偿。分摊风险和补偿损失是保险的两个基本职能。
保险的保障功能是保险的根本,是保险行业的立业之基。人身保险是与财产保险完全不同性质的两种保险,人的生命价值很难用货币来计价,所以,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双方协商约定后确定的。因此,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年龄到达或者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照约定进行保险金的给付。
人身保险的保障功能主要体现在:
1、安全保障功能。为被保险人提供安全保障功能的保险主要有意外保险,当被保险人因为意外事故身故、残疾、支出医疗费用的时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给予经济补偿。
2、健康保障功能。为被保险人提供健康保障功能的保险主要有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的被保险人一旦确诊为合同规定的重疾,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保险则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医疗费用支出和费用收据报销部分医疗费用。
3、养老保障功能。为被保险人提供养老保障功能的保险主要有养老保险。投保人分期缴纳保费给保险公司,当被保险人退休无法正常劳动时,保险公司每隔一段时间支付被保险人一笔资金作为养老费。
目前来看,保险供给不平衡和不充分仍然是一个大问题,在养老、医疗、责任、安全等方面的保险领域,仍然存在着巨大的保障缺口。因此,保监会发布一系列文件,要求保险公司调整战略,回归保险本质,服务实体经济。
在这个前提下,保险行业进行了一番变动。根据保监会的最新数据,2017年的保险产品中,风险保障功能正在逐渐加强。其中风险保障金额为2909.81万亿元,增长46.33%。寿险产品保障金额为28.31万亿元,同比增长53.62%。
从这个数据可以看出,保险行业在保监会的监督下,逐渐回归本源,回归保险本质。保险行业的产品结构进一步调整,理财保险的种类和数量有所下降,而寿险的种类和数目逐渐上升。
好啦,本期我们讲解了人身保险的意义、分类以及保障功能,相信您对人身保险有了初步的了解,让我们下期再见!
(本期保险涉及定义与分类等内容摘自银保监消保权益保护相关网页)
第二期 了解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明明如期而至啦!近几天,有一些朋友向我咨询:我已经有社保了,感觉日常看病就医与报销十分方便,还有必要购买商业保险么?本期,我们围绕这一话题,来聊聊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与区别。
每年的4月15日~21日是全国肿瘤防治宣传周。今年,国家癌症中心公布了中国最新一期恶性肿瘤发病和死亡分析报告。报告显示,我国平均每天超过1万人被确诊为癌症,也就是说每分钟有7个人被确诊为癌症。“谈癌色变”几乎是每个人面对这一噩耗时不愿面对的情形。癌症为什么那么可怕?因为一纸确诊书,击跨的不只是生命的希望,如何筹集治病的花销也是每个家庭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㈤ 关于保险知识
保险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 从本质上讲,保险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表现在:(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关系。 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 从法律意义上说,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 你可以搜索保险十万个为什么相关内容。
㈥ 保险的有关知识
1、什么是保险法?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保险法调整两方面的关系:一方面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平等主体间的关系,这些人之间的关系通常是由合同确立;另一方面规范保险经营者的形式、设立、经营规则、变更、终止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关系。
2、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关系加以调整,《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概念、订立、变更、终止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保险法也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加以规范,以防止保险公司的无序竞争,保护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进行保险活动,解释和执行《保险法》的基本依据,主要有:
①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原则
保险活动属于民事活动,因此保险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因为只有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就就受到制裁。保险活动的当事人,不但要遵守《保险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而且要遵守国家所有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②自愿原则
③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是,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民事主体在保险活动中,要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意志,即立法者要实现以上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
④境内投保的原则
⑤ 公平竞争的原则
⑥专业经营的原则
4、什么是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保险合同有那些特点?
①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保险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名称的合同,属于有名合同。
②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承担,合同当事双方享有一定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的对价,故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③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是双务合同。
④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是要式合同。
⑤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每个合同的订立、履行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合同对当事人的诚实与信用有更高的要求。保险合同是约定保险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的合同。因此,它一方面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及有关标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通知保险人,并履行对保险标的过去的情况、未来的事项与保险人约定的保证。另一方面,它要求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⑥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在订立时,仅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险费,对于未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无法确定,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的义务,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因此,我们称之为射幸合同。
6、保险合同有哪些分类?
根据保险合同的各种特征,从不同角度出发,保险合同可以有以下不同的分类:
①以保险合同标的为划分标准,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②以保险合同标的的保险价值,在合同订立时是否定值为标准划分,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③以保险人的人数为标准划分,保险合同可分为专一保险合同与重复保险合同。
④以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是否直接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为标准,保险合同又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7、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是什么?
①诚实信用原则
②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为了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防止不良人士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赌博,使保险合同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作用,法律要求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③公平互利原则
④ 协商一致原则
⑤自愿订立原则
⑥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8、你能分清什么是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吗?
①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②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③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才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④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反映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⑤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⑥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9、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怎样的?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与一般合同订立的程序相同,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承诺一经成立,合同即成立,并产生相应的合同效力。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中,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10、投保单、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的概念是什么?
投保单是投保人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经投保人据实填写交付给保险人就成为投保人表示愿意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法》中列举的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书面保险合同的一种。它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完整地记载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给付的依据和凭证。
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业已生效的另一种文件形式,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
11、什么是保险标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
①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
②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所负的责任,即所承保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或保险金给付责任。
③除外责任是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的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责任。
④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担赔偿责任的时间段。
⑤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而定,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⑥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间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
⑦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⑧保险费是投保人付给保险人使其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又称“保费”。
12、什么是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合同的效力,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依据保险合同,享有的一定权利和负有的一定义务。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取得该项权利,负有义务的人应当履行该项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3、保险合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①投保人负有缴付保险费的义务;
②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危险通知义务;
④减灾防损的义务。
14、对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变更,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15、对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变更,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16、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事实出现时,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变更:
①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③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时,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④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应付保险费与实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17、保险合同中止的概念?
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停止的状况称为合同的中止。在合同效力中止期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8、保险合同恢复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恢复是指中止后的保险合同依一定程序和条件恢复其效力的情况。
19、保险合同解除的概念?
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依法使合同效力终止的行为。
20、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按《保险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应当对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进行清结,应当履行合同解除前的义务。
21、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按《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不能任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因为下列的情况出现:
①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
④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⑤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⑥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未达成恢复合同效力的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2、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怎样?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因此,在法律规定和约定的条件下,具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决定解除合同。但当事人单方依法或依约定解除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应当作成书面文件,作为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任何一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单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3、保险合同终止除当事双方主动解除外,还有哪些原因可以导致其效力终止?
①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届满
②保险人履行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③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或全部损失
④《保险法》规定的其他合同终止的原因
⑤财产保险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⑥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⑦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
⑧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
24、什么是保险索赔?
保险索赔,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死亡,或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时,请求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意思表示。
25、保险索赔有时间限制吗?
《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的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失。
26、保险索赔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保险索赔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①出险通知和提出索赔请求
②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减少保险事故的损害
③查勘检验
④提供索赔单证
⑤领取保险赔偿或保险金
⑥开具权益转让书并协助保险人向造成保险事故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27、什么是保险理赔?
保险合同的理赔是指保险人应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请求,以保险合同为依据,核定保险责任并进行保险赔偿或保险金给付的行为,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的一种体现。理赔应坚持及时和准确的原则。
28、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原则是什么?
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应当力图反映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在坚持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注意保险专业术语和一些固定用语本身的含义。
29、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方法是什么?
保险合同通常表示为条款统一印就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为了满足不同投保人的需要,双方当事人往往要在保险单证上批注修改条款。在批注中,手写的、打印的、均有效。还可加贴条款或出具批单。当前后条款有矛盾或相抵触时,后加的批注、条款优于原有条款。如果未注明修改日期,应以手写的批注优于打印的批注,加贴的批注优于正文的批注来解释。
30、什么是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3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和实施要点是什么?
①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是: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补偿的数额,应正好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②损失补偿原则的实施要点:A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B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32、什么是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对于重复保险的责任承担,保险人将按各自的保险金额加总后按比例分摊损失。
33、什么是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残疾、疾病险事故的保险合同。
34、人身保险合同有什么特点?
①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②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属定额给付性质;
③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特征:
A、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所以对人身保险来说,只要求有无可保利益,而对可保利益并没有金额大小的限制,与投保人有保险利益的人,依《保险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的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队人具有保险利益。
B、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④人身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的禁止
《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
㈦ 保险相关知识解答,求解答详细步骤及解题思路
答1.车辆损失险只承担甲车车辆损失,又负同等责任所以只承担50%的责任。甲车车辆损失8000元在保险公司都认可的前提下 计算公式:8000*50%=4000元 如果没有投保车损不计免赔险的话就要再扣除15%的免赔 计算公式:8000*50%*(1-15%)=3400元
2.第三者责任险只承担乙车损失,又负同等责任所以只承担50%的责任。 同样乙车全部损失保险公司都认可的前提下 先扣除交强险的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后再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付 计算公式:(4000+6000-2000)*50%=4000元 同样如果没有投保第三者不计免赔险的话就要再扣除15%的免赔率 计算公式:(4000+6000-2000)*50%*(1-15%)=3400元
提供的答案仅供参考,具体的还是需要询问专业人士
㈧ 保险方面的知识
投保人可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而无需通过保险人同意,只需通知保险人即可。所以张某在变更受益人的时候应该经他儿子的同意,那时候他儿子已经成年,有自主决定的权利,所以张某在其子不知道的情况下自动更改受益人是无效的,而张某先死,其后他的儿子才死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其保险金的给付应该归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所有。而他的法定继承人是他的亲生母亲李某,所以保险金应该归李某所有。如果儿子先死,张某后死,保险金应该归其现有的妻子王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