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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多亿建工险保险多少

发布时间:2021-11-19 12:40:03

㈠ 平安建工险保费是怎么计算的

  1. 建工险很多种类

  2. 建工险之一(建筑工程一切险)

  3. 费率计算(‰)

  4. 一:建筑工程部分(工程费率)

住宅大楼1.4-1.8

综合性大楼1.6-2.2

商场,办公大楼1.7-2.2

旅馆、医院、学校大楼2.1-2.8

仓库及普通工厂厂房2.4-2.8

道路2.6-3

码头3-3.5

水坝隧道、桥梁、管道的工建部分3.2-4.5

二;建筑用施工机器、设备部分(年度费率)

A.各类起重机、升降机、传送设备9-14

B.各类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铲车、特种车辆8-10

C.其他各种施工机具6-8

三:加保第三者责任(工期费率)

有累计赔偿限额者为累计赔偿限额的2.8-3.2

无累计赔偿限额者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3.5-5

加保“交叉责任”,视危险大小加收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的10-25

四:加保保证期保险(保证期为12至24个月不等,属一次性费率)

有限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0%-15%加收

扩大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5%-25%加收。

五:附加保障部分(工期费率)

附加保障的费率应视具体危险程度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无特别风险,每增加一项附加保障,应加收0.2%。

㈡ 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和工程一切险的投保费率是多少

千亿意外险迎新规!银保监会出台《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工保网



很长一段时间,携程等旅行类互联网平台因为在销售航意险等险种方面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经由这些平台销售的意外险往往费率畸高,达到90%以上,保险公司基本只能“赔本赚吆喝”。保险业苦这些互联网平台久矣,但在保险业绩压力面前,依然选择屈从。

《监管办法》对于不同类型意外险的附加费用率做出详细规定,但是否能彻底杜绝手续费率畸高问题,仍有待观察。


2、管利润

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银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

《监管办法》:

对长期意外险,保险公司应进行利润测试,并在精算报告中包括利润测试参数、利润测试结果以及主要参数变化的敏感性分析。对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中国银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

费用率、赔付率直接影响意外险承保利润率,监管要求险企对长期意外险进行利润测试,并拒绝审批或备案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在健全意外险精算体系的同时,也是在倒逼险企树立长期经营的意识。


3、管价格

过去三年平均赔付率低于50%的短期意外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及时调整定价

《监管办法》:

【价格调整机制】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的赔付率进行定价调整,长期意外险产品以及年度累计规模保费收入低于100万元或年度累计销售件数少于5000件的的短期意外险产品除外。对过去三年平均赔付率低于50%的短期意外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及时调整定价以确保下一年度赔付率不低于50%。

其中,赔付率的计算公式为:(年度赔款金额+年末未决赔款准备金-年初未决赔款准备金)÷(年度保费收入+年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在管住附加费用率、管住利润测试的同时,《监管办法》还要管住赔付率,要求意外险赔付率不得连续三年低于50%,否则就要调整定价。三管齐下,这次能管住畸高的手续费率么?



4、管赔付率

连续两年保费收入超过200万元且赔付率低于30%的产品应停售

《监管办法》:

【产品停售要求】对于连续两年保费收入超过200万元且赔付率低于30%的产品,保险公司应停售该产品。

赔付率连续过低怎么办?《监管办法》也进行了明确:连续两年保费收入超过200万元且赔付率低于30%的产品须停售,监管用意是显而易见的,杜绝赔付率过低,华而不实,甚至“不道德”的产品。

但问题来了,以航意险这种发生概率极低的意外险为例,其赔付率势必长期低于30%,该如何破解?



5、反不当获利

不得通过保险中介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监管办法》:

【委托中介销售】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意外险的,应确保保险中介机构在单证管理、出单管理和销售行为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将意外险产品作为从事传销、非法集资等活动的工具。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展业,支付的保险佣金应与实际中介服务相匹配,不得通过保险中介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中介业务流程的复杂性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实际操作中屡见不鲜,这一项规定显然正是针对此种乱象而制定。该项规定,同时要求险企强化对于中介的监管,并再度明确要求“佣金应与实际中介服务相匹配”。但相对于原则性的规定,如何将该项制度落地,仍是难题。



6、反欺诈

强化意外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对业务系统提出更高要求

《监管办法》:

【客户信息真实性】保险公司应加强意外险业务的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明确要求保险销售人员以及保险中介机构按照意外险业务经营和客户服务的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对其所提供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银(邮)保通系统等有关业务系统应具备客户信息字段完整性和逻辑准确性的控制功能。

意外险由于杠杆率高,常常被不法分子用于“杀人骗保”——先是集中投保大量意外险保单,再通过杀人分别骗取保险公司赔偿。

为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就需要保险公司能够做到“互通有无”,一旦发现有人向多家保险公司为他人集中投保高保额意外险、寿险等险种,就及时敲响警钟。这不仅有助于减少骗保,更重要的是,可以有效预防此类恶性犯罪事件。

该项规定在强化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的同时,也对险企业务系统提出更高要求,显然是为险企之间“互通有无”打下基础。



7、13禁

禁捆绑、禁强买强卖、禁无资质销售、禁误导、禁利益输送、禁炒停售……

《监管办法》:

【负面清单】保险公司开展意外险业务应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存在以下经营行为:

(一)捆绑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意外险。其中捆绑是指: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不单独标价向客户销售,或者不作为单独产品向客户赠送。

(二)直接或通过保险中介强迫消费者订立保险合同;

(三)通过无合法资质的机构、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销售意外险;或委托经营区域外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产品;

(四)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责任免除、虚假宣传等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

(五)以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

(六)通过增加特约条款扩展保障范围,或未经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同意,将意外险赔款直接支付给事故责任方,恶意混淆意外险与责任险,扰乱市场秩序;

(七)通过保险中介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

(八)向个人销售团体意外险产品;

(九)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乘客人身意外险、旅游景点意外险等极短期意外险;

(十)通过指纹采集或图像采集替代意外险出单管理中保单应当载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身份信息;

(十一)距保单到期日前间隔60天以上预收下一保单年度保费;

(十二)以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

(十三)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在管费用率、利润、赔付率,反欺诈,反不当获利的同时,《监管办法》还直接列出了13项负面清单,很多与意外险密切相关的“乱象”被纳入其中,包括捆绑销售、强买强卖、跨区销售、商业贿赂、随意扩展承保范围、恶意混淆意外险与责任险、提前60天预收保费等。

这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无疑是捆绑销售,一些中小微企业或个人在申请贷款时常常被银行要求投保高价意外险,是典型的意外险“捆绑销售”,变相提高了贷款利率,事实上加大了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对于这种情况,银保监会曾对多家银行、险企进行过处罚。



8、试点信息披露

2022年试点披露部分个人意外险数据,2023年全面披露个人意外险数据,2024年开始将披露范围扩展至团体意外险

《监管办法》:

【试点披露个险】自2022年起,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信息披露专栏对上一年度意外险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披露。披露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上一年度个人意外险业务经营总体情况,包括销售渠道情况、产品情况、合作机构名称、保费收入、赔付情况、中介费情况、盈亏情况等。披露格式参见附表1-1。

(二)上一年度个人意外险业务分渠道经营数据,包括保费收入、赔款金额、中介费、赔付率等。披露格式参见附表1-2。

(三)上一年度航空意外险、借款人意外险、旅行意外险、交通工具意外险等险种经营数据,包括保费收入、赔款金额、中介费、赔付率等。披露格式参见附表1-3。

(四)典型理赔案例。

与短期健康险相同,《监管办法》也要求险企公开披露意外险相关数据,且从2022年开始,在3年的时间内,逐步扩大披露范围。

具体而言,2022年试点披露部分个人意外险数据,2023年开始全面披露个人意外险数据,2024年则将披露范围进一步扩展至团体意外险。

全面披露后,涉及的数据将十分丰富,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意外险的保费收入、赔款金额、中介费、赔付率等;团体意外险的销售渠道情况、产品情况、合作机构名称、保费收入、赔付情况、中介费情况、盈亏情况等,甚至还包括保险公司的典型理赔案例。

㈢ 建工意外险保费计算

这个保险有多种计费方法:有不记名的,有记名的;以不记名为例:因施工员工多且不固定,所以以不记名形式,保费计算以工程合同造价造价或者施工面积计算,以工程合同造价为例,
造价:
500万(不含)以下0.5%
500(含)到1000万(不含)0.45%
1000万(含)到5000万(不含)0.42%
5000万(含)到1亿(不含)0.35%
1亿(含)以上0.3%
保费不足300元以300元收取..
保额:意外死亡赔偿每人60万,意外伤残按社保十级计算最高赔付每人60万,意外医疗每人5万;绝对免赔100元...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㈣ 建工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比例

您所说的“在扣除100元免陪额后按80%的给付比例”是针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医疗费用部分。
对于建工险中意外伤害(也就是身故或残疾)是没有这个免赔的,此免赔只针对因意外导致的合理的、医保范围内的门诊或住院治疗费用。
此赔付方式也是根据保险条款来的,条款是报备保监会批准的。因一些保险为防止道德风险或因保险精算设计,都会设置一些免赔。
具体免赔额或免赔率多少,一般是根据保险精算得来的,各险种各不相同,但一般来说,免赔多少也与费率有关,两者是成反比的。免赔低的赔付方式,费率自然高,免赔高的赔付方式,费率相对低些。

㈤ 一个亿的工程造价提取保险费的比例是多少

工程一切险是千分之三,第三方责任险最低投保金额是100万,保险费率在千分之三到千分之5.
一个亿的工程按照上述费率计算大概就是30多万

㈥ 建工险保费计算

1.
建工险很多种类
2.
建工险之一(建筑工程一切险)
3.
费率计算(‰)
4.
一: 建筑工程部分(工程费率)

住宅大楼1.4-1.8

综合性大楼1.6-2.2

商场, 办公大楼1.7-2.2

旅馆、医院、学校大楼2.1-2.8

仓库及普通工厂厂房2.4-2.8

道路2.6-3

码头3-3.5

水坝隧道、桥梁、管道的工建部分3.2-4.5

二; 建筑用施工机器、设备部分(年度费率)
a.各类起重机、升降机、传送设备9-14
b.各类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铲车、特种车辆8-10
c.其他各种施工机具6-8

三: 加保第三者责任(工期费率)
有累计赔偿限额者为累计赔偿限额的2.8-3.2
无累计赔偿限额者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3.5-5
加保“交叉责任”,视危险大小加收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的10-25

四: 加保保证期保险(保证期为12至24个月不等,属一次性费率)
有限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0%-15%加收
扩大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5%-25%加收。

五: 附加保障部分(工期费率)
附加保障的费率应视具体危险程度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无特别风险,每增加一项附加保障,应加收0.2%。

㈦ 我是平安的业务员,标的2亿的建工意外险提成是多少

25%

㈧ 一个价值5亿的工地保险要买多少

你讲的这个是建工险吧!!!有三个计算费用方式

1.按被保险人人头数算,有一个算一个(16-65岁)

2.按照2元/每万元工程造价

3.按照建筑面积0..2元/每平方米

就一个工程团体意外险差不多需要10万元保费,其它需要再加。

嘉兴地区的可以留联系方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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