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意外死亡保险种类
意外死亡保险种类,这个人问题首先要了解什么是意外死亡保险,意外死亡保险,其实就是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内,所被保险的保险人因为各种意外事故而不幸死亡,那么保险公司就要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赔付的一种保险,那么,意外死亡保险种类有哪些呢?
1、交通意外死亡保险
有短期和长期的区别,如果你乘坐交通工具(包括公交、火车、客车、飞机等)的次数比较多,可以买年度意外保险,不过,像飞机基本上每次乘坐都需要购买。
2、旅游意外死亡保险
在外旅游发生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按约定赔付的险种,同样可以根据个人需求来购买短期还是长期。
3、综合意外死亡保险
保障、赔付的范围比较广,只要是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死亡而赔付的保险。
意外来临的时候永远都是猝不及防的,因此意外险也成为了人们普遍愿意购买的一个险种。那么你知道哪些死亡算是意外死亡吗?意外死亡险又分为哪几种类型呢?其实我们可以发现,意外来临的时候,总会让我们猝不及防,所以,意外险也是性价比十分高的保险产品,也是大家特别愿意购买的产品,具体如果购买保险产品,大家可以蜂聚自己的情况合理选择保险产品。以上就是意外死亡保险种类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Ⅱ 意外死亡保险范围有哪些
第一种:保障范围比较广泛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除违法犯罪造成的身故和残疾以外,只要是因为各种意外事故造成的身故或残疾,都是保险责任。
第二种:针对出行的极短期意外险产品,通常保障期限在几天到十几天不等。比如随着黄金周出游热潮升温的旅游险,这种保险除了对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和残疾进行赔偿外,还包含因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的赔偿。
第三种:针对交通工具的意外险,保障期限也为一年,可以承保因为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出现的意外伤害。
Ⅲ 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会赔偿百分之多少
因当事人所买的不同保险公司保险合同(条款)不同,致使保险公司赔付的意外死亡保险金是不一样的。比方说,如果当事人买的是平安保险公司的最新意外保险合同(条款)理赔时就和以前平安保险公司的意外保险合同不一样,我们以前是赔偿100%保险金额,最新款的意外险:一般情况下发生的意外死亡,是赔100%保险金额;但是,当乘坐交通工具发生交通意外事故造成的意外死亡时,平安赔付给受益人的意外死亡保险金是200%保险金额。
Ⅳ 意外死亡保险
因为意外事故直接导致被保人身故才可以判定属于意外身故。
意外的意思是:
1,非本意的,不是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被保险人事先不能预见,客观上不能采取措施避免的;2,外来的,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3,突发的,指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如慢性劳损、骨质增生等渐进型损害则不属于突发范畴;4,非疾病的,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 一般来说不管是意外身故还是疾病身故。都可以指定两个以上的受益人,并且可以指定受益比例。比如说某人家庭有妻子和两个孩子。他可以同时指定妻子和两个孩子。并且可以指定妻子和两个孩子分别可以领取赔偿金的百分之多少。投保多少、获得赔偿多少根据保险公司不同、保险产品不同所以缴费额度和保险额度都不同。根据一般保险条款规定,保险生效后两年内自杀属于免赔范围。也就是说购买保险生效后超过两年自杀是可以得到赔偿的。
Ⅳ 请问关于人身意外死亡保险有没有一个明确的赔付时间规定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Ⅵ 意外死亡保险怎么理赔
意外死亡的保险赔偿金,分配流程: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有以下特点:
1、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
2、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
3、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