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险公司有没有义务通知客户
保险法并没有保险公司通知缴费的义务,一般是保险合同约定缴费时间和方式:
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㈡ 没能按时缴纳保险费,业务员又没有及时提醒。保险公司业务有没有义务提醒客户及时缴纳保险费
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应该本着负责任的态度提醒您的.如果给你做保险的代理人辞职了也应该有专职的人来负责的! 保险公司都可以延期60天交纳保费.且期间不影响你的合同的效力
㈢ 我的保单快过期了,保险公司有提醒的义务吗
很多人都会为自己购买多份保险,可能也会忘记自己购买了保险,就会导致没有交保险费,使保单过期,那在保单快过期的时候,保险公司有提醒被保险人交费的义务吗?
网友应该都知道,如果没有按时缴纳保费,这个保单就会过期,导致没有保险的作用,即使你发生了意外,保险公司也不会对你进行赔偿。所以购买了保险一定要按时缴纳保费,不然出了什么意外事故你就得不到赔偿,以前缴纳的保费也会打了水漂,是非常让人伤心的。
㈣ 保险公司是否有追缴保费义务
办理复效的时候,已经不是宽限期,已过60天,属于保单中止时期,所以,办理复效,保单才可以生效。
复效后,各公司对于重疾险,都有等待期,新华的是一年,死规定,没办法。
发生类似的事情,只能说很遗憾。
责任,是这样的。保险公司有追缴保费的权利,客户有缴纳保费的义务,代理人应该提供相应的后期服务。
现实中,如果代理人离职,保单就是孤儿单了。基本上得不到代理人的服务。
但是保险公司应该在缴费期临近时期,提醒客户缴费,比如,发送短信提示,至少应该这样,没做到,失职。
客户有一定的缴费责任,因为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费,是一种约定了。
如果客户联系方式变更,保险公司无法联系到客户,另当别论。
总之,保险公司应予承担部分责任,可以咨询律师,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不能有效理赔的责任,必要时,可以进行诉讼。
㈤ 保险公司有没有义务督促交保费一直都是给我办保单的业务员给我交费,完了拿着发票来要钱,他临调走时给
请问以前给你办业务的那个人调走后还有别的业务员和您联系过吗?你收没收到保险公司给您打的电话或发的短信?如果都没有,你们都有责任。一怪您太粗心,自己的保单交费期满没满都不知道,二怪那个业务员太没责任心,自已离职没有把保单处理好,让这些保单成了孤儿保单,三怪保险公司没有尽到责任。您可以去保险公司理论理论,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处理办法。
㈥ 保险公司未通知我及时缴纳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失效 保险公司有责任么
一、如约定保险费为业务人员上门收取,且连续若干年按此办理, 则可以追究保险公司责任。
如不是第一条所说情形,保险公司没有发出交费通知,追究保险公司责任似乎亦无法律及合同上的依据。因为根据保险法律规定,按时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
所以,准确的讲,向投保人发出交费通知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一项服务,而非必须履行的义务。当然,我们认为,做为专业的保险机构,保险公司应该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向投保人寄发《交费通知书》,告知其保单状态,善意提醒投保人尽快来办理交费。
㈦ 保险到期保险公司有没有义务提醒
保险到期,保险公司有义务提醒。一般会在保单周年日前30天通过信涵的方式提醒。代理人也有义务提前提醒。
保险,本意是稳妥可靠;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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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保险公司有通知客户交费的义务吗 我有份保险今年就到期了,可是却被发现已经失效了如何做才能低减少损
对于人身保险的合同效力,保险法有专门的法条规定: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所以,如果合同效力中止时间不长的话,可以到投保公司进行协商补交保费,然后合同继续有效。一般的保险公司都受理此项业务。
㈨ 保险公司有没有义务提醒客户进行缴费的义务 请用法律条文说明
保险公司都会提前短信或电话通知客户进行缴费的,不过保险公司并没有这种义务。
因为保险合同上注明的有确切的缴费日期,客户已经知道了自己的缴费时间,合同上也没有注明保险公司有提前通知的义务,所以保险公司没有义务提醒客户进行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