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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规划案例分析题

发布时间:2021-11-14 18:18:20

1. j健康保险案例分析

王先生有肝病,已经不能上健康险,给他上意外险,身故保障应是年收入的5至7倍。意外险价格在200元左右,身故保障20万,交通工具身故是40万到80万之间,取决于不同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报销在2万左右。在这基础上,可以上养老分红保险,从60岁开始每年可领1.2万以上,可保证人退休之后生活质量没有下降,保费在2万左右,交费10年,如果是那种领终身返本的保险更好。
王太太要考虑健康险、养老险和一些意外险,考虑这个家庭的收入属于中层收入,健康险价格应在2万到3万,重大疾病、身故和高残保障是60万,交费20年。王太太应在养老险上多投入一些,最好选择理财保险和养老保险组合的方式。现在市面上有一种理财保险,把保险作在孩子身上,投保人受益的保险,这样投保人的受益时间会拉长,也能得到更多的收益
王太太要给女儿上重大疾病保险,因为保监会有规定,未成年人的保障不超过十万,所以要考虑把这个孩子在学校的保险保障减掉,在做重大疾病保险,使保障达到10万,还可以附加一些住院医疗保障,总价格在2000多元,交费20年,保终身。等到孩子成年之后在进行加保,也就是再买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把保障提高。
孩子不宜做养老险和一些理财型保险,一面滋生养尊处优的恶习。可等到孩子30岁的时候,自己来做考虑。

2. 家庭健康保险规划,案例分析

第一:这对夫妻需要如实告知,如果保险公司要体检那就体检通过之后在行投保,这样的话我在追加回答吧。
第二:如果体检无法通过,那就回答也是枉然。

3. 家庭健康保险规划,案例分析

其妻大三阳应该是会拒保的了,王先生“三高”只有两种情况,一种加费,一种拒保。如果是拒保的话,只能做小孩的了,大人只能买意外险了。给小孩投保看能不能加保费豁免,给小孩做那种没有保额限制的,把保额做高,并加保费豁免(如果可以的话)。

4. 人寿保险规划案例分析

这个问题比较大,要从多方面来看:先是买保险的流程看:很多朋友都喜欢网上搜产品的条款,或者跟代理人要方案研究。其实这个顺序是有问题的,过早陷入产品比较的怪圈,或者方案比较的怪圈,只会让自己越来越晕,呵呵。买保险,第一步应该综合分析家庭情况,然后将各成员所负担的家庭责任量化,一般首先关注的是子女的抚养教育责任、老人的赡养责任,如有房贷等,还需考虑正常还贷等因素。说白了,就是当足以导致收入中断、甚至终止的风险发生后,到底需要得到多少理赔,才能足够我们将方方面面的责任都达成。第二步,是根据家庭的实际理财情况,如消费习惯、理财偏好等,结合家庭现有理财目标和规划,确定产品类型(消费型、返还型、分红、万能、投连等),这样出来的方案才能和家庭的理财起到互补的作用。第三步,根据对保险公司的偏好等,确定公司和具体产品。朋友们可以看到,最后才进入产品的选择,所以,前面的分析最重要,理清思路,后面的就好解决了,毕竟各类型产品虽多,但性价比,或者极具特色的,不是很多,这样产品选择起来就容易多了。如何购买保险,还牵扯到公司、产品、营销员,到底先选哪个的问题。目前寿险公司有几十个,产品几百上千,如何选择确实十分困难,且工程浩大。最重要的是选择一个专业、负责的营销员。好的营销员,可以真正从客户的需求出发,而不是从自己的佣金出发。虽然很多专属公司只会销售自家公司产品,但只要保额和产品类型选择没问题,顶多是保费支出稍微高些,但不会造成选错类型,甚至需求分析不到位的情况。另外,现在一些专属公司的伙伴也能跟其他公司伙伴合作,为客户选择最适合的、多家公司组合的方案,将客户的保费开支控制的更好。虽然这样的伙伴还不多,但肯定会越来越多的。当然,也可以选择经纪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的营销员,都是可以销售很多家公司的产品。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经纪人和代理公司代理人,同样会有从自身出发,而不是从客户需求出发的。所以,买保险,选对人是最重要的,其次才是公司和产品。保险是家庭理财规划的一部分,也是基石,对家庭的未来十分重要。作为一个需要连续缴费几十年的支出,买错保险的后果可以说是十分严重了。特发此贴,与朋友们共享,与有缘的朋友共同规划未来的人生。

5. 请根据以下案例分析他们面临的风险,他们各自的风险态度和风险意识,并为他们做一个合适的保险规划

^_^,简单写一下都至少要花20分钟,我给你写思路,你自己补充吧,分数要给我。

家庭一:
情况分析,双职工家庭,先生是主要经济支柱,太太是次要经济支柱,孩子初二,4年后面临太学教育的开销;
静态分析,如果先生出现身故或严重疾病风险,家庭经济受影响会很大,根据他的收入,他身上的寿险和意外额度不应该太低,(5-10)年*(8-10)的保额才比较合适,即便他这一刻挂掉,他的家庭才有足够的资金解决身后费用,房贷,教育费用等,未来太太和孩子的生活也会过渡的比较平稳;如果太太出现身故,对家庭的影响没有先生大,所以寿险和意外保额适量就好;
然后做现金流分析,就是他们的平均月收入-平均开销(房贷,生活费,养车等),大概的月现金流是多少,大概2000块左右,这个是他们可以用的保费;需要注意,情况只是暂时的,5年后房贷还清,他们有额外2800块/月的保费预算;所以,现在还可以用消费型保险来降低保费支出,接近5年后或者未来收入提高时再变化保险方案;

所以,方案基本成型:
先生,至少30万重疾,60万寿险20万意外,
太太,至少30万重疾,寿险意外酌情;
孩子,消费型重疾和10万意外(未成年人);
保费控制在月1500元左右就可以了;

家庭二:
分析过程是一样的,我就不重复了;
因为他们的现金流压力较大,因此消费型保险要占主导地位;

家庭三:
单身月光族,用交缴300块左右做意外寿险和重疾,混合定期和长期保险,保额也要至少做30万重疾,意外可以多加些;

保险是客户家庭遭遇风险时的一张底牌,重要的保额,在理赔的时候,从来没有客户说钱太多了,只说当时要多买点就好了。一个优秀的规划师要从客户家庭财务安全角度出发去规划方案,不是简单的满足保费。

分数记得加。

6. 保险方案设计

保险险种有很多,一般保险按你的年龄和家庭情况来定的。
想你有小孩有家庭的,建议首先给自己买一个意外+大病医疗的,妻子和你一样的,保额可以少一点,因为你是家庭的印钞机,经济支柱。小孩子的话学校有学平险,你每年定交,也可以给你小孩子上一个社保,每年40快左右,很便宜,保障也算多。
另外,你家庭保险收入不要超过20%,这样容易引起家庭财务的不稳健。
最后是公司,建议你考虑中国太平,有非常好的服务和产品,全国通保通赔。服务热线95589

7. 人身保险保单设计 案例分析

你已经有保险意识了这很好,但是仅仅有保险意识还不够,还应该对保险有一些基本的了解和认识,学习一些基本的保险知识。如果不介意,现在就来了解一点基本的保险知识,可以吗?

保险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保险,它是国家管理部门以法律为依据,以行政手段进行实施和管理的保险。凡是参加工作或自谋职业的成年人都必须参加的保险。它可以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范围内的经济保障。因为社会保险是政府行为,所以它带有强制性的特点。雇主(或机构)在雇用雇员时应该签定劳动合同,雇主(或机构)应该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这是雇主应有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个体人员可以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参加社保,之后要履行按时、足额、连续缴费的义务。参保人员在遇到以上问题时,可以得到相关方面的经济保障。

社保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参保人员每人只有一份),它的基本原则是:低水平,广覆盖。保障是保而不包。所以,它的保障度是不能完全满足个人需求的,于是,就需要商业保险来做补充了。

商业保险:是集社会(参保人员)力量为少部分被保险人在遇到某些(如: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医疗健康 …… 等)人身风险时提供应有经济保障的保险。购买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它应该根据个人的需要和个人的经济支付能力来购买的保险,既然是商业保险,它就带有强烈的商业色彩,它是社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强调的是个人公平(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经济能力进行购买,买的多,保障多,买的少,保障少,不买就没有保障),它的定位应该是:社会保险的补充。购买原则是:自愿原则。

这两种保险的共同特点:为被保险人提供一定程度上的经济保障。社保是一定要买的,因为它带有一定的福利性。至于商业保险买与不买?你最需要买什么险种?买多少?那要根据你自己的需求和经济支付能力来确定。

买保险买的是保障,而保障是人人都需要的。所以,买保险之前一定要搞清楚:什么是保险?为什么要买保险?我最需要的是什么样的保障?我需要多少这样的保障?就我现有的能力能买多少我需要的保险产品?如果你真想给自己和家人买一些保险,建议你:
1、首先学习和了解一些保险知识;
2、了解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3、明确自己对保险的需求;
4、按自己的实际需要和经济能力进行投保。真正做到:明明白白消费,踏踏实实享受。不然的话,由于自己一时的无知,换来的可能是今后无限的烦恼。

对于成年人来说,买保险应该先买社保,之后,可以选择买一些商业保险进行补充。因为,社保是基础,商业保险是补充。买商业保险有一些基本原则,如:先大人,后孩子;先基本,后完善;先近后远 …… 等等。了解并遵循这些原则,应该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关于保险方面的专业知识,可以到保险网上去看一看。或者找一位有责任感、业务精通的高素质保险业务员进行相关的业务咨询。

意外伤害、健康问题和养老问题是每一个人随时可能遇到的人生最大风险,一旦遇到这样的风险,它有可能直接影响到一个人或一个家庭的命运。所以,这三个风险应该是每个人必保的。

给未成年人买保险,主要是选择购买商业保险中的学平险、意外伤害综合险、终身或定期健康险。如果孩子现在年龄太小,想给孩子买的某些保险产品可能会受到一些政策性规定的限制,所以,可以先给孩子少买一点健康险,如果有可能,可以再附加一份住院津贴险或住院医疗险。

另外,还可以考虑在社保局或街道办给孩子买一份少儿住院互助金(大约是40-50元左右/份/年),这样,孩子在医疗保险方面的保障会提高一些。待孩子年龄稍大一些,再给他买一些适合他需要的险种。

不少的人买商业保险之前,只有购买的欲望和冲动,而没有认真地去了解一下相关的保险知识,听业务员三说两说的就买了。拿到保单后也不再认真地看一看其中条款的内容,事后跟别人聊起来,才慢慢感觉到自己对已经买的保险到底保的是什么都不清楚,或者发现自己买的保险并不是自己想要的产品。那个时候的懊悔将是追悔莫及的。有鉴于此,建议你还是先学习、了解,再决定购买。正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功。

一般来说:每个人理想的基本有效保障:终身健康险应不低于30万元;意外伤害险应不低于20万元/年;养老险应不低于10万元。商业保险并不是有一份就可以解决问题的,但也要量力而行。

对于工薪族来说,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应该在年收入的15%左右。如果少了,保障度可能会显得不足;如果超了,可能会对你的日常生活产生一些不良影响。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对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有一些要求,即:一、被保险人必须是健康体。二、投保人应该有稳定的收入和缴费能力。 三、对于未成年人的赔付金额不超过5万元。

买商业保险(无论什么险种),肯定是:越早买越好。因为它有一个规律:在保障度一样的情况下,所交保费是随参保年龄的增长而增长的。

保险是一门学问,买商业保险需要的是:要有一个有周密的统筹计划安排和循序渐进的心理准备,不要设想一次投入就能解决一生的保障需求。或者,买一份保险就想为自己提供多方面的保障问题。

正确的投保做法应该是:
1、买保险前的学习和了解非常重要。尽量多学习一点保险知识,正确认识保险的功能和作用;
2、选择一家实力强,信誉好的保险公司;
3、选择一个有责任感、诚实可信、业务精通、从业三年以上能为你提供良好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的高素质业务员为你提供服务,这一点很重要;
4、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险种组合;
5、收到保单后,应在7天内多次认真仔细阅读每一条款,如遇不解或疑问,应随时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取得联系,进行咨询。如对所投险种不满意,10日之内可以无条件退保,以确保自身的利益免受损失。所以,投保前的前期选择非常重要。

不知我说清楚了没有,希望能给你一点参考信息。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祝你好运 !

8. AFP案例分析题目及答案:80后职场穷人理财

缺少预期通胀率、学费增长率、房价增值率

9. 谁能提供一份自己,或家长的社会保险的案例啊,期末作业。

自由职业者是当今社会中创业最为艰辛、收入最不稳定、生活最无规律的社会群体之一。由于学历程度的参差不齐、接受新理念能力较为淡薄,且一天到晚忙于事业,往往透支自身的健康而忽视自己的保障,大部分人不懂得怎样用商业保险来规避自己的风险,有的连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也没有。面对如此困局,自由职业者应该如何购买保险,及时建立适合自己的社会保障?
★专家分析:
对自由职业者来说,由于没有社会保险,所面临的生老病死等意外风险就得不到保障,因此参加社会保险是当务之急,之后还可以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适当数量的医疗保险、意外险和养老保险等。
先办社会保险是上策——自由职业者应该优先考虑办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自由职业者如果没有社会保险,所面临的生老病死等意外风险就得不到最基本的保障,所以不应以“没时间”、“没有用”等借口忽视了社保的意义和功用。
优先考虑重疾险,意外险是必需品
然后补充商业保险。由于社会保险“保而不包”和“广覆盖、低保障”的性质,所以当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家庭中某一成员,尤其是家庭经济支柱遭受重大风险时,是无法真正满足减缓或减轻风险来临时的经济压力的,所以必须用商业保险来作补充。
并且投保保额要切合实际。一般一个家庭要从被保险人去世带来的财务冲击中恢复过来,必须在头10年维持原家庭收入水平,简单的说就是被保险人目前年收入的10倍。同时,还应该加上贷(借)款总额的保额,以解决因意外发生不测给家人带来的债务压力。
保险产品要合理配备。自由职业者购买保险要切合实际、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如在创业阶段,就必须考虑到创业期间的高风险程度,首先应该投保高保障的保险产品,比如意外保险、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寿险等,待运作正常、收入稳定且提升后,再及时增加养老保险;
保费支出要量力而行。就人寿保险而言,保费的支出其实也是一门学问,太高了会影响日常生活和企业的正常运作,太低了无法满足所需要的保障。建议人寿保险一般拿出家庭年收入的15-20%左右用于商业保险的支出是比较合理的。
★案例分析:
男,32岁,自由职业者,在上海,已婚无孩子(打算1年内有孩子)。目前无贷款,家庭年收入约10万,想求助一个比较好的商业医疗保险,年度保险花费5千左右。
保险规划:
大概健康保障方面5000-6000比较适合。这样的方案不仅解决重大问题,也解决小问题:比如住院或意外,医疗费用,进口药/自费药/新药等。
方案如下:
1.意外或者自然身故保障+全残保障+大病保障==20万额度,大概5000多每年,这个是返还型的,即无疾在70岁返还20万现金;
2.意外险,30-50万额度,数百元,保障身价;
3.住院医疗+意外伤害医疗(无次数限制,进口药/自费药/新药都可以报销)。
★投保指南:
由职业者有比较明显的共同点:
1、月收入不是很稳定;
2、部分没有购买社保;
3、公司福利跟业绩挂钩,不稳定。
针对上面几点,自由职业者在购买保险的时候,要注意以下的问题:
1、社保是一种福利,也是保障的基础,如果公司支持的话,应该尽力争取购买,如果公司不支持,也可以推而求其次,拥有工作地户口的自由职业者购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补充购买保障全面的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社保的至佳搭档,能够补充社会保险的不足,对于那部分无法购买社保的自由职业者,就显得更加重要了。
3、商业保险按照保障标的(保什么)划分,可以分为意外伤害保险,意外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终身寿险。投保保障全面的险种组合,获得全面的意外保障、生命保障和医疗保障。因为经常外出奔波,意外风险较大,适当加高意外险的保额,或者购买专门的交通意外险。
4、商业保险按照投资方向(保什么)划分,可以分为分红险、万能险、投资连结保险。因为销售人员的收入存在波动性,尽量选择灵活的万能险或投资连结保险。

10. 保险学案例

好多呀~~~~~

1.合同生效2年后自杀为何遭拒赔?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王某的受益人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分析:根据《合同法》的相关原理来分析,合同效力的”中止”不同于”终止","中止"仅仅是合同效力的暂时中断而非永久性失去效力。当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并补交了保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所有原条款包括自杀条款在内,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效力应该回溯到原始状态(即合同成立之日),因此将自杀条款的效力起算日延后是不合理和显失公平的。
本案中保险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应该从合同成立日算起,并且已满两年期限,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与王某保险金受益人。

2.免责条款有“瑕疵” 中人寿被判赔偿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结了胡某(11岁)状告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人寿保险公司支付胡某保险金7千余元。

胡某是怀柔区杨宋镇中心小学(以下简称杨宋镇小学)在校学生,该小学于1999年9月17日至2002年9月18日,连续为该校的学生集体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险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胡某为被保险人之一,并交纳了相应的保险费用。

2001年6月25日,胡某被确诊为“左肾母细胞瘤”并住院治疗,同年7月19日出院。后又于11月6日,再次入院治疗,于12月8日出院。人寿保险公司根据胡某的理赔申请就两次住院发生的费用进行了理赔。去年9月15日,杨宋镇小学再次为该校学生通过北京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在人寿保险公司为该校学生投保了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及附加险。胡棋仍在被保险人之列,并交纳了保险费用50元,保险期限为2003年9月15日0时起至2004年9月14日24时止。2004年1月和2月,胡某又两次住院治疗,但人寿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故胡某将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人寿保险公司理赔9250.46元。

人寿保险公司则辩称,其免责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未治愈患疾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故不同意理赔。

分析:
经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与人寿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根据人寿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出具的保险凭单背面条款所载免责情形的第十条的规定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导致死亡或残疾,或已有疾病及残疾的治疗和康复”,故法院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人寿保险公司确认胡某首次投保时间为1999年9月,在此之前胡棋并未患有“左肾母细胞瘤”,也并不存在所患“左肾母细胞瘤”尚未治愈的情形。胡某在连续投保的保险期间所患的同一疾病,不属于人寿保险公司免责条款范围之内,人寿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即赔偿胡某住院医疗保险金7650.47元。人寿保险公司以其出具的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四条第六项中规定:“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作为拒赔理由,因人寿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其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了上述条款的相关证据,故该条款记载的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法律效力。约束双方的合同依据应为人寿保险公司交付给胡某保险凭证。故人寿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3.凶手能成为受益人吗?
1999年2月长春市某厂职工郑某因其子考试不及格而对儿子进行殴打。殴打中,其子头部正中一棒当即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为外力致颅伤而死。不久,郑某被刑事拘留。郑子,14岁,生前由所在学校投保了学生健康平安保险。案发后,郑之妻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凶手能否成为受益人。《保险法》第27、64条分别对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条款适用范围作了明确界定。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只有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才丧失索赔权和受益权。郑某的行为已认定是“过失”而非“故意”,所以郑某未丧失索赔权和受益权。第二种意见正是以这一点为主要依据得出结论的。因此,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郑某完全有权成为受益人。

4.小孩投保平安险 失踪半年能否获赔
去年张先生为自己十四岁的儿子投保了学生平安险,保险金额为六千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当年期末考试后,其子因成绩较差而被学校做留级处理,当天返家后即遭其父的责骂和毒打。第二天张先生下班归家发现其子失踪,离家出走,便和亲属四处寻找,至今半年仍音信全无。无奈之下,张先生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并持法院的失踪证明请求给付保险金。
分析: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不承担扮演社会慈善或救济机构角色的责任,故须依法经营。若被保险人失踪满四年,经其父母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才能按宣告死亡给付保险金。但若给付后被保险人又重新出现,则张先生仍负有返还保险金义务。
因张先生所持的只是失踪证明,而保险公司只能在宣告死亡的情况下,才给付保险金,所以,保险公司不给付死亡保险金。

5.交通事故后被害者自杀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被害者负伤后,由于无法忍受伤痛而自杀的情况下,该交通事故和被害者自杀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在日本引起了一场诉讼。因为,这涉及到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在交通事故日益增加的今天,如何公正地解决这个问题,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 事实概要 诉外A(被害者)乘坐X1(原告,被害者的丈夫)驾驶的私家轿车去商场,坐在助手席上,当车辆在商场的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引导下,打开转向灯,准备进入商场的停车场时,突然被从前面疾驶而来的Y1(被告,加害者)所驾驶的卡车撞击,致使乘坐在助手席上的A头部负外伤,颈椎和背部也不同程度地受到伤害。由于头部的外伤引起视神经也受到损伤。 根据交通警察的现场勘察,认定X在驾驶过程中没有任何违规行为,这起事故完全是Y1的过错。因此,Y1和Y2(被告,Y1投保的保险公司)向A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以及精神抚慰费。 A在遭遇到交通事故而受伤以后,无法忍受头部外伤的疼痛,而且在精神上也受到了很大的打击,在交通事故发生1年后,在居所悬梁自尽。 X1和X2(被害者A的儿子)向Y1和Y2(被告,Y1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对A的死亡进行损害赔偿。Y1和Y2以A的自杀同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为由,拒绝赔偿。 X1和X2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A的自杀同交通事故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因此,判Y1和Y2承担赔偿A死亡所带来的损失。
分析:案情中可以得知,Y1的过失是100%,正由于Y1的过失导致了A的负伤,并在积极治疗以后,仍然留下了十分严重的后遗症。A为病痛所折磨,并且遭受了精神上的打击,使得A在无法忍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之后,走上不归之路。从导致A自杀这一结果来看,其原因是双重的,就是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而产生这双重痛苦的直接原因为本案中所涉及的交通事故。为此,根据案情所列举的事实,可以推断出该自杀与交通事故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根据日本的《自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障法》的规定,凡是机动车辆必须加入“自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它是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Y1自己拥有卡车,所以也不例外,他在事故发生之前已经加入了上述保险。根据交通事故现场的勘察,Y1驾驶该车肇事,在该交通事故中应当负全部责任。地方法院在对交通事故与A的自杀之间做出了有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根据“自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的损害补偿原则的规定,本应由Y1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就应当由保险公司来填补。对此,笔者完全赞同法院的判决

6.一起典型的保险案例
1999年4月20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下文批准赔付阜阳市蒙城县被保险人卢鑫子女20万元,为该案圆满划上了句号。

1997年11月27日,中国人寿保险蒙城支公司业务员江某到县城宝塔公司西侧找到家电经营户卢鑫劝其投保,而卢却很不情愿地投保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和“夕阳红递增养老保险”,保额各10万元,但1.3万元的保费却未交。业务员江某为了促成这份保单,同时也为了卢某的利益,就为卢某代付了保费,直到第二年春天,江某才从卢某的家电门市部提走家电充抵保费。保险公司既然签了单,则合同有效,后卢某出现意外伤亡,保险公司按合同赔付,可谓一诺千金。
分析:无

7.体检时死亡保险公司该赔付吗?
黄某于2002年4月11日为颜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鸿盛”保险金额档次1万元,同时预交了首期保险费1181元。保险公司开了“人身险暂收收据”给原告。由于颜某超龄,保险公司于2002年4月25日向投保人发出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的新契约通知书。4月26日,业务员带领被保人颜某到医院体检。颜某在体检开始之前疾病发作,当时办理了住院。经诊断为(1)肺部感染性休克;(2)风心病;(3)心衰,住院至4月29日死亡。原告黄某于2002年10月2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后双方达成和解:保险公司退给原告保险费1181元;同时按照保险责任一年内疾病身故支付1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0元;共计2411元。原告同意放弃诉讼请求及保险责任等一切权力。协议履行之后,原告又于2002年12月20日再次起诉,要求被报告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黄某,被保险人颜某与保险公司签了人寿险投保书并交了首期保险费,由于颜某超龄需要体检,待体检合格才能正式签订合同。所以原、被告并未正式签订保险合同。原告诉讼请求是被保险人意外死亡赔偿,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且被告已依据双方协议向原告退回首期保费1181元和基于人道主义补给原告1000元共计2181元。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投保人提交的投保书是要约。保险公司发出的新契约通知书未明确表示是否同意承保,而是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因此,不是承诺,而是一份新要约。投保人若同意通知书的内容,按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体检并提供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体检报告给保险公司后,就完成了对保险公司该份新要约的承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才成立。本案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虽然同意进行体检,但被保险人在进行体检时发病死亡,尚未完成体检,也未提供被保险人的体检报告,因此保险合同未成立。故上诉人以双方之间的人身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另外,在人身险暂收收据中,虽然注明在收取首期保险费至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期间,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按照投保人申请的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将按照投保人所申请的意外身故责任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按照所申请的保险合同条款规定,承担相应免体检额的疾病身故保险金。本案中,被保险人因为肺部感染性休克、风湿性心脏病等疾病死亡。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进行包括物理检查、尿常规、心电图等内容的体检,被保险人也同意。因此,被保险人的死亡不是意外事故身故,也不属于免 体检额的疾病身故。上诉人于2002年10月21日第一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双方已经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上诉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
分析:7. 本案却揭示了一个保险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在保险费预交的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何时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的过程。从《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的规定看。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即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而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即承诺。当该过程完成之后,保险合同成立。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同样需经历要约、承诺的过程。以个人人身险保险合同为例,依据当前国内的销售模式,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历:业务员通过向潜在的投保人进行宣传及保障规划等发出保险销售信息(展业)、投保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业务员的指导下填写相关文件并提交相应资料以提出保险要求(投保)、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决定、审核决定经投保人确认后保险人印制保单并交付投保人(承保)。从法律的角度看,此过程可以归结为要约邀请(展业)、要约(投保)、承诺(承保)三个过阶段。该过程中,保险人的审核决定依保险标的风险状况不同而不同。根据审核决定种类的不同,承诺的时间落点及承诺的主体亦会有所差异,从而导致合同成立时间上的差别:

1、对于延期承保的决定而言,实质是对合同订立时间进行了更改,属于保险人向投保人发出的新要约。其目的在于向投保人表明在将来的某一时间再订立合同。如果投保人无异议,双方即达成一个预约(合同)。这种情况下,不涉及本次合同成立的问题。

2、对于附加条件承保(即加费承保或者增加特别约定除外承保),因保险人对投保人要约的对价条款或者保险责任条款进行了更改,性质上构成新要约。该新要约仅针对本次保险合同的订立而言。根据合同法,要约发出后,若未被有效撤销,要约发出人应受其所发出要约内容的约束,一旦要约被对方接受,即构成承诺。在这种情况下,承诺的主体为投保人,合同于投保人接受该附加承保条件时起成立。

3、对于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补齐投保材料、接受体检或者重新指定受益人等情况,由于其实质仅在于要求要约人完善要约内容,并未构成要约内容之改变,故不构成新要约。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何时成立在保险人审核决定作出后,以上述规则确定。

本案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况,保险公司经过对投保书进行审核,发出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的新契约通知书。从内容上看,该通知书并未写明是否同意承保,而是要求投保人进一步提供体检及健康状况的资料。因此该通知书既非同意承保的承诺,也非新的要约。因此投保人签收通知书并根据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体检的行为并不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

另一方面,由于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为疾病死亡,并不符合保险条款中“意外死亡”的定义,同时被保险人的情况也不属于暂收收据中所约定的免体检额的疾病身故。因此,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的体检过程中死亡,也自然不可能依据“暂收收据”的约定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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