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工行理财产品欺骗误导客户,导致亏损,我要控告!
没办法,只有自己承担,我今年5月买的这行高净值理财产品,当时说6.5%.现在亏损20%.300万亏60万,以后千万不要买工行理财产品
㈡ 600亿理财产品骗局曝光多少人被捕
自2015年2月起,犯罪嫌疑人周伯云又在互联网上开设“善林财富”、“善林宝”、“幸福钱庄”、“广群金融”等线上理财平台,对外大肆销售非法理财产品,涉案金额600余亿元。
4月24日晚间,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警民直通车-上海”发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善林金融”法定代表人周伯云等8人今被批捕》。
善林金融微信公众号历史文章分为善林动态、行业聚焦、国际形势、正能量类(鸡汤文)等多个类型,而在4月11日,也就是在善林金融董事长周伯云自首后,该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类型就变为正能量类“鸡汤文”一种。
善林金融官方认证的微信公众号目前依然每日更新,而内容都是类似的“鸡汤文”。
钱砸进去了。能不抱希望吗?
消息来自网易。
㈢ 诈骗30万法院怎么才能判缓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30万属于数额巨大,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并不符合缓刑的条件。
一般是判不了缓刑的,只能靠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才有可能判处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3)虚构理财产品骗数百万获刑扩展阅读:
具体判断,还需要综合考虑整个案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 发还被害人;
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㈣ 网络APP理财产品诈骗报警能追回吗,将近20万
您好!网络诈骗案侦破有难度,但您只能选择报警。
㈤ 假冒银行理财产品进行诈骗如何定性
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1,以银行理财产品为诱饵,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诱骗或欺诈的手段,使受害人上当并骗取受害人钱财的,符合刑法中诈骗罪的特征,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例如:张三为了骗取他人钱财,向周围的人谎称有某种高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骗取他人信任后,借代别人购买理财产品为名向他人索要钱财,但并未购买理财产品而是占为己有,张三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2,借银行理财产品的幌子,销售自身的理财产品的,要看具体情况,一般构成合同欺诈。例如:某银行柜面向储户A某销售某理财产品,这个产品本身是一种保险,但银行柜面缺隐瞒保险的事实,向储户宣称是银行可存取的理财产品,致使储户出现错误判断购买该保险,实际上柜面的行为就构成了一种合同欺诈,虽然不属于犯罪领域,但其行为明显让储户造成错误判断,储户有权主张解除保险合同。
3,其他情况,即还有一种,就是个别私营金融机构打着银行的幌子,自称出售银行理财产品,实际上却是非法向群众聚拢资金,用于私人机构放债,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即私人以银行的名义并以销售理财产品的名义行集资之实,可能会构成诈骗罪或者非法集资罪等,具体要看实际情况而定。
以上是你提出问题可能涉及到的一些情况,请具体说明实际状况
另外,关于是否触犯刑法的具体定性,需要看实际情况,而不是笼统的说如何如何
㈥ 银行员工私自给客户介绍虚假理财产品,现在产品存在诈骗,但销售人员并不知情,客户资金有可能拿不回来,
这个事儿上月在石家庄就发生了,只能说拒绝高息诱惑,还是选择靠谱的P2P吧。
㈦ 农行一员工用“假信托假理财”骗8千万炒股票,银行有责任吗
网上流传一个段子,外甥正月在理发店剃头时,正好被舅舅撞见,两人因此起了争执,差点打起来。据说这也是真实事件,可见,“正月剃头死舅舅”有多么深入人心了。今天研究金融侵权案例时,发现一宗比较有意思的案例,也是外甥坑舅舅。这次涉及的银行是交通银行。
(一)损失数额计算,应当有基础事实证据
赔偿损失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因此确定财产损失数额是这类案件审理的基础。《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故侵权赔偿的损失是以直接经济损失为限,以填补损失为原则。
任何人不能因诉讼获利。当事人自己确认的损失数额,能否认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笔者认为不能,理由是这类侵权案件不是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是要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侵权纠纷案件不能,是以保护直接损失为限。
换个角度,倘若该案中霍某以合同纠纷为由,诉请卢某按照《还款承诺书》约定的数额还款,尚且不一定能得到支持,何况侵权纠纷?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仅有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诉请还款的,法院还要通过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佐证,没有银行流水等证实的,不能轻易认定借贷数额。
举重以明轻,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仅有当事人确认的损失数额不能作为认定依据,应当根据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其直接经济损失。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具体计算方式和银行流水等证据,则应按照法院查明的有证据证实的数额认定。卢某的侵权行为是持续性的,《还款承诺书》是侵权行为发生以后才出具的,怎么能以事后行为认定在先损失呢?
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该案中,法院依据《还款承诺书》认定损失数额的做法,值得商榷。
(三)罚酒三杯,判银行承担10%补充责任过轻
卢某的侵权行为,对霍某的损失具有百分百的原因力,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点并无争议。判决也查明,银行承担责任的性质,与卢某承担责任的性质完全不同。
其实判决没有说透。卢某与银行之间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卢某是因为其主动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主观状态为直接故意。银行是因为是管理漏洞和不作为承担责任,主观状态是间接故意。所以,银行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第三人侵权而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银行的责任是第二位的,银行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卢某追偿。银行与卢某之间实际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判定银行责任大小的比较对象,不是银行、卢某、霍某三方,应该是霍某与银行两方之间比较。判决最终认定银行承担10%责任,即意味着由霍某承担90%责任,这不合理。判决理由为“霍某将理财产品全权交由卢某进行管理和操作,是卢某实施侵权行为并造成巨大损失的基础条件和重要原因。霍某是基于对卢某个人的信任而非基于对其银行工作人员身份的信任,且对于理财产品疏于管理和控制,长期未与卢颖敏进行对账,未及时发现资金被侵占的事实,亦导致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如果卢某不是银行工作人员,霍某会信任吗?如果卢某提供的不是银行加盖公章的理财合同,霍某会持续信任吗?霍某有基于亲属关系的信任,但对于这种大额银行业务,主要还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基于对卢某银行员工身份的信任。诚然,霍某确实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银行责任,但要霍某承担90%责任,银行仅承担10%责任,则过于轻率了。笔者个人认为,银行与霍某之间的过错无法区分大小,应各承担50%为宜。
四、总结:
在最终结果上,银行方面承担60多万的责任,可能是比较公平的。这可能就是裁判技巧,一打一压,损失数额计算是倾向于原告霍某的,比例分担是倾向于银行方面的,两边都不太好挑理。
近年来,银行疏于管理职员被判承担责任的案例比比皆是。银行该怎么防范呢?好像也不太好防范。利益驱使,铤而走险者有之。案发之后,银行就被判承担一定比例责任,银行只能祈祷这类案件越少越好。
其实这些涉及银行的案例,完全可以整理出来让银行员工学习。看守所、监狱这些地方,也要多带员工去参观。只有经得起诉讼考验的制度,才是好制度;经得起判决检验的合同,才是规范的合同。
㈧ 诈骗数一百万自首判多少年
在未退还所骗款的情况下,一般执行~无期徒刑,自首者,在获刑上有适当的减少,不会太多。
㈨ 中国邮政以理财产品为有骗老百性买保险中国法律和再知法犯,法律该怎么严征
法律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