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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理财产品犯罪

发布时间:2021-11-04 10:03:46

① 请问一下,有个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我怎么知道它合不合法

先查询该公司注册信息,初步判断公司性质与风险;然后看理财产品合同,即使是网络销售也会有电子合同,查看该产品投资什么标的,如何流通与交易

② 没有金融许可证做理财产品是否合法

是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且往往还牵涉到金融集资诈骗

③ 600亿理财产品骗局曝光多少人被捕

自2015年2月起,犯罪嫌疑人周伯云又在互联网上开设“善林财富”、“善林宝”、“幸福钱庄”、“广群金融”等线上理财平台,对外大肆销售非法理财产品,涉案金额600余亿元。

4月24日晚间,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警民直通车-上海”发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善林金融”法定代表人周伯云等8人今被批捕》。

善林金融微信公众号历史文章分为善林动态、行业聚焦、国际形势、正能量类(鸡汤文)等多个类型,而在4月11日,也就是在善林金融董事长周伯云自首后,该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类型就变为正能量类“鸡汤文”一种。

善林金融官方认证的微信公众号目前依然每日更新,而内容都是类似的“鸡汤文”。

钱砸进去了。能不抱希望吗?

消息来自网易。

④ 理财产品有什么风险

一般情况下,目前基本上产品都是有风险的,除非合同文本协议上注明是保本产品,没有注明的都是有本金损失的风险,具体风险程度要视产品的投资标的范围,投资需谨慎。
购买理财产品前,建议您阅读合同,留意投资标的范围,风险介绍等。

⑤ 用公款买理财产品,犯罪吗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 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 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您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建议电询马成律师团电话:136,+8683,+6125,也可登录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网咨询。我们会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⑥ 女子买理财血本无归,还被抓起来要坐牢,啊,怎么回事

您好!杭州的廖阿姨今年刚六十出头,平日里闲来无事,手头又比较宽裕,一直想着找一个回报率高一点的项目做做投资。
2015年9月初的一天,廖阿姨的小姐妹王某告诉她一种名为“万达复利”的理财产品,声称这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高达40%。
在廖阿姨将信将疑之际,王某请来了她自己的介绍人蔡某,让她给廖阿姨讲解这种能“赚大钱”的产品。
据蔡某讲解,这份理财产品需要投资人先花费一万元购买数量为一万的“万达币”获取资格,之后就能每天定期收到利息。
除此之外,廖阿姨如果能推荐别人购买该产品就可以获得推荐奖,甚至被推荐人再次推荐其他人购买时,廖阿姨也能获得“见点奖”等动态收入。
另外,当直接推荐的人数达到9人时,就能够成立报单中心,在报单中心报单的人也能为廖阿姨带来奖励。
听了这些“美好蓝图”的廖阿姨心动了。
小心谨慎的廖阿姨先投入1万元购买一单进行尝试,之后,果然每天都能收到该理财产品打入她账户内的利息,这让她一下子卸去了防备。
没过几天,她除了自己继续投资之外,还推荐其他亲朋好友参加,为了能够获得更多推荐奖励,廖阿姨还自己出资,为自己的老公、女儿、弟弟购买了该理财产品并放在自己名下。这样一来,推荐人数很快达到了9人,于是,廖阿姨成立了报单中心开始为他人报单赚取奖励。
不知不觉,廖阿姨的直接或者间接推荐客户人数已超过50人,总投入70多万元,投资项目做的也是红红火火。
但到了2015年的12月底,利息突然就停发了。不知缘由的廖阿姨赶紧找到蔡某询问,蔡某一开始推说是廖阿姨操作不当,后来干脆说她也支付不出,在廖阿姨多次催讨之后也只退还了一部分钱款。
廖阿姨把自己赚的6万元钱和上家退还的7万多元都拿去还钱,后来还借钱还别人,但是仍然不够填窟窿。
眼看血本无归,加之无法应对投资人的不断催讨,2016年1月19日,廖阿姨和一些投资人一起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一段时间之后,公安机关告知廖阿姨,她从事的是传销活动,同时,因她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要对她进行传唤审查。
廖阿姨这下可真是慌了神,自己明明因为传销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怎么还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
这就要从传销组织的特征说起了。传销组织必须通过不断的发展下线,收取下线的入门费,会员费等费用维持组织的生存,并达到不断骗取钱财的目的。
廖阿姨虽然在加入的时候,是因为误信传销组织的宣传,但当她为了赚取"拉人头"的各种奖金而积极发展下线,成立报单中心为他人报单,并且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时,她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从被害者转化成,为传销组织生存和壮大发挥重要作用的参与者。
由于廖阿姨等人的报案,其背后的大型传销组织被曝光。而直至案发,廖阿姨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数共计50余人,层级达到三层以上,涉案金额70余万元,按照刑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
最近,临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廖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
庭审中,公诉人问廖阿姨:“这个没有任何实际产品的项目却有这么高的回报率,有没有想过钱从哪里来?”
廖阿姨满脸后悔:“一开始也不相信的,但后来听他们讲什么互联网金融,有高收益……主要是被高额的回报蒙蔽了理智。触犯了法律,我现在十分后悔。”
最终,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廖阿姨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与此同时,廖阿姨的上家王某、蔡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也正在审理中。
(资料来源:钱江晚报)

⑦ 理财产品可以私人发行吗,合法吗,合理没被举报的话会不会被抓

是设立公司,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理财的!

⑧ 理财产品逾期经侦说不算经济案件,那我应该怎么操作难道坐等么

理财产品如果只是逾期,的确不算经济案件,只能算是合同纠纷。除非发行理财产品的公司携款潜逃或主动投案才可以上升到经济案件。例如很多P2P公司负责人是因为携款潜逃或主动投案,才被立案调查的。
因此选择理财产品,一定要到正规、合法的平台,比如银行。虽然利息收益可能会比较低,但本金是比较安全的。

⑨ 银行员工私卖理财产品构成刑事犯罪吗

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或者挪用资金罪
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一般是指银行员工未经本行、上级行审批或授权,未向监管机构备案,没有遵从正规的销售流程和相关规定,私下向客户出售所谓的“理财产品”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第一是飞单。飞单并不是法律概念,在银行业,飞单是指未经上级行授权或批准,员工借助银行平台,擅自销售第三方发行的金融产品,第三方与银行之间不存在委托销售合约关系。应当注意到,员工擅自销售的第三方金融产品是真实的金融产品,仅是没有通过银行官方销售。2012年底,华夏银行某支行濮某私自销售“中鼎”系列产品即是典型的飞单事件。
第二是私售银行停售的理财产品。银行或第三方曾经发行并销售过某理财产品,后来停止销售。个别员工借助银行平台,假冒银行名义,向客户出售已经停售的理财产品,没有将募集到的资金划入银行专户,而是将资金出借给用资人使用。这种私售,可能是私售本行停售的理财产品,也可能是私售第三方停售的理财产品。
第三是私售虚假理财产品。银行员工编造银行或第三方发行的理财产品,制作虚假理财产品协议书等文件,伪造银行印章或盗盖银行真实印章,诱骗客户购买虚假理财产品,将募集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使用。员工私售虚假理财产品,一般具有诈骗客户资金性质。

⑩ 理财是不是违法犯罪

理财如果是违法犯罪,那么银行卖的理财产品就都是非法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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