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保险基金的建议
(一)改革会计核算基础,采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核算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会计核算基础是可行的,它既可解决现行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存在的局限,满足政府对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宏观管理的需要,又能提高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数据的透明度和真实性。笔者认为,对能预计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如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应计利息的计提等。应采用权责发生制。因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说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旦核定某单位或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就必须缴纳,即使缴费单位或个人因各种原因导致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也只能缓交而不是免交,并按规定还要交付一定的滞纳金,这就形成了经办机构的“隐性债权”。经办机构应设置“应收医保费”科目来核算保费的清欠情况,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应根据缴费核定额将单位或个人欠缴保费计入“应收医保费”科目,待实际收到保费时再冲减“应收医保费”科目,“应收医保费”科目应根据单位或个人建立明细账:同样的办法适用于利息的计提和归还。对其他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则可采取收付实现制,于实际收到或支出款项时列支或列收。只有这样,才能真实反映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运行状况和财务成果,正确反映医疗保险基金的持续能力,为政府规避风险、实施稳健的发展战略、制定长期的发展政策提供依据。
(二)增设“待转基金”科目,改进未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方法
应增设“待转基金”科目,用于核算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的归集、划分和结转情况,以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填制要求相对应。设置“待转基金”科目后,有关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方法如下:经办机构收到尚未确定归属的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时,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贷记“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确定归属时,借记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和“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收入”:月末仍未确定归属的,借记“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贷记“待转基金”。“待转基金”科目余额反映尚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这样一来,“待转保险费收入”和“待转利息收入”月末和年末均无余额。与以前的对年末仍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和利息收入的年末预分、次年冲回的账务处理方法相比,后者更简单、准确,更便于操作和理解,并且,设置“待转基金”科目后。可定期用“待转基金”科目余额对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实际余额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进行调整(差额应附有明细清单),有利于规范不同经办机构的调账行为,避免人为因素影响医保基金收支数据的准确性。
(三)完善会计报表中“待转基金”项目的填制方法
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中的“待转基金”项目应按以下方法填制:“待转基金”项目反映当期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根据“待转基金”科目的当期贷方发生额减当期借方发生额填制;“待转基金”项目金额应等于“待转保险费收入”与“待转利息收入”项目金额之和。对《资产负债表》中的“待转基金”项目则按以下说明填制:“待转基金”核算期末仍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根据“待转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资产负债表》中“待转基金”项目的金额应等于“待转基金”科目期初余额加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中的“待转基金”项目金额之和。
2. 医疗保险基金营运分析有哪些问题
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合同营运基金;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营运基金。公司型基金的优点是法律关系明确清晰,监督约束机制较为完善;但契约型基金在设立上更为简单易行。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律形式的不同,并无优劣之分。
3. 医保基金是什么意思
医疗保险属于我国社会保障五大险种之一,医疗保险基金指通过法律或合同的形式,由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个人在事先确定的比例下,缴纳规定数量的医疗保险费汇集而成的、为被保险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一种货币资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带有强制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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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什么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
因此,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金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工读学校和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参保缴费当年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居民;
4、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以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见义勇为的城镇居民。
5.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具有以下哪些特点
医疗保险属于我国社会保障五大险种之一,医疗保险基金指通过法律或合同的形式,由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个人在事先确定的比例下,缴纳规定数量的医疗保险费汇集而成的、为被保险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一种货币资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带有强制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6.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分为什么
针对不同的分类标准,医疗保险的分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内容: 按保险金支付方式分类:
一、 医疗费用补偿型这种类型的医疗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患病治疗开支费用可在保险公司合同规定的限额以内由保险公司予以报销补偿。要注意的是,这种费用补偿型的医疗保险一般要求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供患病治疗花费的单据。所以,看了病以后单据要收好,以免保险公司"不认账"。把单据交给保险公司以后,保险公司会在合同规定的金额内给予补偿。
二、 固定费用津贴型它是指按照合同规定疾病种类或治疗方式,保险公司向被诊断患有保险合同规定疾病,或者采用保险合同规定的治疗方式的被保险人一次或分期支付定额补偿。这种保险方式一般不需要提供医疗费用单据,而且与目前公费医疗费用报销制度并不发生矛盾,对保险公司而言也较好控制经营风险,越来越受到大家的欢迎。
按照医疗过程的不同形式来分类:一、 门诊医疗保险这是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人因患病在医院门诊进行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而提供的保障。这种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比较低,风险不易控制而且支出频繁,所以品种比较少。二、 住院医疗保险它是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人因患病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床位费、护理费、检查费、治疗费及其他杂项支出所提供的保障。为什么要将住院治疗当作一个独立的保障呢?我们都知道,一旦住院,那钱可是花得像流水一样,没点经济补偿可不行。补偿的形式分为两种:费用补偿式和固定费用津贴式。保险合同对不同疾病的住院时间长短有限制。三、手术医疗保险。它是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人因患病需要手术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发生的手术、麻醉等费用所提供的一种保障。保险公司会负担全部手术费用。这种保险可以作为单独保险,也可列为附加险种。
按照保险疾病种类来分类:一、 一般疾病医疗保险这是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人因患一般性疾病所产生治疗费用所提供的保障。不过,小病小痛的,保险金额一般高不到那里去。二、特种疾病医疗保险顾名思义,这是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如心脏病、癌症、全身瘫痪等产生的治疗费用所提供的保障。这种保险形式保险金额一般较高,多采用支付一笔固定费用的方式来提供保障。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蓝印户口,以下同)的在职人员;(二)具有本市户籍的原农村城市化人员;(三)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四)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并由广东省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七)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人员;(八)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九)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经用人单位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可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适用于下列人员:主要是非深圳户籍人员(一)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二)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三)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四)具有本市户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18周岁以上的人员;(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劳务工医疗保险适用于与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少儿医疗保险适用于深圳市经教育、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幼机构、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在册的所有少年儿童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未入学、入园的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具体办法由政府另行规定。
医疗保险制度可以分为:①间接医疗保险制度。政府的社会保险机构与私人医疗机构签订合同,病人先自付医疗费,然后再向社会保险机构报销其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这类制度多见于西方工业化国家。②直接医疗保险制度。政府直接拥有并管理医疗机构,劳动者的医疗费用全部或部分由国家承担。这类制度多见于社会主义国家。③基本医疗照顾。即预防性、治疗性和综合性的卫生保险服务。包括营养改善、卫生用水供应、母婴照顾、对主要传染病的免疫、流行病的预防和控制,以及常见病的治疗等内容。这类制度多见于发展中国家。享受医疗保险的条件,根据就业期限或交纳保险费的期限确定。通常情况下,医疗保险的资格条件与疾病保险的资格条件相匹配,享受疾病保险现金补助者就可享受医疗服务。中国的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分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的公费医疗制度和企业实行的劳保医疗制度。医疗费用由国家或企业承担,80年代后期试行由个人负担部分费用的办法。●商业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 分报销型医疗保险和赔偿型医疗保险。报销型医疗保险(普通医疗保险)是指患者在医院里所花费的医疗费由保险公司来报销。一般分门诊医疗保险与住院医疗保险。赔偿型医疗保险(专项医疗保险)是指患者明确被医院诊断为患了某种在合同上列明的疾病,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来给付给患者治疗及护理。一般分单项疾病保险(如癌症保险)与重大疾病保险(10种、20种及30种等重大疾病保险)。上述两类医疗险有相同点但又有不同点,相同点是患病才能获得保险给付,不同点主要是:普通医疗险属全类型即各类疾病都能获得保险给付。专项医疗保险属专项类即某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的疾病或手术才能获得保险给付。保险公司推出的医疗保险常常会综合上述两大类保险的一部分来组合成。●社会医疗保险中国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统称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它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因此,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医疗保险就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按照医疗费用的高低可大致分为三个级别:门诊、住院、重大疾病。1.门急诊保险。相对而言,门诊的频率最高,费用最低。门急诊费用通常由社保、单位与个人分担。目前,针对个人只有意外门急诊保险,并没有综合的门急诊保险。团体保险中有门诊保险。2.住院保险。住院的频率较高,费用也较高,是最受欢迎的健康保险。住院保险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住院费用保险,另一种是住院补贴保险。住院费用保险用于报销住院期间花费的各种费用,包括:床位费、诊疗费、药品费等费用。一般不会100%报销,如报销80%或90%;住院补贴保险用于弥补住院期间的收入损失。每住院一天赔偿若干元,如50元或100元。一般有3天的免赔期,另外一年中往往最多赔偿180天。3.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的概率相对较普通住院为低,但对个人与家庭杀伤力更大。中老年朋友比较亲睐此类保险。照赔偿的方式可分为报销型(补偿型)与补贴型(给付型)1.报销型。报销各种医疗费用,根据实际损失赔偿。如住院费用保险、意外门急诊保险。2.补贴型。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金额进行赔偿,并不考虑实际花费的医疗费用。如住院补贴保险、重大疾病保险。